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帮教视角下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循证实践的路径初探

2023-01-10 22:43张丽霞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循证矫正司法

张丽霞

一、引言

为积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基本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基本原则,提升新时代检察工作水平,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最高检工作意见),明确提出要“依法惩戒、精准帮教罪错未成年人”。“精准帮教”从我国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上升为我国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帮教工作的重要工作理念。我国学者也围绕如何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复归社会,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的全过程为时间轴,从参与人员、帮教方法和帮教目标等对“精准帮教”进行了完整的界定。[1]实际上,“精准帮教”这一本土化的创新提法与国际范围内未成年人司法循证实践(Evidence Based Practice)改革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即共同追求利用科学的方法、有效的证据来帮助罪错未成年人顺利复归社会。相比之下,未成年人司法循证实践的发展要比我国“精准帮教”局部性实践探索更具体系性和完整性。未成年人循证实践改革不再局限于单个案例的精准帮教,而是放眼整个未成年人司法实践,基于科学证据开展的体系化的精准帮教,包括政策、理念、技术等多个层面的内容。此外,未成年人循证实践与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建立也密切相关,完善的社会支持体系和社会支持力量参与是循证实践开展的重要保障。总体而言,国内学者对循证实践的研究相对较少,自2012年循证矫正理念引入国内[2],经过近十年的探索,虽然学界在循证矫正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现有的研究还不成熟,局限于犯罪矫正领域,没有扩展到整个犯罪预防体系,也没有针对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循证实践进行深入分析。现有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循证矫正的研究范围、研究样本也相对有限[3],且较少涉及前端的罪错预防和干预,无法为我国整个未成年人司法循证实践的开展提供充足的理论和实证经验。事实上,在世界范围内,未成年人司法循证实践是未成年人司法改革的最新浪潮,与未成年人司法模式转变、未成年人循证实践技术发展等都密切相关。未成年人司法领域的循证实践的概念和内涵也更加丰富,涵盖政策、技术、项目等不同的维度。系统分析未成年人司法循证实践,有利于从政策、项目管理、技术等方面深入推动我国罪错未成年人帮教支持体系的建立,有利于更好地帮助罪错未成年人顺利复归社会,以真正关切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并最终实现未成年人司法的整体目标,助力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改革和发展。①罪错未成年人是指有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 文章选择这一概念与国际范围内的“youth offender”的概念范围一致,既包括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也包括涉罪未成年人;另,由于世界范围内未成年人司法中未成年人的范围有所不同,一般表述为“juvenile justice”或“youth justice”,学界往往翻译为“少年司法”或者“青少年司法”,但是由于本文采用的我国语境下的未成年人,特指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所以在全文不做区分,统一为“未成年人”,后文在涉及美国少年司法部分的内容也采用“未成年人司法”。

二、未成年人司法循证实践的基本内涵

循证实践的概念最初来源于临床医学领域,是指在某一个特定的领域内利用科学原则评估项目有效性,发展最佳实践的过程。循证实践的过程体现了科学、公平、效率的价值,对管理学、教育、犯罪等领域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未成年人司法循证实践与未成年人司法理念和模式的转变密切相关,与传统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实践相比,循证实践在未成年人司法的理论研究者和实践者之间搭建了桥梁,体现了其科学性、有效性和经济性。

(一)未成年人司法循证实践的历史缘起

未成年人司法循证实践的改革与未成年人司法理念和模式的转变是同步进行的。未成年人司法模式从“马丁森炸弹”带来的“什么都没有用”的严惩模式,转为由“马里兰报告”开启的、“有一些有用”科学循证干预的复归模式。②马丁森炸弹:1974年马丁森教授研究发现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项目几乎没有起到作用 (nothing work), 这一发现被称为“马丁森炸弹”。马里兰报告:1996年马里兰教授的研究推翻了马丁森教授的研究发现,马里兰报告指出其实有一些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项目在起着作用(something work)。“马里兰报告”的积极发现改变了学者们对未成年人司法的消极态度,转而采用更加积极和科学的态度对待罪错未成年人。

1974年马丁森教授通过元分析,对1945—1967年之间的犯罪矫正项目进行评估,发现这些项目都没有起到任何作用。马丁森教授的研究使得学界和司法实践都对未成年人司法抱着消极的态度,也促使整个未成年人司法进一步走向严惩模式。各州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严惩的态度,大量未成年人被关进监狱或者大型的惩教设施,监狱人满为患,引发严重的财政和社会危机。

20 世纪90年代,一种乐观的心态开始出现,关于项目有效性的问题,研究者们达成了一些共识,即有些项目在少年司法实践过程中确定是有效的。1996年马里兰大学受国会和司法部的委托对全美500 多个犯罪预防和犯罪矫正项目进行有效性评估,以协助州和地方执法部门以及社区预防犯罪,最终形成了“马里兰报告”。报告发现,预防犯罪的项目并不完全如马丁森教授发现的那样全部都没有起作用(nothing work),而是有一些项目被证明是有效的,还有一些项目表明将会发挥积极作用(something work)。这一发现是对“马丁森炸弹”的一个理性的回应,开始传达出积极的信号,也就说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预防项目都是不起作用的。那么到底哪些项目在起着作用呢?随着犯罪学循证实践的发展,采用随机分组实验的方式对各类犯罪预防项目进行评估,并引入经济学领域元分析,对有效项目的基本特征进行识别,转而关注现有的犯罪预防项目哪些是有效的,有效项目中又是什么因素在起作用。基于此,学者们提倡通过科学研究提炼出有效项目中的有效因素,并将其应用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实践,以此来推动未成年人司法的最佳实践,这一实践的过程也被称之为未成年人司法循证实践。

(二)未成年人司法循证实践的概念内涵

最早将循证实践的概念引入未成年人司法领域并进行界定的是美国学者彼得·W·格林伍德(Peter W.Greenwood),他认为循证实践改变了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方式,未成年人司法循证实践有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狭义指循证实践项目,而广义的循证实践则指整个推进循证项目的过程。[4]目前,欧美国家一些研究机构通过严格的随机分组实验和元分析,对已有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项目进行了科学分类,筛选出了其中有明确效果的项目,以帮助决策者和实践者推行未成年人司法循证实践改革。我国学者在犯罪矫正领域引入循证实践概念时,对循证实践的核心要素和基本逻辑进行了总结。有学者认为循证实践的四个核心要素包括研究者、实践者、实践对象和相关管理者,其中研究者负责提供最佳证据,相关管理者协调各方利益制定实践标准和指南,实践者负责根据最佳证据以及实践者个人需求开展实践。[5]还有学者提炼分析了循证矫正四个基本问题,即“哪里寻找最佳证据”“如何筛选最佳证据”“如何遵循最佳证据”及“罪犯矫正是否有效”。[6]结合我国及美国学者对循证实践相关概念的分析,未成年人司法循证也具有这些核心要素,本质也是通过在未成年人司法实践过程中寻找、筛选最佳证据,并运用最佳证据帮助罪错未成年人复归社会。这一过程是理论和实践的双向互动,主要包含三个层次:其一是政策层面的循证实践。从政府管理者的角度出发,政府根据研究机构对帮教项目有效性的系统评估选择最佳项目,指导政府的决策和资金投入,将有限的资源用于已证明产生积极效果的帮教项目。其二是未成年人循证项目的研究和发展。研究者通过研究寻找最佳项目,编制循证项目清单,寻找最佳循证项目。[7]其三是指循证实践的实施过程,实践者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特点开展循证干预和教育矫治,具体来说即利用风险评估工具,确定涉罪未成年人的风险和需求,选择被证实为有效的帮教项目,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正,帮助其顺利复归社会。

(三)未成年人司法循证实践的基本特征

除了循证实践本身所具有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经济性,未成年人循证实践相比传统未成年人司法实践过程还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未成年人司法循证实践以预防犯罪为目标。美国学者认为未成年人司法循证实践的目标有两个:其一是预防犯罪,防止未成年人成为越轨少年;其二是预防再犯,即减少未成年人成为成人罪犯的可能。[4]虽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刑事诉讼法》中未成年人刑事程序专章都涉及犯罪预防,但是并没有将其作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整体目标。应明确提出预防犯罪的整体目标,使得未成年人司法循证实践聚焦于罪错未成年人干预的核心,即再犯风险,一方面通过分级干预体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罪错未成年人成为犯罪少年,另一方面,通过帮教干预,阻止犯罪的未成年人再犯,成为成人罪犯。

第二,未成年人司法循证实践以研究为导向。未成年人司法循证实践与未成年人司法实践之间最大不同是在研究和实践之间搭建了桥梁,纳入研究机构对犯罪预防项目进行指导,利用研究机构对各类项目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来推进最佳实践。研究机构采用随机分组实验①随机对照试验是一种常用于生物学、医学、农学中,对某种药物或者疗法的效果进行检测的一种手段。 其实施的基本方法是将实验对象进行随机分组,对不同的组别实施不同的干预,以此来对照不同的实践效果。或者元分析②元分析是对多种同一类型而又互相独立的现有文献或研究结果进行综合、概括和分析的一种再次统计分析方法。对项目的有效性进行严格的评估。研究和数据驱动的相关举措加强了社会组织和未成年人司法系统之间的对话,通过基于明确数据的政策、实践可以使得各方更好地沟通,共同推进循证实践的发展。

第三,未成年人循证实践的实施需要政府发挥核心领导作用。传统的政府购买未成年人司法项目由市场竞争自发形成。项目的运营方式是自下而上,由社会组织、私人团体发起,政府购买其服务,政府只提供场所,或者完全由民营企业主导而不介入项目运营,比如由民营公司提供的新兵训练营等非监禁服务项目。[8]68但是循证项目的运营要求政府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因为循证项目的运营往往需要协调未成年人警察、未成年人法庭、缓刑、教育、福利等少年司法相关机构,需要未成年人法官、检察官、辩护人以及政府、社会组织、社区、家庭等多方的参与。

第四,未成年人循证实践的推广是动态可持续发展的。循证实践项目的实施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一般需要2—4年时间完成,具体包括项目探索、项目融入、项目初步实施、项目全面实施、项目创新以及项目可持续发展六个阶段。[9]最佳的实践总是处于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现在正在进行的项目可能不是有效的,但是它的实施为最佳实践的开发提供了研究证据,促进了最佳实践的发展。在推行项目的过程中,不断扩展新的循证项目,且不断补充新的数据,促进循证实践往更优更深入的方向发展。循证实践的动态发展性说明推进未成年人司法循证实践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持续不断的投入和支持。

(四)未成年人司法循证实践的核心基础

风险评估是未成年人司法循证实践的核心基础。未成年人司法循证实践强调风险评估和循证干预,以再犯、成本和效益为实践改革的核心指标。正如循证医学医生需要针对病人的情况对症下药,未成年人司法循证实践也需要针对少年的犯因性特点和少年需求来决定将未成年人分到特定的项目。我国学者也认为,“尽管循证矫正是目前矫正领域最为前沿的矫正理念,也是最为科学的矫正方法,但如果没有智能化再犯风险评估的技术支撑,它只能是一种理念而难以成为矫正实践。”[10]风险评估为循证实践理念的实现提供了技术和理论的支持。目前在未成年人领域应用比较广泛的风险评估包括:加拿大的未成年人服务与个案管理等级量表(YLS/CM2)、精神病态检查量表——少年版(PCL-LV)和美国的青少年结构化暴力风险评估(SAVRY)等。

(五)未成年人司法循证实践的基本原则

风险—需求—响应原则是指导未成年人循证实践的基本原则。风险—需求—响应原则由加拿大学者、犯罪矫正专家安德鲁斯等在1990年提出①安德鲁斯(Andrews)等首次提出风险—需求—响应原则(risk-need-responsivity),并对该原则进行了详细阐释。 参见:Andrews,DA,et al.Classification for Effective Rehabilitation:Rediscovering Psychology.Criminal Justice and Behavior,1990,(1).,可以分解为三个原则:首先是风险性原则。根据风险性原则,少年司法循证实践应该主要针对高风险的少年,对于低风险的少年则尽量转出未成年人司法系统,减少干预。风险性原则一方面与犯罪学标签理论所提倡的最小化干预秉持相同的理念,尽量减少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干预;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精算司法理论的成本效益分析,追求成本和效益的最大化。其次是需求原则。该原则关注少年的犯因性需求,关注与再次犯罪的风险有直接关联的因素。犯因性需求是犯罪学中一个重要概念,是指引起罪错未成年人犯罪的犯因性因素,对未成年人司法的干预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循证干预需要针对罪错未成年人的犯因性需求,而不包括与此无关的其他需求,比如不包括只是为了接受心理治疗或者其他治疗而留在未成年人司法系统中的罪错未成年人。最后是响应性原则。该原则要求将未成年人的个人特点与干预项目特征进行匹配。实际上该原则是对前两个原则的补充,因为前两者考虑的是一定群体所体现的风险和需求特征,后者则要求不能忽略个体的差异性,需要考虑个人的认知、行为、学习方式、动机等的特殊表现,比如行为和认知行为技能培养技术通常被认为是最能体现响应性原则的项目。[11]

三、未成年人司法循证实践的运行经验

不管是在域外还是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领域的循证实践都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但是近二十年的探索也为今后未成年人司法循证实践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一)北美未成年人司法循证实践的运行经验

21 世纪初,美国开始了未成年人司法循证实践的探索,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未成年人司法循证从一个概念变成成熟的实践模式,基于研究的循证实践原则和项目重组了各州的未成年人司法处遇系统,在减少再犯的同时还节省了资金,取得了良好的成效。2014年美国学者对全美13 个州的未成年人司法循证实践经验进行了总结[12]9-11,循证实践的开展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支持。

1.未成年人司法理念和模式的转变

未成年人司法从诞生之日起就在福利司法之间徘徊,在循证实践改革开始之前,美国未成年人司法处于严惩的司法模式之下。各州少年犯罪问题严重,监狱人满为患,与此同时,学界的研究给未成年人司法的改革带来了积极的信号。各州未成年人司法开始转为更加关注预防犯罪的复归模式。比如康涅狄格州的未成年人司法系统和社会组织积极合作,积极吸收最新青少年发展和犯罪学知识,通过扩大对少年司法循证项目的投资,推动了审前羁押、转处的循证实践改革和发展,有效改善了未成年人审前羁押和处遇问题,将之前低效、惩罚性的少年司法转变成为循证实践改革的典范。

2.加强政府领导和资金的投入

在推进未成年人司法循证实践的过程中各州政府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方面,加强政府的统一领导,从立法上明确支持未成年人司法循证实践,并为少年司法循证实践的开展提供保障。根据美国少年司法研究中心的统计,截至目前,共有42 个州在法律上支持在未成年人司法领域推行以循证为基础的项目和实践,其中部分州还建立了专门的循证支持中心或协作中心,致力于协调有关未成年人司法循证实践的开展。①参见美国Juvenile Justice GPS (Geography, Policy, Practice, Statistics)项目网站,JJGPS 项目旨在开发一个资源库,为美国各州政策制定者和系统利益相关者提供对各州少年司法状况的清晰了解。 网站地址:http://www.jjgps.org/juvenile-justiceservices,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3月30日。

另一方面,设立专项资金加大资金投入。美国未成年人司法循证实践改革最初由麦克阿瑟基金会“变革的模式”(Model of Change)项目推动,随着循证实践项目不断发展的需求,由于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基金、协调能力有限,无法完成循证项目大范围的复制传播,各州政府也开始重视在州的范围内推进未成年人司法循证实践改革。比如全美最有效且影响广泛的少年司法循证实践项目审前羁押替代项目,该项目旨在帮助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少年远离羁押,减少各辖区的被监禁少年数量,最初是由少年司法与预防犯罪办公室与安妮·凯西(Annie E. Casey)基金会合作推动的,随着项目的进一步发展,新泽西州政府和联邦政府也开始投入专项资金。

3.建立多部门跨学科的领导团队

未成年人循证实践改变了以往未成年人司法体系运作的方式,需要政府、法庭、检察院、缓刑部门以及社会组织等相关利益方积极参与和配合。由于循证实践的开展涉及研究部门、司法部门、政府、社会组织等,需要跨系统的协调。比如循证实践改革的先导康涅狄格州就成立了专门的法庭支持服务部门,主导少年司法循证实践改革。该领导部门主要负责审前及审后的羁押及帮教监督工作,在政府、社会组织及司法部门之间发挥着重要的协调作用。

4.成立循证实践的研究中心

全美建立了多个少年司法循证实践资源库,为美国未成年人司法循证实践的改革提供支持和指导,例如预防暴力犯罪蓝图计划、华盛顿公共政策研究所、坎贝尔国际合作组织以及犯罪和司法小组的电子系统评论图书馆等。[13]其中《示范项目指南》是少年司法和预防犯罪办公室建立的大型循证实践项目数据库,涵盖未成年人司法服务的各个方面,内容涉及哪些项目在未成年人司法、预防犯罪以及儿童保护和安全方面有效, 哪些项目有希望, 哪些项目无效。根据示范指南,循证项目主要分为三类:品牌项目、一般项目和一些体现循证理念的基本原则。品牌项目是指通过研究机构验证有效,并且在联邦拨款的支持下被广泛推广的项目,包括功能性家庭治疗、多系统治疗、多维治疗寄养、护士—家庭伙伴关系;一般项目是指心理咨询、行为矫正、团体治疗等通用策略项目;体现循证理念的基本原则,如风险—需求—响应原则等,是在实践中的应用。此外,各州也成立了自己循证实践研究中心,开发各州的循证实践项目,开发案例管理信息,为少年司法管理决策提供信息。

5.研发统一的风险评估工具

由于风险评估是循证实践的基础,美国各州都在未成年人缓刑过程中运用该工具。美国未成年人司法循证实践中风险评估工具的普及率比较高,各州也充分利用当地的大学等研究机构,聘请刑事司法专家、数据专家等建立研发团队,开发全州范围内的风险评估工具。根据美国国家少年司法研究中心2020年的最新统计数据,目前42 个州在州一级采用单一的风险评估工具,5 个州在区域范围内支持风险评估,4 个州建议在未成年人缓刑中采用风险评估。②参见美国Juvenile Justice GPS(Geography, Policy, Practice, Statistics)项目网站关于风险评估数据统计。 网站地址: http://www.jjgps.org/news/article/80/the-juvenile-justice-gps-updates-risk-as,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3月30日。

(二)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循证实践的本土探索

2012年,循证矫正被正式引入我国,学界和司法实践开始了循证矫正的本土探索之路。经过十余年的实践探索,我国在循证矫正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虽然现有的探索主要局限于犯罪矫正领域,专门涉及未成年人的较少,但是循证矫正与未成年人司法循证实践在理念、技术等方面具有共通之处,循证矫正的探索对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循证实践的开展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建立本土循证矫正的理念

近年来,随着学界对循证矫正研究的深入,学界对循证矫正的概念、范围、理论基础、基本原则等有了一定的认识,开始建立本土循证矫正理念。一方面学界对循证矫正理念进行了充分的肯定,比如有学者认为循证矫正改变了我国福利型矫正的理念,建议利用实证的研究和知识将社会工作同犯罪学、法学和地方性知识深度融合,建立本土循证矫正理念。[14]当然也有学者提出,对循证矫正的理念不能完全照搬西方,而是需要结合我国实践进行本土化的分析,从批判诠释主义出发,不单专注于控制再犯,而是通过扩展个案的方法,运用综合性的评估和干预,建立本土化循证矫正模式。[15]不管采取何种路径,建立本土循证矫正理念对于循证实践的开展都是必不可少的。

2.开始循证矫正的试点研究

自2012年循证矫正被正式引入我国之后,2013年司法部成立循证矫正研究和实践领导小组,先后在江苏、四川、山东等地监狱选择了9 个地方开展本土循证矫正的试点工作。[16]现有的试点研究主要针对不同犯罪类型的特点开展循证矫正项目,其中也涉及未成年人循证矫正,比如在2012年北京某区司法局开展的社区矫正实验项目的研究对象中涉及两名未成年人。[17]再如2013年至2017年,S 市开展的19 个循证矫正项目研究中涉及11 名未成年人。[18]现在的试点工作基本上借鉴了域外循证矫正的运行模式,引入部分循证矫正项目进行试点研究,试点研究的范围和研究样本都相对有限,对专门未成年人司法循证实践的探索也较少。

3.引入域外风险评估工具和循证项目

在我国现有的循证矫正的探索中往往引入域外成熟的风险评估工具和经过验证的循证矫正项目。循证矫正工作也基本遵循风险—需求—响应原则,借助专业的风险评估工具,比如在针对经济类犯罪矫正中引入加拿大的风险评估量表(LSI-R),针对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引入青少年暴力风险评估量表(Violence Risk Scale- Youth Version,VRS-YV)。[3]通过引入成型的循证矫正项目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正工作。但是域外的风险评估工具往往是依据域外犯罪相关数据研发而成,直接引入是不是适合我国司法实践也是需要注意的问题。

四、精准帮教视角下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循证实践的实现路径

在推进我国罪错未成年人精准帮教的过程中引入循证实践,对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改革具有重要的价值。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中推进循证实践,需要与我国司法实际所提倡的精准帮教深入融合,将其纳入罪错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建立政府主导的多机构领导机制,加强与研究机构的合作,建立本土罪错未成年人循证项目资料,研发本土风险评估工具,寻找适合中国实践的未成年人司法循证改革之路。

(一)将循证实践理念融入罪错未成年人精准帮教

从本质上来说,将循证理念融入罪错未成年人精准帮教,就是要改变过去依赖惯例、未经验证理论以及各种偏好的非基于科学证据的帮教,而强调采纳以科学证据或者最佳证据为依据的循证帮教。

首先,罪错未成年人精准帮教与循证实践理念具有内在一致性,这为循证理念融入精准帮教奠定了基础。两者都以帮助罪错未成年人复归社会为目标,本质都通过一定的方法手段,教育、感化和挽救罪错未成年人。最高检工作意见提出,精准帮教要将依法惩治和教育相结合,实际上也是贯彻落实我国未成年人司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基本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基本方针。未成年人司法中循证实践的诞生也正是复归理念在未成年人司法的体现,主要教育矫正罪错未成年人并帮助其复归社会。

其次,循证实践比精准帮教具有更高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可以对精准帮教工作理念进行有益的补充。虽然两者在具体实践过程中都要求帮教服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但是出发点和关注点有所不同。我国精准帮教工作理念一般是从个案出发的,比如最高检意见要求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要吃透个案,深入研究涉罪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引入人格甄别、心理干预等手段,提高帮教的精准度、有效性。而循证实践虽然也强调个案的精准和有效,但是整个实践的过程是建立在群体研究数据基础上的精准和有效,比如风险评估工具和循证项目就是群体数据研究结果的体现,是在兼顾整体效益前提下对精准效果的要求。当然,未成年人循证实践并不是忽略个案的作用,经过实验验证的循证项目也需要优秀个案经验的积累。换言之,循证实践可以通过科学研究和验证,提取有效因素,更好地推动个案经验的扩展。

再次,循证实践理念的引入可以对现行帮教服务福利化倾向进行平衡。目前我国罪错未成年人帮教服务往往由社会工作者承担,而发端于慈善救助的社会工作所秉持的福利帮助理念,给罪错未成年人帮教服务也打上了深深的福利烙印。正如我国学者指出的,我国未成年人司法服务领域大量借鉴的是普通心理辅导和困难救助方法,具有明显的福利服务特征。循证理念的纳入可以对现行未成年人社会支持服务体系进行补充,通过关注犯罪控制和预防再犯,纳入循证风险评估和循证项目,在福利和司法目标之间进行平衡,提升未成年人社会支持服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最后,循证实践理念的纳入可以使精准帮教工作理念更具经济性。从实践的成本角度,循证实践强调将政府和社会的有限资金用于更有效的项目,能发挥有限资源的最大价值,为政府购买相应的支持服务项目提供科学的指导,保障财政资金的有效利用。从长远来说,有利于节省成本投入,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最高检工作意见提出的精准帮教也需要秉持一定的效益观,使得国家财政的投入更具经济性,提升司法的实效。

(二)建立政府主导的多机构合作领导机制

所谓的“精准”不仅是针对罪错未成年人的需求,也是对帮教服务提供者提出的要求。如何提高提供服务者和被帮教者之间的精准对接度,就需要政府在其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由政府主导建立多机构合作的领导机制。现阶段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最高检也围绕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的建立与公安、民政、妇联、共青团等多个部门进行了跨部门的合作,这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循证实践的开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是以检察为主导的社会支持离循证实践所要求的跨部门的协调还有一定的距离。为了更精准地对接服务,需要各级政府从整体上进行统一的指导和调配,以便更好地助力精准帮教罪错未成年人,关切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也体现了这一趋势和要求,比如后者第五条要求各级政府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角度,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建立政府主导的多机构合作领导机构,需要将循证实践理念在立法上予以明确,成立专门的领导和协调机构,划拨专项的经费支持等,为未成年人循证实践的开展进行统一的指导和支持。

(三)建立我国罪错未成年人循证项目资源库

我国目前尚未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教育帮扶、犯罪预防等项目进行科学性的研究和评估,帮教项目处于“野蛮生长”的状态,未经科学检验的项目在实践中的运用不仅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还会增加成本,浪费资源。现有的精准帮教的典型案例更多是个案的成功,难以进行大范围的复制和推广。基于此,为了更好地推广优秀个案,助力精准帮教,急需对现有的帮教项目进行研究,提炼有效因素,建立我国本土循证项目资源库。建立我国罪错未成年人循证项目资源库也是国内学者的共识。有学者建议在中国建立和推广坎贝尔系统,以推动社会科学领域循证实践的发展;[19]但也有学者提出担忧,认为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制作循证证据资源库的条件,目前可以做的是引进循证理念和借鉴国外的循证实践的具体结果。作为在循证实践领域的后发国家,我国固然具有理论研究薄弱的先天劣势,但是近年来国家开始注重大型智库的建设,这为我国循证实践资源库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从更广阔的视角来看,我国有关循证实践的探索也一直在进行中,比如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有关各类司法改革项目的实证评估项目的发展,本质上也是对实验项目系统评价的研究。

(四)研发我国本土罪错未成年人风险评估工具

风险评估是未成年人循证实践的核心基础,研发统一的风险评估工具也是推进未成年人司法循证实践的关键一环。我国现有的探索往往是直接买进国外成型的工具或者在原有工具基础上做细微的本土化调整,但是不管是直接采用域外工具还是对原有工具进行调整,风险评估工具的有效性都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验证。我国风险评估工具的研发工作也处于起步阶段,一方面受制于基础理论研究的滞后,比如我国学界对主导未成年人风险评估的基本理论发展性的风险因素理论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入;另一方面,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也为风险评估工具的研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未成年人风险评估研发工作不仅要厘清理论基础和技术方法,还需要对现有风险—需求—响应原则主导的评估模式进行必要的反思,比如如何纳入儿童参与的要求、如何体现人本思想等。

五、结语

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循证实践的改革和探索之路才刚刚开始,未成年人循证实践改革,不仅仅是循证项目的简单移植,还有赖于背后循证理念的更新、循证研究的发展以及循证风险评估技术的研发。如何将循证理念与我国精准帮教深入结合,如何利用循证实践推动我国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的科学发展,并进一步推动我国整个未成年人司法的深化改革,是需要今后深入研究的问题。正如域外学者所言,如何改变决策者的思维方式,利用科学知识、循证方法防止犯罪和建立更安全的社区才是循证实践的最终目标。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循证实践的探索之路漫漫,更多更深入的问题有待后续研究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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