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为民办“小案”深度践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2023-05-30 10:48马红彬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3年1期

马红彬

摘 要: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应当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作为谋划检察工作的出发点、立足点和落脚点。检察机关应积极适应刑事犯罪结构的变化,以办好人民群众身边“小案”为抓手,全面准确规范推进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办理“小案”过程中,通过转理念、提质效、解矛盾、促治理等举措, 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同时,针对在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过程中出现的对司法为民的意识需增强、能力需进一步提高等一些问题,提出在今后的工作中新的举措。

关键词: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少捕慎诉慎押 群众身边“小案”

党的二十大报告通篇贯穿着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报告指出“必须坚持人民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1]。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群众身边,其中90%以上是常见多发案件。[2]检察机关应当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以办好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小案”为抓手,能动履职,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太原市检察机关自2022年3月以来,开展“依法能动履职,办好群众身边小案”专项活动,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度践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

一、办理“小案”对全面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别是新时代的伟大变革,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了内涵更丰富、水平更高的需求,这其中就包括对于刑事訴讼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更高要求。进入新世纪以来,严重暴力犯罪持续下降,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达到全部刑事案件的80%以上。[3]以太原市为例,2021年全市刑事案件一审生效判决中,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数占比89.1%,其中大部分都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案”。“小案”罪名主要集中在危险驾驶、盗窃、轻伤害、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等常见多发案件。这些案件呈现出罪行轻微、具有和解的可能性、犯罪嫌疑人较多选择认罪认罚等特征。因此,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不捕、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既能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又能实现惩罚、教育、挽救的效果,充分体现刑事诉讼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

(一)厚植党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刻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4]。而“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5],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保障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办好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案”,宽严有度,是最能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认同的公平正义。“小案”办不好,不仅仅会影响到涉案人及其家庭的当下和未来,更会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影响到依法治国的进程,进而影响党的执政基础。检察机关在办理群众身边“小案”中,从讲政治的高度、保稳定的深度、促和谐的广度,认真办好每一起“小案”,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对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对检察工作的充分信赖和衷心拥护。

(二)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生动体现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闭幕时再次强调,“一 定要牢记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6]。最高检张军检察长指出,办好群众身边的案件,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7]每一起案件对涉案人及其家庭来说都是“天大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故意伤害、盗窃、危险驾驶等案件,案件虽小,当事人要承受许多附随后果。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应始终牢记以人民为中心,既要维护法律的尊严,也要看到群众的疾苦,杜绝对“文本法”的机械适用和冰冷理解,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宽严有度,把办案与稳定、发展、民生、和谐统筹考虑,将案件的处理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

(三)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完善社会治理体系”进行了专门论述,要求“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法治化治理水平”[8]。相较于“重打击、轻保护”的刑事司法理念,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能够以最少的司法资源、最低的社会成本,实现对犯罪行为的必要惩戒,同时又能最大程度减少捕、诉、押带来的社会负面效应,实现最好的社会治理效果。“小案”往往关系到一个领域、一个方面、一类问题的社会治理,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成效。“小案”办理不慎,会影响人民群众的司法感受,还有可能引起更多的司法程序甚至引发舆情,使“小案”变成影响社会安定的焦点问题。

二、办理“小案”全面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实践

(一)转变落后司法理念,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

办好“小案”考量的不仅仅是检察官的法律功底,更考验检察官的群众工作能力,考验的是检察官能否真正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到实处。“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传统落后观念在司法机关、司法人员中仍有市场,长期形成的羁押办案路径依赖仍未完全破除。如果仅从法律程序上办结案件,而矛盾没有彻底化解,就是没有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这些延伸工作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需要运用更多的检察智慧和法治智慧。因此,太原市检察机关以办理“小案”为契机,通过选评典型案例、优化考核机制等方式,督促检察人员转理念、转方式、转作风,求极致、办实事、解难题,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小案”。

(二)全力提升办理群众身边“小案”的捕诉质效

1.通过少捕、慎押,全力降低诉前羁押率。办案实践中,对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案件,且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赃退赔的犯罪嫌疑人,准确把握批准逮捕与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做到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押可不押的不押,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今年5至10月,全市诉前羁押率为25.2%,较1至4月下降了近39个百分点,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共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194人。为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到刑事诉讼各个环节,多个基层院探索“保证金+承诺书+日报告”制度,推行非羁押电子手环,实现“大数据+云监管”,对犯罪嫌疑人形成“经济约束、个人诚信、技术手段”多重制约,有效提升非羁押措施适用率。

2.充分行使不起诉裁量权,延伸办案效果。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是在特定制度框架内,受到规范约束而酌定行使的一种权力[9],相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重要体现。“慎诉”,是指应该严格把握起诉条件,加强起诉必要性审查,正确行使起诉裁量权,依法审慎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既做到“慎起诉”。检察机关首先应当明确相对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界限,避免不准确适用;其次在适用相对不起诉过程中,应当根据案件事实、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认罪认罚态度,认为不起诉更加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修复社会关系的,尽量选择适用不起诉终结诉讼。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全太原市相对不起诉率得到大幅提升。同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全太原市检察机关探索了不起诉履行具结义务机制,完善行刑衔接,做好不起诉的“后半篇文章”,形成多方参与的全方位、立体化、多层次综合治理体系,实现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三)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多元化解社会矛盾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以来,认罪认罚适用率已达到85%以上。在办理“小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可通过释法说理,探索多元化解矛盾的方法,促使更多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减少对抗情绪,提升当事人对司法处理结果的接受度和认可度。

1.充分发挥检调对接优势,联动多方化解矛盾。检察机关可通过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建立检调对接、诉前联调等工作机制,争取第一时间化解矛盾纠纷,做到应调尽调、依法联动、止损促和、有效化解。

2.推进轻微刑事案件保证金提存机制,为少捕慎诉慎押奠定良好基础。该机制可以引导合理合法赔偿,确保犯罪嫌疑人赔偿有渠道、被害人受偿有保障。

3.全力推进追赃挽损,开展司法救助,降低少捕慎诉慎押的阻力。办理“小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做到应追尽追。同时,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司法救助合力,秉持“应救尽救,应救即救”理念,对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困难的当事人,加强与公安、民政等部门工作衔接进行司法救助。

(四)通过延伸检察职能,实现诉源治理

办理“小案”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堵漏建制作用,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行业及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不作为等行为与问题,通过向相关单位、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将检察履职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例如,在太原市办理的一起某网约车公司被诈骗案中,网约车司机通过恶意驾车绕行,延迟结束拼车订单等方式达到骗取网约车公司车费补贴的目的。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针对案件暴露出网约车公司在运营管理方面存在的数据漏洞,向该公司制发检察建议,最终该公司完善了内部管理机制,提升了反作弊程序防控水平。除此之外,在办理“小案”过程中,全太原市制发的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内容覆盖老旧小区改造、校园安全管理、医疗机构强制报告义务、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公共安全等领域,助力实现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办理“小案”全面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的实践问题与完善新举措

(一)破解实践问题,进一步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到实处

在办理“小案”过程中,全面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成效顯著。但是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在个案中坚决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意识、能力均有待提升。一是在具体个案中对“宽”与“严”的辩证统一把握不够精准,有时导致办案结果不一,影响办案质效。二是公检法对少捕慎诉慎押的贯彻落实还不够统一,其他机关存在适用的积极性不高、动力不足等问题,有待在司法实践中形成全流程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切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合力。三是存在对检察机关少捕慎诉的监督制约机制不足的问题。随着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轻刑“小案”会适用不捕不诉,检察机关除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不捕、不诉的把关流程,还应当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制约。下一步,检察机关在办理“小案”过程中,应当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把党的二十大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要求落在实处。

(二)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办好群众身边“小案”

1.应当准确把握“宽”与“严”的辩证关系。少捕慎诉慎押绝不是不捕不诉不押,不能搞“一刀切”。落实这项政策的关键在于区分情况、区别对待,体现宽严相济要求,既保证打击犯罪的力度、效率,又最大限度保障人权、减少社会对立面。[10]要明确轻罪不是一味从宽,轻罪中有从重处罚的情节,也要从严处理。对于“小案”中针对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犯罪,针对医疗、防疫物资等重点领域的犯罪,应当严厉打击;对于主观恶性大、曾经故意犯罪、多次犯罪的惯犯、累犯及犯罪后拒绝退赃退赔、拒不认罪认罚、不如实供述等情节的犯罪,即便触犯的罪名是“小案”犯罪,也应落实当严则严,该捕即捕,依法追诉,从严打击,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2.应当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落实“慎捕”“慎诉”“慎押”,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涉及刑事诉讼各个环节,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统一司法尺度、优化程序衔接等多方面强化协作。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充分发挥诉前主导作用,注重方式方法,加强沟通协调,将各机关合力统筹至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中来。同时,检察机关应加强自身的规范化建设,通过规范不捕、不诉指引,不捕、不诉复议、复核规定,不捕、不诉、羁押必要性检察听证办法,不起诉后行刑衔接办法等,以确保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规范有序推进落实。

3.应当将监督制约机制落到实处。一方面,公安机关虽然对于检察机关的不捕不诉决定可以提出复议、复核,但是实践中提出率总体偏低,且检察机关缺乏对复议、复核案件的实质性审查,不利于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因此,随着不捕率、不诉率的不断提升,检察机关应当重视来自公安机关的外部监督,并通过充分听取公安机关意见、做好释法说理、对复议复核案件启动公开听证等程序,做到有错必纠,以外部监督促内部监督,保障检察权正确、适当行使。另一方面,公开听证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也有利于防范廉政风险。近年来,检察听证在司法办案尤其是不起诉案件的运用呈扩大之势,但是由于审查逮捕期限较短、审查逮捕的诉讼化色彩较弱等因素,公开听证在审查逮捕案件中的适用率不足,将来检察机关应当适应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造的趋势,注重发挥检察听证的实质作用,并探索繁简分流的听证模式,实现中国式刑事司法的现代化。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030024]

[1] 习近平:《高举中国特殊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求是》2022年第21期。

[2] 参见张军:《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 为书写法治中国建设新篇章贡献检察力量》,《求是》2021年第5期。

[3] 参见苗生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 更好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日报》2022年11月21日。

[4] 同前注[1]。

[5] 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115页。

[6]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京闭幕 习近平主持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 人民日报 》2022年10月23日 。

[7] 参见张军:《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 为书写法治中国建设新篇章贡献检察力量》,《求是》2021年第5期。

[8] 同前注[1]。

[9] 参见龙宗智:《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论纲》,《人民检察》2005年第15期。

[10] 参见孙长永、苗生明、彭胜坤:《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功能及其落实》,《人民检察》2021年第1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