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市场助力企业低碳发展的路径、问题与对策

2023-05-10 13:49王怀明陈龙
中国市场 2023年10期

王怀明 陈龙

摘 要:低碳发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碳市场作为新兴的市场型环境规制,在促进企业低碳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文章首先介绍了碳市场的理论来源与形成发展,其次以此为背景分析了其助力企业低碳发展的路径与问题,最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文章的研究为如何更好地利用碳市场来推动企业低碳发展提供了思路,对试点碳市场与全国碳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碳市场;企业低碳发展;低碳技术

中图分类号:F27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23)10-0080-04

DOI:10.13939/j.cnki.zgsc.2023.10.080

1 引言

温室气体排放是20世纪中叶以来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气候变暖会使生态系统失衡,威胁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为了缓解气候变暖,多个国家和地区于1997年通过了《京都议定书》,规定2010年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5.2%。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虽然没有被强制要求承担减排义务,但始终致力于减排工作。2015年,我国在《巴黎协定》中承诺2030年单位GDP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2020年,我国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宣布2030年之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之前实现碳中和的“双碳”目标。

然而,我国作为能源大国,2020年我国碳排放占全球的30.7%,居世界首位;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为57%,远超西方国家,这给减排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仅依靠行政指令为主的命令型环境规制不足以完成减排承诺。为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低碳发展,我国政府引入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碳市场)这一市场型环境规制。那么,碳市场是如何引导企业低碳发展的?当年我国碳市场存在着法律保障不完善、交易规模和活跃度不够、碳价较低、企业碳资产管理能力不足等问题。那么,如何借鉴国际碳市场建设经验,更好地发挥碳市场的功能助力企业低碳发展?这些问题值得探讨与解答。

2 碳市场的理论来源与形成发展

碳市场作为新兴的市场型环境规制,其设计源于外部性理论和产权理论。根据外部性理论[1],环境作为典型的公共物品,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向大气排放了CO2但无须为此付出代价,产生了负外部性;如果企业进行环境治理,治理环境的收益由全社会共享而治理成本由企业自身承担,产生了正外部性。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在没有政策干预时,企业不会进行环境治理。科斯的产权理论[2]认为,市场失灵主要是由于产权不明确,如果产权是明晰的,则可以利用市场机制使外部成本内部化以解决外部性问题。碳市场是利用产权理论解决碳排放外部性的体现。《京都议定书》签订后,欧盟、美国、新西兰等国相继建立了碳市场。近些年来,我国也在积极开展碳市场相关工作。

2011年,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通知》,提出要逐步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2013年,深圳、北京、天津、上海、广东率先建立碳市场;2014年,湖北和重庆紧随其后启动了碳市场;2016年年底,福建碳市场也正式开市;2021年,全国碳市场(发电行业)开启线上交易。全国碳市场目前仅纳入了2162家发电企业,除发电行业不再参与试点碳市场外,其他行业仍在试点碳市场进行交易。我国的碳市场设计如下:首先,设定一定周期内的碳排放上限目标,对碳排放总量进行控制;其次,确定碳市场纳入的企业范围;再次,赋予纳入企业一定数量的碳配额即碳排放权,配额可以在碳市场进行交易;最后,履约周期结束时企业需要上缴与自身碳排放等量的碳配额。配额不足的企业需要购买配额弥补空缺,配额富余的企业可以出售配額或将配额结转至次年使用,未按时履约的企业会受到生态环境部门的处罚。

3 碳市场助力企业低碳发展的路径分析

3.1 促进企业低碳技术创新

碳市场将二氧化碳排放权商品化,企业向大气排放CO2必须拥有等量的碳配额。如果企业维持原有的生产技术,将会面临减产或者购买超额排放的碳配额两种选择,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生产成本,降低企业利润和竞争力[3]。如果企业进行节能工艺改造、研究碳捕捉与碳封存技术等,不仅可以提高其能源使用效率,树立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还可以降低既定产量下的碳排放,剩余配额可以在碳市场出售获益。例如,华新水泥在2014年由于碳配额缺口100多万吨,被迫花费3000万元购买碳配额以完成履约。次年,华新水泥通过自主研发的技术,将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处理加工成绿色环保的燃料代替煤炭,总体碳排放减少了10%左右,多余的碳配额出售获益高达900万元。在碳市场约束下,企业进行低碳技术创新的意愿和动机将大大增强。

3.2 优化企业能源结构

从直接排放来源来看,我国能源活动产生的碳排放占总量的90%左右,积极推动清洁能源的使用对企业低碳发展举足轻重。碳市场启动后,企业碳排放受到总量约束,排放量超过免费配额的部分需要为之付费,高碳能源使用的相对成本上升。另外,对于电力行业来说,我国为了鼓励燃气机组的使用,在配额结算清缴时,如果燃气机组核查的碳排放量高于免费配额,其只需上缴全部免费配额,无须对超额的部分进行付费。企业为了利润最大化,必然会减少高碳能源的使用,增加清洁能源以及零碳能源的使用[4]。广东能源集团在纳入碳市场之初,煤电占比81.97%,清洁能源仅占比18.03%;但到2020年,广东能源集团煤电仅占比68.4%,而清洁能源占比高达31.6%,大大减少了CO2排放量。碳市场倒逼企业减少煤炭的使用,增加天然气、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核能等绿色能源的使用,优化了能源结构。

3.3 提升企业低碳管理水平

碳市场强化了企业对碳管制的未来预期,有利于加强企业的低碳文化建设,将低碳理念贯穿于企业的战略制定、生产、营销各个环节,为客户提供低碳的产品与服务,提高企业的低碳竞争力[5]。另外,碳市场成立后,纳入的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制订碳排放监测计划、实施监测活动、编制年度碳排放报告,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其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作为配额清缴的依据。这有利于企业明确生产经营各环节的碳排放量,结合自身特征制定科学的减排行动方案,管理碳足迹。同时,碳市场促使企业成立专门的碳资产管理机构,确保企业在履约的前提下,优化碳資产管理,降低履约成本,盘活碳资产,达到碳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3.4 提高企业资源配置效率

碳市场遵循“谁排放,谁付费;谁减排,谁受益”的原则,市场交易使得资金从碳配额富余的企业流向碳配额缺口较大的企业。随着碳配额管控日益缩紧,碳价格逐步上升,高碳企业将负担更加沉重的生产成本,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逐步退出市场;而实现低碳转型的企业可以从碳市场获取高额收益,为绿色项目提供了资金。企业为了长期利益着想会优化资源配置,减少对高能耗、高排放量部门的投入,增加对高效率和清洁性部门的投入,使生产要素流向绿色低碳领域[6]。企业生产要素与低碳发展更加匹配,从而提高企业资源配置效率,形成企业低碳发展的良性循环。

4 碳市场助力企业低碳发展的问题分析

4.1 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

目前碳市场相关政策仅北京和深圳试点出台了地方人大立法,天津试点只有地方规范性文件,其余试点均为地方政府规章。而全国碳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尚处于公开意见征求阶段。总体来看,我国碳市场法律保障仍不健全,约束力有限[7]。部分服务机构在利益驱使下帮助企业篡改碳排放数据,影响碳市场的正常运行。如辽宁省东煤测试为多家企业出具虚假的碳含量检测报告,扰乱了碳市场的公平秩序。另外,碳市场对未按时履约的企业处罚力度较轻,处罚措施主要包括罚款、限期整改、纳入信用体系、不享受优惠政策等。例如,全国碳市场的违约处罚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3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于欠缴部分核减次年碳配额。这导致部分企业履约不如罚款的现象,降低了企业主动减排的动力。

4.2 交易规模与活跃度不够

我国试点碳市场早在2013年就已启动,截至2021年年底,八个试点累计成交量27622万吨,成交量最多的年份仅4888万吨,整体规模比较有限。从各个试点单独来看(如图1所示),广东和湖北试点成交量较多,最多的年份成交量分别为2751万吨、1487万吨;天津与重庆试点的成交量甚少,最少的年份仅0.07万吨、13万吨。另外,天津与重庆试点部分年份存在交易的天数不足10天,市场异常冷清。全国碳市场于2021年7月16日开启线上交易,截至年底线上成交量为17899万吨,换手率约为3%,交易量集中在履约期。欧盟碳市场作为目前全球最完善的碳市场,2021年成交量达1221400万吨,换手率高达417%。从交易规模和市场活跃度来看,我国碳市场与欧盟碳市场都有较大差距[8]。市场规模小、活跃度不足会导致富余碳配额没有需求,减少企业低碳发展的获益空间。

4.3 碳配额价格水平总体偏低

图2展示了我国试点碳市场2014—2021年日均成交价格变化趋势。从各个试点来看,北京试点碳价基本保持在50元/吨以上,其余试点多在10~40元/吨波动;重庆试点碳价在2017—2019年跌破10元/吨,部分交易日仅1~2元/吨,价格低迷。全国碳市场从开市到2021年年底,碳价均在40~60元/吨浮动,首日收盘价51.23元/吨,年底收盘价54.22元/吨(约合7.5欧元/吨),价格目前也远低于西方国家。根据路孚特《2021碳市场回顾》可知,在过去五年,欧盟、新西兰、北美西部气候倡议碳配额均价分别为54欧元/吨、30欧元/吨、20欧元/吨。英国碳市场从2021年5月开始交易,均价65欧元/吨。我国碳市场配额价格总体较低,对企业形成的成本约束不足,企业低碳发展的潜在收益也较低[9]。此时,企业更倾向于购买碳配额以实现履约而非寻求低碳发展。

4.4 企业对碳市场的认识与管理不足

目前我国碳市场还处于摸索期,一些企业对碳市场的认知并不清晰,认为参与碳市场并完成履约等同于环保达标,把“碳”更多地视为企业的负担而非资产,观念上不重视碳资产管理体系的构建,对具体的政策也不熟悉[10]。另外,尽管很多企业已经加入了碳市场,但是一些企业机构设置滞后,仍未设立碳资产管理部门;一些企业虽然设置了相关机构,但缺乏碳资产管理的专业人员与相关经验,碳资产管理工作浮于表面,更多关注的是碳市场行情变动,整理并撰写年度碳核查报告,缺少对碳资产长期的规划。同时,相关企业碳成本核算体系不完善,无法根据碳成本的核算情况对生产经营进行有效调整,不利于企业低碳战略的有效实施。

5 对策建议

5.1 加强碳市场法律体系建设,完善监管机制

现阶段我国碳市场法律体系仍不健全,政府应加快推进试点碳市场与全国碳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完善碳排放总量控制、碳配额分配、碳排放年度报告与核查等制度,健全企业碳排放报告指南等细则,明确第三方核查机构资质认定与流程规范,为碳市场的良好运行提供法律支撑。另外,借鉴欧盟、美国碳市场的监管经验,建立统一的碳市场监管体系,完善监管体系下各职能部门的协调与分工。加强对企业碳排放报告的核查力度,确保企业碳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对未按时履约的企业根据碳市场参与度和企业规模进行分级处罚,将企业的减排情况和未按时履约企业的惩罚情况进行披露。

5.2 扩大碳市场覆盖范围,丰富交易产品

目前试点碳市场主要覆盖了八个重点能耗行业,而全国碳市场仅覆盖了发电行业。全国碳市场应逐步纳入其他七个重点能耗行业,试点碳市场应探索将建筑、交通、餐饮等高耗能非工业行业纳入其中,这有利于增加碳市场中配额的需求方,扩大碳市场的交易规模。同时,逐步引入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参与到碳市场,进一步拓宽碳市场的参与主体,降低交易费用与信息不对称,提升碳市场的活力。另外,我国碳市场主要以碳配额交易为主,产品结构单一,难以适应企业规避风险的需要。政府应逐步引入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机制,建立多元化的碳金融产品,逐步发展碳远期、碳债券、碳期权、碳基金等,有序推进碳期货交易,解决碳市场规模小、不活跃的问题,同时注重市场的风险控制。

5.3 完善碳配额分配机制,维持合理碳价

我国碳市场配额分配比较宽松,加之现行的去产能政策,许多企业减少产量。因此企业分配的配额基本上可以满足自身排放,使得企业碳配额需求不高,价格处于较低水平。政府应坚持适度从紧的碳配额分配原则,并依据企业所处行业的宏微观形势、减排空间、成本轉嫁能力确定配额的分配。同时,建立市场稳定储备机制削减过剩配额。当碳市场上过剩配额超过某个限度时,由政府作为买方回购过剩配额并转入储备,防止碳价的持续低迷。另外,目前只有深圳、湖北、广东试点预留了3%的碳配额用于拍卖发放,其余试点和全国碳市场均为免费发放。政府应借鉴欧盟的成功经验,在碳市场有序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拍卖发放的比例,最终形成拍卖发放为主的分配机制,推动碳价合理上升,加强对企业的排放约束。

5.4 规范碳资产管理培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现阶段一些企业对碳市场相关政策还不了解,碳资产管理水平不足。为了推动企业更好地参与碳市场,政府应定期组织碳资产管理培训,并鼓励企业参与,培养一批熟悉碳市场政策与管理碳资产的专业性人才。同时,要充实碳资产管理的培训内容,在碳市场基本交易规则的基础上,加入碳配额预算管理和核算管理的相关知识,有利于企业建立碳预算体系,规范碳成本核算工作,为企业制订低碳发展计划提供数据支撑。另外,企业应提高对碳市场的重视程度,积极参加碳资产管理的相关培训,健全碳资产管理制度,完善碳成本核算体系,根据最新情况及时对碳资产做出相应调整,盘活自身碳资产,服务于企业的低碳发展战略。

参考文献:

[1]PIGOU A C.The economics of welfare[J].Macmillan and co.ltd.,1920.

[2]COASE R H.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J].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60(3):1.

[3]胡珺,黄楠,沈洪涛.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可以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吗?——基于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自然实验[J].金融研究,2020(1):171-189.

[4]HICKS J R.The theory of wages[J].Macmillan & Co.Ltd,1932.

[5]李碧浩,陈波.企业低碳竞争力构建——基于碳风险与碳管理的研究[J].商业经济研究,2016(9):82-84.

[6]任胜钢,郑晶晶,刘东华,等.排污权交易机制是否提高了企业全要素生产率——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证据[J].中国工业经济,2019(5):5-23.

[7]王科,李思阳.中国碳市场回顾与展望(2022)[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4(2):33-42.

[8]王倩,高翠云.我国碳市场的流动性困境问题[J].财经科学,2017(9):108-120.

[9]李珊珊,罗良文.碳价格对中国区域碳生产率的潜在影响[J].经济评论,2020(2):36-51.

[10]宫振.全国碳市场背景下的重点排放企业碳资产管理工作[J].现代商贸工业,2021,42(8):87-88.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9YJA630077)。

[作者简介]王怀明(1963—),男,南京农业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导,江苏省审计学会常务理事,研究方向:绿色金融、企业经济;陈龙(1998—),男,南京农业大学金融学院硕士,研究方向:碳金融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