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与保护理念对涉民营经济犯罪惩治的影响

2023-02-22 12:04曾佳禾
科学导报 2023年9期
关键词: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民营经济

关键词:宽严相济;民营经济;刑事政策

非公有制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民营经济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中流砥柱,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政府职能转变、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国际市场开拓等发挥了重要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是党中央的一贯方针,党的十九大将“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写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这是支持和保护民营经济的政策依据。据此,支持与保护理念已经成为我国涉民营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支持与保护民营经济的理念在刑事领域对涉民营经济犯罪惩治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政策和刑事法制受国家基本制度和政策的直接影响,国家对民营经济的基本政策决定了民营经济刑事法制的政策目标,并在刑事法制及实践中相应表现出来。[1]关于支持保护民营企业发展政策在刑事领域的定位问题,笔者认为通过分析公共政策与刑事政策的关系,以及两高对现有刑事政策的确认方式,可以认为支持保护民营经济政策虽重要但不是一项具体刑事政策。

第一,避开“公共政策在刑事领域的体现就是刑事政策”的误区。公共政策在刑事领域中的体现仍然叫做公共政策,因为它并不是对犯罪所采取的具体措施,而大多都是宏观的战略原则适用。即使是反犯罪政策,大多也是对犯罪的一般预防,而一般预防不是刑事政策的体现,刑事政策只能对再犯罪进行预防。公共政策可以是社会政策或是犯罪对策,但不能直接成为刑事政策。[2]二者制定的出发点不同,自然不能粗糙地对接应用。

第二,笔者通过检索关于现有刑事政策的司法文件,发现在党中央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扫黑除恶刑事政策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两项刑事政策发布确认落实文件在效力级别上都属于“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然而,两高对支持保护民营企业发展政策予以回应的文件在效力级别上仅是“两高工作文件”。笔者认为,两高发布文件效力级别上的差异体现了司法机关仅将保护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视作开展相关工作时的一种理念,还未上升至刑事政策的高度。

处在风险社会这一现实境遇中,刑法有序介入生产、金融领域,全方位维护国家和生产者的安全、防范化解社会风险是自然选择,这决定了在刑事领域中支持和保护民营经济发展除了与宽严相济中“宽”的一面不谋而合,与“严”的一面也有所关联。一方面,基于当前发展经济、稳定就业的迫切需求,适时调整对涉民营经济犯罪的从宽力度既有利于实现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和保护,也符合宽严相济政策因势利导、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对危害企业发展的各类传统、非传统风险严加打击,以及对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从严惩治,有利于规范经营秩序,建设法治营商环境,引导企业健康发展。

因此,在处理涉民营经济犯罪时,应当坚守刑法谦抑性品格,结合具体情况“一案一研判”,在对“宽”与“严”的灵活把握中实现对民营经济的支持与保护。

支持和保护民营经济理念体现在立法方面就是在规制企业经营中遇到的重大风险来源时尽量不留空白和死角,在涉税、涉资、涉贪腐犯罪方面做到与公有经济平等保护。

第一,修改既有犯罪条文中的罪状或法定刑。刑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命题提出良久,理论界普遍认为在我国加入WTO、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应当修改和完善法条实现对民营经济的平等保护。[3]以民营经济内部腐败的惩治问题为视角,《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民营经济内部腐败犯罪的关注从无到有、由弱到强,但相较于对公有经济腐败的治理其仍处于附属地位,可以通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犯罪的罪状或法定刑进行适度调整,为惩治民企内部腐败提供刑法保障,为保护企业资产安全保驾护航。

第二,增设保护民营企业安全的新罪。长期以来,与私分国有资产罪、非法经营同类企业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相似的侵害民营企业的行为在刑法中找不到处理的依据,反映了民营企业保护方面刑法規范供给不足。此外,信息时代下侵害公司专利、产权、商标等行为涌现,严重侵害企业利益,针对这些非传统风险,刑事立法当有所为。将关注重点转向不利于企业经营的风险,将立法重心由“打击”转向“防护”,实现严密法网与保护企业发展的统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其印发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中提到要依法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落实“少捕”“少押”“慎诉”的司法理念,依法合理采取更加灵活务实的司法措施。在刑事司法领域,对民营企业对支持与保护应围绕上述内容展开。

第一,谨慎采取强制措施、选择办案方式。民营企业的运转与企业资金和企业家高度关联,资金牵动着业务的运转,企业家个人情况也影响着企业的运营。因此应审慎采取人身、财产强制措施,加强对涉案财产的甄别,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同时,检察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多对企业开展法制宣教、提出意见建议,降低办案对企业发展的负面影响。

第二,厘清罪与非罪,准确解释和适用刑法。很多企业经营行为处在民刑交叉地带,对这些行为应明确合法、违法与犯罪的界限,避免“先刑后民”的不当处置,并慎用不合时宜的罪名。[4]在区分经济纠纷和合同诈骗罪、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以及区分民营企业违规经营与非法经营罪等过程中,应恪守刑法谦抑性,注重分析前置法的规定,谨慎使用兜底条款,实现司法适用的积极限缩。

第三,在量刑方面,立足整体判断危害性,能不判实刑就不判实刑。应结合具体案情分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企业家的人身危险性,可以从轻处罚的从轻处罚,能够使用非刑罚手段进行处罚的先考虑适用非刑罚处罚。如在顾雏军挪用资金案中,其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但鉴于其挪用时间较短且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法院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这便体现了在量刑中对企业和企业家的合理保护。

参考文献:

[1]时延安,敖博.民营经济刑事法制保护的政策目标及实现[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1,35(04):86-98.

[2]李卫红.刑事政策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63.

[3]赵秉志,左坚卫.刑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面临的三大问题[J].净月学刊,2017(04):5-13+2.

[4]刘宪权.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的刑法适用[J].法学杂志,2020,41(03):30-39.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曾佳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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