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对图书馆数字化建设的价值与创构探讨

2023-05-30 14:53李宁
河南图书馆学刊 2023年2期
关键词:著作权图书馆

摘 要: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蕴含着重要的利益平衡功能,适用于图书馆数字化建设,具有降低著作权交易成本、防范承担侵犯著作权责任、促进著作权资源传播等价值。作者建议我国为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立法,将图书馆当成重要的适用主体之一,并对相关重要法律问题做出科学的安排,同时要采取完善的技术手段、打造信息系统和著作权交易平台、统一权利信息与作品标识等措施促进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数字化变革。

关键词:图书馆;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著作权

中图分类号:G2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88(2023)02-0119-03

起源于北欧各国、旨在解决作品大规模授权问题的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因其涵盖面广、可降低交易成本等特点,日益成为各国化解数字著作权利益矛盾的首选立法方案[1]。所谓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Extended Collective Licenses Model),意旨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集体协议对某领域内所有权利人都适用,而不论其是否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但权利人另有声明的除外[2]。图书馆在著作权授权使用中遇到了明显的立法滞后和成本较高等障碍,而这为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提供了较大的适用空间。我国在著作权制度变革中曾试图为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立法,但第三次修订后的《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新《著作权法》”)并未赋予该项制度相应的法律地位,一方面说明立法条件尚未成熟,另一方面也并未对“管理非会员作品”设置禁止性规范,意味着我国对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并非没有立法的现实需求[3]。因此,从图书馆数字化建设角度探讨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价值和具体立法问题提出立法创新建议是必要的。

1 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利益平衡机制

1.1 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机制

法律的性质直接影响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对于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法律性质目前存在“权利行使说”和“权利限制说”之争。例如,有学者认为,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使用者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因为该项制度没有完全排除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为权利人维护自己的利益提供了额外的担保[4]。我国第三次修订《著作权法》时就将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置于“权利行使”条款之下。然而,更多的观点倾向于权利限制说,认为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构成对权利人行使专有权利的制约。由于在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框架下,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条件下,使用者就可以利用其作品,这对权利人自己行使对权利的处分权和获得报酬权都构成了影响,尽管权利人可以选择退出该项制度[5]。在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发源地的北欧各国,大都将该项制度视作一种对著作专有权的限制。正是通过对权利人享有的专有权的限制,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保障了使用人对作品的接近和获取,从而维护了公共利益。

1.2 对私人利益的保护机制

既然是对权利人专有权利的限制,那么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设置就要遵循《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设置的“三步检验法”,即限于特殊情况,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不致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三步检验法”的目的是在权利限制的情况下保障权利人的利益。由于“三步检验法”对权利限制进行了较好的规制,已经成为各国著作权立法奉行的“圣经”[6]。从芬兰、挪威、匈牙利、俄罗斯等国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立法看,基本都遵循了“三步检验法”,尽管个别国家的立法在发展中对“三步检验法”有所突破。另外,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为保护权利人利益还做了更加多元化、具体的制度设计,最重要的包括“退出机制”“报酬请求权”“争议解决程序”等,同时建立了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机制,以防止该组织利用其垄断地位滥用权利,损害权利人的利益。

2 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对图书馆数字化建设的价值

2.1 降低著作权交易成本的价值

在“单独授权”模式下,向权利人取得著作权授权需要付出的经济成本往往使图书馆不堪重负。然而,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优势之一就是能够有效降低著作权交易的成本[1]。例如,2009年,挪威国家图书馆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KOPINOR达成一项协议,允许图书馆从KOPINOR获得延伸性许可,提供网络“书架”(Bookshelf)服务。通过该项服务,所有挪威用户均可访问受著作权保护的12,000余种图书,其中涉及不少“孤儿作品”。由于该项目有了成功经验,此后越来越多的图书通过延伸性集体许可模式被图书馆利用,而图书馆授权的经济成本则大为降低[7]。采用延伸性集体许可提供的“一揽子协议”,图书馆可以明显减少自身寻找权利人带来的负担,在提升授权谈判专业性的同时,以“打包”方式取得对作品的使用权,压缩了著作权使用费。

2.2 防范侵犯著作权责任的价值

英国曾在一份知识产权立法报告中建言:通过为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立法,以便解决迫在眉睫的授权效率问题。同时,该报告认为,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有助于协调权利人、使用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使用许可渠道的扩大将降低使用者的侵权风险[8]。在数字技术环境下,由于图书馆享有的法定的例外权利与其需求相去甚远,而如果图书馆不能“超法定范围”行使权利,就无法实现业务和服务的发展目标,但这却可能给图书馆带来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特别是在权利人对作品的著作权采取合同模式、技术措施保护的情况下,图书馆的例外权利更有可能被削弱或排挤,法律边界缩小,行使权利的空间十分有限,从而增加了侵权风险。但是,在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框架下,图书馆不必考虑每一位权利人的诉求,只需按照集体管理组织提供的统一的许可协议行事,而这些协议通常是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协商后达成,具有法律效力,图书馆的权利能够得到保障。即便是权利人对延伸性集體管理持否定态度而选择退出集体管理,图书馆也无侵权之虞。

2.3 促进著作权资源传播的价值

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对于使用者和公众的巨大益处,在于其有获得使用全世界相应的著作权和邻接权客体的可能性,使用者按照与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协议,获得这个组织的许可,向所有社会成员提供协议范围内的作品[9]。图书馆收藏有庞大数量和类型齐全的著作权资源,但在“单独授权”和“非强制集体授权”模式下,以数字化方式开发和传播有较大的法律阻力。这种“授权瓶颈效应”却能够被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有效突破,因为该项制度将非会员的作品置于集中管理的效力下,无须事先征得非会员的同意,就可以将其作品许可图书馆使用(除非权利人事先有禁用声明,或者事后退出集体管理)。从理论上讲,只要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涉及的作品类型足够齐全,只要某作品的传播不被法律特别禁止,那么图书馆就可以对其几乎所有馆藏资源通过与集体管理组织达成的协议提供传播和利用,这对造福全社会是十分有益的。可以说,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为科学配置与合理利用图书馆的馆藏资源提供了重要的平衡手段。

3 关于我国建立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思考

3.1 明确赋予图书馆适用的主体地位

虽然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终究并未得到我国新《著作权法》的认同,但学术界的探讨和争论并未停息,只是开启了立法变革的新开端。正如有学者指出,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不是能否立法,而是如何立法,即怎样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的问题[3]。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立法不会游离于我国著作权制度创新视野之外。在相关国家的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大都将图书馆作为重要的适用主体之一予以规制。例如,2002年丹麦将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扩大沿用到公共图书馆领域,解决“内部借调”(Inter-Library loans)遇到的数字复制的著作权许可问题[7]。又如,按照挪威著作权法的规定,图书馆出于为残疾人服务之目的,可以通过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复制馆藏资源[10]。笔者建议我国在未来的著作权立法创新中,不仅赋予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合法地位,而且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应明确将图书馆作为适用的重要主体,为图书馆在数字技术条件下更充分地开发、传播信息资源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3.2 对重要的法律问题做出科学的安排

图书馆是信息社会的产物,通过对文本、数据、图像等进行采集、整理、加工、储存,供用户进行访问、线上阅读、远程教育等,这都基于其拥有和利用的数量庞大的信息资源[11]。既然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克减著作权的垄断性,保障公众获取信息的权利,国家就必须从制度安排方面维护图书馆的利益,如:要坚持意思自治原则下的协商原则,许可协议由集体管理组织与图书馆、图书馆联盟协商,而不是由图书馆被动接受集体管理组织提出的格式化条款,特别是在收费的标准、办法等问题上更要防止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行为。当然,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同样是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建构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如:可以采用“声明排除”机制,对于权利人事先发布禁止性声明的资源不受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规制;可以设置“选择退出”机制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即当权利人事后得知其作品被纳入延伸性集体管理范围之后,通过法定程序申请退出集体管理;要保护权利人享有的“报酬权”,对报酬的分配标准、转付、提存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另外,为解决许可纠纷,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应建立争议解决机制,及时化解权利人、图书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矛盾。

3.3 促进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数字化变革

网络化、数字化是现代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重要发展方向。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都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数字化变革提出了明确要求,而新《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三)款也有原则性规定。但是,迄今为止,相比于美国、日本、英国、俄罗斯等国,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数字化进程较缓慢,既无完善的权利查询系统,也无健全的著作权交易平台,从而给授权和监督带来困难。因此,我国应把建立综合性的授权交易平台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创新的一项迫切任务,通过这个平台既可提供包括权利人、作品名称、内容摘要、权利状态、出版者、授权条件、授权费等全方位的信息,又能够成为著作权快捷、安全交易的一种载体,包括具备协议模板、网络谈判、数字签名、身份认证、作品使用跟踪、侵权识别等功能。目前,国际上已经有了一些著名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数字系统,如美国著作权交换中心的RLS系统、日本的J-CIS系统等[12]。为了促进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数字化改革,我国必须完善许多基础性工作,如:要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目的和意义的宣传,扩大集体管理的覆盖面,提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代表性;要统一著作权的权利信息格式及作品标识;要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增强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智慧性、透明性等。

参考文献:

[1] 孙新强,姜荣.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中国化构建:以比较法为视角[J].法学杂志,2018(2):34-42.

[2] 韩伟.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研究:以选择判断为中心[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7:1.

[3] 许可,肖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非会员作品的法律属性与制度安排[J].山东社会科学,2022(1):182-186.

[4] 詹启智,李梦鸽.关于我国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研究[J].河南科技,2019(6):8-13.

[5] 胡开忠.论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2):6-12.

[6] 王清.著作权限制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77.

[7] 李颖怡,辛野.我国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适用范围和条件立法考量[J].政法学刊,2015(2):55-60.

[8] 熊琦.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何为[J].知识产权,2015(6):18-30.

[9] 孟祥娟.试析俄罗斯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制度[J].知识产权,2011(5):91-96.

[10] 梁志文.著作权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的移植与创新[J].法学,2012(8):122-131.

[11] 张耕,李宁.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本土化构建[J].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21-26.

[12] 杨穗豪.数字化环境下我国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探析[J].法制博览,2020(12):152-154.

(編校:崔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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