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杰 房建恩
(河北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对宅基地的改革持稳慎态度。宅基地在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架构中,是一个极特别概念[1]。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也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突破口,随着经济发展,关于宅基地的问题也越来越凸显,其中宅基地流转已然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妥善处理宅基地流转纠纷,是实现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关键。笔者观察到,农村房屋租赁日益活跃,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出现,本文以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现状为出发点,分析纠纷类型及特点,进一步厘清纠纷产生原因,有利于保障农民生产生活,促进农村宅基地权利交易市场安全,进一步促进社会稳定。
在我国农村地区,宅基地及房屋成为农民生活的基本需要,也是国家对农民的最基本的社会保障,虽然从法律范畴上来看,该类权利属于民事权利范畴,但由于资源利用及国家政策等原因,在政治上、司法上以及社会主体都存在利益博弈的关系。厘清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表现形式尤为重要,基于此,笔者认为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表现为4类形式。
村民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属于一种非常典型的熟人社会中的纠纷。主要表现为邻里关系的宅基地纠纷,由于盖房影响邻居的生产生活,安宁权及采光产生的纠纷;因继承、分家析产产生的宅基地纠纷,主要是在有多个继承人的情况下,涉及到对此宅基地的共同使用权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