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伦理思想中的契约精神研究

2023-06-04 09:44薛洋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23年6期
关键词:契约精神社会契约论恩格斯

薛洋

摘  要:当今世界发展飞速,契约精神越发深入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但是对马克思与恩格斯伦理思想中的契约精神的研究仍需随着时代的发展与新问题的出现而不断拓展与深化。文章通过研究契约精神的历史发展进程,梳理《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对社会契约论的批判,厘清其契约精神与社会契约论之间的区别,分析马克思和恩格斯伦理思想视域下契约精神的真正内涵,从而使契约精神适应当今时代发展的需求。

关键词:契约精神;社会契约论;马克思;恩格斯

中图分类号:A81;B82-0;B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9052(2023)06-00-03

人类在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会结成各式的社会关系,而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不断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更加紧密与复杂。契约正是复杂关系中的重要产物,不但从经济上保障个人利益,这种保障也逐渐渗透到政治、法律、道德等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由此,契约精神就在各种领域中无处不在,维系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体现的契约精神,更是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研究的,它关系着人的主体性以及人的真正的“自由”。对于马克思恩格斯的契约精神的研究也关乎着当今时代的发展,在理论以及现实上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契约精神的含义及特征

(一)契约的含义

所谓契约,就是人与人进行社会交往过程中形成的某种保障机制。随着社会历史的变迁,人类社会的发展到了新时期,契约在经济中的运用促使了商业不断发展,乃至运用到了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在法律方面,契约的定义、分类和执行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契约已不仅仅是对于交易双方的保护机制,而是拥有了一种法律形式上的强制性。而这一转变也带来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上的微妙变化。基于法律的庇护,契约更加给予了交易双方在经济往来中的安全感,确保了双方的利益,促使经济、法律的进一步发展。契约的适用范畴不断扩大,从起初的经济范畴、法律范畴迅猛发展到政治、宗教、道德等各个方面。由此可见,在西方“契约”已经发展到了一个相对健全的状态。

(二)契约的特征

契约所体现的特征之中,自由始终是贯穿契约的核心原则。首先,合作共赢。人类的社会生产活动必然伴随着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合作,而契约的出现正是为了在合作的基础上实现共赢的局面。合作的外部前提是自由,契约双方应处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契约的签订。合作的内在本质蕴含着权利与义务,因而为了维护双方各自的利益,在签订、履行契约的过程中双方都有权享有自己的权利,与此同时,更要履行应尽的义务。按照合作的外部前提和内在本质进行契约的订立才能达到共赢的局面。其次,相互信赖。在自由选择契约形式和契约对象之后,能够维持契约顺利进行的首要条件就是契约双方的信赖。这种信赖不是一方对另一方在感性层面上的无条件信任,而是基于契约的各项合理条款而形成的一种对双方友好的理性思考的结果。契约维系了双方的利益,因而双方对彼此均有一种基于理性层面上的信赖。再次,诚信守约。订立契约的形式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也逐渐发生着变化,但不论形式如何,最终都是为了确保契约的顺利订立。而在契约订立完成后,促使契约顺利执行的就是契约双方的诚信守约原则。在诚信守约的保驾护航之中,契约期间的双方利益最终就会得以保存,这不单是法律上、规则上的执行规定,更是道德上的规范尺度。

二、契约精神的形成与发展

(一)古希腊时期是契约精神的萌芽

契约精神在西方历史上由来已久,早在古希腊时期,契约精神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已有所体现。首先,苏格拉底对于法律严格的遵从,正是由于他在内心是坚持着相信自身与城邦是存在着一种契约关系的。而为了履行契约,就必须遵从城邦的法律,即便当时的法律在人们眼中是不公正的,也要基于契约精神而必须去履行契约的条款。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早在苏格拉底这里,契约精神就已经显现出来了。其次,在人与人的交易过程中,亚里士多德的交换正义,就已成为一种交易规则在商贸往来中用来保护多方的利益。交换正义的交易规则中也正包含了契约精神的内涵,也就是合作共赢、相互信赖、诚信守约的特征。最后,如果说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的诸多理论中所体现的契约精神仅仅只是一种侧面的表达,那么,伊壁鸠鲁则是古希腊时期真正提出了契约精神的第一人。伊壁鸠鲁把原子与原子之间的相互关系投射到了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之中,认为人和原子一样是独立存在的,而不是有着一种所谓的从属关系。在伊壁鸠鲁那里,城邦、国家并非由神创造,而是在个人与个人的社会交往活动中订立的契约里建立起来的。个人为了保护自己决定让渡一部分利益去订立契约,在契约的订立之中,国家、城邦逐渐建立了起来。因此,如若有人恶意破坏契约的平稳性,伤害让渡利益的普罗大众,国家、城邦便会根据已有的契约来保护让渡利益的广大民众。在这里,伊壁鸠鲁仍然信奉着人与人之间的自由平等原则,个人和社会所签订的契约当然也要奉行这种原则。当自由的个人遵从自身意愿同国家签订契约后,国家也要履行保护公民的职责。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古希腊时期的契约精神虽然处在一个萌芽的状态,也并没有诞生出完备的契约理论,但是,古希腊时期的诸多哲学家都为近代社会契约论的产生提供了有力的思想素材,促进了契约精神的传承发展。

(二)社会契约论的真正形成

契约精神的不断发展,使社会契约论在近代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理论体系。17世纪至18世纪,社会契约论传承发展,其背后的原因在于这一时期的资产阶级不断壮大,资本主义发展到了一个可以与封建势力相抗衡的阶段。而社会契约论能符合资产阶级的要求,成为对抗封建阶级的武器。社会契约论正式作为一种政治思想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中合理地指导着资产阶级的行动。

霍布斯、洛克、卢梭都是社会契约论的代表人物。他们阐释了个人通达政治自由的路径,论证了个人的自由既是社会契约论的前提,更是社会契约论的目的。同时,国家也是社会契约论的产物。国家的诞生并不意味着要打压个人的存在与自由,而是要更好地保护个人的自由。国家是通过个人之间自由地缔结契约而建立起来的,正是因为遵从着自由的原则,人们才会根据自己的意志去订立社会契约,从而促使国家的形成。但是,霍布斯、洛克、卢梭三人对于人的“自然状态”有着不一样的想法。在霍布斯的思想当中,人的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状态,人们之间存在着各式利害关系,因此需要让渡自己的权利来订立契约、建立国家,以便更好地保存自己。而洛克则认为“政治社会都起源于自愿的结合和人们自由地选择他们的统治者和政府形式的相互协议”[1]。也就是说,洛克认为个人有着十分完备的行使自由的权利,因而有着非常广泛的选择权,能够自由地选择让渡或者收回自己部分利益。所以在洛克的思想中,国家是为了使个人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而建立起来的。卢梭则认为人的自然状态中,自由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一种天然自由。但天然的自由被人的个人力量所束缚。由此卢梭又提出社会的自由和道德的自由。卢梭认为“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2]。他指出人类在天然的自由中力量微小無法保存自身,因而才结合起来将力量汇聚在一起形成国家。这样的国家凭借着社会契约而建立起来,而建立它的目的则是为了保护每一个人的同时,也使他们像以往一样自由。

霍布斯、洛克和卢梭虽然对于人的自然状态有着不一样的理论思想,但是他们的共同之处就在于他们都认为自由是达成契约的首要前提。个人的自由才是缔结契约的先决条件,个人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签订契约、建立国家,目的是保存自己的同时获得更大的自由。

三、《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体现的契约精神

(一)契约精神的真实主体

马克思恩格斯伦理视域下的契约精神的唯一主体是现实的人。他们认为,以往的社会契约论中描述的个人是十分值得批判的。因为这里的个人并非一种现实的人,而是一种抽象的个人,甚至是异化的个人。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在哲学的视角下去考察人的发展,就会导致一种误解,即“在这些个人中,类或人得到了发展,或者说这些个人发展了人”的情况,但是他们认为在社会契约论中所描述的所谓的“自然状态”下的人,只不过是资产阶级的一种臆想。

17世纪,资本主义迅猛发展,社会契约论也作为一种政治思想登上了历史舞台。“它首次开创了世界历史,因为它使每个文明国家以及这些国家中的每一个人的需要的满足都依赖于整个世界,因为它消灭了各国以往自然形成的闭关自守的状态。它使自然科学从属于资本,并使分工丧失了自然形成的性质的最后一点假象。它把自然形成的性质一概消灭掉(只要在劳动的范围内有可能做到这一点),它还把所有自然形成的关系变成货币的关系。”[3]这一时期,科学技术飞速进步,各国间贸易不断加强,大工业迫使世界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同时,自然状态下的人已完全丧失了这种假象,大工业迫使社会关系逐渐变成一种抽象的关系。此时的个人已经是逐渐趋于“原子化”的个人,是异化个人。在资本主义世界中,个人(劳动者)不是主动地进行劳动,而是被迫地进行着社会生产。同时个人所生产出来的商品反过来控制着人自身,而并非为人所拥有。在这里个人已经不能称之为是真正的现实的人,而是一种与自己类本质相异化的人,最终导致了人与人相异化的境地。

社会契约论所阐述的世界把人彻底异化了,打破了契约的平等性和公正性,归根结底其实是资本主义对于契约精神的一种严重破坏。但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异化的批判,展现了马克思恩格斯伦理思想视域下的契约精神,在他们眼里,真正的契约应该建立在现实的人的基础之上,消灭异化才能真正公平公正的协定契约。

(二)契约精神的真正目的

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为了对抗封建阶级而建立的社会契约理论虽然使个人仿佛获得了一种自由——经济自由,乃至通过资本主义发展实现了一种政治自由,但其实这并不是真正的自由。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阐述:“各个人在资产阶级的统治下被设想得要比先前更自由些,因为他们的生活条件对他们来说是偶然的;事实上,他们当然更不自由,因为他们更加屈从于物的力量。”[3]在这样的资本主义世界中,人和人的关系已经不再是社会生产劳动过程中结成的直接的社会关系,而是变成了物与物之间的关系。社会契约论归根到底是服务于资本主义社会结构的,而这种结构使人们之间结成一种联合是以被资本主义控制为前提的,也就是说,人的自由发展是禁锢在资本主义社会的控制之下的。对于社会契约论来说:“这里所描述的平等只能是一种外在的、形式的、抽象的和法律上的平等,因为它只是‘自然的要求或权利之‘法律上的或‘人为的转换”[4],因而这种境遇下的个人仅仅是看似“自由”的进行选择,看似“自由”的主动自愿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但其实,这并非真正的自由,而是更加限制自己发展的巨大障碍。

所以,自由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当然有所体现,但是社会契约论中体现的自由仅仅是资本主义社会框架下,为资本主义服务而结成的所谓的自由的契约。马克思恩格斯视域下的契约精神应该是建立在真正的自由的基础上并以通达至真正的自由为目的,而解放全人类的就是真正自由。人的本质被真正看到,异化被扬弃,自由的真相被揭露,才能展现马克思恩格斯所阐释的契约精神。

四、马克思恩格斯契约精神的意义

(一)马克思契约精神的理论意义

马克思和恩格斯作为伟大的革命家、思想家、哲学家,其思想对当代各国学者均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其中,马克思恩格斯的伦理思想更是其哲学思想中不容忽视的一环。而在马克思恩格斯的伦理思想中,“契约精神”部分并没有形成体系化的理论构架,因而鲜少受到人们的关注。也正因如此,马克思伦理思想视域下的契约精神值得投入更大的精力来进行深度的研究。本文正是以探索契约精神为目的进行探究,致力于丰富马克思的伦理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虽然没有系统地提出对以往社会契约论中契约精神的批判,但是他们在文中也揭露了资本主义对于契约精神的破坏。这些批判和揭露也促使了契约精神的不断发展,激发契约精神重返自由、平等、公正的中心原则之中。与此同时,马克思恩格斯揭开了社会契约论的所谓“自然状态”下的异化的人,凸显契约精神应该基于现实的人的基础之上。另外,马克思恩格斯还阐释了自由的真正状态,并且确立解放全人类的最终自由才是契约精神的最终目的。通过这几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契约精神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它真正从理论层面上引导大家探究契约的真正目的和真实主体。

(二)马克思契约精神的当代意义

马克思恩格斯伦理思想视域下的契约精神不单单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同样,他也有着不容忽视的当代意义。马克思恩格斯对以往的契约精神的辩证批判不是抽象的,而是立足现实,从现实的人出发通达至解放全人类的目的。这对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有着极大的启示。马克思恩格斯伦理思想视域下的契约精神能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在现实的社会中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自由、平等、公正的契约精神也能够提高人们的道德思想意识,促进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友好往来,更好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五、结语

文章从对契约含义所进行的剖析到对契约精神的深度探索,逐渐清晰了马克思恩格斯契约精神的真正内涵及其时代意义。在当今世界的飞速发展中,社会契约论在西方的政治思想中仍占据一席之地。通过研究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以往契约精神的批判,我们可以厘清他们的契约精神和社会契约论之间的区别,逐步分析出马克思恩格斯契约精神的真正内涵。从而将这种契约精神运用到当今时代,为当代各国社会的政治生活给予新的启示,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学者提供新的思路。

参考文献:

[1]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2]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4]孫正聿.孙正聿哲学文集:第五卷[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7.

(责任编辑:张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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