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义伟,邓新军
(1.南昌大学,江西 南昌 330031;2.江西警察学院,江西 南昌 330100)
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网络空间和在线平台激增,既实现了即时和全球交流,也为个人从事非法行为创造了新的机会,如网络欺凌、网络骚扰、诽谤等。网络环境的特点决定了个人可以保持匿名或采用不同的身份,降低了对自身行为的责任感。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的相互关联性能够迅速传播具有伤害性的信息、图片或视频,对目标个人或群体造成重大伤害。网络暴力发生的速度和规模使其成为风险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社会历史形态的变迁决定刑法制度的进化命运,全球风险社会与网络社会的交替交织孕育了当代刑法积极预防风险的时代任务。[1]网络暴力不断演变的性质给法律和监管框架带来了挑战,传统的法律和执法机制往往难以跟上快速变化的网络环境,在线平台和社交媒体网络在打击网络暴力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网络暴力”是网络技术风险与网下社会风险经由网络行为主体的交互行动而发生交叠,继而可能致使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受损的一系列网络失范行为。[2]由于网络空间的一定程度的匿名性和相对的不受约束性,导致个人在网上的行为更具有攻击性甚至具有暴力倾向。当人们不直接面对受害者时,可能就不会过于约束自身的行为,导致攻击性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