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家庭农场示范场创建办法

2023-08-09 08:05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农业 2023年4期
关键词:示范场经管复印件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示范家庭农场的创建与管理,促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根据《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中办发〔2019〕8号)和《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家庭农场示范场(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场)是指在全省范围内起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 省级示范场的创建,坚持“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动态管理”的原则,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公信。省级示范场从市、县级示范家庭农场中择优选择。

第四条 省级示范场应优先推荐符合本地产业发展实际、具有特色和亮点、有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家庭农场。鼓励发展绿色生态、循环利用、一二三产业融合、自营和服务相结合等多种模式、多种类型的家庭农场创建省级示范场。

第五条 省级示范场创建工作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经管)部门负责省级示范场的申报推荐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省级示范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明确。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有固定的安全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已录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二)生产标准。实行标准化生产,生产记录齐全,质量符合安全要求,全程可追溯。

(三)技术先进。家庭农场经营者具有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相应的知识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采用先进实用新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生产。

(四)制度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到位。建立生产日志档案,按照农场各项制度和生产标准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有规范的生产(初级加工)、销售记录和财会制度,能真实反映农场生产经营状况。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性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无不良诚信记录。

(五)流转规范。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应依法获得,流转土地生产经营的要有规范的流转合同,并在乡镇农业农村(经管)部门鉴证、备案,且流转合同年限不少于5年;集中连片面积原则上不低于经营面积的三分之二。

(六)规模适度。从事水稻等粮食产业的,种植面积山丘区50亩(3.3公顷)左右,平湖区100亩(6.7公顷)左右;从事蔬菜生产的,种植面积设施蔬菜20亩(1.3公顷)左右、露天蔬菜50亩(3.3公顷)左右;从事柑橘等水果产业的,种植面积100亩(6.7公顷)左右。从事养殖业的,年出栏生猪、羊100头左右,牛20头左右,家禽养殖1000羽左右,水产养殖50亩(3.3公顷)左右。从事种养结合的,其主业参照相应种养规模要求。

(七)效益良好。单位土地产出率高于当地平均水平10%以上,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农民人均收入2倍以上。农业生态环境良好,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八)带动力强。在科技运用、农业装备、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辐射带动当地农民增收致富能力强。

第七条 申报省级示范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必要资料

1.省级示范场申报表;

2.家庭农场基本情况介绍;

3.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复印件,登记管理中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土地流转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和清册;

5.财务收支记录或会计报表复印件;

6.农场主及在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常年雇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

7.生产技术规程、标准、相关制度和最近年度农业生产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记录复印件;

8.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备用房或其他服务生产经营用房相关证明材料;

9.自有生产作业能力(如农业机械)证明材料或与服务组织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

10.被评为市、县级示范场的相关证书和文件复印件;

11.其他证明材料。

(二)对提供以下材料的家庭农场,予以优先推荐:

1.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相关证书复印件;

2.绿色、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认证使用和注册商标等相关证明复印件,或获得省级以上奖励、荣誉称号的特色农产品证书和文件复印件;

3.与超市、直销中心、企业、学校等产销对接的订单证明材料复印件;

4.生产经营场所被认定为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有关证明材料、农场成员被认定为农业科技示范户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5.其他能凸显家庭农场特色以及荣誉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选认定

第八条 省级示范场评选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自愿申报。对照省级示范场认定标准,由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根据要求,自愿向当地乡镇农业农村(经管)部门提出申请,递交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乡镇农业农村(经管)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择优向县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推荐。

(三)会审推荐。县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对乡镇推荐的家庭农场进行实地核查并背书,将拟推荐对象在村委会和乡、县政府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市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

(四)评审认定。市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根据申报材料,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相关媒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将评审结果行文报省农业农村厅。经省农业农村厅资格审查,报厅党组会议研究后发文公布认定。

第九条 各市州、县市区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全面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活动,评定市、县级示范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省级示范场实行动态管理,县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每年要对照标准对省级示范场实行跟踪指导以及监测,省农业农村厅每两年抽检一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级示范场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

1.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或发生重大生产安全或质量安全事故的;

3.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4.停止实质性生产,已达不到省级示范场标准的;

5.监测不合格,或拒绝参加监测,或不按规定要求按时提供监测材料的;

6.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2023年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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