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讯问笔录制作的突出问题及完善途径

2023-03-07 06:28董晓文郝慧利潘俊任
辽宁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6期
关键词:笔录讯问侦查人员

董晓文,郝慧利,潘俊任

(1.辽宁警察学院 法学部,辽宁 大连 116036;2.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辽宁 本溪 117000;3.辽宁警察学院 治安管理系,辽宁 大连 116036)

一、引言

侦查机关在侦查犯罪的过程中离不开侦查讯问笔录的制作。侦查讯问笔录是刑事执法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要素,是对犯罪嫌疑人供述以及侦查活动有关情况的记录,是刑事证据的收集、固定方式之一,同时也是侦查人员讯问合法性的证明。缺少讯问笔录,刑事证据链条会缺失重要的一环,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司法实践中,讯问笔录的制作往往存在诸多问题,因为侦查讯问笔录制作的不规范,会引起证据瑕疵甚至犯罪嫌疑人供述被排除的不利后果。一份侦查讯问笔录制作的优劣,不仅影响犯罪侦查的效果,更会影响案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最终走向。因此,合法、规范地制作侦查讯问笔录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具有重要意义。很多学者、专家对侦查讯问笔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与前人研究相比,本文厘清刑事侦查讯问实务工作,对侦查讯问工作进行深入调研,紧紧围绕讯问笔录制作的全过程,对讯问笔录制作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及完善路径进行剖析。

二、目前侦查讯问笔录制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侦查讯问笔录内容中重点比较模糊

对于需要通过言词证据来还原事实真相的犯罪,讯问笔录在证据链条中的作用尤为凸显。当前,侦查机关侦办职务犯罪的讯问笔录中,讯问笔录制作存在制作过程中的重点比较模糊、关键点不够明确等问题。侦查人员往往对案件的重点问题没有深入讯问,一概而过,导致无法证明关键问题,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进而直接影响案件的顺利推进。

(二)侦查讯问笔录细节内容模糊

职务犯罪侦查中,因被讯问人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及经验,在笔录制作中会出现对于案件的具体内容、细节的讯问过于模糊,不够深入,不够详实的问题,讯问笔录制作了不必要的内容,而必要的内容却被忽视了。缺乏细节、内容模糊的讯问笔录不利于执法机关侦查办案。

(三)侦查讯问笔录存在程序、实体错误

有的侦查讯问笔录中会出现程序颠倒,缺乏讯问笔录制作的必要要素,比如权利义务告知,讯问时间超过法定要求,缺少讯问人签名,讯问人使用诱导性语言等错误。存在这些问题的笔录会成为瑕疵笔录,严重影响诉讼程序的进行。

三、侦查讯问笔录制作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一)侦查员讯问技巧不足

个别侦查员在讯问笔录制作中存在技巧不足的问题,比如一份盗窃案的讯问笔录中,侦查人员仅问了盗窃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盗窃物品的名称,但被盗物品是电缆,讯问笔录中并没有对被盗电缆的外观、长度、重量甚至电缆的型号进行复核。这份讯问笔录就存在严重的瑕疵,而存在瑕疵的原因在于侦查员的讯问技巧不足,没有考虑到需要对被盗电缆的详细情况进行复核讯问,从而导致了讯问笔录的制作存在问题。

(二)侦查员讯问笔录制作经验不足

一些讯问笔录存在问题的原因在于侦查员讯问笔录制作的经验不足[1]。一些讯问笔录存在重点不突出、缺少关键细节的问题,不是因为这些问题侦查员讯问时没问到,而是在记录笔录的时候忽略了,没有记载在笔录上。在制作笔录的过程中不知道应该重点记载什么,什么是应当记载不能遗漏的。

(三)侦查员法律素养不足

一些侦查员对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导致不清楚在制作讯问笔录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一些法律事项,比如对认罪认罚等权利义务告知的忽视、缺少承办人签字等。

四、完善侦查讯问笔录制作的途径

(一)首部的制作

基本项目明确的首部有助于迅速判断一份笔录在制作程序上的合法性。首部的六项内容是讯问笔录的规定内容,应制作好固定模式,讯问时填写即可。

1.要填写讯问次数,首次讯问尤其要认真填写制作,其他各次讯问也都要认真填写,以使笔录之间相互衔接,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2.填写讯问起止时间要从年月日时分起、止,每一项都不可或缺,防止出现跨年度误差、时分误差,从而导致瑕疵证据的产生,作为律师攻击我们案件的着力点,最终影响案件的直接裁判。我们要审慎核对、核实笔录中的起止时间[2]、同步录音录像的起止时间、传唤通知书、拘传决定书上的相应时间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进行相应修改。

3.讯问地点的填写要与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要求一致,要填写到“第×讯问室”。

4.讯问人员的资格和人数要符合法律规定,且笔录只能由承办案件的主办检察官和书记员共同制作。

5.笔录中填写的犯罪嫌疑人姓名应与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相对应,侦查人员应对名字进行认真核查,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应填写户籍登记中的姓名。

6.移送案件单位的填写内容应是案件来源,可填写自行发现、群众举报或是纪委移送等,该项不能空白或填写其他内容。

(二)正文部分的制作

1.应依法完整载明告知事项。首次讯问时应全面记载告知事项。

(1)讯问人员身份的告知。在制作笔录之前,首先应当介绍相关讯问人员即侦查人员的身份。以执法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笔录制作为例,应当在对犯罪嫌疑人告知身份的同时,在笔录中写明“我们是××执法的办案人员”,同时,应与出事工作证件对应,同步在笔录中记载“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工作证件(或证明文件)”的事项,不能只笼统记载“已介绍身份”。

(2)应在笔录中载明此次谈话目的。对犯罪嫌疑人涉嫌何种罪名立案、对其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及案件进入何种诉讼阶段进行告知,具体可以表述为“现根据某某法律规定,以某犯罪嫌疑对你立案侦查(出示立案决定书)”,或“依法对你采取某种强制措施(出示法律文书)”,或“现依法向你讯问某某事项”。对于不同的谈话目的,在行文时采用与谈话目的相对应的叙述方式。

(3)同步录音录像的告知。讯问开始时,应告知犯罪嫌疑人此次讯问将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将告知情况同步反映在录音录像中,并在笔录中记载。

(4)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此部分告知,是告知内容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应当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1]。当前阶段,高检、高院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已将其总结归纳为《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固定的模板形式,其中涵盖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方便了我们日常工作的使用。需要注意的是,笔录中要体现出侦查人员出示或宣读告知书的内容,要求犯罪嫌疑人进行阅读、了解并签字确认。同时,该部分在同步录音录像中也应有体现。

(5)有鉴定意见的,要对鉴定意见的情况向犯罪嫌疑人进行告知,要将犯罪嫌疑人拥有对鉴定意见提出补充鉴定或者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告知。需要注意的是,出示或是宣读完权利义务告知书后,一定要问犯罪嫌疑人:“以上内容听清楚没有?”这句问话十分必要,无论我们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的告知事项向犯罪嫌疑人告知的多具体、多明确,如果笔录中缺少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已听清、理解告知内容的记录,会导致犯罪嫌疑人辩解侦查人员未向其告知权利义务,或者自己不理解告知的内容,成为其日后翻供的借口,容易影响后续的诉讼活动。在贾某某盗窃案中,犯罪嫌疑人辩称其不认识字,侦查人员没有向其宣读权利义务,主张公安机关讯问程序违法。因此,权利义务告知无小事,不是可有可无的制式内容。

2.规范表述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首次讯问时,侦查人员应当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籍贯、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现住址及其他住址、联系方式、政治面貌或信仰、是否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等。姓名完全对应身份证件,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情况下,应填写户籍登记中的姓名。在准确记载犯罪嫌疑人姓名的同时,应同时查清其是否使用过其他名称,包括别名、曾用名、绰号等,如与犯罪事实有关联,必要情况下还可写明笔名、网名等。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日期要表述完整,不能用年龄代替出生年月日,同姓名要求一样,必须以合法身份证件记载为标准;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必须以出生证明或户籍登记为准。犯罪嫌疑人的籍贯不能简单地只写到某省或某市,而要详细记载到市、县(区)。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应记载国家承认的学历,按照国家教育部门的学历层次分类记载,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口语化的研究生学历,应准确记载为“研究生(博士或硕士)”。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职务等应记载准确并记载全称。住址应是经常居住地,一般以户籍登记为准,离开户籍所在地且在其他地方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经常居住地为该地;如还有其他经常居住地,应一并记载。犯罪嫌疑人的联系方式应包括其使用的每个手机号码等。首次讯问时还应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及个人简历等基本信息情况。要避免因为身份信息核对不认真而导致抓错同名人的情况发生。

3.应围绕讯问目的展开讯问。讯问部分总体要求客观真实,全面细致,重点突出,严谨规范,全面、准确地反映讯问、供述或辩解的全部情况。

(1)熟悉案情,准备充分。讯问前,侦查人员要根据具体案情及所要了解的问题制定周密的讯问提纲,围绕犯罪构成,突出强调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赃款去向、归案情况等关键性内容,避免提问盲目或讯问缺乏针对性;要与记录人员充分交换对案件事实、情节、罪名等的意见,并达成一致,便于记录时默契配合。记录人员要事先熟悉案情,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的事实、情节、人名、地名及专用名词、专业术语等,还要向侦查人员了解该次讯问的重点和意图,以便记录快速、准确,做到把握主线,抓住重点,有的放矢,力争完整、准确地记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情况。

(2)层次清晰,重点突出。实践中,有的讯问笔录记录的内容与案件事无关,或者问话一大堆而回答过于简单,造成笔录层次不清,内容混乱。讯问笔录应重点记录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问题,笔录制作人员要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进行讯问。讯问人要通过讯问查清犯罪的诸多要素,比如犯罪的时间、地点、相关人员、作案动机、目的、分工[3]、手段、情节、结果、赃款赃物去向等,做到有的放矢,详略得当,突出笔录的要点、重点,从而提高笔录质量。侦查人员要全程合理把握讯问的节奏和方向,引导整个讯问过程按办案预设思路进行,犯罪嫌疑人不着边际答非所问地谈论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时要及时制止,不能放任自流。每个案件对应刑法规定的犯罪,都有各自的犯罪构成要件;讯问过程中,要以构成要件为序,特别是抓住涉及罪名的特定构成要件,攻击要害,则可以取得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

(3)恰当表达,忠于原话。忠于原话,并不是说每句话每个字都一字不差,更不是说犯罪嫌疑人说什么都记录下来,而是要尽可能运用既通俗易懂又不失其原意的语言进行表述,尽可能使用与讯问对象文化水平相适应的语句表达形式,尽可能地忠实于与案件事实息息相关的原话,与案件无关的话语不必记录。对犯罪嫌疑人凌乱无序、重复的供述,可在不失原意的前提下予以理顺和适当浓缩,在保持其原意的基础上进行归纳和概要。各类案件的起因、经过、后果等关键信息,要按照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内容客观真实地记录,不得随意增减和曲解,特别是关于案件的重要情节和关键语言,要尽可能一字不差地按照犯罪嫌疑人的原话记录,而对涉及案情的关键信息,比如涉案物品的数量、质量、价值、型号等的记录更要准确无误。笔录中对于犯罪嫌疑人情绪的起伏变化,要予以重点记录,比如犯罪嫌疑人面对讯问沉默不语、悔恨哀叹、捶胸顿足、冷笑等情绪变化,都应如实记录。这些情绪的变化是能够反映犯罪嫌疑人心理的外化表现,对于这些情况的如实记录,有助于侦查人员分析犯罪嫌疑人面对讯问的心理,有助于侦查人员及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状态调整讯问对策。犯罪嫌疑人的情绪变化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犯罪后的态度,可以成为法庭定罪量刑过程中的酌定情节。要注意把握忠实原意与概括语意之间、生活语言与法律用语之间关系的处理等。

(4)切忌笼统,力求详尽。讯问笔录要求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全貌,所有涉及事实的供述、辩解,抑或是提到的人员、线索、物品细节,乃至自相矛盾的陈述等,都应一一记录。就各个事实围绕犯罪构成要件逐一讯问,包括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犯罪所采取的手段及犯罪所得去向等;一些关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数罪、罪轻与罪重等的关键情节,更应详细、准确记录。切忌笼统记录,面对细节问题,一定要多问几个有没有、是不是、为什么,要刨根问底,并一一记录,使侦查掌握的证据具有合理性、排他性、唯一性。提问不能笼统,针对问题要细化提问,尽量使问题的答案具有唯一性。面对犯罪嫌疑人模棱两可的回答,要使其明确答案,要使答案具有排他性。要学会追问,对于嫌疑人还需要继续追问的回答,一定要继续追问,刨根问底。在浙江省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中,讯问人巧妙地利用追问,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讯问人精心设计讯问问题的顺序,步步为营,先对犯罪嫌疑人王某讯问工程测量时是自己一个人取得吗?犯罪嫌疑人回答有时是一个人,有时是和其弟弟一起去的。讯问人追问承包商给嫌疑人现金时是否给其弟弟,嫌疑人回答没有。讯问人接着追问两个人干活为何只给你自己钱,嫌疑人回答其会给弟弟钱。讯问人继续追问你给你弟弟多少钱。嫌疑人回答几百元。这时讯问人使出杀手锏,讯问嫌疑人为何承包商给其几万元,而其只给弟弟几百元,最终犯罪嫌疑人沉默不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应在笔录中如实记录,不能随意取舍,而要予以核实,实事求是,从而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记录人员要了解讯问意图和方法,紧跟讯问思路,关键情节不漏记。

(5)文字准确,语言规范。讯问笔录应做到书面整洁,无错别字,语句通顺,标点正确。讯问笔录不得随意删补或涂改,切忌出现篇幅较大的记录错误。出现此情况,应以继续讯问并记录的方法对错误予以纠正,对于个别语句或用词的记录错误,可在原处予以更改,但要经犯罪嫌疑人予以核对确认后,以签名捺,方法予以纠正。记录时要注意区别口语与书面语,将口语科学地使用书面语言进行组织和处理。[3]如果犯罪嫌疑人讲的是方言土语或专业术语、行话等,要对关键性词语或易生歧义的词语加以解释说明。文字使用要平实庄重,在讯问中杜绝使用带有严重感情倾向的语句,要实事求是,不能随意增加或删减涉及案件定罪量刑部分的关键内容。文字要简练精炼,用词准确。要正确使用标点符号,慎用、少用括号、省略号,尤其是对于犯罪嫌疑人拒供或沉默不语之类的情况,不得以省略号的方式记录,而应以恰当的语词描述被讯问人的行为或态度。讯问人要注意讯问语言的合法性,在讯问中禁止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语言进行讯问,防止出现非法证据或瑕疵证据。记录人员应熟练掌握既快又好的记录技术,记录时不赶时间,记录后严加校对,认真检查笔录内容,及时修错补漏予以更正,制作出高质量的讯问笔录。

(6)制作规范,程序合法。程序合法是笔录作为定案根据的重要因素,笔录的程序合法,其可信度就会增强,反之,其可信度就会减弱。许多犯罪嫌疑人翻供,首先针对的就是程序合法性,通过否认程序合法性,进而否认内容真实性。因此,相关法律对办案程序上的要求,能够在笔录中得到体现的,都要灵活地用笔录语言加以表述、记载,既要体现讯问工作启动的合法性,又要体现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并与体现不同侦查环节的法律文书相呼应。

(三)尾部的制作

讯问笔录尾部有些内容看似重复套用,形式烦琐,实则是对案件事实进行固定的必要要件,以防止犯罪嫌疑人没有根据的辩解和翻供。

1.核对笔录。讯问结束后,讯问人要让犯罪嫌疑人阅读并核对记录的内容,无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向其宣读。犯罪嫌疑人认为记载内容有遗漏或差错,应允许其进行补充或更正,并在补充、修改处签名捺印确认。犯罪嫌疑人认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的,要逐页签名并捺指印,在末页已制作完成的笔录最下面,手写:“以上笔录我均看过(或均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都相符”,并签名捺指印,签署具体时间(年月日)。[4]拒绝签名捺指印的,应在笔录注明。如在一起盗窃案中,犯罪嫌疑人一直辩解其没有核对笔录,公安让他签字就签字了,对笔录内容不认可。开庭时,公诉人正是利用了其在笔录中错字的按印而驳斥了其没有看笔录的辩解。

2.补充讯问。制作完讯问笔录,交犯罪嫌疑人核对笔录时,应辅以讯问以下内容:“是否反映的真实情况;是否真实意思表示;有无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核对笔录,不一样的地方提出来我们进行更正或修改;本次询问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或诱供等违法办案情况;如笔录与你说的一致,核对无误后请你确认后签名捺指印”。[5]这些讯问,看似重复实则是对程序的完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借口翻供的防范措施。

3.讯问人员署名。在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后,讯问人员、记录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署姓名和日期。讯问人员的签名,是对笔录的内容及审讯过程合法性的确认,这样的证据才是完整的、合法的,如果缺少这一项,会影响笔录形式的合法性,成为需要补强的瑕疵证据。[6]在一些笔录中,因为尾部缺少侦查人员签名,导致证据成为瑕疵证据,需要侦查人员补充证据说明,影响了笔录的公信力以及办案的效率。因此,要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五、结语

对于需要通过言词证据来还原事实真相的犯罪,讯问笔录在证据链条中的作用尤为凸显。笔者选择以当前执法机关侦办职务犯罪的讯问笔录为例,阐述讯问笔录制作过程中的要求及相关注意事项。该类讯问笔录因被讯问人反侦查意识强、具备法律基础及经验,且相关犯罪事实的查明更依赖讯问笔录,以此为例能够完整清晰地阐明讯问笔录制作主要内容,进一步强化讯问笔录制作的关键点,整合并优化讯问笔录制作的主要途径。讯问笔录是证据链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我们要加强自身能力,做好讯问工作,为审查起诉工作打下坚实的证据基础,为执法机关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在讯问笔录的制作过程中,我们要克服讯问笔录制作中存在的问题,规范、合法的制作讯问笔录。在今后的司法工作中,讯问笔录的制作会越来越规范,规范的讯问笔录,成为刑事诉讼活动中指控犯罪最有利的武器之一,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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