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待履行合同解除权的适用边界
——基于广东省内126份判决的分析

2023-03-21 23:17:04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罗林
区域治理 2023年6期
关键词:效力管理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罗林

一、问题的提出

长期以来,《企业破产法》第18条适用过程中产生的待履行合同解除权的边界问题层出不穷,且随着待履行合同的类型增多而复杂程度不断加深。企业通过破产实现退出交易市场时,此时未履行完毕的合同难以受到《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则的保护,合同相对人则必须置身破产程序之中来寻求债权的履行,破产管理人根据第18条的赋权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其出发点基于实现企业破产财产的维持。破产管理人受限于其所处的利益立场,理性视角下其会选择对破产人有利的合同继续履行,而对于债务人有利的合同往往会选择解除。因此,处于被动接受一方的合同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难以保障,这就要求必须对破产管理人享有的待履行合同解除权进行有效限制,其中应对限制的正当性、解除权的一般适用标准进行明确,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体系周延的理论解释。

破产管理人对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选择具备很高的自由度,不需经法院或者债权人大会实质审查通过,其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意思表达方式。若破产管理人选择解除合同后,合同相对方只得援用《企业破产法》第53条的规定,以解除后发生的损害赔偿进行债权申报,而不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中的违约责任部分,因为作为特别法的《破产法》中规定的解除权优位于作为一般法的《民法典》中的解除权。……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效力管理
枣前期管理再好,后期管不好,前功尽弃
今日农业(2022年15期)2022-09-20 06:56:20
债权让与效力探究
加强土木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
如何加强土木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研究
论违法建筑转让合同的效力
“这下管理创新了!等7则
杂文月刊(2016年1期)2016-02-11 10:35:51
人本管理在我国国企中的应用
现代企业(2015年8期)2015-02-28 18:54:47
薄轨枕的效力得到证实
管理的另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