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的新发展

2022-12-25 13:08张涛
中国民商 2022年10期
关键词:投资者资本金融

张涛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现代资本在各行各业中的深入,使社会无法完全脱离资本展开高效发展。资本市场的活跃可以体现一个国家、社会的经济活力,并持续为社会的发展提供可靠、稳定的资本动力。投资者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的活跃程度直接决定资本市场的活跃程度。但资本市场的逐利特点,使其很容易、也倾向于在攫取利润的过程中牺牲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因此在各国资本市场建立的过程中,通过各种方式、层级的法律法规对投资者进行有效的保护,在建立资本市场秩序的同时,进一步调动投资者的热情,使其对资本市场充满信心,从而进入资本市场,进一步利用社会中的闲余资金使社会的发展得到保障。

一、传统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

(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适当性制度是资本市场在运行过程中,为了保护投资者在金融资产、财产等方面的弱势,使其购买的证券、服务不会超出投资者能力的保护措施。在2009 年我国确立《证券法》时,就已经对个人投资者的风险进行了一定的规定。在2019年《证券法》的完善中,进一步明确了证券公司所需要承担的法定义务。该项规定可以让有经验、资金基础的个人投资者参与到资本市场的投资过程中,使其可以在一定的市场风险内进行资本运营,从而获得预期的收益并承担相关的风险。而对于并不熟悉资本市场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可以使其避开高风险的资本投资,并减少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因市场风险带来的资金变化,对个人、家庭生活带来的不良影响。

(二)先行赔付制度

先行赔付是指招股人、发行商在股票制作、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存在虚假、欺瞒、误导性以及重大过错造成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通过先行赔付制度避免投资人遭受过多的损失。该制度在2015 年的部门性质的规范文件中进行说明,并在2019 年的《证券法》修订中进行了明确,使投资人在遭受损失时,可以根据发行人、连带责任人是否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进行有效的追偿。这种方式进一步提升了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同时也可以对资本市场发行人、招股人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万福生科”虚假陈述带来损失所进行的赔付案例具有典型性,最终的赔付金额占据总金额的99%以上,对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做出了重要保障,而在市场运行的过程中,市值低于50万人民币的中小投资者,可以根据该制度获得先行赔付,从而有效确保投资人的投资信心。

(三)强制调解制度

资本市场中的强制调解制度,可以针对资本市场中投资者涉及的纠纷进行有效的调解,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从而保护普通投资者的权益,使普通投资者在起诉之外,可以利用强制调解制度的方式解决投资过程中遇到的争议,并有效保护自身的权利。该制度在2016 年6 月开始,在多个地区建立试点进行有效的调节,并在后续的调解过程中取得了较好的调节成果,而政府也在2018年进一步对纠纷、争议的调解解决机制进行明确。最后在2019年的《证券法》修订过程中,进一步明确了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之间的区别,同时也规定普通投资者在向相关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的情况下,证券公司必须接受调解,并与不同投资者进行对质,以解决普通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产生的疑问、纠纷问题。

(四)金融法院

在资本市场中产生的权利侵害问题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专业性,而金融法院也是针对资本市场中的法律问题,对资本市场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交易方式、纠纷、审查等案件进行妥善处理的有效方式。我国在2018 年建立了上海金融法院,其处理的案件包括资本市场中绝大多数的民事纠纷案件。北京作为我国政治、管理中心,在2021年建立的金融法庭进一步通过专业化的金融案件审理,对金融审判体系进行有效的改革。设立金融法院的过程中,专业化的金额案件处理方式对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金融法院的出现,不仅意味着在法律层面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视,还进一步通过专业的案件审理,降低投资者的维权难度,通过专业的案件分析,为保障投资者的权利提供帮助。例如“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案件,证券假陈述具有较高的隐蔽性,而投资人的诉讼使用普通代表人的方式进行诉讼,极大降低了投资人的维权难度。

二、现代资本市场投资者面临的新变化

(一)互联网带来的监管变化

我国互联网在发展的过程中应用到资本市场的速度十分迅速。由于互联网的覆盖面积较广、体系较为规范,作为一种新型的证券模式,可以为更多的投资者提供远程证券服务。在方便投资者投资的同时,基于互联网的资本市场监管也变得更加复杂。一方面,互联网中的资本市场是一个全新的资本市场发展模式,我国法律针对互联网投资者的保护缺乏完备、有效的法律规定。很多对投资者的保护制度仅出现在各个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保护作用有限;另一方面,在互联网中的信息披露机制存在较多的问题,由于互联网的便捷性,资本市场的信息传播渠道是非常多元的,其中信息的真伪也很难判断。操纵互联网舆论以达到蒙蔽投资者的情况并不少见,例如通过不确定的小道消息,试图操纵证券交易的情况。监管难度变高的同时,监管手段无法达到良好的监管效果。投资者在通过各种渠道获得资本市场信息的过程中,真假难辨的信息都会影响其投资行为。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也很难通过准确的信息对自身的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

(二)资本市场中介的普及

在我国资本市场逐渐成熟的过程中,中介的发展为拓展资本市场的范围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各种金融产品不断涌现,为了拓展商品的市场,中介便应运而生。现阶段我国资本市场中介主要针对“零售客户”而展开,该类型的客户金融知识有限,投资知识、风险意识并不完善,但同时在我国经济普遍提升的过程中拥有较为充足的资金,因此是资本市场的目标用户。资本市场在银行、证券商等机构的引导下制造金融商品,然后由中介向“零售客户”兜售相关的产品,使其参与到投资过程中,成为“投资者”。但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我国针对资本市场中介的法律规定较少,中介夸大其词、隐瞒事实以达成交易目的的现象并不少见,从而导致投资者产生经济损失。而投资者在维权的过程中,由于自身对投资知识、风险知识的不了解,在维权的过程中往往面临重重阻碍,无法有效保障自身的权益。同时,中介相对于提供金融产品的机构,其在履行投资者义务的过程中具有较多的问题,员工操作不当、系统不稳定等问题都会导致投资者义务履行的不完全,并进一步引起相关的纠纷与问题。

(三)跨领域的金融科技

技术与资本是带动社会发展的两个部分,技术发展的过程中与金融体系的整合,进一步提升了金融交易的便捷性。但同时,技术的发展也让资本市场的交易和信息发布面临较大的问题。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资本市场的经营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存在巨大的计算机算力壁垒。经营机构可以获得的信息远非投资可比。即使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过程中,也不能单纯具有相应的金融法律支持,还需要熟知相关的技术,对其的体系有一定的了解。领域的金融科技延伸了资本市场的手脚,使资本市场在信息方面远远领先于投资者,例如在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的结合下,分析投资者的消费行为,几乎可以对投资者建立一个精准的人物画像,使资本市场在交易的过程中具有更大的优势。差距更大的信息获取方式,使金融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变得更加隐蔽、难以追踪,从而进一步提升了投资者保护的难度。因此在建立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必须考虑金融科技对投资者带来的影响。

三、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的新发展

(一)加强互联网市场的投资者保护制度

首先,现阶段我国互联网资本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对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建立具有分散、缺乏立法、执法力度不强等问题。因此在对资本市场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应当进一步加强互联网资本市场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对于其中存在的矛盾冲突和不完善之处进行有效的修订,并在此基础上需要针对互联网的特性,对互联网资本市场的经营方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方式进行不断的完善和更新,从而确保互联网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的有效建立。

其次,为了进一步提升调解、仲裁在金融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在原有的仲裁工作基础上,需要进一步明确纠纷案件仲裁、调解的具体细则,从而明确对投资者保护的内容。同时,还应当进一步完善金融纠纷案件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解决我国法律中因同一案件不能多次审判而导致的多个投资者权益受损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法律的约束能力,提升相关机构的违法成本,从而有效避免并减少违法现象的产生。

再次,还应当进一步加强对资本市场经营机构的追究问题。由于资本市场在经营的过程中,有关职业的违法犯罪问题范围较广、影响较大,同时很多信息的隐蔽性较强,投资者利益被侵害时无法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导致事态变得更加严重。因此,应当进一步加强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刑事处罚制度以及更加严格的惩罚性措施,从而做出有效的警示,避免犯罪问题的发生。

最后,应当进一步完善互联网资本市场信息的披露和发布机制。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资本市场获得了更多的发声空间,投资者的兴趣来源也变得更加多元。为了避免虚假信息散播对市场、投资者带来的不良影响,应当进一步明确法定信息的披露准则。并对其的信息发布机制、发布措施进行有效的约束,通过全面的监管,以确保信息渠道的真实性与可靠性,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提供有效支持。

(二)完善金融中介的经营、管理制度

首先,在中介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应当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制度、应对措施的有效建立。一方面,中介在运行的过程中,应当根据自身的业务类型对金融产品的销售、服务、操作流程进行明确,建立标准的业务展开制度,以此作为员工的适当性销售依据,并指导其工作。在此基础上,中介机构还应当重视销售风险的管控制度,对产品、服务进行有效的评估,并定期展开回访,对投资者的商品情况进行询问,以避免业务员不恰当销售所带来的风险与隐患。同时,还应当对违规销售行为进行严肃的追责,并通过培训、教育的方式,确保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得以充分落实;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中介投资者义务的前期准备工作,做好相关的硬件准备工作,全面落实投资者投资行为的全过程录音、录像制度,从而有效避免因员工操作不当等问题对投资者权益所带来的损害情况。

其次,需要对销售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确保投资者对投资产品的风险有全面的认知。一方面,需要在对客户进行分类的同时,根据分类结果对客户进行差异化的适当性管理。并将与客户的交流、沟通情况进行全面的留痕保存。同时,中介应当进一步做好对客户风险评测结果的共享,从而确保客户分类的准确性。在此过程中,中介还应当与客户进行充分的交流沟通,并在交易的过程中对用户的投资知识、风险意识进行了解,更新客户信息并做好对客户的风险意识宣传;另一方面,则需要做好销售前的调查,对产品的内容信息进行全面的了解,以确定其风险等级。并在向投资者推销的过程中,需要让投资者明确该产品、服务中的风险。同时可以进一步展开业务模拟,对投资者的购买体验进行模拟操作。若投资者坚持购买不匹配自身条件的产品与服务,在尊重投资者要求的同时,应当做好相应的风险提示工作,并做好视频、录音、书面等记录。而在面对专业投资人的情况下,可以免除适当性原则。

最后,在与投资人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应当通过积极的协商、对话有效化解纠纷。中介机构应当以保护投资者为主要协商内容,对双方存在的争议、内容进行全面的梳理。若确实存在工作疏漏的情况,应当根据相应的规定主动协商赔偿方案,通过和解的方式有效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并建立对应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后续不会发生同类型问题。而在人员管理的过程中,还应当进一步加强员工对投资者的重视程度,通过绩效考核、知识考核,提升员工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的主动性。

(三)完善金融科技下的监督管理机制

首先,在金融科技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对当前的产品进行多维度的展示,进一步加强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机制,确保相关的服务信息、产品信息的真实性。并通过更加直观的方式,展示产品、服务的风险以及收益。在复杂性较高的投资产品、服务的信息披露过程中,还应当进一步引进第三方机构,对产品的风险、收益进行有效的评级;其次,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客户信息的有效保护。客户信息添加、调阅的过程中,应当明确本次调用的主要目标,并在信息被触发的情况下做好逻辑隔离,确保客户信息得到有效的保护,并成立对应的数据中心,对客户信息进行严格的管理,避免信息泄露、暴露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还应当进一步加强对高科技金融产品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建设,通过监管机构的深入参与,对资本市场使用的科技行为进行全面的监管,从而推动被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工作;最后,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在明确资本市场投资风险、收益的情况下,需要对一般投资者、普通投资者进行多方面的教育,帮助其形成理性投资行为,并正确应对资本市场投资。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资本市场的活跃与投资者的参与有直接关系,在对投资者进行保护的过程中,也对资本市场的秩序、经营行为进行有效的保护。在我国未来发展的过程中,资本市场的愈发成熟,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满足资本市场需求的同时,调动投资者的主动性与活跃度,为多层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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