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婧宜 罗凌峰
陕西理工大学,陕西 汉中 723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以下简称原《合同法》)基础上新增或改造了4个条文,用以回应《民法典》第九条规定的绿色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民法具体规则的“绿色化”。其中,《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九条相比原《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增加了包装方式不明确时应当采取“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并与“足以保护标的物”的要求并列,在适当包装义务基础上增添了绿色包装要求。[1]本文以绿色包装义务为视角,探究《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九条中绿色包装义务实施应用面临的挑战及完善路径。
消费行为具有社会性,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不仅关注产品的价格、质量、功能,也关注商品包装。[2]包装作为商品最外部的特征,实际上对消费者的购物决策产生了较大影响。在人际往来中,包装精美的商品往往更有市场。生产、销售者为迎合此种心理,获得更多利润,直接促使“过度包装”现象愈演愈烈。产品包装及快递包装垃圾在生活垃圾中占比也越来越高。
为响应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号召,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快递过度包装问题,2022 年5 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国家标准第1 号修改单,对食品、化妆品的包装层数做了具体的规定。此前,2021 年4 月,国家邮政局就印发了《邮件快件过度包装和随意包装专项治理方案》,组织全行业开展快递包装绿色专项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