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诉源治理的检察路径

2022-12-29 08:47珂/文
中国检察官 2022年20期
关键词:野生动物检察犯罪

● 佟 齐 张 静 张 珂/文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2016年5月,陆某某为买宠物,找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后张某某向其出售了一只非洲灰鹦鹉(时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万元,现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2021年6月,民警在陆某某家中将非洲灰鹦鹉起获,并对张某某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立案侦查,于2021年8月移送S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人员发现,张某某家中还饲养了20只箭毒蛙和2只青蓝柳趾虎(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而张某某辩称其为朋友赠送或个人人工繁育所得。检察人员引导公安机关查找上游犯罪,后通过审查微信记录发现张某某两次从河南某微商(被当地刑事处罚)处购买7只箭毒蛙(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3500元)的事实。2021年9月,S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并于同年11月补充起诉其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两起事实均于2022年1月获法院判决支持。[1]根据办案当时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陆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其规定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入罪标准是价值人民币2万元,因该案未达到此犯罪数额,故公安机关最后作出了撤销案件处理。

[案例二]2021年10月1日、10月7日、10月8日(禁猎期)早晨,犯罪嫌疑人景某某于B市S区某山坡(禁猎区)使用金属杆2根、粘网1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胁绣眼鸟3只诱捕野生鸟类,共捕获三有动物沼泽山雀2只、黄雀1只,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900元。10月8日早晨,某野生动物公益保护组织人员发现后报警,景某某被民警查获。当日S区公安分局以景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立案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最终,法院判处景某某拘役5个月,缓刑5个月。

实践中,检察机关办理包括案例一、案例二在内的多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时,发现这些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犯罪手段集中,突出表现为收购、贩卖、猎捕等,如案例一张某某非法出售、收购行为,案例二景某某非法诱捕行为;二是犯罪对象以萌宠类活物以及动物制品为主,如案例一陆某某购买非洲灰鹦鹉当作宠物;三是犯罪隐蔽性、机动性高,网络交易盛行,如案例一张某某从微商处购买野生动物等。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易发多发,不仅严重危及生物资源、破坏生态平衡,还会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带来威胁。检察机关作为政治性极强的业务机关,应当积极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依法能动履职,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活动,梳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易发原因,有针对性提出解决举措,凝聚打击合力,积极推进诉源治理,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易发原因

(一)普法宣传不到位,民众认识不足

有不少行为人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性和法律责任的认识和理解不正确、不深入。一类行为人能够认识到行为有错,可能会被给予行政处罚,但是不能意识到该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如案例二中,景某某认为自己诱捕野生鸟类的行为最多会被处以罚款或者没收作案工具,并没有想到会触犯刑法。另一类行为人能够认识到其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错误认为只是在对动物生命权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况下才会被追责,没有意识到生态平衡遭到破坏亦是严重后果。如案例一中,张某某的下家陆某某认为,自己只买了一只非洲灰鹦鹉,且一直善待它,并没有危害其生存,故虽然自己的行为触犯法律,但是只要动物没有受伤或者死亡,就达不到要判刑的程度。

上述现象的出现,一方面,有行为人受利益诱惑的原因,但另一方面,也与对应的行政法规较为繁杂,相关部门普法宣传不到位有关。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属于法定犯,与自然犯系行为本身明显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和人类伦理而自然蕴含着罪恶性不同,法定犯是行为本身并无罪恶性,而是基于公共管理的目的,为适应社会形势的需要而规定的犯罪[2]参见曲新久主编:《刑法学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61-62页。,其构成犯罪的前提是违反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范。这些行政法规既有国家层面的原则性规定,还有各级地方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作出的细化规定,还有法规本身随着社会发展变化进行的调整,使得“知法”门槛提高。比如案例二中,景某某购买的红胁绣眼鸟,是2021年新修改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增加的517种(类)物种之一,而在此之前其只是《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物种。名录的变化导致入罪标准的变化,加之相关部门普法能力与水平不能适应现实需要,导致群众触法风险加大。

(二)执法力量不足

当前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力量较为薄弱,执法监管体系存在短板,给不法分子带来可乘之机,滋生其不易被查处的侥幸心理,进而以身试法。一是狩猎类案件的作案方式十分隐蔽,现有专业执法力量在人力配备上明显不足。案例二中,景某某非法猎捕野生鸟类行为发生在清晨人迹罕至、树木茂密的山林中,其利用竹竿、捕鸟网捕鸟,短时间得手后便撤离现场,执法人员难以及时精准到达猎捕地点。二是非法交易手段多样且隐蔽,查处难度较大。线上交易通常采取使用虚假交易信息、伪装邮递等方式,而线下交易则依托正规花鸟鱼虫、工艺美术市场中的隐蔽场所和地下黑市,均较难被执法人员发觉。三是野生动物保护有“猎捕、贩卖、运输、收购、食用”五个关键环节,涉及农业、林草、市场监管、网信、城管等诸多行政管理部门,实际工作中存在职能分散交叉、工作衔接不畅等问题[3]参见《保护成效怎样?仍有哪些漏洞?短板如何补上?—透视执法检查报告中的野生动物保护现状》,新华网www.xinhuanet.com/2020-08/12/c_1126358111.htm,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8月4日。。

(三)商务、社交等网络平台及寄递服务存在监管漏洞

借助于现代互联网及便捷物流,跨域交易频繁。卖家利用贴吧、朋友圈、微信群等各种网络渠道发布信息,或者利用淘宝等第三方商务平台进行交易,之后再采用快递寄递运输。案例一中,张某某位于河南的上家便是通过微信朋友圈等平台发布广告,之后与有购买意向的买家添加微信好友点对点洽谈,最后借助快递向全国各地运输,形成了固定的运作模式。

笔者还发现,网络运营商在履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的法律义务和保护野生动物的社会责任方面存在不足:一是有的电商平台在商业利益驱动和监管成本考量下态度消极被动,有的甚至在接到举报后仍然不予处理、监管明显缺位;二是电商平台审核人员专业能力不能完全满足现实需要,难以及时正确评判举报内容是否违规。而寄递环节同样有漏洞,开箱验视、过机安检机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案例一中,张某某的上家多次通过将箭毒蛙隐藏在茶叶盒中发送快递,均未被发现。

三、检察机关推进相关犯罪诉源治理的路径

(一)打击与治理并重,完善对犯罪嫌疑人的惩治体系

第一,坚持全链条打击,依法追捕漏犯、追诉漏罪,织牢法网。在办理某一环节的案件时,应注意从口供、证言、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现场勘查等证据中发现关联的上下游犯罪线索,全链条打击犯罪。如案例一中,民警因张某某贩卖非洲灰鹦鹉一案对其居住地进行搜查,发现其在家中饲养其他国家保护动物。检察机关通过督促公安机关调取证人证言、恢复其手机聊天记录发现其收购的事实,破除其脱罪侥幸心理。

第二,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好案件“入口关”。[4]参见苗生明、刘辰:《刑事检察能动履职促进诉源治理机制的构建与运行》,《人民检察》2022年第8期。检察机关应注重发挥在刑事追诉职责中的“程序中枢”作用,合理追诉犯罪,把控好捕诉审查关口。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把握好定罪量刑标准,既要考量价值,也要兼顾其他情节,做到具体灵活、综合裁量、宽严相济,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应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如是否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等危害后果,是否有退赔退赃、悔罪表现等从轻情节,或者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等,准确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发挥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转化作用,减少短期集中羁押带来的在押人员交叉感染弊端,减少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对抗负面情绪,推动其顺利回归社会。对于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应根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适用非刑罚处理措施,避免出现处罚真空。

第三,发挥检察一体化机制优势,及时移送案件线索,助推被侵害的生态环境及时恢复。刑事检察部门发现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后者可通过诉前公告等手段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或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适时启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向侵权人主张赔偿损失、承担替代性修复责任等诉讼请求,促进生态环境的恢复。

(二)发挥法律监督作用,丰富外部协作机制,增强诉源治理合力

2021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强调,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是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多个监管和执法部门,例如农业农村部门、林业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5]参见刘炫麟:《我国野生动物法律保护的体系、缺陷与完善路径》,《法学杂志》2021 年第 8 期。检察机关应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协同行政主管机关共同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在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中合力解决治理难题。

第一,充分发挥行刑双向衔接机制作用,促进行政、司法机关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合力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打破数据“壁垒”,与森林公安等行政职能部门建立并完善行政与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沟通协调机制、情况通报机制,畅通案件线索移送渠道。强化类案分析研判,如对于哪些属于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野生动物,以及非法狩猎未遂是否构罪等立案标准等方面达成共识,构成犯罪的,督促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应给予罚款、没收犯罪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记入社会诚信档案等行政处罚或其他处分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对行政监管执法问题开展法律监督。检察机关针对履职过程中发现的行政监管漏洞或者执法不到位、不严格等问题,可采取磋商提醒、督促其通过强化联合执法质效等方式解决,必要时向相应级别行政主管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促进专项治理。

第三,建立交流会商和研判机制,共同解决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中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向地方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报告情况,争取支持,促进野生动物保护的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通过联席会议、同堂培训等机制,就证据收集和固定、司法鉴定、法律适用标准、野生动物救助等重点难点问题达成共识;通过聘请行政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行政机关派员参与临时检察办案组、检察人员赴相关职能部门交流锻炼等双向交流机制[6]参见彭玉:《行政人员与司法人员交流协作的域外做法及借鉴》,《人民检察》2022年第11期。,助推专业领域案件办理质效的提升。

(三)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网络平台、寄递企业强化监管意识和能力

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企业履行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打好“网络无野”“寄递无野”阻击战:网络平台切实提高技防人防水平,不断更新相关技术,提高平台自动拦截、屏蔽违法信息的能力,从源头阻拦违法犯罪信息;强化后台人员审核意识和甄别能力,科学准确判断违法犯罪信息和正常商务活动的界限,及时查封违规网店、账号;建立完善的举报线索反馈机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建立违法犯罪线索甄别和移送执法机制,鼓励形成社会公众、公益组织、网络平台、政府机关多方共建共治格局。抓好“八号检察建议”落实工作,督促寄递企业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处置水平和设备技术识别能力,落实“实名收寄、开箱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强化同城闪送、智能快递柜等寄递新业态监管,多措并举破解落实难题,打造寄递行业清朗空间。

(四)贯彻“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引导民众更新野生动物保护理念和法律意识

积极引导民众更新和转变思想观念,提高其法律意识,既能加强源头预防,也有利于弥补执法力量不足,使人民群众成为野生动物受害案件的“举报人”,共同形成保护野生动物的合力。

第一,开展个案释法说理,精准普法。深入了解涉案行为人犯罪动机、行为方式,在办案过程中达到法治教育、特殊预防的目的。

第二,以案说法,增强宣传活动的直观化、多样化、鲜活性。通过检察公开听证等形式深入群众,以鲜活案例释法说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拓宽普法广度。打造野生动物保护主题精品课程,送法进校园、单位、社区,切实提高人民群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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