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乾 吕芸竹 .南京医科大学 .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
2020 年5 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发布,进一步阐明了营利与非营利的法律内涵,其中非营利法人凸显公益性,营利法人则侧重利润分配,但都以实现盈利为前提。基于此,民办高校在营利与非营利分类上只是法人属性界定,其相同之处在于都要首先实现盈利,只有在实现利润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共存发展,其根本区别是对盈利利润分配的选择不同。正是这种求同存异的制度化设计,民办高校的分类管理在财务视角上才存在部分值得探析的地方。
对于为什么要实行分类管理,2016 年“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情况答记者问”时曾给予明确的政策导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获得政府更多扶持,提高办学质量,培育一批高水平的民办学校[1];营利性民办学校利用市场机制,创新教育产品,增加教育供给[2]。经梳理《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后续分类管理文件,政策上都要求非营利与营利性民办高校对办学公益性的坚守,但办学收益处理、学生收费、财政扶持、税收优惠、教育用地及剩余财产分配等诸多因素叠加,其产生的财务影响才是对民营资本举办者如何做分类选择的根本决策依据。其中,法人属性选择只是民办高校举办者对营利与非营利办学定位博弈的选择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