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经营中法律问题探究

2023-03-08 15:09刘嘉慧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3年5期
关键词:商号分店总部

□文/刘嘉慧

(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河南·郑州)

[提要] 连锁经营是一种商业扩张模式,具有成本低、规模大的特点,在短时间就在世界各国得到飞速的发展,其生命力之强,被称作最有活力的经营模式。我国自从引入连锁经营模式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商业领域得到了高速发展。本文从连锁经营概念、经营类型、经营特征等方面入手,对连锁经营法律特点进行简单分析,对连锁经营权、连锁经营法学理论、连锁经营特殊法律问题等进行分析,通过理论知识的研究,经验的积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对连锁经营相关法制不断健全,对连锁经营的各项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化管理,仅供参考。

前言

连锁经营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商业经营模式的革命,连锁经营就是将工业大生产原理用于流通领域,实现大规模的效益,也成为最具获利能力的经营方式。发展到如今,连锁经营已有百年历史,风险低、成本低、占领市场速度快,可以通过提供统一的产品、服务模式,取得最大的利益,例如“肯德基”“星巴克”“美国加州牛肉面”等名牌,都是通过连锁经营模式,在全世界取得了极高的经济效益。通过法律角度分析,连锁经营是将知识产权许可(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技术等)和转让经营模式结合在一起的法律制度,以连锁经营模式不断扩大营销体系,为经营权人提供稳定营销渠道。受许方在符合许可方经营资格、能力等要求后,双方保持既独立又浑然一体的合作方式。建立严密的法律保障机制,使连锁经营的每个环节都在法律保障下。虽然连锁经营也有一定风险存在,有些企业不具备连锁经营条件,盲目扩张,设计圈套方式扩张连锁,对连锁经营市场秩序受到干扰,对受许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鉴于此,连锁经营在我国的发展,要拓宽发展思路,积极研究相关法律问题,才能实现商业改革和现代化流通的有机结合,确保连锁经营得到法律保障。

一、连锁经营概述

(一)连锁经营概念。连锁经营经过百年发展,其经营类型、经营形式也表现出多样性的特点,不同角度定义连锁经营。例如,从立法角度分析,可将连锁经营定义为法定定义、学理定义。其中,法定定义是指立法者努力对连锁经营进行科学的界定,各国对连锁经营都有相应规定,连锁销售以得到特定利益引诱实现商品的再销售。按法律政令规定标准,受许者购买商品,提供交易费,实现商品的交易。法国对连锁经营定义为商业企业至少有5个以上商店,采用相同的经营模式,可定义为连锁店。而美国未对连锁经营有法定定义,在《特许经营投资法》中提出两个人或多个人口头或书面达成协议,按协议使特许人与受许者之间形成紧密的市场计划,在满足知识产权许可下从事的营业活动。我国在1997年也颁布《连锁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其中将连锁店定义为经营同类商品,同类商号的分店,由总部统一管理,统一采购、授予特许权等不同的管理方式,实现经营组织的规模化,实现经济收益最大化。连锁经营学理定义是指流通领域中,同行业店选择同一进货方式,连接特许权,开展标准化服务、经营和管理,享受同一规模效益的组织形式。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将连锁经营定义为通过一定形式将联合体组合,整体规划,完成专业化分工,开展集中化管理,实现商业活动的简单化,取得最大经济效益。对以上几种定义分析发现,不同定义有合理处,也有不合理之处,其中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定义更合适,连锁经营活动适用范围为基础,对连锁经营属性进行分析,对其本质进行揭示,以此对其概述进行准确的界定,更为科学。

(二)连锁经营类型。连锁经营理论、实践经验已日益成熟,我国在1997年发布《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明确规定了连锁经营类型,主要有正规连锁、自由连锁和特许连锁几种形式,具体分析如下:

1、正规连锁形式。不同国家对正规连锁有着不同的称呼,美国称作联号商店、直营连锁等,对正规连锁定义单一资本经营11家以上商店的形态;欧洲作一体型零售集团、多支店商店,定义为有多分店商场,至少有5个以上销售店,直接由生产者进货或加工生产,选择相同经营形式;我国将其定义为直营连锁。通过对不同国家对正规连锁的定义分析发现,正规连锁特征是实现经营权、所有权集中、统一,连锁分店归同一公司或个人所有,总部对分店有所有权、经营权,分店不具备法人资格,店内所有人员招聘、采购、会计及经营方针等内容都要按总部指令,开展标准化管理,店内所有产品品种、价格、服务等均与总部要求一致。

2、自由连锁形式。不同国家按商业惯例把自由连锁定义为自愿连锁、任意连锁。我国对自由连锁定义为每家连锁店均属于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在总部指导下共同经营。自由连锁是对特定商品,联合小零售商自愿形成的商业联盟,连锁分店有独立经营权,在人事、财务方面独立自主,自负盈亏,但要遵守总部相关协议,统一进货,经营符合总部制定的战略。

3、特许连锁形式。不同国家对特许经营有着不同的定义,一般指合同连锁、加盟连锁,加盟者按销售额或毛利,按一定比例,对特许者支付报酬,双方保持持续关系。我国在2007年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定义,拥有注册商标、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企业,通过合理方式将其资源向其他经营者提供许可,受许者按合同规定开展经营,对特许人支付费用。三种连锁形式相比,特许连锁的总部和加盟店处于互相独立的状态,其人事、财务等方面均有自主权,经营上接受总部指导。双方以特许合理方式连接,总店提供信息资源使用权,受许者对应支付报酬。

二、连锁经营法律特征

对连锁经营不同定义、类型分析归纳,得出连锁经营的法律特征,具体如下:

(一)法律基础为连锁经营权。以公司连锁店为基础,经营商品、服务由总部集中管理,对零售企业进行组织化管理。总部、分店间,分店之间存在法律关系,由总部管理实现调整、约束。连锁分店原本并不具备连锁经营权,是通过一定方式获取。在不具备连锁经营资格时,不能随意开展相关业务。连锁分店在获取连锁经营权后,才具备经营资格,可见连锁经营权是经营资格的唯一标准。这种经营资格与民事能力有明显差异,是以盈利为目标开展的活动,能否获得授权,也是实现市场准入的基础。连锁经营权是连锁经营法律中重要的内容。

(二)授予经营权是核心内容。连锁经营核心内容是授予经营权,在正规、自由或特许连锁经营中,都要由总部提供产品、服务等授权,其中正规连锁与另外两种形式差异较大,直属分店经营权视作被授权,分店是总部的商业扩张。连锁经营许可衍生的还有场地租赁、培训、监督管理等法律关系,不能将连锁经营核心和知识产权许可等同,核心是连锁经营权授予。

(三)外部特征。连锁经营形式上,总部授权后,分店经营,统一内在要求、外在特征。分店按总部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总部通过连锁体系,对分店商业活动监督管理,以此确保商品、服务的质量标准。外部特征对于总部、分店也有重要的作用。

(四)授权关系。无论何种连锁类型,总部对分店都有附加条件,不同形式附加条件存在差别。例如:正规连锁,总部和分店,管理决策权集中在总分,分店不具备法人资格;自由连锁,分店拥有独立主体,零售商由总部统一进货,视作附加条件;特许连锁附加条件明显,特许经营有偿,分店支付特许经营费为代价。

三、连锁经营法律关系

连锁经营法律关系相关理论较少,其中对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研究相对较多,以下从特许经营角度分析连锁经营法律关系。特许经营法律关系客体是特许人对受许方转让无形资产、部分有形资产。总部法律用语对连锁经营权人进行规范管理,分店法律用语对受许方进行规范,双方无明确说明下,分店经营权是连锁经营持有权。总部和分店是连锁经营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一方为经营权权利人,另一方为受许方,双方互惠互利,具有互相依存的关系。法律关系客体建立在对事物支配基础上,无客体就不能形成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体系要区分权利内容和作用,对经营权利内容了解后,才能了解到权利客体这一本质问题。总部与分店间的纽带是连锁合同,通过合同或协议的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四、连锁经营特殊法律问题

连锁经营的知识产权具有重要地位,是经营权人发展的基础和保障,也是受许方快速进行商品流通和服务,规避风险的方法。连锁经营借助商标,在消费者中传播,维持经营主体利益,特定商标许可一般会约定双方商标许可权利、义务,如商标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商标保护义务、商品或服务品质监督义务、商标许可合同备案义务、符合《商标法》规定范围的许可义务。受许方在得到商标授权后,要经营权人维护商标信誉,为分店提供必要支持与帮助。每项权利背后都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受许方得到商标使用权时还要受到限制,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经营活动中,使用被授权商标,无许可不得使用商标;受许方在连锁业务范围内对商标使用,不能用于其他无关商品或服务。商标按经营权人经营手册要求使用,符合手册中的标准和要求。未得到经营权人同意时,不能用于企业名称或商品使用,对侵权诉讼中要配合经营权人调查、诉讼,收集证据。

(一)商号权的问题。商号主要是指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进行登记注册时用以表示自己营业名称的一部分,是工厂、商店、公司、集团等企业的特定标志和名称,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商号权又称商事名称权,是指商人对其商号所拥有的权利,包括商号使用权以及商号专用权。我国商标、商号分别立法,而商标权、商号权存在冲突现象,分析其中主要冲突是商标商号化使用、商号商标化使用。经营实践中要将商号、商标进行一体化管理,才能对商号权、商标权进行有效的保护。

(二)专利权的问题。专利是产品包装或产品本身的发明创造,经营权人与受许方签订协议,专利技术被受许方了解,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技术不受他人侵害,注意专利权保护问题。例如:协议中有专利期限小于专利权有效期限;地域限制在专利权保护范围内;专利权归属在协议中规定。

(三)著作权的问题。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人)是指依照著作权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者在通常语境下指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侧重于身份,但作者并非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法律意义上的作者是依照著作权法规定可以享有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主要在经营中的文件、资料中存在,有合同、手册、宣传资料,也有书面、口头、电子媒体内容。著作权要注意店面设计符合作品要求,独创性店面设计侵权行为认定。在合同、手册中,合同原则性条款中,都要注意对著作权许可使用、保护的规定。

(四)商业秘密的问题。商业秘密代表经营权人技术内核,也是受许方想得到的苛刻的关键信息。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其最大的价值。通过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五)限制竞争行为。特许人通过协议对受许者经营活动进行限制,其主要表现形式有购买限制、价格限制、搭售限制、竞争业务限制。

总之,连锁经营的健康发展与完善的法律法规有着密切的关系,只有加强对连锁经营法律体系建设,对法制环境不断完善,才能对连锁经营法律规制不断完善。例如:加强专项立法,对现行法规修改和补充、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营造法律环境。通过对市场秩序的规范管理,才能促进连锁经营产业的飞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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