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鸿飞,邵佳欣
(河海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100)
习近平总书记先后20多次发表了有关土壤环境保护的讲话,一再强调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尤其是土壤污染的防治问题,要求对土壤污染问题进行严格控制和治理。根据我国2020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农用地土壤环境状况总体稳定,镉等重金属是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物。虽然我国土壤污染情况取得了一定的改善,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仍在进行中,相关立法不完善,土壤环境监管不到位,农业面源污染和工矿污染等污染问题依旧存在。
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土壤污染治理趋于系统化、体系化,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展开提供了法律保障。这部法律的颁布不仅明确了环境污染的责任主体即“污染者担责”,还提出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等。但《土壤污染防治法》尚存在亟待完善的方面,例如该法在“污染者担责”这一原则下并未考虑“污染者”是否具有修复能力。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指出,目前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配套法规不完善,为此,应吸取他国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相关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加以完善。
土壤污染是指经人为原因产生的污染物,如化肥农药、生产生活污水等未经合理处理或经长期积累,超出土壤自净能力,使土壤有害物质增加,危害土壤环境质量和人体健康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