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共享农庄发展困境与因应对策研究

2023-07-10 02:44汪雨陈才吕雪娇
中国市场 2023年16期
关键词:乡村民宿海南

汪雨 陈才 吕雪娇

摘 要:共享农庄是农庄经济、信息经济、共享经济融合发展的产物,是在中国特定所有制背景下出现的一种乡村经济新业态,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文章通过海南省共享农庄试点创建单位的调研,发现在海南共享农庄建设中存在着政策法规不完善、规划管理欠科学、政府职责不清晰、商业模式较陈旧等多重困境,严重制约了共享农庄的发展。为促进海南共享农庄健康发展,建议地方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供给,提高行政效率,加强规划管理,优化营商环境;建议共享农庄试点创建单位应加强培育核心竞争力,改变投资理念,创新商业模式。

关键词:海南;共享农庄;乡村民宿

中图分类号:F0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23)16-0022-04

DOI:10.13939/j.cnki.zgsc.2023.16.022

1 引言

共享农庄是在中国特定所有制背景下出现的一种乡村经济新业态,也是乡村振兴战略的新载体,目前在一些地区都有探索与尝试。一般认为共享农庄是农庄经济与共享经济结合下的新型农业模式,其本质特征是“共建共享共赢”[1]。海南省在2017年出台了《关于以发展共享农庄为抓手建设美丽乡村的指导意见》(琼府〔2017〕65号),并大力开展共享农庄试点创建工作,大力推进共享农庄建设,成为我国最早开展共享农庄建设的省份。在《海南省共享农庄建设规范》中,共享农庄被定义为:“以充分涵盖农民利益的经济组织形式为主要载体,以各类资本组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为建设运营主体,以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为支撑,以农业和民宿共享为主要特征,集循环农业、创意农业、农事体验、服务功能于一体,让农民充分参与和受益的乡村振兴综合经营发展模式。”

经过近5年的创建,海南共享农庄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遇到了一系列困境,需要进一步调整、改进和提高。有鉴于此,对海南共享农庄发展现状、现实困境进行系统分析,旨在从实践层面探讨发展对策,以促进海南共享农庄的健康发展,这是海南自贸港和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促进海南乡村振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海南共享农庄发展现状

2.1 创建单位数量增长与建设进度迟滞并行

截至2019年年底,海南省农村农业厅共批复2批159家共享农庄试点单位。其中,2017年批复61家试点创建单位,2018年计划批复70家,实际批复98家,原因在于2017年申报方案规定“每个县(市)试点建设2~3个、地级市试点建设3~5个”。2018年申报方案明确提出市县申报数量原则上不搞区域平衡,并未说明每个市县的上限数量,各市县申报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试点申建单位明显增多。2019年创建试点申报工作中提出总量控制与县市申报限额相结合,拟定计划数为50家,评审标准和过程也更加规范严格,说明共享农庄创建试点日益注重品质。与数量增长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各创建单位的建设进度都比较迟缓。大多数在完成申报后持观望态度,或者部分动工。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比较复杂,既有政府部门审批手续的不健全问题,也体现出企业对市场预期不甚理想,缺乏信心,甚至有套取政策红利之嫌。

2.2 创建主体以企业为主,项目建设以扩建项目为主

根据《海南省共享农庄建设规范》,共享农庄申报主体可以是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类。在共享农庄创建试点中,企业作为申报主体的最多,农民合作社作为申报主体的仅有8家。调研表明,这种状况主要是由于海南省农民合作社数量众多但多数处于停业状态,加上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社员素质偏低等问题,现有的多数农民合作社不具备创建共享农庄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同时,在众多企业申报主体中,农业开发公司类占有相当大比重,达到64家,主营业务为旅游开发或涉旅投资公司主体的共有33家,充分体现了共享农庄以农业为支撑,力促一二三产业“三产融合”、农业文化旅游“三位一体”的目标导向。此外,共享农庄创建试点项目分两大类:一类是现有设施基础条件较好的乡村旅游点,拟通过改扩建升级为共享农庄的改扩建类项目;另一类是资源禀赋条件很好、申报主体理念先进、有实力、市县支持力度大,拟建设共享农庄的新建类项目。在创建试点项目中,80%以上项目为扩建项目,新建项目寥寥无几。

2.3 创建项目地域空间分布不均,大体量项目较多

从地域分布来看,分布在海南东部地区的共享农庄项目明显较多,分布在中西部地区的共享农庄项目数量较少。原因主要有二:一是东部地区诸如海口、三亚、琼海、文昌、万宁、陵水等市县有良好的经济基础,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配套较好,民风较好,更容易吸引投资者;二是共享农庄的客源群体是冬季候鸟,东线地区旅游开发较成熟,海南著名级景区大都分布在东部地区,旅游吸引力均高于中西部地区,加上琼海、文昌、陵水等市县分别距离海口、三亚较近,共享农庄的客群辐射范围更广,这也成为吸引投资者的优势之一。

统计发现,在共享农庄试点建设项目中,多数项目体量较大,多注重农旅融合。其中,在2017年试点单位中,总投资超过1亿元的超过10个,最大投资额达到68亿元,有30个農庄的面积超过1000亩/个,其中最大的农庄面积超过16000亩;主营农产品种类超过百个。农庄定位多以现代化种植或养殖为依托,以“绿色农业+旅居康养”为主题,集休闲、旅游、观光、体验为一体的经验模式。

3 海南共享农庄建设的实践困境

3.1 政策法规不完善

共享农庄建设涉及的政策法规较多。统计海南省近三年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就有16项,其中相关政策10项,专项政策6项(包含地方标准、申报方案)。在各项政策法规中,最高的纲领性文件是《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以发展共享农庄为抓手建设美丽乡村的指导意见》(琼府〔2017〕65号)。其次是省农业厅每年出台的《海南共享农庄创建试点申报方案》,该方案规定了每年申报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申报要求、创建程序、扶持政策等。最后是《海南省共享农庄建设规范》,是海南省地方标准,侧重共享农庄行政申报程序和要求的规定,为共享农庄的创建提供专业技术标准。

在具体实施中,上述政策法规存在诸多不足。一是《海南省共享农庄建设规范》中量化指标偏少,大约90%的指标都是描述性的,约束力不够。二是许多关键政策缺失,如《共享农庄土地使用细则》《共享农庄审批流程规范》《共享农庄验收认定规范》等,导致共享农庄至今尚无一家通过验收。三是政策没有与时俱进。随着《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出台,许多政策正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修订,确保跟上海南发展步伐。

3.2 规划管理欠科学

共享农庄是新生事物,必须按照科学规划、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推进。根据海南共享农庄发展规划,海南共享农庄总体目标是“到2021年全省要建成500个要素高度聚集、设施装备先进、 生产方式绿色、经济效益显著、运行管理规范、辐射带动有力的共享农庄”。这一宏大目标按照“两年有起色、三年见成效、五年成体系”的实施进度加以推进。从目前的进程来看,该目标过于宏大,缺乏科学性,也难于实现上述目标。同时在创建试点申报条件中要求经营主体组织引导农民,特别是贫困户参与生产经营和建设管理,助力脱贫攻坚,原则上农庄建设过程及投入运营后要带动贫困户80户以上,否则不予受理。显然这不符合实际,因为共享农庄是经济组织,要服从经济规律。

3.3 政府职责不清晰

共享农庄建设涉及政府多个部门和管理层次。首先,在横向上涉及农业、住建、生态、自规等主管部门,尽管各主管部门对共享农庄建设持支持态度,但由于行业管理权限不同,部门利益不一,在贯彻政策的同时亦要遵守和维护本部门的法律法规,导致各部门各执一词,很难达成一致。其次,在纵向上涉及省、市县、乡镇三个层次。各个市县乡镇基层政府希望借助共享农庄建设提高辖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但囿于各种条框的限制,有时会陷入有力使不出的窘境,想干不能干,不干又不行,也会有不作为的情形出现。

3.4 商业模式较陈旧

共享农庄建设是一种商业行为,需要创造符合自身规律的商业模式。目前,大多数人将共享农庄等同于乡村民宿,照搬乡村民宿的商业模式来规划运营共享农庄。乡村民宿一般被解释为“将房屋拥有者闲置的空房,经过改造使之成为接待游客的小(微)型的旅馆”。乡村民宿具有环境舒适、价格便宜、服务亲切等特点,目前备受市场追捧,成为乡村旅游中的一个通用产品。共享农庄中的乡村民宿不同于普通的乡村民宿,需要独特的商业模式。从商业运营角度来看,国内的乡村民宿可分为自有经营型、租赁自用型和租赁经营型。自有经营型乡村民宿是传统意义上真正的乡村民宿,民宿主人可以自我经营,以旅游服务为主要用途,以中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租赁自用型乡村民宿是指通过租赁方式获得房屋使用权来建设的民宿,民宿自用为主,旅游接待为辅,以“长三角地区”为代表。租赁经营型乡村民宿是指通过租赁方式获得房屋使用权来建设的民宿,以服务游客为主要目标,以云南丽江地区为代表。显然,共享农庄中的乡村民宿不同于以上三种乡村民宿。从海南来看,尽管有一定的旅游客流量,但旅游地产形成的“海量闲置房”替代了租赁经营型乡村民宿,因此,对于海南的共享农庄来说,共享众筹型的乡村民宿才是适合海南本土的乡村民宿商业模式[2]。

4 共享农庄发展的路径优化

共享农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利益相关者。从海南共享农庄建设现状与存在的主要困境而言,应从以下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进一步优化其发展路径。

4.1 对政府部门的对策建议

4.1.1 完善政策体系与内容

完善的政策体系与内容是共享农庄建设的基本保证。在《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以发展共享农庄为抓手建设美丽乡村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发展共享农庄的总体思路、建设内容、开发建设模式、运营机制、融资模式、扶持政策等。在《海南共享农庄认定和创建试点申报方案》中明确了不予受理的“负面清单”,在《海南共享农庄建设规范》中明确了共享农庄建设内容标准、经营管理标准、服务标准、等级划分标准等。上述政策在内容上还存在欠缺,在体系上还不健全。目前急需出臺《共享农庄土地使用细则》《共享农庄审批流程规范》《海南共享农庄评选认定管理办法》等,完善政策体系,规范土地使用要求、共享农庄审批认定程序,健全评审、授牌、奖励和动态监管机制,提高建设水平。

4.1.2 提高行政工作效率

共享农庄建设涵盖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涉及多个行政部门。其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而对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到市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在开发报建方面应根据具体建设内容分类处理。显然,根据上述管理规定,共享农庄建设必然涉及多个行政管理部门,这就需要多个行政部门同心协力,主动联络沟通,提高行政效率,才能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企业信心。

4.1.3 修订整体发展规划,合理统筹共享农庄

在2017年编制的《海南共享农庄发展规划(2017—2021)》在规划目标与实现路径等方面存在缺陷。经过两年的实施,加上政策环境的变化,已经不能适应海南自贸区(港)的建设进程与要求。建议启动编制《海南共享农庄发展规划(2020—2025)》,基于国家政策动向和市场环境分析,谋划未来五年海南共享农庄的整体布局,立足区域优势和地方特点,进行差异化定位,避免农庄建设后人气不足,或恶性竞争,后继经营乏力。

4.1.4 切实落实共享农庄建设用地问题

《海南共享农庄建设规范》(DBHN/045—2018)要求“共享农庄基本功能板块包括生产、生活、体验、购物、餐饮、住宿六大功能”,这说明共享农庄一定会有非农设施需要建设,而非农设施建设一定需要建设用地。而在目前土地政策框架下,还不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对海南而言,在自贸港建设背景下,有“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文昌市作为全国 33 个“三块地”改革试点之一,通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村宅基地和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推动共享农庄、特色小镇等特色乡村旅游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3]。目前应进一步深化文昌“三块地”改革试点经验,为农地释出寻找合理的管理模式,推动传统“以农为本”的农村已逐渐转型为“农工商业的乡村”。

4.1.5 进一步融入智慧技术

共享农庄是集循环农业、创意农业、农事体验于一体,以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为支撑,以农业和民宿共享为主要特征,将智慧农业、智慧旅游等因素融入农庄发展中,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要通过互联网、物联网做好形象推介、营销宣传、产品共享等活动,要支持农庄建立农业物联网系统和可视化监控系统,实行全程可视化生产,实时监测农产品生长情况,对产品实行标识和编号管理,确保质量可追溯。加强“三品一标”农产品的认证与监管,强化农庄所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行所有上市农产品定量检测,确保质量安全。

4.2 对试点建设单位的对策建议

4.2.1 培育共享农庄的核心竞争力

海南人口总量少,城市化水平低,其旅居市场与京津冀、长三角、中南地区等休闲农业发达地区存在显著差异。由于京津超大的城市体量和高节奏的工作生活方式,以及并不十分方便的城市内部交通体系,导致京津地区的休闲农庄更多地具有“休闲农场”的成分。长三角地区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特大、大、中、小城市及乡镇”的城镇体系,经济高度发达,交通便捷,催生出“创客”到乡下办公生活,进而形成长租工作室的生活方式。中南地区(如湖北、湖南、广西)虽缺乏一线城市,但整体的经济社会发展较好,同时自然环境优美,以度假活动为主的“休闲农庄”相对发达。上述地区的休闲农业产品在农村建设用地“三权分置”的大背景下,也会出现与农民合作,从农民(村集体)手里租地(流转盖房)的情况,其主要目的与核心动机主要是创造一个亲朋好友相聚的场所,并在此基础上适当经营。相比之下,海南岛每年吸引冬季候鸟老人前来旅居养老,现已形成较大规模。目前,这些旅居老人多居住在城市与度假区附近的旅居社区内。由于共享农庄位于乡村地区,与城镇和度假区相比,目前还缺乏竞争力。因此,共享农庄必须培育出核心竞争力,才能在旅居市场上生存与发展。

4.2.2 纠正“房地产式”的投资逻辑

目前,共享农庄遭遇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许多投资者不理解共享农庄的性质,用传统的地产思维来建设共享农庄。从本質上说,共享农庄是在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结合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政策,利用把原来由地方政府独享的建设用地红利让渡给农村与农民,通过城市人的加入而实施乡村振兴。以共享农庄作为抓手的美丽乡村建设,能够激活“三权分置”政策设计的内在功效:一方面,要让农民与农村在城市和城市人的帮助下,通过“城乡共享”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而享受到土地政策红利,同时缓解城市面临的一些居住问题;另一方面,避免在自由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商业资本出于逐利本性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土地政策红利进行杀鸡取卵式的掠夺,从而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共享农庄建设不是变相的房地产项目,不能沿袭房地产项目的投资逻辑。从这个意义上看,共享农庄的共享本质在于收益共享。正因如此,共享农庄建设需要遵循众筹分享逻辑。众筹分享逻辑是指参与共享农庄建设所有环节的相关者都要出钱投资并分享利益的分配逻辑。显然,只有共享农庄的利益相关者们真正认识到共享农庄的本质,才能走出“房地产式”的发展困境。

4.2.3 创新乡村民宿的商业模式

海南省共享农庄中的乡村民宿,属于“共享众筹型” 乡村民宿,与自有经营型、租赁自用型和租赁经营型等传统意义上的乡村民宿存在根本差别。“共享众筹型乡村民宿”是在共享农庄建设背景下设计出来的一种商业模式。在这个商业模式中,村民是所有者,投资者是使用者,经营者是有偿服务者,共同分享政府让渡出来的建设用地红利。就此而言,土地通过共享方式取得,资金可通过众筹方式获得,环境通过政府打造,村民通过参与农业服务、提供农副产品、分红土地租金等获取收益。

4.2.4 充分发挥海南共享农庄联盟作用

在2017年海南共享农庄建设工作启动后,及时成立了“海南共享农庄联盟”,为共享农庄建设提供政策咨询、交流培训、品牌建设、宣传推介等专业服务。目前,“海南共享农庄联盟”现已发展会员87家,但从运行现状来看,共享农庄联盟的作用不突出,缺乏实质约束力。共享农庄试点创建单位应加强行业自我管理和市场自律,充分发挥“海南共享农庄联盟”的作用,营造良好的氛围条件,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

参考文献:

[1]梁亚荣,钟文颢.共享农庄土地利用法律问题研究[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2019,19(3):117-124.

[2]杨春淮,张珊,李晓书.海南乡村民宿“共享众筹”模式探究[J].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学报,2019(3):27-36.

[3]林超, 吕萍, 顾岳汶.文昌“三块地”改革与乡村旅游发展与思考[J].中国房地产,2019(7):4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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