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债券发行中的问题与对策

2023-03-08 15:09□文/刘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3年5期
关键词:债券市场债券机构

□文/刘 茁 刘 云

(哈尔滨商业大学 黑龙江·哈尔滨)

[提要] 自2017年以来,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发展十分迅速,绿色债券发行规模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绿色债券的种类和发行主体呈现多元化模式发展,二级市场交易活跃度不断提升,我国迅速成为全球最大绿色债券发行国。但是,在绿色债券市场蓬勃发展的过程中存在政策激励不足、认证体系不够完善、监管体系不够健全等问题。本文简要浏览我国绿色债券市场情况,分析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特点,侧重分析绿色债券发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绿色债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自2017年以来,我国政府积极推动绿色金融的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就有关议题展开讨论,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和法律规范的强制引导下,我国逐步在绿色金融领域拥有话语权。2016年4月28日,多部门出台的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帮助我国绿色金融体系实现蓝图设计,构建了科学的基础框架,给投资者提供了完善且平等的市场机会,绿色金融已成为我国重要的国家战略,因此绿色债券的发展势不可挡。绿色债券作为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绿色债券市场近几年发展势头迅猛,为世界绿色金融市场注入新的活力,人民币也成为了广义上的绿色债券的主要计价货币,成为继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货币的又一重要里程碑。绿色债券具有绝对的优势,比如为企业新项目开启全新的融资渠道、为绿色项目提供长期的融资、采用更高的披露指标要求发行方加强风险管理、为投资者展示出详细的资产分类、使投资者有机会参与到可持续收益的融资理财并产生可观的收益。绿色债券在环境保护和金融市场发展等方面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日益受到市场各投资方的关注,其发行规模也在指数式增长。

一、绿色债券发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绿色债券的发行监管体系不健全。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针对绿色债券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并对绿色债券的发行机构给予相应奖励。国务院的相关政策部门需要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实行情推出激励政策。中国人民银行为保障绿色债券能够稳定发行,规范了将绿色债券关联货币政策的产品类别,促进非金融企业积极发行绿色债券。由于法律法规不够规范,截至2017年底已经有多家企业因发行绿色债券不合规被证监会警告批评,应及时整改并向公众及时公布绿色债券发行情况与第三方审查结果。

除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程序外,企业和其他发行机构也应该有相应的完善的发行程序,这对于规范绿色债券发行准入有着不可估量的意义。每种绿色项目具有不同的投资规模和回报周期,面对不断更新的市场环境,政府必然没有足够的精力,市场力量需要有手段有机制促进与政府协调的畅通。如果企业和相关机构保持着良好的声誉,那么对于未来发行债券的主体将产生约束作用。

(二)绿色债券的项目认定不清。我国绿色债券的认证处于初始阶段,认证标准不能很好地统一,市场竞争不充分增加了绿色认证成本。中国本土的绿色认证机构需要严格遵守国内相关的相关规定,可以同时进行业务开展,并且兼顾国际市场的基本原则,例如适用范围最广的GBP、CPI等,使我国的绿色债券适应了我国的发展规律,同时也结合国际化的特点。如果国内标准和国际标准存在直接矛盾时,比如当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重要因素中依然包含清洁煤这一小类,但CBI标准不存在关于清洁煤的项目。

现阶段,金融市场已经对绿色债券的定义、绿色项目的界定形成一定的原则性规范,但绿色债券的透明度还有待提高。因此,证监会理应建立绿色债券统一认定标准,就绿色的等级、环境效益尽可能保质保量量化评级,帮助投资人及投资理财机构充分了解绿色债券,绿色债券透明度是绿色债券在成长期重点关注的项目,它可以作为投资活动提供一定参考。如果横向比较我国绿色债券发行条例与国际绿色债券在国际准则方面的差别以及在行业、技术分类方面的差别,金融机构需要认真研究国内外通用的绿色债券标准,提高我国绿色债券市场的凝聚力,保证绿色资金在海内外自由流转。

(三)绿色债券市场参与度低。分部门多头监管导致行政效率低,对于监管的落实不能针对到每个发行企业的具体项目。环境问题是常见的公共问题,绿色债券在发行初创期基本上由国家政府和金融机构采取定量发行。例如,法国地方政府一般对外发行责任型债券,这种债券单一对该地区居民发行的债券属于责任类型债券,而迈阿密当地政府所发行的绿色债券属于基础设施投资类债券。相比之下,其他发展中国家针对绿色债券的发行独立成立有关机构予以发行。例如,日本由绿色发展银行和国家投资发展银行同时解决绿色债券在绿色产业及其项目的融资问题,绿色债券由国家政府统一对外发行的模式既可以将公共产品的效果放大,又能够起到示范性积极作用。然而,政府对于发行、监管绿色债券存在诸多问题,最重要的是监管机构扁平化,多部门对于监管都有一定的权限,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管体系对于绿色债券发行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应该建立由某一主要机构主导、多部门协调的体系,防止各机构相互推卸责任,降低监管效率。

二、完善绿色债券发行的对策

(一)完善绿色债券发行监管的法律和规范

1、明确发展绿色债券的立法理念。目前,我国在国家发展的层面明确指出了绿色金融体系的决定性地位,而在绿色金融衍生品中,绿色债券位于主体地位。G20杭州峰会明确指出了我国绿色债券市场的发展方向和主体地位,通过政府扶持支持绿色债券市场的发展,积极展开国际合作交流,进一步推动跨境绿色债券投资。尽管这些政策解决了绿色债券发展的一些障碍,减轻了未来的不确定性。但是,对于绿色债券相关规章制度有待完善,其中包括绿色债券界定标准的统一、绿色债券融资成本的降低、绿色债券第三方评估的探索、发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这些方面还没有严格的准则规范。我国正处于消费结构的转型阶段,消费带动经济发展的作用逐步显现,我们要突破阻碍消费模式转型的有关机制,并针对特殊领域推动制度不断改革创新,因此国务院对于绿色债券的立法理念应该落实到具体的章程和法律规范。

2、多部门联合确立审批和发行流程。针对国内金融体系的改革与发展,绿色债券首先在商业银行中发行,再逐步吸引国内投资者加入绿色债券市场。债券市场发行与交易过程中存在多个不同部门的监管,但却没有相关制度落实监管,这是推动绿色债券发行首要落实的问题。对于不同环节,监管机构要出台相关的制度予以规范,促进债券市场快速发展。中国人民银行需要审批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明确发行人所发行债券规定的内容。例如,是否一次性的足额发行或者规定期限内分期发行等问题。分析西方发达国家绿色债券的发展状态,我国政府对绿色债券市场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绿色债券市场如果想长期可持续发展,地方政府必须起到主导作用。

3、企业加强内部绿色审计制度建设。绿色债券作为新兴金融衍生品,对产业技术的标准有较高要求,金融机构应该侧重对绿色产业的研究,纵向深入研究绿色债券,相关业务人员在绿色项目的合理评估和风险管理强化方面加强学习,完善业务层面的不足。创新性绿色金融产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要多样化设计产品结构,并提高金融机构的专业素养。因此,建议企业先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一定程度上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对绿色审计过程中强调独立性对审计的重要性,注册会计师需要具有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保证绿色审计的业务质量。

(二)制定统一规范的绿色债券标准和认证体系

1、统一绿色项目界定范畴。绿色金融产品不同于其他金融产品,主要区别是通过什么渠道募集资金。如果对于“绿色”定义不明确,金融机构在操作过程中会降低效率,难以促进创新性绿色金融产品发行。例如,绿色债券根据监管主体和发行方不同,分为金融、企业、公司等多个品种的绿色债券,监管机构对于各品种的绿色债券对应的绿色项目界定尚未达成一致标准,这对于如何选择项目容易出现分歧,不利于提升绿色债券发行效率。针对不同种类的绿色金融衍生品,对绿色项目的界定不应一概而论,而应按照交易架构和监管环境来进行有效分类,应依据绿色金融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定期调整,保证绿色债券稳定发展。

2、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制度。创新型绿色金融产品的交易结构十分复杂,因此要重视产品风险评估。为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应加强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金融机构必须对披露事项做出明文规定,定期对企业信息披露,把绿色金融产品的产品类型、投资项方向、募集资金用途和资金的来源等事项公开披露,一定程度上保证投资者规避投资风险。

金融机构和债券发行方首先遵守债券信息披露相关的基本规范,并且按照《绿色债券原则》和绿色债券政策的相关原则对下列事项进行披露,包括对绿色项目募集资金的使用状况、实施情况,绿色项目创造的经济效益。明确债券发行的多重披露,发行人需要评估绿色债券的环境效益,并完整地公布披露内容;同时,发行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第三方测算的环境效益,披露经过认证的环境效益,这就是发行方披露和第三方审核相结合的全面披露模式。

3、鼓励发展本土绿色认证机构。目前,我国已具有绿色债券第三方的认证机构,可以基本满足企业发行债券审核,并取得一定成功,但我国绿色债券认证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亟须完善。首先,中国绿色债券的发展起步晚,国际认证机构由于具备充足的经验和专业化服务,占据了债券认证的主要市场,因此我国认证机构需要向国际认证机构学习,汲取经验,优化服务,提高创新意识。其次,由于认证机构采用不同的绿色债券评估体系,不同机构对于评估方面有不同侧重点,一些强调GBP的核心要求,有的侧重于绿色程度的评估。再次,每家认证机构采用不同的评估体系,有的采用国际认证业务标准方法,有的则主要采用材料审读和管理人员交流相结合的方式。最后,不同认证机构依据的评估标准不一致,有的按照国内生产总值评估,有的更注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政策性文件。第三方认证机构往往要求我国发行绿色债券的企业遵守国际标准,导致一些企业和商业银行尚且无法发行绿色债券,因此建立本土优秀的绿色认证机构可以促进我国绿色债券合理、健康发展。

(三)政府及相关机构出台有效的激励政策

1、从资金和财税政策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我国创新性绿色金融产品的应用和推广需得到市场认可。政府部门可以成立为企业担保的专项资金,为创新型绿色产品保驾护航,政府部门也可以减免机构按照投资者利息收入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从有效的财税政策上引导机构投资者对绿色金融衍生品的投资。此外,政府部门可以加强对创新性绿色金融产品的宣传,使更多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积极参与。政府可以建立绿色产业基金、简化审核程序、提供信用担保,这些举措可以并激发金融机构对绿色业务的参与度。政府引导层面上,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可以与金融机构成立的专项基金相结合,来合理分配绿色债券的募集资金,进而扶持本土绿色产业。在政策激励方面,可以降低金融机构对绿色债券提供贷款的风险比例,尝试购买国债的免税政策,吸引尚在观望期的绿色债券投资者。在简化审批流程层面上,可以将现使用的绿色金融债券发行改为并行审批制度,缩短审批时间,提高我国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

2、拓宽绿色债券的担保渠道。对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准入口槛予以明确规定,并规范认证工作。目前,国内侧重于发行主体和发行债券的信用评级,而在国际绿色债券市场存在专业的机构对绿色债券的发行进行认证等方面工作。绿色债券不同于普通债券,绿色债券一般是推动国家绿色产业发展形成的,因此绿色债券的发行不仅要对发行人和发行债券予以信用评级和聘请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认证评估,而且要求第三方担保机构出具专业的认证资格证书。随着国内绿色债券市场不断发展,第三方绿色债券担保机构基础的准入要求必须是具备相应的绿色债券研究能力,能够规范绿色债券市场健康发展。债券发行之前,第三方担保机构担保发行债券,而债券效益评估等方面工作不能直接开展,要在绿色债券发行审核通过后落实到位。

3、适当放宽发行行业准入要求。促进创新性绿色金融产品发展,亟须扩大市场主体。目前,金融机构受限于《公司法》等上位法的法律限制,绿色金融机构准入机制过于严格。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实际操作中也会依据部门内控制度提出更高要求,这会造成不能符合准入要求的绿色企业无法准时发行绿色金融衍生品,导致创新性绿色金融产品的推广受到限制。建议监管机构如政府监管部门和一些第三方评级机构适当放宽准入要求,也可以在现行的评级体系中融入绿色元素作为替代品,政策上给予绿色债券发行适当倾斜的同时,将创新型绿色金融产品的评级体系合理完善,让更多发行主体融入金融市场,使金融市场的投资主体更加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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