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敦煌官方祭祀新探

2023-05-30 05:18路旻
敦煌研究 2023年1期
关键词:社稷祭品开元

路旻

内容摘要:敦煌写卷S.1725V记载了敦煌当地官方祭社稷、释奠、风伯、雨师等祝文及具体祭品。学界普遍认为其祝文内容与唐玄宗开元二十年(732)颁行的《大唐开元礼》的差异不大,验证了后者在敦煌地区得到了较为有效的实施。然而,比对《大唐开元礼》与S.1725V等文献所载祭品,可发现敦煌写卷中的实际祭品不完全符合前者祝文之规定。实际上,S.1725V、P.3896V中祭品的改变与皇帝的诏敕息息相关。同时,敦煌当地官府亦是根据实际经济情况对祭品作了相应的调整。而若将S.1725V中的风伯、雨师祭祀,视作祈礼,则可解决祭品与礼典所载差异较大等相关问题。

关键词:敦煌;祭文;《大唐开元礼》;S.1725V;祈礼

中圖分类号:G25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23)01-0085-08

A New Study on Official Sacrifices in Dunhuang during the Tang Dynasty

—Centered on the Sacrifices Recorded in Manuscript S.1725V

LU Min

(Center for Studies of Ethnic Minorities in Northwest China, Lanzhou University, Lanzhou 730000, Gansu)

Abstract: Dunhuang manuscript S.1725V records a eulogistic text and detailed sacrifices offered to various deities and powers, including sheji (社稷, local gods of land and grain), Shidian (释奠, an ancient ritual honoring Confucius), Fengbo (风伯, the god of wind), and Yushi(雨师, the god of rain). Scholars have generally agreed that the content of this text is not much different from a eulogy in Datang Kaiyuan Li (大唐开元礼, Rituals Established in the Kaiyuan Era of the Great Tang) written in the 20th year of the Kaiyuan era(732) under the rule of Emperor Xuanzong, which proves that the latter was implemented very effectively in Dunhuang. However, by comparing the offerings recorded in Datang Kaiyuan Li with S.1725V and other historical documents such as manuscript P.3896V, it can be seen that the sacrifices in the Dunhuang manuscript do not completely conform to the provisions listed in Datang Kaiyuan Li. In fact, the changes to the sacrifices found in S.1725V and P.3896V are actually quite similar to edicts made by the emperor at the time. On the other hand, Dunhuangs local officials can be seen to have made adjustments to the sacrifices according to the economic circumstances of their position. However, if the sacrifices offered to Fengbo and Yushi in S.1725V are regarded as a prayer ritual, which required a different set of sacrifices, then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sacrifices described in the manuscripts and those recorded in historical books on rituals can easily be resolved.

Keywords:Dunhuang; eulogistic text; Datang Kaiyuan Li; S.1725V; prayer ritual

由敦煌文献所载内容来判断国家礼制在地方的执行情况一直为学界所认可,尤以对S.1725V、P.3896V、S.5747、P.2354、P.2942等文献的讨论为多。在上述文献中S.1725V所载内容最为详尽,按祭祀对象的不同分为释奠、祭社稷、祭诸神等三类,其具备范文的属性[1]。此卷末有《张智刚牒》,“牒”是官府之间往来文书的一种,又据其中“又前件等物,用祭诸神,并须新好,请处分”及祝文中 “仲春”“仲秋”及各祭祀活动不同的举行时间的记载,可知仅就内容来看,它应是向敦煌官府提交,等待批示的关于下一年祝文及用度的文书。

S.1725V所载祝文与《大唐开元礼》(以下简称《开元礼》)及《通典》中所载内容基本相同,故学界常以其为例,讨论唐代国家礼仪制度在边陲地区的执行情况。姜伯勤通过对S.1725V等文献的研究,论证《开元礼》在唐代敦煌得到了执行[2];吴丽娱指出“S.1725V的祭文尤可为敦煌按国家规定行祭祀礼的证明”[3];刘安志亦以S.1725V作为论证“《开元礼》在唐代基本上是得到行用的,其中的不少原则规定仍在唐代中后期的礼仪生活中发挥过重要的作用”[4]的证据之一。已有研究成果,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基础。但对于祭品部分,学界尚未充分关注。在国家礼制所规定的常祀活动中,祭品一般包括牲、血、豆、俎、制币、牺齐、粢盛、庶品、牛、醴(礼)荠、清酌、脯醢、豕羊及牢馔等,可细分为以下几类:1. 牲、牛、豕羊、牺齐及牢馔,指代牲牢祭祀,具体差别在于等级不同的祭祀,所用牺牲存在差异。如《礼记·王制》所载:“天子社稷皆大牢,诸侯社稷皆少牢”[5],太牢包括牛羊豕三牲,少牢为羊豕二牲。2.  制币为古代祭祀所用之帛;3. 醴(礼)荠(齐)属五齐之一,汁滓相和之薄酒;清酌指祭祀时用的酒,即《礼记·曲礼》所载:“酒曰清酌”[5]62。4. 脯为肉干,醢为肉酱;血,即祭祀所用牲牢之血。5.  豆、俎、粢盛,豆、俎为祭祀时常用的食器;粢盛为祭祀时用的谷物。6. 庶品指众多的祭品。

本文以S.1725V等敦煌文献祝文中所言祭品及实际祭品,同《开元礼》中相关内容为主要研究对象,并结合历史背景,对二者差异进行深入的探讨,重新对部分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论证。笔者不揣浅陋,作成此文以就教于方家。

一 S.1725V与《开元礼》中的释奠

S.1725V中所载释奠与《开元礼》的不同,主要有以下几处:1. 将《开元礼》中“孔宣父”改为“文宣王”,将“颜回”改为“兖公”;2. 为了与“文宣王相对应”,将“子”改为“王”;3. 将《开元礼》中的“制币牺齐”改为“制币醴齐”。《开元礼》与S.1725V、P.3896V释奠祝文中所言祭品,详见表1。

S.1725V中所言“制弊(币)、醴荠(齐)、粢盛、庶品”究竟为何?同卷末的《张智刚牒》和P.3896V中的记载给出了答案,详见表2。

比较以上二表,可知单就祭品而言,敦煌释奠所用之物与《开元礼》之规定差异主要体现在牲牢的使用上。《开元礼》中“烹牲于厨、俎三、制币牺齐”等记载说明了释奠需以牲牢祭祀{2}。而S.1725V的祝文以“醴(礼)荠”替代“牺齐”,且在具体祭品中(详见表2),并无牲牢的记载。那么,作为官方的常祀,为何在祭品上截然不同呢?我们认为其与开元年间皇帝数次诏敕相关。在开元十一年(723)和开元十八年(730),朝廷对部分祭祀中的牲牢作了新的规定。如:开元十一年(九月七日):“春秋二时释奠,诸州宜依旧用牲牢,其属县用酒脯而已”[6];(开元十八年)“八月丁酉诏曰……其春秋二祀及释奠,天下诸州府县等并停牲牢,唯用酒脯,务在修洁,足展诚敬。自今已后,以为常式”[7]。即在开元十一年(723),将县级释奠的祭品降为酒脯,七年后,各级释奠及春秋二祀均为酒脯祭祀。《开元礼》为开元二十年(732)颁布,通过所载内容,可知其并未遵循上述两条诏令,依然以牲牢释奠。开元二十二年(734)皇帝又连下诏敕,四月诏曰:“春秋祈报,郡县常礼,比不用牲,岂云血祭?阴祀贵臭,神何以歆?自今已后,州县祭社,特以牲牢,宜依常式”[7]342;又,六月二十八日敕:“大祀中祀,及州县社稷,依式合用牲牢,余并用酒脯。”[8]比对上述材料,可认为,虽然732年的《开元礼》未遵循开元十一年及十八年的诏敕,将释奠、祭社稷的祭品降为酒脯,但在地方上,应还是遵循此两诏,故734年才会连下诏敕恢复州县以牲牢祭祀社稷。而在734年的诏敕中,并未对释奠祭品作重新的规定,且据“余并用酒脯”一条,可推知至少从开元二十二年(734)开始,以牲牢祭社为州县常式,而州县释奠则以酒脯常式。由此,我们认为S.1725V中的释奠祭品反映出敦煌遵循了734年以后国家对州县释奠的规定,而非制式化的《开元礼》。同时,“文宣王”及“兖公”两处改动为遵循唐玄宗开元二十七年(739)追封孔子及其弟子的诏敕所致。以上所列S.1725V中的相关变化,有力地证明了皇帝诏敕在敦煌地区得到了极为有效的执行。而以酒脯释奠的原因,即是《新唐书》所载:“玄宗与儒臣议,罢释奠牲牢,荐酒脯。时王孙林甫为宰相,不涉学,使御史中丞王敬从以明衣牲牢著为令,遂无有非之者。今夔四县岁释奠费十六万,举天下州县岁凡费四千万,适资三献官饰衣裳,饴妻子,于学无补也。”[9]

二 S.1725V与《开元礼》中的祭社稷

S.1725V中的祭社稷祝文与《开元礼》卷68《诸州祭社稷》、卷71《诸县祭社稷》《诸里祭社稷》之祝文几乎无异。由此,高明士认为其是按《开元礼》中《诸州县祭社稷》执行的祭社稷礼。现将《开元礼》及敦煌相关写卷所载祭品列表3。

由表3所示,敦煌祝文与《开元礼》所载祭品均为“制币牺齐、粢盛庶品”,且敦煌曾以牛为“牺齐”。表4体现出S.1725V、P3896V中关于祭社稷的实际祭品,与《开元礼》相去甚远。后者一直强调以牲牢祭社稷,除上文所列举的内容之外,还有如:《序例》中明确规定“祭中山川及州县社稷、释奠皆用少牢……凡供别祭用太牢者,皆犊一、羊一、猪一、酒二斗、脯一段、醢四合。若供少牢,去犊,减酒一斗”[10],即牲牢、酒脯醢皆需,只是根據祭祀等级的不同而有一些差别。但在S.1725V中,祭社稷亦如释奠礼,仅以酒肉祭祀,而无牲牢。在P.3896V中,除“肉”之外,另有“干脯四斤”,这可视为《开元礼》中所要求的“脯”,但整体而言,此二卷文书中的祭品并不符合《开元礼》之规定。前文指出,开元十八年(730)诏明确规定了“春秋二祀及释奠,天下诸州府县等并停牲牢,唯用酒脯”,之后的诏敕仅要求社稷的祭品恢复牲牢,而未重新要求释奠,故S.1725V便以“酒脯”为释奠祭品,同时更改了祝文的相应内容,反映出书写者熟谙国家诏敕。那么,在开元二十二年(734)的连续两道要求州县社稷依式合用牲牢的诏敕,理论上是不会被忽略或不遵照执行的。所以是什么原因造成当地祭社稷之祭品与《开元礼》如此不合呢?这仍然与诏敕相关。唐肃宗上元二年(761),国事艰难,九月敕文:“‘圜丘方泽,任依常式;宗庙诸祠,但临时献熟,用怀明德之馨,庶合西邻之祭。其年起,请昊天上帝、太庙各太牢一,羊豕各三,余祭随事而供。(太庙羊豕,旧各九头。)”[8]522又,P.2942《河西巡抚使判集》中《沙州祭社广破用》记载:“将何填陪(赔)牛直”,说明在某次祭社时,用牛作牺牲,虽合于礼制,但却遭到了巡抚使的指责,其原因便是以牛祭社稷花费甚多加重了敦煌地方经济的负担。P.2942为765—766年所作,与P.2005《沙州都督府图经》时间相近。按高明士推测S.1725V晚于P.2005,则可认为S.1725V中所载实际祭品,按照节度使的意见,出于经济的原因,降低和减少了祭品种类和数量,而此亦是遵从了“余祭随事而供”的诏敕。

三 S.1725V与《开元礼》中的风伯、

雨师及雷神

《开元礼》卷28有祀风师、雨师的记载,要求分别在立春、立夏后,以牲牢祭祀,但此为中央层面的祭祀,显然不适用于地方,故敦煌祀风伯、雨师等神灵,只能以《开元礼》卷70、卷73的州县祭诸神之礼作为参照。《开元礼》与S.1725V中相关记载,详见表5。

由表5、表6,可看出敦煌文献所载内容与《开元礼》存在明显差异。《开元礼》中以牲、牺等祭祀,而敦煌文献却将其换成“醴(礼)齐”。最具差异性的是S.1725V中祭风伯、雨师,仅向官府申请神像。考虑到此卷释奠祝文依据诏敕进行了极为细节的改动,不禁会产生为什么S.1725V中的风伯、雨师的祭品{1}仅为坐像的疑问。学界对此问题并未给予太多关注。而若仅仅从花费的角度来讨论祭品的不足,似乎缺乏力度。我们认为,从祭祀本身来看,即从祭祀性质的角度考虑,应能解决一些学界未有定论的问题。S.1725V中祭祀风伯、雨师、雷神的性质,从祭品的角度来看,其应是祈礼而非报礼{2}。祈礼是通过向神灵祈求而达成所愿的一种祭礼。《说文解字》载:“祈,求福也。”[11]蔡邕《月令问答》曰:“祈者,求之祭也”[12]。《开元礼》中祈礼与报礼的区别主要由祭品来体现。表5所引《开元礼》州县诸神祭文,祈礼以清酌脯醢等为主要祭品,报礼则用牲牢祭祀。《开元礼·序例下·祈祷》亦载:“凡京都孟夏已后旱,则祈岳镇海渎及诸山川能兴云雨者于北郊……祈用酒脯醢,报用常祀”[10]32;《开元礼》卷66《吉礼·时旱祈岳镇于北郊》所载祝文称:“谨以清酌、脯醢,明荐于东方山川,尚飨”[10]348;《开元礼》卷67《吉礼·时旱就祈岳镇海渎》所载祝文称:“谨以制币、清酌、脯醢,明荐于神,尚飨。”[10]350比对由上文内容,可知报礼用常祀,包括了牲牢和酒脯醢等祭品,祈礼则只需要酒、脯醢。而行祈礼皆因“久阙时雨”。敦煌风沙大,缺水,风伯、雨师一直为当地所供奉。P.2005《沙州都督府图经》记载了唐代沙州所管辖的敦煌县境内的灌溉制度、气候变迁、交通运输、宗教信仰等各方面的内容,它是敦煌文献中敦煌地志文书保存最完整、规模最宏大者,本文所讨论的释奠、祭社稷、风伯、雨师等均有相关记载。关于P.2005的编纂年代,学界基本认可池田温先生的结论,即在上元三年(676)逐渐形成的《沙州图经》的基础上,经过数次增补、调整,至永泰二年(766)改称为《沙州都督府图经》[13]。按前文所引S.1725V的抄写时间在P.2005之后,且同为官方祭祀,P.2005中风伯条载:“境内因风不调,因即祈焉……”雨师条载:“境内亢旱,因即祈焉”,故以“祈”来解释S.1725V、P.3896V的风伯、雨师祭祀,刚好能对应P.2005对风伯、雨师之“祈”。另外,虽然唐代祭社稷、释奠、祭风伯、雨师均属于常祀,都有固定的祭祀时间,但敦煌的自然条件可能导致祈求风伯、雨师祭祀增多,因此不排除S.1725V为祈礼的可能性。

在S.1725V中,祭祀风师、雨师时,向官府申请坐像与天宝五载(746)之诏有关。诏曰:“其以后每祭雨师,宜以雷师同坛祭,其牲别致祭器”{1},可知向官府申请“祭风伯一坐”“祭雨师两坐”是为了祭祀风伯、雨师和雷神。而祭品在前一年,即天宝四载(745)九月十六日敕中已作了相关规定:“祀风伯,请用立春后丑;祀雨师,立夏后申。所祭各请用羊一,笾、豆各十,簠、簋、俎一,酒三斗”[8]495,由此可知,S.1725V在祭祀神灵上严格遵循诏敕,而在祭品上则与诏敕出入极大。同样的情况,在P.3896V中体现得亦十分明显。P.3896V中各类祭祀的祭品,祭雨师与同卷释奠祭品相差不大,较祭社稷少一半。这是由于释奠是祭祀孔子和颜渊,祭雨师所请为雨师和雷神,而祭社稷除了社神、稷神外,还有两位陪神,因神灵数量有差别,所以体现在祭品上,祭社稷多出一倍,同时由于祭社稷等级高,因此在种类上也有一些增加。但如果说P.3896V是由于经费的问题而缩减了祭品,使之在政府能负担的范围内,那么便无法区分其为祈礼抑或是报礼,且增加了为何S.1725V在释奠、祭社稷时,祭品虽少但相对完整,而祭祀风师、雨师,仅向官府申请坐像而没有任何祭品的疑惑。而据上文分析,我们认为这进一步说明了S.1725V中的风师、雨师祭祀应为祈礼。祈礼所需祭品本身就少于报礼,而敦煌财力有限,在这样的条件下,祈礼仅申请坐像便是可以理解的了。且对塑像行祈礼,是敦煌的风俗之一。S.6315《祈雨文》记载以佛教仪式供奉张女郎:“时则有玄泉乡诸礼士等,并共启一心,各减家储,就此灵龛,请佛延僧……庄严张女郎神、江神、海神、河神”[14],灵龛即是坐像或神龛,此即说明敦煌当地有面对神像进行祈礼的风俗。

需要指出的是,在905年的S.5747《天复五年归义军节度使南阳张某祭风伯文》中曰“牲牢之奠,敢昭告于风伯神……”这是目前唯一所见的以牲牢祭祀风伯的记载。按照祝文的内容,可知此卷所载风伯祭祀与S.1725V等文献有明显的区别,它与《太白阴经》中《祭风伯文》内容相似,应是出征前的祭祀[15],属于军礼,而非上文所讨论的常祀范畴。且作为节度使,在行军礼时,以兵书为参照,而非《开元礼》等祀典,故虽然用牲牢祭祀风伯神,但严格来说,S.5747中以牲牢祭祀风伯的记载并不能作为敦煌地方政府遵循国家礼制的主要证据。

结 语

以上分别按不同的祭祀对象对敦煌写卷与《开元礼》的祝文、祭品差异作了相关比较,认为S.1725V中释奠祝文的改变说明敦煌当地政府熟谙国家制度和皇帝诏令,祭品与《开元礼》所规定之差异,便是遵循了734年诏敕对州县释奠的规定所致,祭社稷祭品的不同亦与国家诏敕有关。同时当地官员也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背礼制和诏敕的情况下,对祭品作了相应的变动。祭品的减少与经济息息相关,唐代自太宗始,便因为花费的问题,对祭品作了限制。玄宗时,亦基于同样的原因,屡颁诏敕,限制祭品的种类及数量,安史之乱后,更是进一步缩减祭祀用度。楼劲曾指出“中唐以来‘后敕合破前格成为公认的法理”[16],本文通过讨论S.1725V中祭品与《开元礼》的差异,进一步佐证了这一论断,即唐代敦煌对于皇帝诏敕的执行程度远高于《开元礼》等祀典。另外,通过对S.1725V中祭品的相关讨论,可推知此卷所载风伯、雨师祭祀应更加符合祈礼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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