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思池
西南科技大学,四川 绵阳 621010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互联网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我们的第二世界。网络信息快速传播的特点成为一把双刃剑,在便利生活的同时,也使个人对自己信息的掌控更加的松散。人们如同被困在“数字圆形监狱”中,永远会担心现在的言行举止是否会在未来的某个时间对自己的人生造成无法磨灭的阴影。然而个人的能力是有限的,通过自力救济的手段来删除网络上有关自己的一些数据无异于螳臂当车,将希望寄予行业自律也是行不通的,于是我们必须重新思考,试图在大数据时代和隐私保护之间寻求一个平衡,被遗忘权就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之下诞生的,以缓解信息网络中给人们打上“思想钢印”的情形。
欧洲于2018 年5 月制定了《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以下简称“GDPR”),GDPR 确认了被遗忘权的合法地位,我国也出现了被遗忘权第一案,即任某诉某度公司案①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7417 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9558 号《民事判决书》。,这一案件使得学界开始讨论被遗忘权。在我国,被遗忘权仍然是一种新兴权利,在学界,许多学者对被遗忘权的权利属性、是否需要引入等进行了全面探讨。这些讨论对被遗忘权的属性探析是有益的,对厘清被遗忘权的性质、是否移植以及权利构造有非常大的帮助。我国自2021 年11 月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体现了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新权利的引入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权利证成,本文以被遗忘权的证成为落脚点,为被遗忘权的引入提供一定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