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组织开展简易听证

2023-07-14 15:04杨军伟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3年6期

杨军伟

摘 要:简易听证是控申检察部门能动履职的创新举措,目前已逐渐拓展至各类检察办案,并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开。但从各地实践来看,对如何组织开展简易听证,认识不一、做法不一,从而严重影响简易听证功能价值的发挥,因此需要对简易听证遵循的组织原则、听证案件类型、不宜开展听证的案件例外、听证的功能即所要达到的目标、承办人能力素养及简易听证必备的七个阶段等问题展开全面深入剖析研究,切实发挥简易听证在提高检察办案质效、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简易听证 七要素 释法说理 化解矛盾

简易听证是最高检控申检察部门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有效化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依法能动检察、助推诉源治理、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履职方式和创新性举措。自 2021 年 3 月,最高检第十检察厅探索开展简易听证工作以来,简易听证的案件类型逐渐向各业务条线拓展,案件数量也呈大幅增长趋势。但随着简易听证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开,各地检察机关对于如何组织开展简易听证认识不一、做法不一,有些地方的简易听证工作流于形式,甚至听证后适得其反、激化矛盾。

笔者作为案件承办人和简易听证的实践者,自 2021 年 3 月至今共组织开展简易听证案件25 件,全部实现息诉息访,其中当事人主动签订息诉息访协议 15 件, 1 件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5 件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结合个人办理案件的实务,对简易听证的所有要素进行剖析整合,提炼出组织开展简易听证至少应当具备的七个要素[1],为便于实践操作和理解记忆,按照数字顺序,概括为七要素口诀:一原则、二必谈、三类型、四例外、五能力、六目标、七阶段。具体而言:

一、简易听证工作遵循的一项原则

检察听证应遵循“应听尽听”、规范听证的原则。最高检明确要求,对于检察办案“应听尽听”、规范听证,以此督促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检察听证工作,提升检察办案质效。简易听证同样适用,更应坚持。坚持这一原则必须理解其在办案中的现实意义和客观可行性。

(一)简易听证有利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

一个案件是否采用简易听证方式办理,不单考虑案情是否简单、争议大小与否,更应思量为何案情较为简单、法律适用争议不大的案件,当事人的诉求却非常强烈,社会矛盾依旧突出。笔者办理的25 件简易听证案例中,当事人申诉最久的长达 33 年,最短的也有 5 年之久。简易听证快捷、简易、高效等特点决定了若能通过简易听证成功办理案件,可以及时就地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立情绪,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从而极大夯实党的执政根基。

(二)简易听证有利于促进社会矛盾源头治理

2021 年 10 月 21 日,最高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工作情况时指出,信访总量仍高位运行,重复信访占比高,越级信访问题突出,而产生以上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信访群众到检察机关首次反映问题时,案件没有依法及时得到妥善处理,从而错失了解决问题的“黄金期”,使得一些信访案件历经多年,深层次问题累积交织,办理难度越来越大。而对于首次信访的案件,通过简易听证,不仅能够节约司法资源,还能有效促进社会矛盾源头化解。

(三)从组织保障看,各级检察机关有组织开展简易听证的客观条件

根据“谁办案,谁负责;谁办案,谁释法说理”的要求,当事人在案件办结后到检察机关申訴信访的,原案承办人应当接待并当面释法说理。目前最高检已经建立了固定的听证员队伍,并常驻最高检轮流值班,有的地方也在组建自己的听证员队伍。即使没有专门听证员队伍的检察院,也通常配备了值班律师。因此,通过邀请听证员或值班律师临时组织一场简易听证,既有客观条件,又能充分发挥社会第三方客观中立优势,助力承办检察官共同释法说理、化解矛盾。

二、简易听证必须完成的二类谈话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时间”两必谈,即决定听证前和听证结束后必谈;二是“对象”两必谈,即与当事人和听证员必谈。

(一)听证前与当事人谈

这一环节至关重要,往往决定了听证效果的好坏。与当事人谈主要解决五个问题:一是判断案件是否适合简易听证。中医讲究望、闻、问、切,检察办案亦如是。承办人通过与当事人的交谈,了解其工作生活背景,判断其大致性格特点,挖掘案件背后长期申诉、上访的深层次原因,从而初步判断是否适合召开简易听证。二是听取当事人意见。承办人认为适合的,还应明确听取当事人对于拟召开简易听证的态度。向其介绍何为简易听证,简易听证的形式、流程等内容,允许当事人发表不同意见。三是归纳争议焦点。当事人同意参加简易听证的,应引导其归纳争议焦点,从而提高简易听证效率。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往往提出大量申诉主张,多的长达二十几项,但归纳起来无外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三大方面,因此引导当事人突出重点诉求,才能更好发挥简易听证高效的优势。四是拟定听证预案。结合当事人言谈举止,案件争议核心,制定有针对性的听证预案,而不能千篇一律,以“不变应万变”。五是告知听证纪律。简易听证虽然简易,但仍为检察机关的办案方式之一,提前告知当事人听证纪律和听证后果,有利于保证听证的严肃性、权威性。

(二)听证前与听证员谈

简易听证的节奏非常快,有的案件往往是上午接谈当事人,下午就决定召开听证会,为了让听证员尽快熟悉案情,除了第一时间将申诉材料原原本本复印给听证员掌握外,承办人与听证员的当面沟通至关重要。与听证员谈主要解决四个问题:一是向听证员讲明案件召开简易听证的原由;二是介绍案件办理情况、进度等;三是明确案件争议焦点,引导听证员围绕焦点问题提问及发表意见;四是听取听证员意见建议。承办人在与听证员座谈时,还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对于在办案件,要避免向听证员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告知拟处理结论,从而避免听证员对检察听证严肃性、客观性产生质疑,或者导致听证程序的空心化。二是对于信访案件,如果原审裁判或原案处理决定正确而当事人持续信访的,要积极争取听证员理解,及时凝聚共识,共同有效化解矛盾。承办人与听证员谈话的具体时间可在听证会召开前半个小时内进行。一则,听证员已全面了解案情;二则,仅就焦点问题进行交流,避免影响听证员客观独立发表意见。

(三)听证后与当事人谈

实践中,很多承办人往往不注重这一环节,认为听证程序已经结束,再与当事人谈不仅没有必要,还会“自讨没趣”。其实不然,听证结束后无论当事人认可与否,与当事人简要回顾听证情况,再次听听当事人的“心里话”,往往会取得意想不到的“奇效”,成为打通简易听证“最后一公里”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对于最高检受理审查的案件,当事人往往经历了多级法院的审理或多级检察院的审查,让当事人通过一场两个多小时的简易听证就放下数年或数十年的“积怨”,完全理解、认可原审裁判或者原案处理决定,甚至签订息诉息访承诺书,非常困难。因此,听证结束后,即使不支持当事人诉求,即使当事人不认可听证结论,也要再次倾听当事人的“不满”,以求极致的态度办好每一起简易听证案件,让当事人不留“遗憾”。而且通过听证会后与当事人的交谈,发现有些当事人性格内敛,加之常年申诉上访,让其在公开场合亲口承认自己一直所坚持的诉求根本站不住脚,其会觉得下不来台,不好意思。上述 25 件案件中,有3件案件就是在听证会结束后,再次与当事人单独交谈时,当事人主动提出认可听证结论,并签订了息诉息访协议书。其中,包括1起原审被告人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長达11年的刑事申诉案件[2]。

(四)听证后与听证员谈

听证结束后,及时向听证员通报案件处理结论,既体现出对听证员的充分尊重,也可通过事后交谈听取听证员意见。特别是对于律师听证员,要将听证结束后的谈心谈话,作为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建议,进一步加强检律良性互动,提升执法办案能力水平的重要渠道。

三、简易听证适用的三类案件

简易听证可适用于各类案件办理,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三大类型:一是自办类案件,二是法律监督类案件,三是信访类案件。不同类型案件的简易听证在目的上应有所侧重。

(一)对于自办类案件,应侧重于支撑结论

对于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适用简易听证,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等亦可适用简易听证。此类案件在开展简易听证时,应侧重于支撑结论,即检察机关结合当事人主张、听证员意见以及听证会总体情况得出最终处理结论。

(二)对于法律监督类案件,应侧重于释法说理

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等均可开展简易听证,在开展简易听证时,应侧重于释法说理。比如刑事申诉案件,如果检察机关拟维持原审裁判或原案处理决定的,在开展简易听证时,应当对当事人申诉主张逐一进行释法说理,从而打消申诉人疑虑。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承办人及听证员一致认为应当对原案进行监督纠正的,则不适用于简易听证程序,而应按照刑事诉讼以及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具体规定,严格按照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必要时,可以适用普通听证程序办理。

(三)对于检察信访类案件,应侧重于化解矛盾

主要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已经终结,当事人仍向检察机关信访的案件。比如,最高检作出审查结案的刑事申诉案件、经过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查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以及经过同级检察机关监督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此类案件的诉讼程序已经终结,开展简易听证时,应侧重于化解矛盾,通过听证引导当事人息诉息访。

四、简易听证不适用的四类例外案件

实践中,并非所有案件都适宜开展简易听证。

(一)非检察职责类案件

一是非涉法涉诉事项。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对于税收征管、卫生防疫、征地拆迁、市场监管等非涉法涉诉事项,要引导当事人向有关部门反映。二是非职能管辖案件。比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案件,如果当事人没有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直接向检察机关信访的,同样应当引导当事人按照法律程序向有关机关反映问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不能缺位,更不能越位。

(二)已信访终结类案件

实践中,有些当地政法机关已经作出信访终结处理决定,或者当事人已经签订息诉息访承诺书,或者相应司法机关已经召开普通听证审查案件等情况,当事人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以非正当理由持续上访申诉的,通常不将此类案件纳入简易听证案件范围。

(三)性格偏执类案件

实践中,有些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能依法理性反映诉求,而是通过哄闹、冲击、自残等方式“引起关注”,或者通过殴打、辱骂接访检察官等方式反映诉求。对于此类情况,不纳入简易听证案件范围。

(四)重大、疑难、复杂类案件

此类案件,往往需要开展阅卷、调查核实等工作;对于有错误可能的,还要复查决定是否提出监督意见;对于决定提出监督意见的,还要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等。因此不宜开展简易听证,但条件符合的可以通过普通听证办理。

五、简易听证案件承办人应具备五种能力

在普通听证中,案件承办人往往不发言,甚至不宜发言,以避免当事人、听证员或旁听人员产生“未审先定” “程序空转”的质疑。而在简易听证中,案件承办人是整个听证程序的灵魂和关键,集介绍案情、接受质询、释法说理、化解矛盾等职能于一身,承办人的临场表现往往直接决定了听证的总体效果。因此,简易听证看似简易,实则对案件承办人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语言表达能力

简易听证的当事人往往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因此在听证过程中要善于运用群众语言,深入浅出的解释专业的法律问题。在简易听证中,承办人直接面对当事人,直接回答当事人和听证员提问,甚至直接面对当事人的质疑、“挑衅”,在与当事人针锋相对的辩论之中,确保既专业又不失理性,需要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二)共情同感能力

2023年4月18日,最高检党组会上,应勇检察长强调,要用心用情用法高质效办好每一件信访案件,既解“法结”又化“心结”,实实在在解决人民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3]这就要求每一名检察人员在接待来访群众时,要舍身处地为老百姓着想。同理心,不是喊喊口号,而是真情实感的流露,与当事人交流时的眼神、情绪做不了假,承办人是否真心付出,当事人最能感受得到。

(三)随机应变能力

简易听证中,当事人和承办人近距离而坐,双方直接沟通交流的程序设置,让简易听证比普通听证的办案氛围更为宽松,能够让当事人更清晰地感受到检察机关的司法温度和办案态度,也更有利于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同样,近距离的思想碰撞,特别是面对当事人的诘难,甚至略带人身攻击的言论,也时刻考验着承办人的临场应对能力。承办人的一时语塞、表达不清,甚至出现逻辑混乱、疏漏错误等情况,也更容易授人以柄。简易听证“短兵相接”的特点,让简易听证程序很难设定一成不变的固定样板,这就需要承办人反复锤炼随机应变的能力。

(四)节奏把握能力

普通听证中,主持人往往是办案组的主办检察官或者是案件的主要承办人,其对案情极为熟悉,由其负责控场和节奏把握不仅适合而且必要。但在简易听证中,主持人主要负责主持听证程序,其有可能不熟悉案件情况,或者与承办人之间配合较少,这就需要承办人同样具备节奏把握能力,并在必要时提醒主持人引导当事人或听证员围绕争议焦点发表意见,及时推进听证程序等。

(五)法律素养能力

以上各项能力的支撐都需要承办人具备较为全面、精湛的法律素养,唯如此才能对答如流、随机应变、游刃有余。特别是对于检察信访类案件,往往涉及检察业务的方方面面,涉及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刑事政策的运用,需要承办人不断磨砺专业能力,提升专业素养。

六、简易听证程序价值体现六大功能

(一)化解矛盾

这是简易听证程序价值功能的首要目标。“诉讼解决的只能是个别的法律问题,而不是一般性的社会矛盾。也正是诉讼所具有的这种把一般问题转化为个别问题,把价值问题转化为技术问题的方法论特征,使得普遍的社会矛盾得以掩盖,避免了由于直然面对各种社会矛盾而可能导致的国家政治体系的瓦解。”[4]因此,要把简易听证的价值功能放置于夯实党执政根基的高度、国家治理体系的维度和诉源治理的角度,运用好、实现好。

(二)释法说理

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群众身边,常见多发,但都是“天大的案件”!检察办案决不能只守住形式“不违法”底线,必须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而如何感受,就要靠每一名检察官在法律文书中,在信访接待中充分开展释法说理。简易听证不仅为承办人搭建了与当事人直面的桥梁,而且积极吸纳社会第三方共同开展释法说理工作,让当事人在享受“VIP待遇”的同时,真切感受到被尊重。

(三)增进信任

不信任往往源于不了解,传统司法办案的封闭性,造成了司法办案的“神秘化”,甚至被极端负面个案“妖魔化”。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简易公开听证通过全程公开的形式,主动接受当事人、听证员对承办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全流程的监督质疑,让公平正义看得见、听得懂、真实可感,从而增加当事人对检察官的信任,对检察办案的信任。

(四)法治宣传

每一场简易听证,不仅仅是办理了一起案件,更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通过听证,让当事人、旁听群众树立遵纪守法、崇尚良善的思想理念,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对一些当事人久诉不息、确需解开心结的重复信访案件,检察机关主动进村下乡,把听证室“搬”到信访人所在地,用鲜活案例以案释法,以人民群众可感可触可信的方式,促进人民群众法治观念养成,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

(五)反向审视

在2023年4月18日最高检党组会上,应勇检察长强调,要着力构建检察机关信访工作大格局,深化信访诉源治理、涉法涉诉矛盾实质性化解,落实信访案件首办责任制,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做到减存量、控增量、防变量。[5]而通过对简易听证案例的认真反思,寻找为何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当事人会持续信访的症结,对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社会矛盾真正化解在基层和萌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六)建章立制

要敏锐发现简易听证过程中的类案问题,对原案可能存在的错误或瑕疵等问题,不能止于听证,要抓住不放,通过交办、督办形式,实施精准监督指导。扎实办好身边小案,将群众诉求、需求及时反映到司法办案程序中,将检察办案中存在的个案问题、类案问题和倾向性问题及时反馈到相关办案部门,促进相关单位部门举一反三、建章立制,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检察产品。

七、简易听证必须具备的七个阶段

简易听证即使程序简化,仍应包含以下七个阶段: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主要包含两项工作:一是主持人暖场。柏拉图说,良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后,简要概括原案诉讼经过,逐一介绍听证会组成人员。首先介绍检察机关承办人、主持人、书记员。其次介绍听证员,要详细介绍听证员单位、职业、专业特长。最后介绍当事人。在介绍当事人时,如何称呼同样重要,一句“老李”“董大姐”,都可以迅速拉近彼此距离,避免直呼其名的生硬。此后,主持人可视情介绍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本案申诉信访情况等。短暂的暖场,可以让当事人放松紧绷的心态,也可让参加人员尽快进入听证状态,为后续减少对抗,纾解情绪打好基础。二是书记员宣读当事人权利、义务,听证会纪律等。

(二)当事人陈述申诉主张或诉求

普通听证中,主持人宣布开始后,通常由案件承办人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并由主持人概括听证会议题。普通听证如此设置符合认识规律,也便于让旁听人员熟悉案情,让听证参加人员聚焦争议核心。但简易听证通常没有旁听人员,参加人员均熟悉案情,无需重复介绍。由当事人率先阐述申诉主张,也能体现对其尊重。在当事人陈述主张时,尽量不予打断,但如果完全照搬申诉书,且申诉书过长的,主持人应及时询问是否有新的主张,并提醒不用全文宣读。

(三)承办人归纳申诉主张,介绍案件办理情况

承办人在归纳申诉主张前,应再次询问当事人是否有新的诉求,是否有新的证据。归纳申诉主张时,既要精炼又要全面。归纳申诉主张后,询问当事人是否有遗漏,并提示听证参加人员围绕申诉焦点问题提问、发言。此外,对于正在审查办理的案件,承办人要简要介绍办案进度,以及在审查结论作出前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听证员的意见。对于信访类案件,承办人要向当事人、听证员明确告知原案诉讼程序以及程序终结仍需召开简易听证的考虑。

(四)听证员发问、发表意见

听证员应围绕争议焦点向当事人或承办人发问,并结合自身专业发表意见。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于普通听证,简易听证不需要专门的休会集中评议环节。尽管不同听证员看待问题的角度、言语表达的方式不同,但是简易听证的特性决定了听证员对于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基本认识不会存在较大分歧,无需经过闭门磋商,推选听证员代表发表听证意见。听证员一气呵成的提问、发表意见,既避免了程序的拖沓,保证了听证的效率,也能够让当事人更直观感受到听证员意见形成于当场,发表于当场,从而更加信服。

(五)当事人最后陈述

针对听证员的发问以及承办检察官发言,赋予当事人最后陈述的权利。该环节中,只要当事人陈述不过于重复,不存在不当言论,仍应不予打断,充分保障其最后陈述的权利。

(六)承办人补充回答并对听证会进行总结

不同于普通听证,当事人最后陈述后,由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并宣布听证会结束。简易听证中,承办人的角色决定了其一言一行都有可能“泄露”听证会的结论。在当事人最后陈述前,承办人不宜发表有关案件处理的言论。在当事人最后陈述后,承办人可就当事人仍旧存在疑问的问题,或者听证会未涉及的争议焦点问题,进行补充回答。对于自办类案件、法律监督类案件,如果当事人接受、认可听证员意见,可当场作出听证决定。如果当事人不接受、不认可听证员意见,可在听证会后,结合听证整体情况作出听证结论。对于信访类案件,一般应当当场作出听证结论。

(七)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该环节有一个问题应当引起重视,即听证笔录是否需要签字确认的问题。应当分两种情况:一是对于自办类案件及法律监督类案件,因要结合听证情况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听证员应当签字确认,并入卷归档。二是对于信访类案件,因诉讼程序已经终结,已有案件处理决定,故当事人可不签字确认,但仍应做好记录并归档备查。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我们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采取更多惠民生、暖民心举措,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6]简易听证程序的结束,并不代表检察工作的终结。对于听证期间了解到的,當事人家庭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联系当地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对于当事人不服听证结论,仍然坚持上访的,要与当地检察机关密切配合,持续开展矛盾化解工作,以“如我在诉”的态度妥善化解当事人的“心结”“法结”;对于原案处理结论正确,但存在办案瑕疵的,要及时通报原案机关及时开展查纠整改。让简易听证真正成为检察机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依法能动检察,助推诉源治理,实现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和司法公正权威的重要履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