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科技监管的双重逻辑及其关系

2023-05-30 08:54崔郁萌
海南金融 2023年4期
关键词:金融科技

崔郁萌

摘   要:金融科技监管逻辑可以区分为行政逻辑和技术逻辑。金融科技监管的行政逻辑突出中央—地方的科层制监管体制,依托机构监管模式将金融科技平台纳入常态化监管,并利用运动式监管降低应急性金融风险。金融科技监管的技术逻辑强调对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的普遍应用,并利用监管科技提升监管效能。金融科技监管的行政逻辑与技术逻辑虽然在权力分配和主要追求效果上存在差异,但二者在联系中相互作用,行政逻辑对技术逻辑具有矫正和引领作用,技术逻辑对行政逻辑具有促多元化和完善组织架构作用,二者通过相互作用形成双向互嵌,最终推动金融科技监管逻辑逐渐转向二元共治的复合型治理,稳步推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重塑与发展。

关键词:金融科技;监管科技;行政逻辑;技术逻辑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23.04.006

中图分类号:D91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23)04-0065-07

金融科技是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目的是利用现代科技成果改造或创新金融产品、经营模式、业务流程等,推动金融发展提质增效。随着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在金融业的广泛应用,金融与科技高度融合发展,以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为核心,以传统金融为基础的金融科技应运而生,正在逐渐深刻地改变着金融市场结构,并成为当今金融格局中具有突破性创新属性的新业态。本文将提炼和分析出金融科技监管的行政逻辑与技术逻辑,为理解金融科技监管提供一个基于底层逻辑的独特视角。

一、金融科技监管的行政逻辑

金融科技监管作为金融领域的行政监管,依托于纵向行政监管体制,通过中央—地方的科层制与机构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涵摄金融科技平台,利用运动式监管手段来降低应急性金融风险。

(一)中央—地方科层制金融科技监管体制

科层制具有专业化分工、等级制权威、依靠规章制度运行等特征。我国金融科技监管形成了以金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体系,中央由部级监管机构分业监管,地方受中央领导的科层制体制。

在中央层面,依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国务院成立国务院金融委员办公室整体统筹规划各部门工作任务,领导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数字货币监管;银保监会负责整治网络借贷、消费金融、互联网保险等工作;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以及互联网销售基金工作。

在地方层面,为加强中央与地方之间的金融协调工作,2020年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地方协调机制,各省建立其所在辖区的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加强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协作,在保证原有的部门职能稳定以及中央和地方关系不变的基础上注重协调、指导、监督等环节,在地方协调机制的积极配合下,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贯彻落实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政策,组织辖区金融监管工作。

(二)金融科技的机构监管模式

金融监管模式是一国对于金融监管机构以及金融监管法规的体制选择。我国采用机构监管模式(Institutional Regulatory Model),根据金融主体的性质来划分监管范围的一种分业监管模式。随着金融与科技的高度融合与发展,金融科技下的金融风险种类复杂程度远远高于传统金融。

从金融科技监管的主体来看,越来越多的金融科技公司趋于一体化,许多科技公司利用DNA(Data-Network-Activity)优势,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阿里巴巴。此类大型科技公司(BigTech)利用其特有的交易数据优势,通过发展金融服务业务,搭建以信息为基础的大数据金融网络。在数据和网络的共同推动下,阿里巴巴发展其原本不具有的金融服务项目,最终形成涉及各类金融业务的混合式模式:支付领域的支付宝、征信邻域的芝麻信用、网络信贷领域的蚂蚁小贷、保险领域的众安保险、银行领域的网商银行。混合模式的运作下,出现了不同服务行业风险错综复杂、交叉存在于单一金融公司内部的新型风险,即原本分散在不同金融企业的风险转化为大型科技公司内部不同业务部门的风险。

从金融科技监管的客体来看,金融科技的发展导致金融对网络的依赖性逐渐增强,金融交易活动中网络攻击的切入点增多,敏感数据的危险程度逐渐增强。2021年9月,SushiSwap社区的MISO密币交易平台遭遇软件供应链攻击,网络黑客劫持网络平台交易过程并盗取约300万美金的以太坊币,这说明了金融科技亟須配套监管治理。

(三)金融科技的运动式监管

运动式监管脱胎于运动式治理,运动式治理是指国家公权力主体针对突发性问题或长期难以根治的问题,采取集中的、权威性的高强度管理手段,进行有效解决的一种整治模式。据此,从主体上来看,其主要由具有权威性的国家机关主导,注重不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权责划分;从治理手段来看,相较于自律性手段,运动式监管更注重强制管理,可以在相关整治活动中利用其临时性、强制性的手段打破传统金融监管机制僵局,所以运动式监管是我国政府解决金融监管突发性或长期性金融问题的重要专项治理手段,其在筛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金融科技企业、精准打击金融领域的违法违规活动、在短期内维护金融互联网平台的安全和稳定以及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有着关键性的推动作用。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运动式监管自身也具有结果易反复性、被动性等不利特性,容易引发不良后果。

二、金融科技监管的技术逻辑

随着金融与科技相互渗透,传统的监管模式无法满足以科技主导的金融市场的需要,为此,我们应该以科技为驱动的监管思维契合金融科技的本质特征,迎接金融监管新挑战。

(一)金融科技监管中的新兴技术应用

相较于传统的互联网科技,金融科技应用范围更加广泛,包括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和云计算。

区块链是依靠共享数据库,构建一种分布式技术,具备去中心化、匿名化、不可篡改性等突出特征。随着以区块链为技术支撑的数字货币运用逐渐广泛,在此基础上搭建的数据环境具有深度安全性。

人工智能是一种以学习处理语言、理解自然语言、知识图谱等技术方法为基础,使机器产生类似人的知识反应的科学技术。人工智能采用深度结合人类智慧与机器人固有优势的方式,凭借机器远超出人类的工作速度与工作强度的特性,来解决人类不愿解决、不能解决的各种问题。将人工智能引入金融领域,通过机器收集、分析错综复杂的数据,以及处理信息库建立数据模型,有助于信息规制实现效果最大化。

大数据技术本质上是通过收集大批量数据,进而筛选出最佳信息的一种科学技术,具有速度极快、体量大、灵活性高等特点。大数据技术的收集、管理、处理信息的能力远远超出人类,其发展极大地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云计算在通常意义下可以理解为,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按照自己的时间空间需求,随时随地访问共享池的一种计算模式,它可以较为集中地分析、辨别数据的种类、结构。在这种模式下,将资源存储在共享池中并按照统一机制管理,且过程中的管理与分配机制对用户完全透明开放。通过云计算嵌入信息规制,金融机构只需投入很少的管理要素或与服务供应商进行极少的交互,就可依靠互联网技术从共享池中获得所需的数据资源,实现数据资源的实时共享。

金融科技依靠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科技手段,为金融科技进一步提升信息透明度,逐步实现金融监管的“事前预测、事中跟踪、事后保障”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推动金融监管机制的发展创造动力。

(二)监管科技(RegTech)重塑金融科技监管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最早提出监管科技的概念,将监管科技看作是金融科技的一个子集,认为它是监管过程中新型技术的一种适用手段,以实现更加有效的数据分析、风险识别以及金融监管等活动。现阶段虽然国际上对监管科技的定义没有定论,但可以看出,监管科技实际上是对改进金融监管呼声的一次有力回应,是通过运用高新技术手段来满足金融机构监管需求的一种新兴监管模式。

促进创新与保持平稳是监管科技的两大重要目标,是监管科技实现最大效能的重要出发点。2015年,FCA首次提出“监管沙盒”机制。监管沙盒机制是一种主动性监管机制,能够为金融科技公司提供一个自由实施创新实验的特定环境。監管沙盒选择构建一个真实的、相对安全的测试空间,监管机构可以从全局把控金融风险,预先判断风险、测试金融科技企业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降低创新者进入金融市场的成本,为金融技术创新者提供充足的融资渠道;监测金融市场中的新兴科技产品。监管沙盒模式不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降低金融监管市场的准入门槛,还能在维护现有金融监管市场稳定的基础上,更加尊重主体双方的真实意愿,并通过意思自治达成机制构建,使金融监管科技中实现创新与发展的平衡成为可能。目前,监管沙盒模式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同,澳大利亚、美国、新加坡等国已经将监管沙盒模式应用到实际监管工作中。“创新中心”监管模式也极具特色,其注重对金融机构的指导,让金融机构真正了解监管框架,理解金融监管的政策与法律法规,从根源上加速金融创新,目前很多国家已经实施运行“创新中心”模式,如新加坡、日本、英国等。

在对传统金融监管模式改造升级的过程中,监管机构应以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科技手段作为技术支撑,满足日新月异的金融监管市场需求,注意传统金融监管模式改造升级的系统性、科学性、合理性。对于金融监管的报告、建模、巡检等汇总性、程序性工作,采用大数据分析、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新兴互联网技术,加强监管主客体之间的数据交互,提早化、全程化了解金融市场信息,建立自动监管体系,实时获取监管相关信息,逐步实现金融监管的“事前预测、事中跟踪、事后保障”的系统性监管体系,以科技赋能,让金融监管提质增效。

三、金融科技监管行政逻辑与技术逻辑的关系

行政逻辑与技术逻辑间并非是完全对立的两种路径,两者思维逻辑既存在差异,又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金融科技监管的运行过程中,二者相互作用,最终推动金融科技监管逻辑逐渐转向二元共治路径。

(一)金融科技监管行政逻辑与技术逻辑的差异

1.行政逻辑强调监管集权,技术逻辑强调治理分权

第一,行政逻辑的集权思路。集权主义是为控制和降低统治风险,防止地方在人事与资源领域脱离中央控制的一种基本逻辑,其在金融科技监管领域有一定的体现,由于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和传统的“大政府、小社会”模式体系的双重作用,我国政府在金融科技监管治理中具有强大的一元化优势,在金融科技监管治理中处于主导地位。此外,金融科技监管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天然地具有强制性、单向性、以国家公权力为后盾等特点。政府作为金融科技监管的主体,受到技术力量、治理资源以及法律法规的支持,又具有公共性质,在治理结构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为维护与遵从法律运行的统一性、追求法律实施的效果,国家需要采取统一的、科层制式的权力运行机制,将金融科技监管的理念、工作任务、预定目标等传达到地方金融监管机构。

第二,技术逻辑的分权思路。互联网的运作机制,实际上就是将决定权同等地交由众人,他们可以同时作为网络的拥有者。以分权逻辑为基础的互联网架构方式,使得网络结构失去物理意义上的中心,因此集权逻辑也随之失去了孕育它所需的理论逻辑与实践基础。此外,金融科技监管需要依赖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单一的金融机构不能够掌控所有的科学技术手段,还需要利用其他金融科技公司的新型技术,通过互联网公司与金融监管机构在技术领域的相互协作、相互配合,达到最佳的金融监管治理效果。由此看出,分权逻辑在金融科技发展中具有一定的实践基础。

2.行政逻辑追求监管效果,技术逻辑追求治理效率

第一,行政逻辑注重监管效果。我国金融科技监管坚持中央—地方科层制的金融科技监管体制,其治理结构体现了科层制适用过程的基本理论,即权威化治理和专职化治理。权威化治理是科层制的纵向集中体现。在金融科技监管体制架构下,中央高层机构集中决策,地方机构负责实施执行。专职化治理就是科层制的横向的集中体现,在相同层级的不同机构间协调合作、权责划分,金融科技监管中表现为依照不同金融科技业态进行专项整治。

第二,技术逻辑看重治理效率。监管科技作为一种新兴科技,具有跨区域、24小时不间断提供服务的天然属性,金融监管机构通过新兴科技随时随地实现对金融市场的监管。金融科技企业在研发新技术过程中,优先考虑效益与成本这两个方面的要素,把经济效益放在首位的同时兼顾社会效益,追求效率的最大化以实现企业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金融监管的核心是对数据信息的监管,手工或者半手工的处理数据可能产生数据处理道德风险问题和数据处理错误问题,随着信息技术与金融的不断发展,采集、录入、分析数据等一系列繁琐的工作可以由计算机完成,监管科技不仅可以解决缺乏时效性、数据造假等问题,还有助于降低监管成本,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二)金融科技监管行政逻辑与技术逻辑的关联

1.金融科技监管技术逻辑对行政逻辑的影响

第一,技术逻辑促进行政监管手段多元化。随着区块链在科技监管領域应用的逐步推进,金融交易信息记录变得难以纂改,增加了各方数据的透明度和对称性,使传统金融监管机制被摒弃,提升科技监管机构数据信息的准确性,提高科技监管的质量与效率。金融监管机构借助互联网获取信息资讯,通过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对数据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找到信息之间的关系与存在规律。一方面,是利用云计算对数据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判断,对信息欺骗行为实施及时精准的打击;另一方面,根据大数据强大的收集、管理、处理能力,建立覆盖所有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金融公司等主体的数据收集体系。运用新兴科技实现传统监管转型升级,监管机构可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以及数据链等手段,连接金融企业,收集实时数据信息,进而降低金融企业的潜在风险。

第二,技术逻辑完善金融科技监管组织架构。我国坚持的是中央—地方科层制金融科技监管体制,为了保证地方可以清晰传达中央的治理意图,实现最佳治理效果,建立央地共享的实时数据库显得十分必要。近年来,我国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已经有所发展,但要实现中央与地方之间监管机构的数据实时共享,仍需具备技术支撑。如2017年起我国建立网络支付清算平台,其采用支付机构直接与平台对话的方式,由平台对接银行,改变了传统的支付机构直接对接银行的模式,进而确保了金融科技监管机构收集资金信息的直接性与准确性。

2.金融科技监管行政逻辑对技术逻辑的影响

第一,行政逻辑对监管科技应用具有矫正作用。在实践中,金融监管科技的运行过程依赖于算法,而算法的运作以基本数据信息为基础,并且在这个运作过程中经常还需要人的参与,如输入数据信息,这极易影响数据的客观性。此外,个别的“数据巨头”机构极有可能为了获得自身利益,产生道德滑坡,造成个人信息泄露、数据丢失等不良影响,更有可能对金融市场秩序产生不利影响,需要金融科技监管机构运用行政逻辑来矫正其中存在的偏差。

第二,行政逻辑对监管科技的手段选择和运用具有引领作用。金融科技监管领域绝对不能忽视价值的作用。价值对我们的行为动机具有导向作用,它可以塑造人、改变人,尽管监管科技依靠新兴科学技术,但在监管过程中人的要素是无法避开的。在现阶段,金融科技往往不能与监管科技中的“人”较好地结合在一起,随着金融科技数字化、智能化发展,金融科技监管领域日趋智能化。从侧面也凸显出当前对理性价值的忽视,对人的主导作用的忽视,单一强调数字化、智能化而忽视人的要素是金融科技监管领域的 “无人困境”。技术人员不应该被简单地看作金融风险的预测者或者平台的提供者,而应被视为金融市场的重要要素。因此这些“人”对于价值的选择就至关重要,在适用金融科技监管的过程中,要坚持正确的价值引导,当秩序与效益这两个价值产生冲突时,应优先坚持秩序这一基本价值,即优先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四、结语:走向金融科技监管的双重逻辑共治

在金融科技监管中,我们往往会将行政逻辑与技术逻辑对立起来,忽略行政逻辑与技术逻辑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割裂两者关系的治理思路在实践很难达到理想的金融科技监管效果。就金融科技监管而言,应坚持复合型治理方式,即在行政逻辑与技术逻辑双重逻辑的引领下,监管机构使用传统监管手段的同时,推进自身监管模式转型升级,融合利用数据链、云计算等前沿技术手段,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创新在金融监管领域的作用;应对采取技术手段时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性谬误,以行政监管为保障,在事前建设应对技术谬误的应急解决机制,事中设置及时检查发现技术谬误的程序,事后对已经发生的技术谬误按照预先机制解决并对造成的不良后果进行处理,将行政监管作为技术监管的控制中枢,发挥检测、矫正和善后作用。

(责任编辑:孟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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