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进与新生:凤阳“大包干”的制度生成(1978-1982)

2023-08-08 00:33黄文治
关键词:单干安徽省委大包干

黄文治,吴 淼

演进与新生:凤阳“大包干”的制度生成(1978-1982)

黄文治,吴 淼

(安徽大学 历史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9)

一般认为,凤阳“大包干”指的是小岗生产队首创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但事实上,最初的凤阳“大包干”指的是“包干到组”的生产责任制,而小岗生产队的“包干到户”则是其不断发展的结果。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凤阳“大包干”制度经历了由“包干到组”到“包干到户”的演进,也见证了20世纪60年代安徽“责任田”制度的新生。在此过程中,农民的自主行为与国家的干预措施相竞合,构建起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并行的双轨改革机制,实现了凤阳“大包干”的制度生成。

农村改革;小岗生产队;包干到组;包干到户;凤阳

长期以来,凤阳“大包干”制度的生成被视为基层自主探索的成果,但在这一探索背后,中央、地方与基层之间长达五年的互动却很少有人重视并深入研究。凤阳“大包干”正是在三者的博弈过程中实现的制度演进与新生,但由于缺乏相应史料,基层长期处于“失语”状态。事实上,尽管在这场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农民凭借其自主行为率先对国家政策进行修正,此后,在县委的同情与省委的转圜下,来自基层的修正行为逐步反馈到中央层面,使凤阳“大包干”在高层的激烈争辩中被赋予合法性,并在中央的推广下成为一场组织化的改革。

目前学界有关凤阳“大包干”的研究尚付阙如,专著大多为亲历者简单的线性回忆,缺乏深度探讨;论文则多聚焦于基层或中央的单一层面,缺乏联动研究。比如,李孙强从地方视角出发,详细阐述凤阳县农业生产责任制改革的艰苦历程[1];赵树凯则从政策变迁的视角出发,重点阐明1980年代农村改革高层决策的机制和逻辑[2]。值得一提的是,孙泽学曾在研究七八十年代农村改革时注意到中央、地方与农民的互动关系[3],但仍旧从中央政策层面出发,对基层社会关怀不足,学界尚存一定的研究空间。

有鉴于此,本文试图在汲取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凭借相关口述史料与凤阳县档案馆内馆藏资料进行史实爬梳与互证分析,希冀在考证凤阳“大包干”演进与新生的过程中,突出中央、安徽省委与基层三者之间的互动,揭示农民自主行为与国家干预措施嵌合而成的双轨改革机制在改革中是如何作用的。

一、“包干到组”的尝试

“大包干”率先兴起于安徽,这与20世纪60年代安徽省委主持下实行的“责任田”制度有密切联系,“责任田”制度最初就叫“包产到户”,后来受到舆论影响而统称为“责任田”。时任中共安徽省委第一书记的曾希圣在得到毛泽东的批准后,着力推行“责任田”制度,全省粮食实现大增产,但随后在北京召开的七千人大会上,“责任田”被指责为“单干风”,安徽省委被批“犯了方向性错误”,曾希圣被撤职,安徽省委也因此被重组[4]。不过,“责任田”尽管没能带领农民走出生存困境,却激起农民对传统农业生产模式的向往与怀念。

这种向往与怀念促使农民率先提出“包干到组”的要求。在基层干部的支持下,凤阳少数公社默许生产队划分作业组,进而衍生出一套能够缓解农民生存压力的生产责任制,比如凤阳“大包干(到组)”前身的马湖公社“联产计酬”①责任制。据资料显示,马湖公社的具体做法是:生产队按照劳力强弱、骨干力量、技术高低、合理搭配的原则划分若干作业组,每组20人左右。生产队按照社员的劳动底分,将耕地合理分配到组,实行分组作业,并根据各种作业的平均投工量,确定以产计工的标准[5]52-53。

马湖公社确定的“以产计工”原则有助于突破平均主义的限制,但这一方法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公社委员会依旧严格限定作业组的自主权,称“作业组不准自由种植。生产队农、副业收入均属生产队集体所有,作业组无权自行分配”②。其次,此种方法依旧未能规避各类繁琐步骤,仅三定中的定工分一项就有几十甚至上百项的复杂流程,在具体的实行过程中极易滋生干群矛盾。再者,具体到基层干部方面,该方法要求他们具备一定的政治素养与文化知识,需要灵活把握各项政策的限度,且有细化实施的能力。诸如,在任务分配与调度、工分计算与核对、劳动资源重组以及动员与宣传等环节,能够全面多维地协调管理。概言之,“要学会做好经济工作,还要懂得怎样做好政治思想工作”[6]。这些问题对管理水平普遍不高的基层干部而言相当棘手,在该制度的落实过程中存在大量矛盾,干部与社员均无法有效地协调生产活动。

马湖公社并不是当时全国唯一一个私下实行分组作业的公社,仅安徽省内就有肥西县小井庄等地进行改革尝试,安徽省外的其他地区也都陆续出现了责任制改革的萌芽。在这种暗流涌动的局势下,中央决定对农村政策进行适度调整。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提出三个“可以”,即“可以按定额记工分,可以按时记工分加评议,也可以在生产队统一核算和分配的前提下,包工到作业组,联系产量计算劳动报酬,实行超产奖励”,但文件同时也明确规定“两个不许”,即“不许分田单干,不许包产到户”[7]40,为调整的范围设定明确限度。不过,尽管国家政策在宏观大方向上禁止分田单干,但基层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仍然无法避免一些特殊情况的出现。

在马湖公社路西大队汪家生产队中,即存在一特殊个例。王从贤是汪家生产队内的“高级社员”,当地干部称其为典型的“难缠户”。王从贤自加入合作社后始终不以农业生产为重心,一味注重“家庭副业”,因此各作业组都不同意其加入自己的生产队。后经公社大队研究决定,王从贤夫妻与他们的三个孩子在组内“挂名”,给其一家划分九亩地,让其单干,马湖公社书记詹绍周称之为“组中户”。王从贤一家只需要在每年秋收时交足国家和集体的,剩下的由自己分配[5]71-72。

由于“包干到组”由农民首创,且并未经历实践检验,这一方案带有小农色彩,表现出粗疏、浮泛的特征,还存在一定的漏洞,譬如,王从贤一类的“高级社员”“难缠户”“软脚户”③等家庭在分组时往往受到排斥,而对当地不甚了解的下乡知青们在划组的过程中也同样处于尴尬的境地。在1979年2月10日的县委常委扩大会议上,武店区委书记郭金山就提到:“有的知青在分组的时候,分不下去,可以给他二亩地,叫他自己干,这是允许的,这次会议都要定下来。”[5]108这些“组中户”即使在刚性的政治压力面前也很难被完全清除,其存在也给“包干到户”留下存活缝隙。

考虑到基层管理的困难,也出于对农民的同情与理解,即便没有中央的许可,安徽省委仍然决定放宽对“包干到组”问题的钳制。在1979年2月16日的座谈会上,滁县地委书记王郁昭替凤阳县委向安徽省委请示“大包干(到组)”问题时,中共安徽省委第一书记万里表示支持,他认为,可以百花齐放,思想解放一点。分管农业的省委书记王光宇进一步表示,凡是不动碾子的单项农作物可以包产到户[5]116。在省委的支持下,凤阳“大包干(到组)”作为安徽省内责任制改革的样板被大力推广。

1979年3月15日,凤阳“大包干(到组)”的影响力由全省扩大到全国范围时,《人民日报》在头条位置刊登了一位名叫张浩的读者来信,题目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应该稳定》,加注的“编者按”更是称“分田到组、包产到组”脱离群众,要求稳定“三级所有,队为基础”[8]。这篇文章的权威性不言而喻,其中的“编者按”更是代表了中央高层态度,农村形势再度混乱,基层干部的改革动作出现明显后退,人民的生产生活受到极大影响。

面对来自中央的压力,安徽省委显示出超乎寻常的魄力与担当,其中态度最坚定的是曾任铁道部长、后调任安徽省委第一书记的万里。1979年6月5日,万里在听取凤阳县委书记陈庭元汇报时说:“‘大包干’不要再动了,叫他们干吧。只要社员都能富就行了……我们现在是在解决吃饭问题,只要坚持土地集体所有,不准买卖,不准雇工剥削,单干也没有什么了不起……不过我们的文件上已写上了,就不要提倡单干了。除了不单干,只要能增产,怎么干都行。”[5]168-169曾在铁路部门大刀阔斧进行改革的万里再次展示了他的强硬作风,希望清除基层干部由于农业政策反复而产生的犹疑与退缩,然而,由于受到高层政治氛围的约束,万里也无法公开许可“包干到户”。

因此,凤阳县委在抓紧巩固、提高和完善“大包干(到组)”的同时,也加强了对“包干到户”的纠正,要求“一不准单干,二不准作业组随意变小,要经过公社批准”[5]173。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城南公社岳北生产队为代表的更为成熟的“大包干(到组)”责任制成为新的推广典型。岳北生产队依照“上交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由小组分配”这一原则对小石塘生产队的方案进行细化。

岳北生产队“大包干(到组)”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的创新与完善离不开农民和基层干部的努力,更离不开安徽省委的高度重视和指导。公社书记、大队队长与生产队队长等基层干部虽然有心支持农民的改革要求,但由于受到管理水平、文化程度等因素的制约,短时间内难以对这种全新的生产责任制进行更深入的理论总结和制度完善。因此,在安徽省委的指示下,滁县地委书记王郁昭、办公室主任陆子修等一批管理能力较高的领导人主动前往基层,对“大包干(到组)”的改革进行统筹指导,这是岳北生产队成为“实行‘大包干(到组)’责任制较好的一个队”的主要原因④。

但是,作业组内部的矛盾却并未随其自主权的提升而消失,频繁的利益冲突使农民对单干更加向往。例如,陈圩公社河塘大队河东小队的几个小组都出现了“发杈”⑤问题。河东小队戴长明小组只有3户,2户劳力强,1户劳力弱,午季分配时,两户劳力强的都要向这户劳力弱的要钱,这户劳力弱的不愿干,要分开。史明奎小组才2户,其中一户栽秧时要盖房子,另一户不愿意,也闹着要分开。史明君小组因不计工分,分配时也“闹了起来”[5]188。传统农业社会中,农民间的互助以宗法血缘、地缘关系为纽带,而集体化时期,这种互助与劳力、工分联系起来,随之而来的则是激烈的物质利益冲突,因此,农民迫切地想要回到传统农业时期的单干模式,“发杈”“跳组”屡见不鲜。

1979年9月25日至28日,中共中央召开十一届四中全会,规定不许分田单干,强调“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在国家政策的要求下,凤阳县委不得不对全县的单干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纠正。11月22日,楼店公社书记沈树仁在参加公社大队书记会议时提到:“秋收前,有几个组闹单干,到了八九月份,我们整顿了二次。”[5]222陈庭元表示:“要向群众讲清楚,中央四中全会有规定,不准单干。”[5]222基层干部的做法是为求自保而顺应政策的选择,然而农民已经认识到单干的优越性,绝不会轻易放弃,干部与群众之间的摩擦出现升级。

频繁的矛盾与冲突致使农民的要求趋于激烈,行为也愈发激进。1979年12月4-5日召开的凤阳县委扩大会议上,武店区委书记郭金山提到:“赵拐子巷西队社员赵明跃,因为不准他单干,他以跳塘寻死来吓唬人。南场队马文侠因组内有矛盾,要求跳组,上面不同意跳组,她上吊寻死,后被发现救了下来。龙坝公社武家坟大队分组和单干的较多,至今没有一个组并起来,大队书记武从来,副书记和民兵营长都单干,还未并起来。”[5]231不仅是普通农民,甚至连一些党员也同样向往单干,小溪河区委书记邵文杰提到:“清塘公社代庙队有名党员硬要单干。还有一名党员叫陈正球,曾干过大队党支部支委、副主任,坚持单干。他说,最多开除党籍,省交的党费钱一年还能买几包烟抽。”[5]233

面对这种情况,一些基层干部也认识到“包干到户”的先进性与吸引力,板桥区委书记林兴甫认为:“单干,实际应该称为包干到户。它的发展速度很快,其原因是,把队化成了小组,群众通过实践,认为小组要比生产队好,而包到户又比小组好。”[5]229-230随着作业组规模不断缩小,“大呼隆”“磨工分”等情况出现明显的好转,粮食产量大大提高,基层干部也普遍认为小组要比生产队更好管理,但是随之而来的矛盾与冲突又使农民不再满足于由“队”划“组”,他们迫切希望将“组”划为“户”。

这场“包干到组”向“包干到户”的演进,使几乎销声匿迹的20世纪60年代“责任田”再次回归公众视野,成为各方激烈讨论的对象。80年代,有关“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争论由基层转向中央,上层的政治博弈成为改革的主旋律,与农民的自主创造相互作用,进一步推动“大包干”制度的演进与新生。

二、分田到户的复归

虽然中央多次下发文件,严令禁止单干,但是单干的吸引力已远远超出农民对政治风险的恐惧,一旦改革的齿轮开始转动,就必定不会因基层干部的意志而转移。在“大包干”的普及过程中,“包干到户”一度被县委严令纠正,但当有人检查时,社员们就把耕牛拉在一起,一齐去劳动,检查一过,社员又各自分开,这种方法也被群众称为“瞒上不瞒下”的“明组暗户”[5]297。

小岗生产队的“明组暗户”是最为典型的个例,此后大多数生产队都依照小岗生产队“明组暗户”的方法实行单干。“明组暗户”是“包干到组”向“包干到户”过渡时期农民普遍尝试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主要集中出现在小岗生产队的辐射范围内,以东三区的板桥区最为密集。板桥区不仅生产水平低,而且受小岗生产队影响较强,当地农民希望获得同等待遇,公社干部虽然支持,但苦于没有上级指示和中央认可,只能“思想上支持单干,行动上反对单干”,“明组暗户”因解决了这一难题而得到农民的支持与基层干部的默许,“包干到户”得以持续发展。

但是,步入80年代初,安徽省内的“包干到户”却出现明显的后退倾向,岳林大队“不准小组发杈,不准包产到户……对小组自行发杈和擅自划开包产到户,经教育坚持不改的没收全部生产资料”⑥。考城公社大力宣传“走下去,请上来,抓典型,三抽回,求稳定”的“包干到户”纠正经验⑦。诸如此类的后退行为并非偶然情况,而是各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首先,在中央层面,国家农委于1980年1月11日至2月2日在北京召开全国农村人民公社经营管理会议,会议就安徽代表所作《联系产量责任制的强大生命力》讨论“包产到户”的路线问题。中央领导人普遍认为,“责任制和包产到户、单干不要混同起来,已经搞了包产到户的要认真总结经验,提高觉悟,逐步引导他们组织起来”[9]。邓小平也表示还没有思想准备,不好回答是否放开“包产到户”这个大问题。从此次会议的发言来看,许多人仍未跳脱出意识形态思维模式束缚,“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还是不可撼动的底线,“包产到户”的前路仍然困难重重。

其次,地方干部也有自己的考量。1980年1月18日,凤阳县委召开区委书记碰头会,武店区委书记郭金山提到:“我们凤阳的‘海报’贴出去了,唱的是‘大包干(到组)’的戏,如果我搞单干,外地来凤阳参观,看的不是‘大包干(到组)’了。”话语中充斥着对面临“包干到户”冲击的凤阳“大包干(到组)”的担忧。同样,刘府区委书记孟存勤也对“包干到户”的吸引力颇为担忧,称“我们的意见是,要实行什么责任制,全县应该统一。如果让一部分社队包到户,我们那里无法制止单干”。显然,一旦放开对“包干到户”的限制,作为凤阳县农业生产责任制代表的“包干到组”将难以维持原样。因此陈庭元最后总结发言:“如果允许一部分到户,全县的‘大包干(到组)’就控制不住,一下子都搞起到户了。”⑧

除此之外,安徽省委内部权力结构的调整也创造了一种新的政治氛围。1980年2月,万里调离安徽回到北京。比起万里对待改革的果断彻底,新省委书记则略显保守,曾有人质疑省委在农业“大包干”问题上所持的保守态度,他解释说:“中央文件对当时推行的几种责任制说‘可以’‘可以’‘也可以’。我们全省实行大包干的面已到达70%了,还说我不支持大包干吗?如果我们撒手不管,大包干在所有的地方一下子都搞起来,不是给中央制造压力吗?”[10]

不过,尽管中央、省委、县委对小岗生产队的态度均不甚明朗,但由于“包干到户”的吸引力过于强大,农民为了实现单干自发地找寻应对之法,其中县委最先受到影响。1980年2月6日到7日,凤阳县委召开板桥区、社书记座谈会,会上,板桥公社书记任传鳌提到当地“明组暗户”的情况:“全社71个队,其中4个队是以队为单位干的,28个队搞‘大包干(到组)’,新寨大队后徐队公开分田单干,其余38个队搞‘明组暗户’。我们公社有这么多‘明组暗户’,是因为我们看到小岗队去年干得好,思想上也倾向这样干,也想叫社员搞‘明组暗户’。”[5]278在这一“明组暗户”趋势影响下,凤阳县委决定采取“划区试点”的方法来维持生产稳定。考虑到地理因素以及生产情况,县委最终决定为板桥区的“包干到户”放行,让板桥区成为县内改革的“试点区”,但对于凤阳县内其他地区的“大包干(到组)”,县委提出要稳定,不能滑向单干。

20世纪80年代初,全国上下就单干的性质问题争论不休,为了缓解国内农业生产责任制改革的混乱,1980年3月6日,国家农委下发《全国农村人民公社经营管理会议纪要》,这一文件坚持1979年中央31号文件原则,指出“就全局来说,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不要包产到户’”[11]。《纪要》基本没有减少对“包产到户”的诸多限制条件,只是为“包产到户”又开了一条“特殊副业需要”的切口,政策虽有所松动,但与根本性突破仍距离较远。

《纪要》的下发导致这一时期全国各地包到户的改革进程再次停滞不前。1980年3月9日到11日,凤阳县委召开区委书记和工作队负责人会议,提出当前包到户的农户约占全县农户的百分之十几到二十[5]288。这个比例明显不符合几天前国家农委下发的《纪要》,因此会议最终决定,这些包到户的农户需要逐步纠正,县委要稳定“大包干”,而不能任由农民滑向单干[5]291。对待改革一贯大胆的凤阳县委尚且如此,其他地区只会更加束手束脚。

一些有先见之明的领导人已敏锐地意识到,除非有权威代表的公开支持与国家政策文件的正式出台,仅由农民积极推动的农业改革势必会陷入僵局。1980年4月,邓小平同中央负责人谈长期规划问题时提到:“对地广人稀、经济落后、生活穷困的地区,像贵州、云南、西北的甘肃等省份中的这类地区,政策要放宽,使它们真正做到因地制宜,发展自己的特点。有的可包给组,有的可包给个人,这个不用怕,这不会影响我们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12]邓小平试图进一步放权给贫困地区农户,但是,高层内部还存在明显的分歧,在1981年6月以前,即使是邓小平也不能轻易撼动上一时代遗留的农业集体化体制。

故而在1980年4月24日,时任安徽省长张劲夫主持召开长江以南地委书记碰头会时仍然坚持之前的反对态度:“包产到户,我们说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搞,是带着惭愧的心情同意的,因为过去犯了很多错误,带来严重后果,对不起人民,没有办法才搞这种办法……如果户比组、比队优越,那社会主义怎么干呢?”“现在,文风不正,有的人在那里舞文弄墨、强词夺理,硬说包产到户不是分田单干,迟早有那么一天,要算他们的账!”[13]显然,在高层内部对“包产到户”的意见统一之前,有关改革的争论不会降温。

1980年5月31日,邓小平延续四月以来对于“包干到户”问题的和缓态度,作题为《关于农村政策问题》的谈话时,对凤阳“大包干(到组)”和肥西县“包产到户”表示肯定,称:“农村政策放宽以后,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安徽肥西县绝大多数生产队搞了包产到户,增产幅度很大。‘凤阳花鼓’中唱的那个凤阳县,绝大多数生产队搞了大包干,也是一年翻身,改变面貌。有的同志担心,这样搞会不会影响集体经济。我看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14]需要注意的是,安徽省委领导层普遍认为“‘包产到户’还可以,因为还坚持五统一,还有统一分配,而大包干到户则是两包一脚蹬(踢)”[15],因此不同意“包干到户”,邓小平在谈话中提到的凤阳“大包干”指的是“到组”而非“到户”,并未对“包干到户”做出肯定。这意味着凤阳县委无法从国家领导人的公开谈话中找到“包干到户”合法的依据,仍然需要对当地的“包干到户”进行纠正。

但是,对“包干到户”普及程度相当高的凤阳县来说,农民要求改革的强烈意愿很难被基层干部压制。1980年8月7日,陈庭元在县委常委、革委会副主任会议中发言:“‘大包干(到组)’稳不住了,‘大包干(到组)’已发展了,在生产队、作业组保持不动的前提下,社员以户为单位搞‘大包干’。”[5]354尽管“‘包干到户’被普遍认为是由‘大包干(到组)’演变而来的”,这一发言仍需要面临“包干到组”被牵连的风险。不过,为了使“包干到户”更加名正言顺,1980年8月9日,凤阳县委召开区委书记汇报会,经过各区委书记的激烈讨论,陈庭元第一次在会议上公开提出:“大包干”包括两种形式,包干到组和包干到户,统称“大包干。”[5]355

由于中央层面的路线之争始终未出现新进展,安徽省委依旧保持过去的谨慎态度。1980年8月下旬,安徽省委召开常委扩大会议,“在这次汇报会上形成一边倒的现象,对已经搞了包到户的地方形成很大压力,认为包产到户是发展资本主义,是走回头路,从而否定万里年初在全省农业会上所说的包产到户是责任制一种形式的结论……从1980年4月到10月间,省里对农业生产责任制问题,没有发出任何指导性的部署和文字通知,只是忙于在各地开会,围剿包产到户,大造舆论”[16]。“一边倒”的现象表明只要高层内部有关农业生产责任制改革的意见未达到统一,“包干到户”就始终缺少合乎政策的基础,省委就不敢大刀阔斧地推行改革。

中央内部对于“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讨论一直处于胶着状态,支持者与反对者就“农民生产积极性”与“集体经济优越性”孰轻孰重的问题争论不休。1980年9月27日,中共中央印发75号文件,文件由时任副总理兼国家农委主任的万里主持起草,规定“在那些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的地区,长期‘吃粮靠返销,生产靠贷款,生活靠救济’的生产队,群众对集体丧失信心,因而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群众的要求,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并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17]。然而,由于这是一次对条件恶劣地区的让步,这种让步并不彻底,中央75号文件的最主要作用是缓解紧张的对立氛围,并不是推动“包干到户”的发展,但显然,无论是历史的潮流还是人民的主观意愿,都不满足于这种有限的妥协。

1981年1月,农委副主任杜润生提出在落后地区、中间地区、先进地区实行三种不同类型生产责任制,即在困难地区推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在中间地区尝试“统一经营、联产到劳”,在发达地区推广“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这种“切三刀”的模式是对中央75号文件的创造性发展,放宽了实行“双包”责任制的地域限制。此后,有关“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争论焦点出现转移,由姓“资”还是姓“社”转为“双包”责任制是否能在全国范围内不加限制地普及。

当有关“包产到户”的政策争论进入新阶段后,时任安徽省委负责人开始客观地审视安徽省内的农业“大包干”改革。1981年5月中旬,省委书记张劲夫带领相关人员到全省较早推行“大包干”改革的地区进行实地调研,对“大包干”责任制顽强的生命力和创造性的贡献作出肯定,并要求省委副秘书长欧远方按照自己实地调研所得的情况和观点作调查报告,以省委名义转发[10]。在一片大好的形势下,“到1981年6月26日,凤阳县3 812个生产队,仅有20个生产队仍实行大包干到组和其他责任制形式,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队,都大包干到户了”⑨。

1982年1月1日,第一个中央一号文件发布后,对于“包干到户”的地域限制彻底解除。与之前的官方文件相比,1982年1月1日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是社会主义生产责任制,“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实行并不存在资产阶级复辟的风险;其次,一号文件直接解除之前对于“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有关地域、生产水平等各种因素的限制,农民可以自主选择适应当地环境与个人情况的生产责任制。至此,“包干到户”才真正获得国家的完全许可,而其又凭借着得天独厚的优越性和极强的适应力,逐渐成为各地农民的优先选择,20世纪七八十年代之交纷繁复杂的生产责任制改革最终都走向了“包干到户”。

三、结语

历时五年的凤阳“大包干”责任制演进以1980年2月万里进京为转折点,在此之前,有关生产责任制改革的争论多出现在地方层面,虽然也有些许中央声音,但这一时期的改革主要还是农民对国家政策的自发修正,是基层主导下的制度创新。1980年2月后突破口出现,农民的自主创新被提上中央层面,其存在不再以基层意志为转移,而与高层内部政治环境息息相关。

凤阳“大包干”中的“包干到户”既是“包干到组”的演进,也是安徽“责任田”制度的新生,它的形成是农民自主行为与国家干预措施共同作用的结果。如杜润生所说:“一种关系大局的制度形成,需要有群众的创新加上政治组织支持这两方面的因素一起发生作用。”[18]在这一制度创新过程中,双轨改革机制逐渐形成,以凤阳县为例,此机制中存在中央、安徽省委与基层三个主体,彼此之间呈现相互竞合的互动关系。

首先,安徽省委受中央态度影响较强,因此很难有突破性的自主创造。尽管由省委领导的改革在推广范围和力度上都远胜于基层自主行为的调整,但其开始与结束都受到中央的直接管控。而农民在受政治批斗和进行责任制改革所带来的高风险之间,比较实行“包干到户”所付出的代价与带来的收益,他们的选择是基于当时的生存境遇作出的,更能冲决旧体制的罗网。

其次,作为这一双轨改革机制中的基础,基层由县委、公社干部、大队干部还有广大农民组成。复杂的组成成分使基层在相当程度上是一个松散的结合体,县委、公社干部、大队干部与农民进行改革所要承担的政治风险依次降低,而面临生存风险却渐次升高。政治风险与生存风险的不对等关系使基层干部(尤其是县委)的态度经常左右摇摆、暧昧不清,他们会因为同情农民而默许改革的推进,也会因为中央与省委的指示对改革进行大规模的“纠正”。

最后,虽然农民的自发调整是改革的基础,但要实现制度创新还需等待新的权力格局的出现。可以说,基层自主实践能够上升为一场组织化的全国性制度改革,真正的突破口在于中央政治力量蓄积。不过,尽管在新制度具体落实推广的过程中,农民退居二线,但在随后对模范经验的适应性调整中,基层依旧起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这场改革并不是某一方强势主导的结果,而是呈现出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双轨运作模式的特点。

① “联产计酬”也被叫作“包产到组、以产计工”,即在生产队统一领导、统一经营、统一分配下,实行分组作业、定产到组,以产计工,超产奖励,减产赔偿,费用包干,节约归组的三定(定产、定工分、定费用)一奖制度。

② 中国共产党凤阳县马湖公社委员会:《关于按照经济规律办事,搞好生产经营管理,加强生产责任制的若干规定(草案)》,凤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J001-Y-1978-0018-015。

③ 指劳力少、人口多的家庭。

④中共凤阳县委办公室:《情况反映第六期[城南公社实行队为基础“大包干”责任制的调查]》,凤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J001-Y-1979-0016-006。

⑤“发杈”指的是农民因组内各种矛盾而试图划小作业组的行为,大组想划成小组,小组想划成更小的组,组越小,利益冲突越明显,就越容易分开。

⑥中共凤阳县委办公室:《情况反映第四期[岳林大队“大包干”越办越好]》,凤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J001-Y-1980-0015-004。

⑦中共凤阳县委办公室:《情况反映第十期[办好作业组、稳定责任制: 对严桥、考城、官沟三个公社实行“大包干”生产责任制的调查]》,凤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J001-Y-1980-0015-010。

⑧中国共产党凤阳县委员会:《区镇社书记会议讨论情况汇报会[汇报公社书记讨论责任制情况]》,凤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J001-Y-1980-0005-021。

⑨付书记、陈庭元《“大包干”在凤阳》,凤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J001-Y-1981-001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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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olution and Rebirth: the Generation of the Contract System by Fengyang County from 1978 to 1982

HUANG Wen-zhi, WU Miao

(Institute of History, Anhui University, Hefei 230039, China)

It is generally believed that Fengyang “contract system” refers to the household responsibility system initiated by Xiaogang production team, but in fact, the original Fengyang “contract system” means the production responsibility system of “contract to group”. The “contract to household” is actually the result of its continuous development. With the deepening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 Fengyang “contract system” has experienced the evolution from “contract to group” to “contract to household”, witnessing the existence of Anhui “responsible field” system in the 1960s. In this process, farmers’ autonomous behavior competed with the state’s intervention measures, forming a double track reform mechanism from bottom to top and from top to bottom. Finally, the “big contracting” system was generated in Fengyang.

rural reform, Xiaogang production team, contract to group, contract to household, Fengyang

2022-03-22

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凤阳‘大包干’档案文献搜集、整理与研究”(AHSKQ2021D01)

黄文治(1980-),男,安徽池州人,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史。E-mail: huangwz80@163.com

K27

A

1001 - 5124(2023)03 - 0081 - 08

(责任编辑 周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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