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士国 陈安国
提 要:以监察留置取代“双规”体现了我国法治的进步。但监察留置涉及对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强制,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运用。为此,《监察法》在总结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了监察留置审查模式,但其依然存在内部规则冲突、概念模糊、监督乏力等问题,需要通过优化《监察法》监察留置实体审查条款、建立健全对监察留置措施适用的监督机制等途径予以完善,以有效防范监察委员会滥用监察留置措施。
以监察留置取代“双规”,既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也是全面依法治国取得的重大进步。对此,“学界普遍认为,用监察留置取代‘两规’‘两指’符合《立法法》等法律的要求,符合法治精神和法治要求,是运用法治思维反腐的具体措施,具有进步性”①马怀德:《概念、适用条件与程序——关于留置措施的思考》,《北京日报》2018 年3 月12 日。。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监察留置一经出台即引起了学界与实务界的高度关注,主要原因有二:一是与其他监察措施不同,监察留置是一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都未规定的强制措施;二是监察留置作为监察委员会采取的最为严厉的调查手段,可以对公民享有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必须制定更加严密的制度规范,给予更加审慎的法治关照。①参见胡大伟:《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留置措施的演化逻辑与法治塑造》,《重庆社会科学》,2017 年第12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