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案件涉案财产处置难点与思考*

2022-12-29 08:47董东晓
中国检察官 2022年20期
关键词:熊某曾某检察

● 董东晓/文

涉案财产处置是“打财断血”的重要手段,也是涉黑案件办理难点之一。涉案财产处置不当,不仅无法摧毁黑恶势力犯罪经济基础,还容易侵犯涉案人员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下简称《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为涉黑案件涉案财产处置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支撑。本文拟结合《反有组织犯罪法》内容及相关案例梳理涉黑案件涉案财产处置难点、实践情况,并提出处置建议,以更好实现“打财断血”,提升涉黑案件办理质效。

[案例一]葛某等涉黑案。2000年至2019年,葛某通过暴力、威胁把持基层政权,纠集上百名社会闲散人员通过聚众斗殴控制村内砂地经营权;私接国家自来水管网长期盗窃自来水价值达700余万元,同时收取用水方高价水费,牟取非法利益。所获资产除用于自己挥霍和笼络组织成员外,大量转移至前妻席某等人名下。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扣押、查封组织资产以及成员个人保险、车辆等财产5.5亿多元。其中,葛某及其现任妻子王某和子女名下房产等价值2.678亿元;前妻席某和子女名下资金、房产等价值8830万元。葛某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参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陕01刑终540号。

[案例二]熊某等涉黑案。2009年至2016年,熊某任某村支部书记期间,把持基层政权,垄断周边工程。2014年,某公司为低价取得该村150余亩土地使用权,多次向其行贿,曾某以提供银行账户、帮助转账等方式,帮助熊某转移受贿款共计3700万元。2014年1月,曾某利用公司账户接收行贿款500万元,后转账至其侄女曾某琴账户,再拆分至熊某妻子等人账户。同年2月,该公司在熊某帮助下独家参与竞拍并以起拍价获得土地使用权。同年4月至12月,在熊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公司账户接收该公司以工程款名义分4次转入的行贿款3200万元后,曾某受熊某指使,通过银行柜台取现或利用其个人银行账户转账等方式,将上述3200万元转移给熊某及其妻子等人。2016年,熊某因另案被立案侦查,曾某担心其帮助接收、转移受贿款的事实暴露,以签订虚假土方平整合同为名将受贿款伪装为项目工程款。熊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银行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网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103/t20210319_513155.shtml#2,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7月28日。

一、涉黑案件涉案财产处置的难点

(一)“黑财”与合法财产难区分

案例一中,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5.5亿多元涉案财产中,既有他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开发后赠送给葛某的小产权房和该组织通过盗窃、开设赌场、强迫交易、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职务侵占等手段获得的“黑财”,又有葛某现任妻子王某作为公职人员所获得的工资收入等合法财产,“黑财”与合法财产交织,区分难度较大。实践中,因犯罪存续时间较长,涉案财产往往存在“黑财”与合法财产交织的情形,区分较为困难。

(二)涉案财产流转情况难理清

为逃避监管,犯罪分子会有意识地避免在金融、电信等机构留下本人相关记录,最常见的即使用特定关系人的身份证件办理银行卡、手机号、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等需要实名认证的各种交易或通信工具,供其本人实际使用。如案例一中,葛某指使葛某虎、王某等特定关系人办理5张银行卡,供其长期使用,帮助隐匿和转移财产。后经审计,葛某实际使用的葛某虎名下的银行卡在2000年至2018年期间的银行流水资金流入计5亿余元,同期王某名下的银行卡流水资金流入计1亿余元,这为理清财产流转情况带来极大困难。

(三)涉案人员合法权益难保护

案例二中,曾某通过提供银行账户、分散转账和银行柜台直接取现等方式为熊某接收、转移巨额受贿款提供了帮助,但经查证,其并未参加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或参与该组织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对于这种单纯参与实施部分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一定程度的关联,但是并未参加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或参与实施该组织其他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如何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加强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对司法机关而言是一种考验。

二、涉黑案件涉案财产处置的实践

实践中,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对涉案财产情况全面取证,精准区分“黑财”与合法财产,借助专业力量理清财产流转情况,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切实保护涉案人员合法权益,加大对洗钱犯罪打击力度,同步推进涉案财产处置与案件办理。

(一)“黑财”与合法财产精准区分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46条明确了有组织犯罪组织涉案财产依法应予追缴、没收的范围,为“黑财”与合法财产区分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涉黑案件涉案财产数量巨大,种类繁多,权属混同严重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按财产收入来源是否合法、财产用途是否合法等多个“是否合法”标准,对“黑财”和合法财产精准区分,为后续财产高效处置奠定基础。同时,要掌握刑事案件财产执行要求,按照不同地位和作用的被告人财产、在逃人员涉案资产和经营性涉案资产等标准进行分类处置,准确认定涉案财产权属的关键证据,防止“黑财”转移隐匿。案例一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步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成立3个专门的财产处置小组,针对涉案财产的权属、资金来源、资金去向和资金现状等情况详细取证,案件侦查与涉案财产处置同步推进。同时,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侦查终结即同步完成涉案财产甄别、分类工作,将财产分为葛某名下财产、其现任妻子王某名下葛某的财产、其前妻席某名下葛某的财产等类别,以及其他组织成员和非组织成员的合法财产和违法所得等类别,制作详细的涉案财产处置意见,引导公安机关将该部分涉案财产处置的相关卷宗单独装订成册。

(二)借助专业力量理清财产流转情况

涉黑案件涉案财产涉及保险、小产权房等违法建筑、债权债务等,甄别、处置需多种专业知识,需刑事、民事检察以及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必要时,聘请拍卖、鉴定等行业人士参与处理具体事务。检察机关可抽调刑事检察、民事检察等部门人员组成涉案财产处置工作组,刑事检察官重点关注犯罪认定,民事检察官将财产权属认定、财产析分等作为重点。案例一中,葛某指使张某将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犯罪账目资料带至其本村陵园内全部烧毁,后经某司法鉴定所依据葛某所实际使用的5张银行卡流水进行统计,烧毁账目的流水高达6亿多元;在案合同显示,葛某以村委会名义以入股形式将92.78亩土地交由某公司联合开发小产权房,但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鉴定,其实际占地面积应为133.07亩,其中基本农田为119.90亩,水域面积为13.17亩。因此,对因收入账目等记账凭证被销毁而无法准确计算的涉案财产以及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应当充分借助专业力量,以权威机构的鉴定意见作为办案依据,准确认定相关事实。

(三)有效保护涉案人员合法权益

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第41条第1款,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依法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本人财产与其家属的财产,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在办案中,应准确甄别“黑财”,研判混同涉案财产的析分措施;对于确实无法析分的财产,要依法及时采取拍卖等措施,降低因办案所导致的涉案财产价值减损。对于确属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无关的案外人财产,检察机关应当建议公安机关及时发还;对于权属混同的被告人财产,能够明确析分出违法犯罪所得以及以违法犯罪所得购买的财产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缴、没收;对于无法明确析分的,应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为合法财产。根据具体情况,在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应允许继续合理使用涉案财产。对于经营性资产,检察机关应当引导公安机关及时移交当地政府托管,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办案对企业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案例一中,案发后,检察机关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相关情况,建议将涉案的幼儿园、农贸市场等经营性场所及时移交当地政府托管,保证在园幼儿的正常入托和市场经营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尽可能减少案件办理对当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冲击,切实保护涉案人员合法权益。

三、涉黑案件涉案财产处置的建议

办理涉黑案件,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涉案财产处置工作,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合法权益并重,强化检察一体化机制优势和沟通协作质效,加强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注重洗钱犯罪线索发现,强化案例指导,推动涉黑案件涉案财产处置规范高效开展。

(一)高度重视涉黑案件涉案财产处置

充分认识涉黑案件涉案财产处置工作对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意义,坚决摒弃“重主刑轻附加刑,重自由刑轻财产刑”的错误观念。依法运用主刑、自由刑打击犯罪的同时,也应当高度重视财产刑的规范高效适用对于该类犯罪的遏制与预防作用。将涉黑案件涉案财产处置工作做实做细,有效监督违法犯罪所得的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没收以及财产刑执行落实情况,彻底摧毁该类犯罪组织的经济基础,防止死灰复燃。

(二)打击黑恶犯罪与保护合法权益并重

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基本要求和具体内容可概括为客观取证义务、中立审查责任、公正判决追求、定罪救济责任、诉讼关照义务、程序维护使命。[3]参见龙宗智:《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理据与内容》,《人民检察》2020年第13期。检察机关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护合法权益并重,打击犯罪的同时,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等相关人员合法权益。有关违法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善意第三人或其他人员合法财产及其孳息,返还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且不影响正常办案的,应当登记、拍照或录像后,依法及时返还。

(三)强化检察一体化机制优势并提升沟通协作质效

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机制优势,“四大检察”协同发力,对涉及多重法律关系的涉黑案件,及时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办案组,完善线索移交机制,形成上下一体、多部门高效协同的工作局面。应当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协作,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最大限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涉案财产处置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听取相关行业人士的专业建议,尽可能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刑确定刑量刑建议。

(四)加强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

目前,执行人员存在“重民轻刑”思想,对刑事案件涉案财产执行缺乏足够关注。[4]参见陈恋:《刑事财产查控机制研究》,《时代法学》2022年第1期。检察机关应当将财产刑执行监督作为监督重点,完善财产刑执行监督机制,依托信息网络技术、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手段,建立现代化刑事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网络平台,完善对涉案财产审前查控、提出涉案财产处置意见等全流程监督机制,提高涉案财产处置检察监督工作质效,同时加强财产刑适用研究,助推治罪与治理协调发展。

(五)注重涉黑案件洗钱犯罪线索发现

黑恶犯罪分子利用案外特定关系人处理犯罪所得,逃避打击,使得特定关系人构成洗钱犯罪的情况,因特定关系人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联系松散,极易出现洗钱犯罪漏罪漏犯。涉黑案件涉案财产处置过程中,要注重提高发现洗钱犯罪线索的意识,加大对涉黑案件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如案例二中,公安机关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6个罪名将熊某等18人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审查发现在案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规模严重不符,大量犯罪所得去向不明,随即依法调取该组织所涉账户资金去向的相关证据材料,对本案所涉账户频繁划转等情况进行分析,查明曾某及其关联账户与熊某等人及其关联账户间有大额频繁异常资金转移,遂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后公安机关以曾某涉嫌洗钱罪补充移送起诉。

(六)强化案例提炼总结与指导作用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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