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规则下的企业合规 你准备好了吗

2023-07-21 11:15张怡刘静刘凌青
中国商人 2023年7期
关键词:合规专项交易

张怡 刘静 刘凌青

近年来,各国为减少碳排放减缓全球变暖的步伐均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协议,我国作为协议的缔约国承诺将在2030年、2060年分别实现“双碳”目标。然而当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立法仍然存在短板,导致碳交易市场成交量不足、数据可靠性不高,因此建构完善的碳排放权交易法律体系迫在眉睫。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各国贸易往来更为密切,尤其在碳排放权交易领域,企业交易与内部环境的专项合规尤为重要,推进企业构建具有行业特色和国际标准的“专项合规”成必然趋势。

碳交易规则下的企业合规

从内涵看,碳交易规则下的企业合规是一种依托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的企业在碳交易行业规则下的公司治理方式,是企业在碳排放交易中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在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同时所采取的一种风险防控机制。本文以创新的合规视角聚焦于虽未成熟但空前发展的碳交易行业,以企业自身情况针对性地构建合规计划、推动合规领域的探索进程,从而反哺碳交易规则的完善。从外延看,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碳交易规则下的企业合规是国家督促行业标准化、国际化管理,创造良好碳交易商业环境的重要手段。

成为碳交易市场主体需要完成合规计划看似是企业的负担,但从长远来看,对企业和行业发展都有深远的积极影响,所以碳交易规则下企业合规势必应当纳入企业视野,引起企业高度重视。

碳排放权交易最早出现于欧美国家。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第3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建立了国际排放交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与此同时各国依照《京都议定书》制定各自规范碳交易的国内法。欧盟于2005年初建立“限额-交易( Cap-and-trade)”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TS,成为目前最成功的碳排放交易实践。此外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也都积极筹建碳交易市场。目前,我国已发布了《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等相关文件,规范碳交易市场的发展。

企业合规的概念最早始于美国银行业。在1929—1933年的经济大萧条中,金融业作为受创最为严重的行业强化了对银行的合规管理。

伴随全球市场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及国际组织制定了合规计划,并将其作为企业管理和企业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或向会员国加以推广。我国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发展同样始于金融行业,但较发达国家起步晚,尚不完善。2006年至今,我国发布了《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等文件。2016年,国资委指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央企开展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纵观国内外碳交易领域的企业合规现状,碳交易企业专项合规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从企业角度而言,碳交易的专项合规将推动企业弘扬契约精神,强化法治意识,重视碳交易背景下的企业合规管理、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推动碳交易企业合规建设。

从行业角度而言,就碳交易方面,对碳交易进行专项企业合规,有利于建立碳排放數据内部管理机制,使碳交易更加规范化;就企业合规方面,搭建企业合规体系,推动企业合规观念深入人心。

从国家角度而言,就国际方面,专项合规可基于国际视野和对法律法规的把握对我国碳交易发展保驾护航,提升我国在全球碳交易市场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就国内方面,进行碳交易专项合规,做好碳合规管理,防范碳合规风险,将推动中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设与发展。

碳交易规则下的企业合规路径

企业合规是规避碳交易风险的重要手段。积极推进碳交易规则下的企业合规,有助于企业防控碳交易过程中的各类风险。企业、政府和司法机关等合力完善企业合规制度,不仅会强化企业生态、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感,也有助于推动法治建设、生态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

法律层面:

立法角度可结合企业合规与公司法,出台指导性文件规范碳交易规则下的企业合规。

目前,我国公司法缺乏对企业合规含义及具体规则的规定,企业合规的推进仅靠部门规章、指引性文件等指引,因此专设条文厘清企业合规的含义与范围,在公司法中增添有关企业合规的规则指引势在必行。同时,出台相关法律以及指导性文件,明确准入标准,提高入场企业资质,避免资源浪费或入场机会不足的情况。

司法角度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行政监管方面,确立碳交易专项合规计划构建与实施的前置性行政违法义务规则,采取预防性措施,为碳交易主体设定防范碳排放权交易风险的法律义务,将不履行风险防范义务的主体作为行政处罚对象。

刑事司法方面,构建事前与事后实施碳交易专项合规计划的梯度量刑激励机制,以刑罚激励推动企业自我规制。事前合规能够使企业减免其作为违法主体应承担的部分责任份额。根据合规计划及执行情况,可认定涉案企业履行了结果回避义务,评价为法益侵害性减轻,进而减少制裁额度。而事后承诺达成合规是达成和解的前提。坚持正向激励与负向激励并重,对检察机关或第三方合规监管人的督导下完成合规整改的涉案企业,予以合规不批捕、合规不起诉、合规宽缓量刑建议等轻缓化处理。而对消极或拒绝进行合规整改的涉案企业,应予以相应的刑事制裁。

行刑衔接激励方面,检察机关在办理碳交易案件时,通过向有关制发检察建议、提出检察意见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认同涉案企业碳交易合规整改结果、接续行政合规监管、作出宽缓行政处罚、督促行业合规建设,推动形成体系化碳交易合规激励机制,共建碳交易合规行刑衔接激励新格局。

企业合规设计层面:

为了完善公司治理,规避交易风险,碳交易规则下的专项合规不仅对多重法律规则的协同调整有要求,而且要求企业自身健全碳交易合规的运行机制。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公司合规管理制度设计。

建立防控体系。一是吸纳碳管理专业人才。设立专项合规专员参与排放交易、排放核查和配额清缴等重要节点审核。二是建立企业举报制度。建立24小时举报机制,搭建专门的举报平台,对举报人严格保护,必要时高额奖励以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建立定期合规审计制度。要定期对公司的排放交易、核查行为“全面体检”,同时对专项合规企业内部监管的效果进行评估。四是发布碳交易年度专项合规工作报告。

建立应对机制。违约违法企业要开展自查行动,涉及后续行政及刑事责任的还要及时报告。违约违法企业配合监管部门执法属于法定义务,务必全面配合并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证据保存等,达到预期的合规监管效果。企业因违约违法行为接受调查时,应尽快实现合规监管改进,不断完善监管体系,避免违规违法事件再次发生。

碳交易规则下,我国企业合规制度及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任重道远。应以企业合规为切入点,透析我国碳交易企业专项合规实践现状,考察其作用机理,进而从不同层面完善法律制度设计及行政与刑事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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