渐进式外资指导政策与企业创新*

2023-06-17 06:40齐慧瑜
经济科学 2023年3期
关键词:控制组外资样本

章 韬 齐慧瑜

一、引言

改革开放过程中实施和开展了一系列政策,这些政策的系统性、连续性和针对性是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宝贵经验财富。针对具体政策、执行对象和时间的分析为相关政策评价提供了丰富的经验证据,但是对特定产业、地区和时间的分析难免会出现差异化结论或“盲人摸象”的可比性悖论,而相对完整和系统地分析某一产业政策的长短期影响的研究相对较少。因此,我们将政策实施的长短期影响以及逐步合理化、法理化的实现过程评价作为本文核心目标。

在引入外资的过程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于1995 年首次联合颁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对其多次进行调整。《目录》调整的设计目标旨在通过“点、线、面”的推广方式来促进全国外资利用和本土市场发展的有效结合并实现双赢。这种“引进来、留得住、促发展”的渐进产业政策可以有效实现政府和市场主导角色的交互演进。逐步开放政策措施与中国改革开放各个阶段相辅相成,提高了中国本土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中国政府在把握国家发展脉络、尊重市场规律基础上的必然选择和重大制度创新。

其中,《目录》中明确鼓励外资进入的行业不断增多,禁止和限制外资进入的行业不断减少。①因篇幅所限,本文省略了各行业变动情况,感兴趣的读者可在《经济科学》官网论文页面“附录与扩展”栏目下载。这一系列对外资政策的战略性调整,对中国境内企业的创新发展带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目录》的政策调整体现了中国过去几十年来对吸引外资的“稳、准、狠”化机制设计目标,也是本文选择研究外商直接投资(FDI) 鼓励政策的原因。对外资准入目录调整进行研究,有助于分析政策设计目标和实施结果是否达到长期化、准确化、高效化,在避免“朝令夕改”的同时,也确保政策“上下昭昭”。

中国鼓励外资进入政策的调整能否提高企业各方面的绩效,国内学者已经给予了广泛的关注。孙浦阳和张龑(2019) 采用997—2007 年《目录》测算并分析了中国外资自由化进程,发现上游外资自由化程度的提高有助于下游企业出口扩展边际与出口额的增长。孙浦阳等(2018) 进一步发现,随着外资自由化程度的提高,企业可购买的高质量中间品数量增加,生产率随之提高。毛其淋(2019) 将中国加入WTO 引起的《目录》调整作为准自然实验,发现鼓励外资进入能通过增强研发能力与降低融资约束程度两个渠道来促进本土企业创新,并且延长本土企业创新的时间。田素华等(2020) 以属于2007 年《目录》中鼓励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实验组,以不属于样本期所有版本《目录》中鼓励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对照组,利用双重差分方法分析发现被鼓励行业中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投入比未被鼓励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高17.1%。

然而,开放外资政策的实施过程中,FDI 的增加是否会促进东道国企业绩效的提高,国内外文献研究结果各不相同。Lu 等(2017) 利用《目录》因加入WTO 而调整这一准自然实验作为行业FDI 密集度的工具变量,发现FDI 对国内企业绩效的正向溢出影响主要通过集聚效应和竞争效应实现。Lin (2016) 发现区域异质性对FDI 的溢出效应有很大影响,对于技术水平较低的省份,溢出效应会迫使本土企业进行更多的创新。但是,对于技术水平较高的地区,负面的挤出效应会抵消FDI 的积极影响,市场竞争加剧时外国创新可能会替代本地创新。而有些学者则认为FDI 的流入对本土企业创新水平有负向影响。Girma 等(2009) 发现FDI 进入对中国国有企业的平均创新能力有负向影响;徐德英和韩伯棠(2016) 发现技术获得型FDI 对中国东部地区技术进步有促进作用,但是却会抑制中部地区技术进步。

本文重点关注1998—2008 年《目录》的一系列调整对国内企业创新水平的长短期影响,旨在弥补上述文献的空缺。①特征事实请见《经济科学》官网“附录与扩展”中图A2。在引资过程中,一系列问题需要仔细斟酌: 渐进式外资政策的效果在长、短期内能否得以充分发挥? 对于某些常处于政策鼓励之列的行业,政策长期引入后其效果是一直存在还是可能发生边际递减? 在不同的引资时期,境内本土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创新发展是否能够达到长期共赢与有效合作? 研究这些问题能够对外资政策作科学的评价,探讨本土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共存共赢。

二、数据与实证模型

(一) 数据说明和描述性统计

(1) 数据来源和说明。本文主要选取1998—2008 年工业企业数据库,1998—2008 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数据以及中国政府于1997—2008 年发布的《目录》。

在处理工业库数据时,由于同一企业在不同年度ID 号码会出现异常,无法进行精准识别,所以本文采用Brandt 等(2012) 的方法,根据企业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等信息将不同年份的同一企业识别出来。此外,工业库中还存在大量错误信息,本文根据Feenstra 等(2013) 的做法对样本进行了进一步的处理,删除了雇佣人数小于8 人的企业,并根据会计准则(GAAP) 中以下标准对样本进行筛选: 流动资产大于总资产;总固定资产大于总资产;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总资产;登记成立时间异常。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在2003 年调整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本文借鉴Brandt 等(2012) 的方法对其进行标准化统一。

专利数据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数据库,该数据库涵盖了1998—2008 年间所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过专利申请企业的专利信息。但是专利数据库中没有报告企业专利之间的引用状况,我们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上爬取了各专利号下的被引用情况(包括5 年内被引用情况和10 年内被引用情况),由此就得到专利数量、种类、引用量的指标,以更好地刻画出企业详尽的创新情况。专利库中专利申请人信息关乎专利权归属情况,但专利申请人大多为企业,于是本文根据寇宗来和刘学悦(2020) 提供的数据处理方法将专利库和工业企业数据库进行匹配。首先,对两个数据库里的企业名称进行清洗: 剔除企业原始名称中的异常字符串(包括奇异符号、英文字母等),得到具体的企业全称;剔除企业全称中“省”、“市”、“县”、“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公司”等词汇得到企业简称。然后依次采用精确匹配和模糊匹配两种方法进行样本匹配,用企业全称信息将两个数据库匹配起来,得到部分样本,之后用企业简称进行样本匹配。由此,本文用经过处理过后的名称作为关键值将两大数据库进行匹配,相较于名称完全匹配法,样本匹配量大约增加了3%。

《目录》中分别对国家鼓励、限制或者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每一次的调整都有新的行业加入鼓励外资进入的名单,特别是2002 年和2007 年两次修订以后,鼓励类行业数量大幅增加。《目录》根据国内实际情况将国民经济行业和产品分成四类: 鼓励、限制、禁止和未予关注。本文采用手动匹配的方式,将历年《目录》与工业企业数据库中4 位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匹配。此外,样本涉及的年份是1998—2008 年,本文重点关注1997 年、2002 年、2004 年、2007 年这几次的《目录》修订。

(2) 核心指标构建。①主要变量说明和描述统计请见《经济科学》官网“附录与扩展”中表A1。以往文献中国内研究大多采用省级或是行业层面数据来度量企业创新,企业微观层面指标多为企业是否有新产品、企业研发投入量等(田巍和余淼杰,2014)。但是采用以上指标来衡量企业创新水平是有缺陷的。首先,省级或者行业级的数据只能用来测度专利在地区和行业上分布的异质性,无法准确地获得企业创新的信息。其次,用企业是否有新产品来衡量企业创新的缺点在于对新产品的界定识别较为困难。企业为了向政府申报更高的新产品销售额以获取更多的政府补贴会高估其新产品产值。最后,用研发投入来衡量企业创新具有较强的人为操作性,企业为了避税会将一些非研发支出款项计入研发支出,该指标受政府政策的影响较明显。

相比之下,专利数量是用来研究企业创新的一个较好指标。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当企业受到某一产业政策的激励时,当年非发明专利申请数量会增加,这种创新数量增加而非质量上升,实际上是策略性创新而非实质性创新(黎文靖和郑曼妮,2016)。本文参考张杰(2015) 和何欢浪等(2021) 的方法,在基准回归和稳健性检验中分别用企业的专利申请数量、专利5 年内被引用数量、专利10 年内被引用数量和专利种类数量取对数来衡量企业的创新水平。这是因为企业专利申请数量代表的是企业对研发投入的成果转化情况,能够较好地体现从知识转化为技术成果这一过程;企业专利在申请之后5 年内或10 年内被引用的数量能较好地反映创新质量(Akcigit 等,2016),一个专利被引用量越高,其质量和影响力越高;而专利种类的增加能够比较好地说明企业的多样化创新。

(二) 实证设计

放松外资管制之前的企业创新水平及其变化情况无法预测某个行业何时会放松对外资进入的管制,这表明行业层面放松外资管制的时间与该行业内企业的特征无关。因此,本文采用双重差分估算(DID) 方法将外生的鼓励外资进入政策的调整变动作为准自然实验,评估鼓励外资进入政策对企业创新的影响。由于《目录》在不同年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为了评估这种多时点的政策作用,我们引入了考虑时间趋势变动的双重差分方法,即多期DID (time-varying DID,也称为多时点DID 或异时DID),在描述个体处理期时间点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将经典DID 设定下的postt替换为postj,t。进一步地,参考Eliana 等(2012) 的做法,本文结合企业创新水平和有关鼓励外资进入政策在不同行业实行的时间信息来建立模型。

具体而言,在样本中,若有的行业连续几次受到鼓励外资进入政策的影响,则重点关注这些行业首次受到外资政策冲击的年份。对于被鼓励行业内的企业而言,若企业样本年份大于或等于行业首次被鼓励的年份,则表示当期受到了鼓励外资进入政策的冲击;若企业样本年份小于行业首次被鼓励的年份,则表示当期没有被冲击,即处理期的时间点t因个体企业i所属细分行业j而异。

其中,Innovij,t表示在年份t行业j企业i的创新情况,在基准回归中使用企业所拥有的全部专利数量来衡量。上述模型中的交乘项treatj×postj,t表示企业i所属行业j在t期受到鼓励政策的冲击情况,某行业如果在t年和以后各年份都受到政策冲击,则treatj×postj,t取1,否则为0,这样可以自动形成事前和事后,控制组和处理组的双重差异。交乘项treatj×postj,t的系数β反映了外资持续进入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其中,α是截距项,μi是企业个体固定效应,用于控制企业不随时间变化的变量对企业创新的影响;λt是年份固定效应,控制的是所有行业普遍存在的创新水平提高的长期趋势;εijt是误差项。Xijt是一组在参照现有文献的基础上选取的企业和行业层面控制变量,包括: 企业资本密集度,资本密集度越高的企业可用的资本越多,相应的创新水平也越高(毛其淋和许家云,2015b)。企业生产率,生产率越高的企业研发动机越高,其创新水平也越高(张杰,2015)。企业出口密集度,出口企业和非出口企业在创新上也有较大的差异。一方面,出口企业可能会从学习效应和知识溢出效应中获益,从而提高企业的创新水平;另一方面,长期出口的企业可能会面临低端技术锁定效应,从而难以进行创新突破。企业年龄,年龄越长的企业可能创新能力越低,相比较而言新成立的企业在面临市场竞争环境时,会有更强的创新动力和能力。行业赫芬达尔指数,用于衡量一个市场的竞争程度,创新水平对竞争性市场结构的影响效果不确定。

使用双重差分法进行政策评估有两个重要的前提,一是要排除宏观环境变化或者其他政策变动的干扰,确定鼓励外资进入政策的发布调整不会受到企业创新的影响;二是要确定选择的控制组是处理组的反事实。本文参照Beck 等(2010)、Eliana 等(2012)及郭峰和熊瑞祥(2017) 的方法,对双重差分法的适用性进行检验。

1.假设前提一: 鼓励外资进入政策调整不会受到企业创新的影响①假设前提一的讨论请见《经济科学》官网“附录与扩展”中“假设前提一”部分。

郭峰和熊瑞祥(2017) 采用Logit 模型来检验中央选择鼓励一个行业引进外资的标准,旨在考察企业特征是否会影响中央外资政策。在这一反向因果检验中,因变量为是否受到鼓励外资进入政策的冲击,控制变量是企业专利申请数量及其他企业特征。本文将鼓励外资进入政策调整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1998—2000 年,受到1997 年《目录》调整的影响;第二阶段为2001—2003 年,受到2002 年《目录》调整的影响;第三阶段为2003—2005 年,受到2004 年《目录》调整的影响;第四阶段为2006—2008 年,受到2007 年《目录》调整的影响,每次调整均相应增加了受鼓励行业。本文将第二次及以后的调整作为第一次鼓励政策的控制组,检验在1997 年第一次鼓励外资政策调整之前,被选作第一次鼓励外资进入政策行业的标准。以此类推,将第三次及以后的调整作为第二次调整的控制组,检验在第二次调整之前,被选作第二次鼓励外资进入政策行业的标准;第三次的对照组是第四次及以后;第四次的对照组则是始终没有被鼓励的行业。本文的因变量是行业是否被鼓励,控制变量是企业的一些经济特征,以检验企业的一些特征是否会影响政府对行业鼓励外资进入政策的决策。

2.假设前提二: 鼓励外资进入政策调整之前,企业创新具有相同趋势②假设前提二的讨论请见《经济科学》官网“附录与扩展”中“假设前提二”部分。

我们认为,受到政策冲击的企业和没有受到政策冲击的企业在受到政策冲击之前,其发展趋势应该是一致的。只有这样,才能认为后来受到鼓励外资进入政策冲击的行业是之前受到鼓励外资进入政策冲击行业的对照组。为检验这一平行性假设,本文参照Beck 等(2010) 的方法构建动态多期处理模型,以进一步研究放松外资管制与企业创新的动态关系。多时点DID 通常涉及处理组前后多期,以考察处理期前后各期的处理效应,而处理前后时间趋势所代表的局部处理效应差异能够反映不同处理时期的动态影响,可能会导致长期影响存在差异化趋势,因此需要检验多期DID 的共同趋势假定是否得以满足。接下来,我们需要研究放松外资管制与企业创新的动态关系,因此在标准回归方程中加入一系列虚拟变量,以追踪行业内放松外资管制对企业创新水平的逐年影响。

三、实证结果分析

(一) 基准回归结果

表1 报告了各年度渐进式鼓励外资进入政策对企业创新的影响。从第(2) 列到第(6) 列,回归中逐步加入企业资本密集度、企业生产率、企业出口密集度、企业年龄以及行业赫芬达尔指数这一系列企业和行业层面的控制变量。从表1 可以看出,交乘项treatj×postj,t估计系数在5%水平上显著为正,意味着中国渐进式鼓励外资进入政策对企业创新有正向显著的促进作用。同时,受到鼓励外资进入政策影响的行业,其专利申请数量平均提高了大约2.67 个百分点。

表1 基准回归结果

(二) 内生性分析①内生性分析结果请见《经济科学》官网“附录与扩展”。

前文已对潜在的反向因果问题进行排除,我们采用蒙特卡洛模拟方法检验遗漏变量造成的内生性问题。本文因变量的变化有可能不是鼓励外资进入政策变动所致,而是其他不可观测且随时间变化的行业特征造成的,因此我们采用蒙特卡洛模拟来进行反事实估计,以消除因遗漏行业变量导致的潜在内生性问题。

(三) 稳健性检验②稳健性检验的回归结果请见《经济科学》官网“附录与扩展”。

(1) 更换被解释变量,控制2 位码行业—时间趋势项。首先,为了更加全面、客观地反映中国企业实际的创新水平,本文分别采用专利申请之后5 年和10 年内的引用数量加总和专利种类(IPC 分类代码) 来衡量企业的创新质量。此外,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采用4 位码行业水平衡量,无法控制4 位码行业和年份的交乘固定效应,故这里控制了2位码行业和年份的交乘固定效应,以避免不同行业因不同的时间趋势导致的测量误差。最后,考虑到1998 年和2008 年都发生了国际金融危机,因此在稳健性检验中删除了1998 年和2008 年的样本。回归结果显示,不论是更换被解释变量、控制不同2 位码行业时间趋势,还是删除扰动较大的样本期,鼓励外资进入政策对企业创新水平的促进作用是稳健的,与基准回归结果保持一致。

(2) 更换被解释变量,采用Bootstrap 检验。本文通过Bootstrap 的方法,对样本进行了500 次的随机抽样,最终的回归结果与基准回归结果保持一致,通过了稳健性检验。

(四) 异质性分析①异质性分析结果请见《经济科学》官网“附录与扩展”。

前文已证明渐进式鼓励外资进入政策对企业创新有促进作用,那么这一促进作用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特征或者不同经营表现的企业中是否具有差异? 本文进一步细化实证研究,检验鼓励外资进入政策对异质性企业的差异化影响。

(1) 行业异质性。不同行业本身对创新的需求不同,行业创新难度也有一定区别,对于行业层面存在的各种差异,鼓励外资进入政策对企业创新促进作用的效应不尽相同。第一,高科技行业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活跃程度都比其他行业强,因此本文考虑了不同科技水平行业的异质性,根据国家统计局2002 年发布的高科技行业列表,构建企业是否属于高科技行业的虚拟变量,若为高科技行业则取1,否则取0。我们在式(1) 的基础上,用行业受外资进入鼓励政策影响的情况与是否为高科技行业交乘项来考察外资政策对高科技行业的异质性影响。第二,国家在第九个五年计划(1995—2000 年) 期间发布了重点发展产业目录。②“九五”规划重点产业分别为: 钢铁工业、有色金属工业、机械工业、电子工业、石油化工、汽车工业、建筑业和建材工业、轻纺工业。通过将这些产业与工业企业数据库中不同行业相对应,本文构建是否为“九五”规划重点产业虚拟变量,并在式(1) 的基础上检验交乘行业受鼓励外资进入政策影响的情况,以考察国家重点发展产业是否在促进企业创新方面具有突出作用。

(2) 企业异质性。一般而言,生产率越高的企业研发动机越强,创新能力越高(张杰,2015),而创新能力的提升又会促进企业生产率的提高。有研究表明放宽外资进入政策能够促使企业生产率的提高,当企业受到积极政策的冲击时,其创新产出会显著增多。为了检验这一渠道,本文在式(1) 的基础上加入企业生产率指标交乘项,以考察鼓励外资政策对不同生产率企业的异质性影响。

(五) 机制检验

一方面,政策的实行可能通过降低企业的外部融资约束来提高企业的创新水平;另一方面,政策的发展能够带来明显的溢出作用(Lu 等,2017),大批优秀本土企业在学习中突破、在突破中创新发展起来。为了进一步考虑不同阶段《目录》调整对不同类型企业的异质性影响,本文将企业分为外资企业和本土企业两种类型,分别进行回归分析。借鉴路江涌(2008) 的做法,本文将企业股权结构中外资比例小于25% 的企业界定为本土企业,大于等于的定义为外资企业。回归结果如表2 所示。

表2 本土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不同时期的创新情况

从回归结果可以发现,鼓励外资进入政策在不同时期会对不同类型企业的创新水平产生不同影响: 在受到2002 年初期政策冲击的行业中,外资企业的创新水平显著提高了6.49%,但本土企业的创新水平提高并不显著。而在受到2007 年后期政策冲击的行业中,本土企业的创新水平显著提高了约16%,此时外资企业创新水平并未显著提高。本文一个重要的发现在于: 渐进式外资进入政策能够促进企业创新水平的提高,并且在政策发布的不同阶段,这种促进效果会作用于不同类型的企业。然而,其中的内在传导机制以及在政策调整的不同阶段何种传递机制占主导地位,结论尚未清晰。我们将重点讨论这两个问题。

1.政策调整初期外资企业的创新增长: 降低融资约束

对具有一定创新能力的企业而言,开展研发创新活动时间的长短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是否拥有充足的研发资金和持续的创新能力(毛其淋和许家云,2015b)。大规模外资进入赋予了本土企业与外资企业建立前后向关联的机会(毛其淋,2019),并通过行业间关联效应促进了本土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张瑜和张诚,2011)。但是这种行业间的关联建立需要一定的时间,对创新能力较低的本土企业而言,可能无法在政策实施前期迅速获得这种关联。而同时期原本技术水平比较高的外资企业能够较好地克服该问题,受鼓励政策影响的企业所面临的融资约束减弱,可以通过新建或并购来吸引更多的外资进入中国生产和经营,并通过增加资本投入来扩大生产规模,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创新水平(田素华等,2020)。根据已有的文献,关于外资开放会降低融资约束可能的解释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外资企业进入加剧了上游行业的市场竞争,这会降低上游中间投入品的价格,从而降低下游本土企业的生产成本,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其利润水平会随之增加(毛其淋,2019)。第二,外资进入能够带来行业间的关联效应,比如从上游跨国公司购买低成本和高质量的中间投入品,极大缓解了企业所面临的融资约束问题(毛其淋和许家云,2015a)。为了验证降低外资企业融资约束这一影响渠道,本文将式(1)中的交互项进一步交乘融资约束指标。这一做法参考了毛捷和曹婧(2021),除了可以更为严格地估计可能的作用机制,也是对原有DID 机制的一个反事实检验。如果FDI 的冲击真的存在,则融资约束在一定程度上会对FDI 的进入冲击存在差异化影响。

本文参考洪霞等(2011) 的方法构造融资约束指标。首先算出地区行业层面所有企业应收账款与销售收入比值的均值,然后用企业应收账款占销售收入的比值除以该均值,得出的比值可以衡量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程度,该比值越大说明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越高,反之则越小。回归结果如表3 所示。可以看出,三重交互项系数显著为负,表明外资去壁垒化对融资约束越低的外资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越明显;但外资政策冲击本身的正向效果不再显著。这说明不存在融资约束时,外资政策对创新存在激励,但是存在融资约束时,其确实是影响或制约企业创新的主要因素。由此可见,2002 年鼓励外资进入政策的期初调整通过降低外资企业的融资约束程度促进了外资企业创新水平的提高。

表3 政策调整初期外资企业创新增长的渠道: 降低融资约束

2.政策调整中后期本土企业的创新追赶: 溢出效应

外资进入可能会通过外向溢出效应来影响国有企业的绩效(Cheun 和Lin,2004;Ito等,2012)。为了验证第二个渠道,本文在式(1) 的基础上加入了行业外资密集度交乘项。这一指标能够衡量行业的外资存量以捕捉外资进入中国对本土企业的溢出效应。本文参照Lu 等(2017) 的办法构建该指标。

其中,FDI_Sectorjt反映了行业j在t年的FDI 情况。Outputijt衡量的是第t年行业j企业i的产出;FDI_Firmijt衡量的是第t年行业j企业i的外国股权份额;Ωjt是第t年行业j中企业的集合。

回归结果如表4 所示。可以看出,三重交互项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行业外资密集度越高,鼓励外资进入政策对该行业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越明显,溢出效应作用越大。这也说明鼓励外资进入政策后期的调整会通过增加行业的外资及外资企业的存量,使得本土企业通过与外国企业合作或引入国外高技术人才的方式学习其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由此可见,在技术水平较低的时期引入外资,为国内企业掌握核心技术争取了充分的时间和机会,从而能够促进本土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

表4 政策调整中后期本土企业创新增长的渠道: 溢出效应

(六) 包含企业自选择的短期政策评价: 对进入退出的再估计①此部分相关检验结果请见《经济科学》官网“附录与扩展”。

在经典DID 中,控制组为在某政策发布事前和事后都没有受到政策冲击的样本,而处理组为在政策发布之后受到政策充分影响的样本。但是,在DID 方法的许多应用中,政策的处理效率仅在处理组中提高幅度较大,说明处理组无法构成控制组的反事实(Duflo,2001)。而对于控制组和处理组组内样本均出现变化的情形,相较于双重差分法双重变动法(changes-in-changes,CIC) 具有更加一般化的统计无偏特征。该方法能够确保样本中处理组占比跨期变化与控制组保持一致,同时剥离控制组和处理组中“不可能受到处理”的样本。例如,一些企业可能是即将退出市场的企业或表现优异的“明星”企业,而另一些企业可能由于样本分层偏差使得其变动或错误地视为组内特征。因此去掉组内不会受到政策影响的企业样本。另外,当各个行业受到政策冲击时,行业中那些本来就要退出市场的企业和那些本来就优秀的先锋企业,都可能被随机指派到控制组或处理组内,行业层面的处理效应不能有效地甄别出干净的企业样本。我们更加关注有能力对政策冲击发生反应的企业,从而更好地解决回归中高估的问题,解释企业短期微观层面的政策处理效果。

具体地,本文将2002 年、2004 年和2007 年处理组和控制组企业样本变动情况进行了统计②Fuzzy DID 结果请见《经济科学》官网“附录与扩展”中表A9。,以反映处理组和控制组内企业的短期进入退出现象。基于以上讨论,本文将处理组和控制组内变动的研究对象分为行业和企业层面。在行业层面,我们观察具有相同行业2 位码的4 位码行业在政策前后是否出现较大的企业进入退出等变化。通过细分4位码行业内企业的变动程度,得到相对更为干净的细分行业控制组和处理组样本。在企业层面,通过观察具有相同4 位行业码的企业是否在组内出现一定程度的企业进入退出变化,遴选出具有真实变化趋势特征的控制组和处理组企业,以剥离从来不发生变化的企业样本,并有效控制组内的变化趋势。在实验设计上,本文采用相同的短期政策冲击以同时观察细分行业和微观企业两个层面的短期政策处理效应。

由于每个行业在不同的政策调整年度都有可能会面临企业进入和退出,控制组会不断发生变化,使用传统DID 来估计外资进入政策对企业创新短期影响的一个主要缺陷在于没有真正的控制组。因此,本文使用Fuzzy DID 方法处理此问题,重新划分处理组和控制组。结果显示,鼓励外资政策确实在细分行业层面取得了显著的效果,行业层面的创新增长远远高于企业层面的边际创新增长。外生冲击对企业的影响存在不同的传递机制,因此本文进一步采用CIC 方法来估计《目录》调整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回归结果显示,2002 年和2007 年短期处理效应估计值分别为6.87%和8.85%,与短期非平行趋势估计的结果高度一致,表明了2002 年和2007 年《目录》调整带来的短期政策冲击对企业专利增长具有正向影响。另外,由于2004 年政策冲击调整间隔较短,结果并不显著。由此可见,即便存在企业进入退出、同一2 位码行业内企业差异化扰动或身份“转换”,短期外资进入鼓励政策在企业层面仍然是有效的。

四、进一步分析: 对同一行业持续鼓励的长期影响

本文的基准回归是对多次冲击的政策评价,采用渐进DID 的设定。本文样本中部分企业在2002 年、2004 年和2007 年分别受到了政策冲击,在该设定下,我们考虑各个年份进入处理组的样本相对于从初期开始保持不变的控制组的平均处理效应。该方法较多运用于研究多期进入处理组的政策评价(Beck 等,2010),优点在于估计结果可以比较处理前到样本最后一期的政策处理效应,具有长期可比性质,但有可能会掩盖或拉平中间几次行业冲击带来的差异化波动。外资开放政策已经实施多年,本文除了研究历年外资开放政策对企业创新总体是否起到了巨大的推进作用,还进一步分析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差异性,而对总体效应和过程效应的评价需要采用不同的分析策略。若要考虑政策持续发布对某一行业的连续冲击影响,则需要检验考虑历史政策的持续效应,因为早期受到鼓励外资政策冲击的行业,其创新促进作用可能高于后期受到冲击的行业。之前年度受到鼓励外资进入政策冲击的行业,在当前年度是否继续受到政策冲击会对企业创新造成不同的影响,作用效果不尽相同。

为此,本文对模型的设定做了修正。Lu 等(2017) 评估了2002 年鼓励外资进入政策调整给企业绩效带来的影响,在评估当期作用效果时充分考虑了之前年度(1997 年)的政策效果。在考虑历史政策冲击的前提下,本文进一步对2004 年和2007 年两次《目录》调整效果进行综合分析。①不同控制组和处理组的选定请见《经济科学》官网“附录与扩展”。

回归结果显示②鼓励外资政策长期持续效应的检验结果请见《经济科学》官网“附录与扩展”中表A15。,相对于那些之前受到鼓励而当期未被鼓励的行业,一直被政策鼓励的行业的年份影响作用越来越小。在1997 年受到鼓励外资进入政策冲击的行业,若在2002 年也受到政策鼓励,则其企业创新水平能够上升约2.79 个百分点,政策作用明显;若在2004 年再次被鼓励政策冲击,那么企业的创新水平仅提高0.83 个百分点,而且效果不显著,这意味着重复对同一批行业实行鼓励外资进入政策的效果甚微;更甚,2007年在这些持续受到鼓励政策影响的行业中企业创新水平会出现下降。这说明政策的长期重复对企业创新的促进效果会逐渐消失,类似“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进一步地,我们将控制组替换为由始至终都未曾被鼓励外资进入政策冲击的行业,在选择了不同的控制组情况下,结果依然稳健。产生这种类似于边际效用递减的现象的原因可能是,随着国内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企业面临的融资渠道和技术获得都越来越多。企业对外资的依赖程度相对下降,而重复受到外资政策冲击的行业,其企业的创新水平提升幅度会越来越小。政府和企业作为激励相容政策实施的双方,在外界经济环境不断变动和市场环境逐渐完善的情况下,政府对企业的激励政策较难实现持久有效,同一激励政策的反复实施反而不利于企业创新产出的增加,这时政府应当将关注重点转向之前未曾受到鼓励政策影响的行业。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主要有以下发现: 第一,渐进式调整的外资政策显著提高了企业的创新能力。第二,政策在初期的调整主要通过降低外资企业融资约束来提高企业资本可获得性,进而促进外资企业创新水平的提高;而在中后期主要通过溢出效应对本土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带来推动作用。政策在不同的实施阶段对外资企业和本土企业有不同的作用。第三,对于重复受到鼓励外资进入政策影响的行业,会出现边际作用递减的趋势,企业创新水平会逐渐下降。第四,鼓励外资进入政策对企业创新水平的作用在行业和企业层面具有异质性。总体而言,高科技行业的作用效果高于非高科技行业;“九五”规划期间政府重点发展的行业其政策作用高于其他非重点发展行业;高生产率的企业政策效果高于低生产率企业。

本文的结论具有以下政策含义。第一,外资持续进入显著促进了境内企业创新,因此政府应该进一步出台、完善相关政策以加大引进外资的力度,稳健持续地推进引进外资的政策,提高外资进入的便利化水平。第二,政府应该关注政策长期持续的有效性,避免反复强调某一类型的政策,使得其政策效果难以发挥,必要时应该重点关注未曾受到外资政策影响的行业,并积极促进市场自我调节作用的充分发挥。第三,积极引进外资和外资企业的同时,还要激励本土企业学习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掌握核心科技,使得外资“为我所用”且“留得住”,以实现本土企业与外资企业的长期合作共赢。第四,鼓励扶持高科技行业是必要的,将外资有效地引入高科技行业可以发挥科技行业的带头作用,促使创新发展理念深入企业,从而更好地提高企业创新水平,深化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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