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蕴琨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
为了使公司能够提供最新和可靠的会计信息,财政部于2006 年发布的38 项具体会计准则将审慎和暗含作为公允价值的估值属性。为了确保国家税收的准确性与公平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根据历史成本估算确定了非现金收入的公允价值。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都使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属性,所以它们具有共同的使用特性,并且存在一些差异[1]。本文试图比较和研究二者之间的交叉影响及相互借鉴。
1.财务会计公允价值的含义及表现形式
从我国法律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中可以明显看出,在财务会计中公允价值是由各种客观标准的计量属性决定的,而不是对历史成本应用于公允价值的主观评估来确定的。具体含义如下:(1)公允价值源于公允性,其买卖方是自愿的,强制交易或清算过程中产生的金额不能视为公允价值;(2)许多项目资产和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并虚拟管理;(3)公允价值取决于交易双方均具有对称的市场数据及不存在某种利益关联性,是公允合法的交易。
但是在某些关联方交易中买卖双方信息差异和所处的位置很难对等,以及出于某些共同目的,交易双方很可能具备一些利益相关性且有可能会侵占公众利益。这些都是有违公允价值计量初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