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关于通知义务的有关问题

2023-03-21 23:47张振安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23年22期
关键词:买卖双方交货卖方

文/张振安 编辑/韩英彤

通过对Incoterms®2020的逐条解读,我们应深入理解各贸易术语下通知义务的细微变化及其对实际贸易操作的影响,完善销售合同通知条款的约定,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开展。

为了便于当事人协商国际贸易合同的有关条款,降低误解和减少风险,明确各方责任,国际商会制定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主要明确以下内容: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货物的交付地点、货物风险转移、费用的分担方式。

自1936年国际商会出台第一版的国际贸易术语,再到《2020年国际贸易属于解释通则》(以下简称“Incoterms®2020”)生效,《国际贸易属于解释通则》经过了8次修订,其中有些术语由于很少使用而删除,有些术语的缩写形式有了变化,有些术语的规定出现了调整等,以适应国际贸易和国际运输发展的需要,不过各版本的《国际贸易属于解释通则》均有效,当事人可以选择相应的适用版本。

整体而言,Incoterms®2020延续了Incoterms®2010的体系和框架,即按照运输方式的不同,将11种贸易术语分为适用水上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和可适用任何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两类。适用水上(海运及内河)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有4种,主要为船边交货(FAS)、船上交货(FOB)、成本加运费(CFR)、成本、保险加运费(CIF);适用任意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则有7种,分别系工厂交货(EXW)、货交承运人(FCA)、运费付至(CPT)、运费和保险费付至(CIP)、目的地交货(DAP)、目的地卸货后交货(DPU)、完税后交货(DDP)。Incoterms®2020在Incoterms®2010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调整,主要修改内容:删除了DAT,增加了DPU;明确了CIP术语保险险别;补充了FCA术语情况下买方背书卖方取得有装船提单以及相应的费用承担;卖方自行运输方式;运输的安保要求等主要内容。

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买卖双方相互之间的及时以及充分通知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沟通不畅可能会由于没有通知或者未及时通知导致另一方造成不必要麻烦或者损失。因此,笔者旨在结合Incoterms®2020对买卖双方通知义务的规定,总结和分析国际贸易中较容易被忽视的通知义务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Incoterms®新增安保责任对于通知义务的影响

在以往的实践中,安全措施往往是交易各方的隐性议程,但如今,这些措施被载入术语正文,要求提供更高程度的透明度和责任感。Incoterms®2010仅在各规则的A2/B2及A10/B10中简单提及了安保要求。Incoterms®2020将与之相关的安保要求明确规定在了各个术语的A4“运输合同”及A7“出口清关”中,因安保要求增加的成本,也在A9/B9费用划分条款中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在运输安全方面,对集装箱进行强制性检查等要求越来越普遍,这类要求增加了运输成本。在2020年的版本中,特别是在FCA条款下,对如何遵守运输安全和安保要求提出了更明确的指导。根据A4和B4条款的规定,卖方和买方需要确保他们遵守所有适用运输相关的安全要求,并且在交货过程中,提供任何与运输相关安全要求的信息。买方在通知卖方时,除了提供承运人的名字、交货时间和地点外,还必须达到包括运输模式和任何相关的安全要求。这确保了所有相关的安全措施都得到了妥善处理,减少了交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

Incoterms® 2020术语对买卖双方通知义务的规定和区别

Incoterms®2020术语对买卖双方通知义务的规定

EXW、DAP、DPU、DDP四个术语均规定: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为买方提取货物所需的任何通知;买方无论何时根据约定,当买方有权决定约定期限内的时间及/或指定目的地的提货点时,买方必须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CPT、CIP、CFR和CIF这四个术语均规定: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已按照A2完成交货的通知,必须向买方发出任何所需通知以便买方收取货物;无论何时根据约定,当买方有权决定发货时间及/或指定目的地的收货点时,买方必须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FCA、FAS、FOB这三个术语就卖方的通知义务均规定:卖方必须就其已按照A2完成交货或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货的情况给予买方充分通知。这三个术语就卖方的通知义务规定略有不同,FAS和FOB的规定相同,而FCA买方的通知义务规定比较多,具体如下:FCA买方必须通知卖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的名称,该通知应留出充分时间,以便卖方能按照A2完成交货;在约定交货期限内所选择的由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收取货物的时间(如有);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使用的运输方式,包括任何与运输有关的安全要求以及在指定交货地的收货点。

FAS和FOB术语规定,买方必须就任何运输相关的安全要求、船舶名称、装货点以及约定期限内所选择的交货时间(如有)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Incoterms®2020规则关于术语的通知义务的主要区别

EXW、DAP、DPU、DDP和CPT、CIP、CFR和CIF均规定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为买方便于提货所需的任何通知,当买方有权决定约定期限内的时间及/或指定目的地的提货点时,买方必须给予卖方充分通知,强调通知应当充分,一次买卖双方规定的通知义务的要求不完全一样,也就是应明确卖方的通知义务和买方的充分通知义务。

FCA、FAS、FOB规定买双方的通知义务均为充分通知,并且约定了FAS和FOB术语情况下,卖方就其完成交货或未完成交货(承运人未提货)的充分通知义务。FCA术语则应当通知承运人(或其他人)的名称、收取货物的时间(如有)、运输方式(包括安全要求)以及收货点的充分通知义务。

买方未发出通知导致货物风险转移的变化及额外费用的承担问题

在EXW术语和D组术语下,卖方通过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履行交货义务,并且风险转移给了买方。

同样在C组术语下,卖方可以在没有买方参与的情况下通过将货物交给卖方自己指定的承运人或装上船履行交货义务,并且风险转移给了买方。

但是,F组术语卖方需要买方的适当配合,也就是买方必须就任何运输相关的安全要求、船舶名称(FCA术语时承运人或者第三人)、装货点以及约定期限内所选择的交货时间(如有)给予卖方充分通知。只有这样卖方才能履行交货义务,并且风险才能转移给买方。

因此,所有术语均规定,如果买方有责任确定在规定期限内交付货物的时间或具体的交付或收货地点时,买方就有了充分通知的义务,同时F组术语由于买方负责租船,因此该组术语补充规定买方还应当履行买方所租船舶名称(FCA术语时承运人或者第三人)以及货物运输的安全要求等充分通知义务,如果买方未按B10的要求发出通知,卖方就无法交付合同项下的货物。因此,买方不履行该通知义务将可能导致风险提前转移,也就是买方未按照B10通知将导致风险“从约定的交货日期或约定交货期限届满时”转移给买方,而不是从交货时转移给买方,术语特别强调的是风险的转移以相应的货物特定化为合同项下的货物为前提条件。所谓货物的特定化,也就是将货物由种类物变成特定物,通常是指在货物的包装上刷喷头,打上标识,与其他同类货物能清楚地分开,向买方发出通知该批货物属于合同项下货物。因此,如果货物仍为种类物时,在特定化之前,货物风险不能在交货之前转移买方。

与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转移情况一样,所有术语均规定卖方和买方之间的费用划分发生在交货点(EXW术语和D组术语实际交货给买方,F组术语和C组术语装上船或者交给承运人),卖方承担交货义务之前发生的所有费用,买方承担后续的任何费用,同时B9条款规定,如果货物已经明确“特定化”为合同项下的货物时,如果买方未提货或未向卖方发出充分通知而产生了额外费用时,买方承担由此造成卖方产生的额外费用。

国际贸易合同需要明确买卖双方的通知事项及不通知的不利后果

尽管Incoterms®2020要求买卖双方及时履行通知或者充分通知的义务,但是并没有规定未发出此类通知的后果,如果买卖双方没有根据合同约定的术语履行通知义务时,除了规定了风险转移的变化以及额外费用的承担问题,当事人还需要考虑未通知一方可能构成违约甚至根本性违约,因此可能需要根据销售合同适用的准据法对这种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所有术语并没有规定“充分通知”的内涵,由于通知的内容因合同的不同约定有所不同,因此,就需要买卖双方基于约定的术语完善合同有关通知条款,例如,发出通知的时间以及未(未及时)通知导致的不利后果等,明确双方的通知义务,避免由于约定不清或者约定不明,导致双方对由于一方未履行或者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导致根据约定的术语进行解释时存在争议产生纠纷。

例如,在FOB术语情况下,买方负责备货,卖方负责租船,由于合同签订之后货物市场价格的上涨,卖方不履行交货义务,在买方诉卖方由于未交货构成根本性违约而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案件中,被告答辩认为被告已经备好货,但由于买方没有租船或者订舱导致被告无法履行交货义务,尽管FOB术语均规定了买方和卖方的“充分通知”义务,但由于原告和被告均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导致买方应该胜诉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未履行租船订舱的通知义务,导致到底是买方违约还是卖方违约的认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原告由于其履行合同也存在可能的违约情形导致最终和解以解决双方的纠纷。因此,在FOB术语情况下,就要约定买方的备货时间以及通知货物备妥的预计时间以及卖方的租船订舱时间以及船舶预计到达港口的装货时间,并明确通知时间以及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另一方可以延期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利以及相应的解除合同的后果等。

同样可能出现未通知导致另一方损失的情况下,在CFR或者CPT术语情况下,如果合同未约定卖方有关装船的通知义务,包括装船时间、船名、船旗国等内容,卖方未及时发出通知,可能会在买方投保之前船舶已经由于海上风险导致货损货差,甚至发生沉船事故,导致买方未及时办理保险手续或者无法办理保险手续产生争议或者纠纷等问题。

综上,Incoterms®2020规定了买卖双方通知义务,无论是在传统的贸易模式下,还是在当下数字化和全球化的商业环境中,通知义务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知作为贸易双方合作的桥梁,是风险管理和成本控制环节的关键抓手。通过对Incoterms®2020的逐条解读,我们得以深入理解各贸易术语下通知义务的细微变化及其对实际贸易操作的影响,同时应完善销售合同通知条款的约定,就发出通知的时间、通知的内容、未通知的不利后果等进行明确约定,以便于双方明确各自的义务及未履行的不利后果,履行各自合同项下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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