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书文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北京 100741)
2022 年5 月15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修订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简称 《立案追诉标准(二)》)正式实施。《立案追诉标准(二)》的修订与实施,对于进一步明确新时期公安司法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规范依据、依法准确追诉经济犯罪活动、积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切实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力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本文拟结合经侦工作实践,围绕其修改背景和基本原则等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抛砖引玉,求教于方家。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最早是2001年4 月18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实施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作为依照刑事法律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导性规范文件,规定了77 种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提供了明确而统一的实体法律适用标准和执法规范。
2008 年3 月5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共五条,主要内容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六)》关于证券、期货犯罪的最新规定,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内幕交易、泄露内部信息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等五种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进行了补充修改和细化完善,“为认定证券、期货犯罪罪与非罪的界限进一步提供了明确依据,有利于司法机关统一执法,有利于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从而有效打击证券、期货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