■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泗县供电公司 孙英杰
编辑:傅雅琪 yaqi@csre.org.cn

2022年5月2日下午,某县村民苏某某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在乡道行驶过程中,撞到路东电线杆,随后滑入沟里,造成苏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母亲丁某以事故发生时,案涉电线杆位于公路界内阻碍通行,存在安全隐患,某县供电公司作为电线杆的产权人,应当对其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和检查。某县公路局作为公路的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路安全及畅通。于是,原告母亲丁某将某县供电公司、某县公路局告上了法庭,起诉要求某县供电公司、某县公路局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类损失共计592414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其一作为被告某县供电公司是否对苏某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其二案发现场道路为乡道,是否属于某县公路局所管辖;其三苏某某的死亡直接原因是什么?是否存在个人过错?
在法庭庭审上,某县供电公司辩称:苏某某不是撞到电线杆致其死亡,是本人没有佩戴安全头盔且酒后驾驶车辆,因个人车速过快,车辆偏离方向滑下路边水沟致死。案涉电线杆合法合规竖立在6 m公路以外的路边并不占道,公路两边有明显的白色界限,且电线杆上没有明显的撞车痕迹,对于苏某某的死亡某县供电公司没有任何过错。同时,某县供电公司向法院提交人民调解协议书四份,证明事发当天中午苏某某大量饮酒,属于酒后驾驶车辆,且同桌饮酒人员中已有四人共同赔偿了丁某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