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优秀传统孝文化视域下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

2022-12-29 07:49李丽容王净
中国老年学杂志 2022年5期
关键词:居家子女养老

李丽容 王净

(重庆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视野下医疗改革与文化建设团队,重庆 400016)

如何应对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一系列养老问题,尤其是物质生活满足后日益突出的精神赡养问题,是当前中国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1〕,从5个方面部署了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具体工作任务,其中就强调了要构建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环境,构建家庭支持体系,建设老年型友好社会。这正是对弘扬孝道文化、重视家庭亲情提出的新要求。2013年中国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提出精神赡养,但精神赡养的具体内容、惩罚措施模糊导致其可操作性不强。因此,近年来学者发表了许多关于完善精神赡养法律制度的文章。但是法律不能强迫一个人做到他的能力所能允许的最好程度,而要寻找可行的裁断标准,法律必须转向其表亲——道德〔2〕。“夫孝,德之本也”,中国作为文明古国,自古以来就推崇孝道文化,尊敬父母、孝顺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每一个中华儿女应尽的义务。本文对中国优秀传统孝文化视域下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进行探讨。

1 老年人精神赡养的重要性

1.1提高老年人身心健康,促进人口红利转化为健康红利 实施健康战略是新时代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的必备条件,更是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盼的重要支撑〔3〕。世界卫生组织曾在《积极老龄化——一个政策框架》〔4〕中指出积极老龄化是老年人按照自己的需求、愿望和能力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精神和公民事务的过程,是为了提高生活质量获得健康、参与和保障的最佳机会的过程。随着年龄的增长,使老年人身体各项机能逐渐退化,并且伴随着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肺病等基础疾病,而老年人退休后社会角色的转变使得老年人从忙碌生活逐渐变慢,极易产生孤单、落寞、苦闷情绪,心理问题也随之而来。因此,怎样提高老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人口红利转换为健康红利,是当前中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实施健康战略的重要因素。且在遭遇疾病时,老年人作为高危易发人群,不仅需要我们关注其身体健康,还要重视心理健康,不能忽视其精神需求。当老年人身心更加健康时,人口红利才能更好地转向健康红利,健康中国战略才能更好地实现。

1.2继承和发展中国优秀传统孝文化 孝文化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要充分重视并加以继承和发展。所谓孝文化,就是孝敬父母,尊敬老人的一种文化传统。孝顺父母,不仅是物质赡养,更重要的是精神赡养,而重视并践行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也是对中国优秀传统孝文化的继承与发展。我们应做到哲学史家陈来先生所倡导的“两相”应“两创”,“两相”即中华优秀文化必须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两创”即对中华文化要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5〕。特别是在以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当今世界,文化作为一种软实力,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

1.3维护家庭、社会乃至国家稳定的重要环节 孝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及家庭伦理最重要的规范,不仅有调节家庭关系、维护家庭稳定的作用,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也扮演着重要角色。目前,中国人口老龄化基数大、发展势头迅猛,空巢、失能现象严重。但中国养老服务业发展滞后,仍然还处在初级阶段,无法满足老年人多层次的养老需求,如何破解这一难题,成为新时代新形势下面临的巨大挑战。根据中国出台的相关规定,要全面建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证明家庭在应对人口老龄化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选择居家养老的家庭,因为异地工作、经济压力等客观原因,导致一些子女并未能很好地履行精神赡养的义务。而老年人精神赡养的缺失,使家庭关系矛盾加深,甚至出现老年人状告子女未履行精神赡养、老年人抑郁跳楼等社会问题,给国家发展带来了许多不利影响。为此,国家出台了相关法律条文要求子女履行精神赡养的相关义务,但是儿女对于父母的精神赡养仅依靠国家出台相关法律的外在约束是不够的,需要激发子女内心真正的孝心。而弘扬中国优秀传统孝文化,能够促使年轻人主动承担起精神赡养的责任,有利于破解当前中国精神赡养的难题,进而维护家庭、社会乃至国家的和谐稳定。

2 老年人精神赡养存在的问题

2.1精神赡养法律有待完善 精神赡养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1996年,中国就颁布了第一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所带来的各种养老新问题接踵而至。为进一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中国相继修订了几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尽管如此,现有的法律中关于老年人精神赡养方面的立法涉及仍然较少。《婚姻法》只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没有明确提出精神赡养。而在2013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赡养老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6〕。但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只有关于老年人精神赡养的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如精神赡养的权利义务主体及其未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该法均未做出明确的规定,而司法实践中,老年人的精神赡养权益并没有落到实处〔7〕。有研究对该法实施几年后精神赡养的案件进行了数据分析,发现全国精神赡养诉讼虽然大幅上升,4年来达到104件,但占赡养案件的比例仍然很小(0.019%),而且在相当一部分案件中,作为原告的老人与作为被告的子女情感裂痕较深,并未达到预期效果。《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传统文化之孝道融入法律,符合“十九大”所倡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符合“孝老爱亲”之公民道德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体现〔8〕。但“孝文化”怎样与法律结合共同发挥保障老年人精神赡养权益的作用,仍然需进一步探讨。

2.2孝文化氛围遭受破坏 随着中国经济规模不断扩大,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表明人民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在解决温饱问题之后,有了更高质量、更深层次的精神追求。一些老人在退休后,有了更多的闲暇时间,他们希望能有充实的业余生活、丰富的精神世界,这就要求国家、社会特别是来自家庭成员的关怀。老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本应该受到大家的尊重和礼让,尤其是中国一直强调尊老爱幼,但近年来老年人“碰瓷”现象频繁发生,霸道抢座伤人、跳坝坝舞扰民、抢占公共资源、辱骂公交车司机、抢夺方向盘等社会问题的出现,导致老年人摔倒无人扶,尊老、敬老、孝老的社会氛围受到严重破坏,老年人精神赡养的社会氛围也受其影响。此外,随着现代生活节奏加快,年轻人压力倍增,子女无暇顾及老年人精神生活,大部分人选择通过物质来赡养父母,忽视老年人精神赡养的现象普遍发生。但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子女都应该充分重视并主动承担对父母精神赡养的责任,让老年人安享晚年。

2.3精神赡养资源匮乏 随着老年人口数量的增加,特别是一些高龄和失能失智老年人口的增加,中国养老服务需求正在急剧上升。然而,目前中国养老机构的数量与实际所需差距较大,加之一些家庭经济实力不允许和传统孝道思想的影响,促使除家庭养老外,社区居家养老成为一部分养老的新选择。社区居家养老是指老年人居住在家庭中,在继续得到家人照顾的同时由社区整合各种服务资源,为老人提供助餐、助医、精神慰藉等服务。机构养老重点在于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的生活照料和医疗服务,对于老年人精神慰藉方面资源和关注较少,家庭养老因为现代家庭结构的日益小型化和一些现实原因并不能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而社区居家养老介于养老院和家庭养老之间,其优势就在于既能符合老年人落叶归根的传统思想、又能保证老年人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服务的需求,最重要的是老年人生活在熟悉的环境,身边有熟悉的人能够一起聊天解闷、一起参加社区老年活动。当老年人的老年生活变得轻松愉快后,老年人精神赡养的难题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但面大巨大的需求,社区居家养老资源严重短缺。原因如下:首先,社区居家养老机构的建立和相关服务所需的资金主要是由政府拨款、财政补贴及一些慈善机构的捐赠,资金来源相对单一,导致社区居家养老机构供不应求;其次,由于社区居家养老的工作人员待遇相对于其他养老机构和医院较低,专业的医护人员有限,加之医疗设备欠缺,导致基层社区养老的医疗资源严重不足。再次,一些社区缺乏养老设施,一些大城市的中心小区,由于土地和房产昂贵,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缺乏长期规划,没有足够的场地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9〕。

3 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的对策

3.1健全精神赡养法律体系,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利益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相对于道德具有更强的约束力。精神赡养的相关问题,既要重视道德的调节功能,也要发挥法律的强制作用。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然明确提出了精神赡养,但是仍然存在可执行性、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针对该法律实施后所暴露出的不足,本文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首先,明确精神赡养的具体内容。现有法律规定赡养老年人应该包括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但是具体的内容和标准不明确。2013年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次将“常回家看看”的精神赡养写入条文,但是常回家看看的标准和具体内容却没有明文规定,这就可能导致一些人明知而不为。因此,为切实保证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必须明确精神赡养的具体内容和相关标准。其次,精神赡养履行方式应视实际情况而定。家庭情况不同,精神赡养履行方式也不应该拘泥于单一的形式。如子女外出工作的和就近工作的履行方式应有所不同,条件允许的情况,应该鼓励子女常回家看看,条件不允许的可通过电话、视频陪父母聊天解闷,了解父母近况,履行精神赡养的义务。最后,明确规定不履行精神赡养的法律责任。孝顺父母本就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是面对那些公然不履行赡养义务、形式主义赡养甚至谩骂殴打老人的不孝违法行为,法律应该发挥其应有的制裁作用。如果没有惩处措施,法律的作用就相对大大削弱。尽管法律的惩罚并不能杜绝违法行为的出现,但是不可否认,法律能够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当未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人,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时,这就给一部分试图逃避精神赡养责任的家庭成员以威慑作用,并促使他们履行精神赡养义务。

3.2倡导子女重视精神赡养,积极构建尊老、敬老、孝老的社会环境 面对 “碰瓷”老人、霸道抢座、坝坝舞扰民等社会问题的出现,首先,国家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处罚标准。如对于“碰瓷”敲诈和抢夺方向盘的恶劣行为,国家出台相应的惩治措施,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加以制裁,遏制这些社会不良风气。其次,宣传先进的孝文化,发挥榜样作用。宣传孝文化,弘扬尊老、敬老、孝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发挥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参与建设老年友好型社会。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老年人精神赡养也需要树立榜样。通过大众传媒及新兴的微信朋友圈、微博等方式,宣传精神赡养的内容、可借鉴的履行方式和相关的先进事迹,积极营造良好的孝文化氛围。此外,精神赡养最关键的还是要子女主动地、真诚地去践行,而不是流于形式。单纯依靠法律的督促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不能解决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唤醒人内心真正的孝心更为重要。当子女能主动重视并积极践行精神赡养义务时,精神赡养才能从根本解决。

3.3加强社区居家养老建设,丰富精神赡养资源 中国老年人口的患病率较高,身心健康水平低,如城市老年人心理健康率只有30.3%,农村老年人心理健康率则更低,仅为26.8%〔10〕。随着年龄增加,老年人行动将变得迟缓,生活不能自理,而一些子女要忙于工作,无法经常在老年人身边照顾,精神赡养更是缺失。为解决这种冲突,中国相继推出多种养老模式满足老年人多层次的养老需求。但一些老年人受传统孝文化的影响,难以接受去养老机构养老。而社区居家养老因既能让老年人享受子女亲情慰藉,又能在周边社区解决生活和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受到了大部分老年人青睐。但因此,各地要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建设,发挥公办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引领示范作用,倡导民办机构积极参与,不断增加其数量,缓解供需矛盾;要制定科学合理人事制度和专业技术等级考核办法,提高社区居家养老从业人员薪资待遇,推动专业化医疗团队建设;政府要指导和帮助社区制定社区居家养老规划,做好社区与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对新建和改建住宅区,政府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建设老年活动场所〔11〕。如大力支持老年娱乐设施、心理健康咨询等养老服务项目开展,为老年人养老和精神赡养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其次,对于失能、半失能尤其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专业的医护人员和医疗设备的老年人而言,只能选择专业的养老机构。但养老机构主要的服务是提供医疗护理、生活照料,对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关注相对较少,精神赡养资源也不足。为此,政府应落实规划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协调机制,从资金、政策、人才方面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心理咨询、康复治疗、精神慰藉等服务〔12〕。养老机构自身也应重视老年人精神赡养需求,为老年人组织必要的精神文化活动,如配备相应数量的心理医生及定期督促子女及时探望老人,满足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精神赡养的需求。最后,对于有文化需求的老年人,要构建老有所学的终身学习体系。老年大学既可打发老年人的业余时间,还可通过文化学习提高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素质,丰富自我的精神生活。因此,早在《“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中就提出相关要求:“到2020年,基本形成覆盖广泛、灵活多样、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老年教育新格局。全国县级以上城市至少应有一所老年大学〔13〕”。综上,当前,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全球共同面临的挑战,中国作为目前唯一一个老年人口超过两亿的国家,所面临的问题更为严峻。面对日益凸显的精神赡养问题,大力弘扬中国优秀传统孝文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的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强化子女孝意识,让子女有意识的主动承担精神赡养的责任,形成政府、社会、家庭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是解决中国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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