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域下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实现路径探索

2023-08-27 07:06唐梦婧
大学教育 2023年10期
关键词:权利保护继承权未成年人

唐梦婧

[摘 要]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一类特殊的群体,他们的身心健康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共同维护,同时法律领域也应积极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的实现。文章基于《民法典》条文,从未成年人主体的特殊性角度出发,以未成年人的继承权为讨论焦点,指出当前未成年人行使继承权面临的困境。虽然法律承认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性,但在具体行使继承权时仍存在争议;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在《民法典》中均有提及,但在具体适用时不免出现困难;遗赠和胎儿的继承权问题更是我国法律研究密切关注的焦点。在厘清上述问题的基础上,文章针对保护未成年人继承权的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继承权;《民法典》

[中图分类号] D92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23)10-0146-03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的立法体系对未成年人权利给予了多方面的保护,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为核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的法律体系。目前对于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监护问题上,赋予了与未成年人成长相关组织的补位义务;二是在收养问题上,扩大了可以被收养的未成年人范围,放宽了对收养人子女数量的限制,增设了收养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资格条件,并将政府开展收养评估提升为法定要求;另外在其他问题上,规定将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获得法律保护的机会保留至其成年后,还约束法院在审理离婚后子女抚养纠纷时,按照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并须尊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子女的真实意愿[1]。但因为未成年人主体的特殊性,其权利的保护受到各方面的制约,在具体实行中也同样会遇到许多的问题。

二、未成年人主体的特殊性

我国《民法典》第17条指出:“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有关未成年人权利的讨论主要集中在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上,因此大多适用《民法典》中的规定。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也指出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未成年人是相对于成年人的一个概念,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智力、经济能力等方面相较于成年人都处于弱势地位,但同时其又肩负了国家民族未来的希望,因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应得到保障。未成年人尚在成长阶段,无论是体能还是身体素质都比不上成年人;未成年人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智力水平也较低,他们对于知识和社会经验都处在积累阶段。

《民法典》第19条和第20条指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在法律上被划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意味着未成年人缺乏独立实施民事行为的能力,但这不意味着其同样缺少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以人的心智程度为基础,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其中涉及一个特殊主体——胎儿,后文的论述中会简要提到。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是以年龄为划分依据、各方面尚未成熟的弱势群体,虽然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拥有民事权利能力。由此特殊性可看出,讨论未成年人权利确有必要。未成年人的权利具有广泛性,渗透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为了论述深入和详尽,笔者选取继承权这一小切口來进一步具体论述未成年人权利的相关问题。

三、未成年人权利实现的困境——以未成年人继承权为例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所享有的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取得其财产的权利,继承权的行使需要具备如下要件: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资格也没有放弃继承。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继承权行使的年龄,因此继承权也应当被认为是未成年人的权利之一,即未成年人享有继承他人财产的权利。

(一)法定继承

中国人的观念里历来是忌讳谈论生死问题的,因此立遗嘱又被看作不吉利的行为,所以多依赖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中规定了继承人的顺序,未成年人通常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代位继承中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了简化论述,这里只讨论子女。《民法典》第1127条指出:“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非婚生子女和继子女继承权的行使,常常引起一些纠纷。

非婚生子女是非法定夫妻所生子女,虽然《民法典》第1071条中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但由于这种规定更趋于意识性的呼吁口号,尤其当落实在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具体个案中,地位平等的原则性法律规定并不能为非婚生子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提供制度便利” [2]。在继承权行使的实践中,被继承人死亡后如何确认其与非婚生子女的亲缘关系,如何及时通知非婚生子女参与继承都是可能存在的现实问题。

随着婚姻自由观念的发展,家庭结构和家庭关系都日渐趋于复杂,家庭成员之间常常出现矛盾导致家庭关系紧张,尤其是涉及财产继承的问题。继子女的财产继承依赖于“有扶养关系”,但是这一标准的认定具有明显的主观色彩。另外,立法的初衷是为了维护继子女的利益,但通过对立法内容的分析,继子女是否同继父母形成扶养教育关系,完全取决于继父母是否对继子女有扶养的事实行为[3],因此该法很难起到保证继子女权利的作用。

(二)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嘱继承是被继承人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继承的顺序和份额进行的一个规定,能够充分发挥被继承人的意愿。虽然《民法典》中规定,遗嘱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遗嘱部分无效,未成年人很明显属于这个行列,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未成年人的继承权,但是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群体,在遗嘱继承方面仍然存在许多可讨论的问题。

例如,法律虽然规定遗产分配时应当均分,但同时也给予了自由定夺的空间,这样就会出现因为受重男轻女等封建思想的影响而恶意不均分的现象,进而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又如,在遗嘱执行时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在继受遗产的过程中,难免存在无法正确使用和保存遗产的问题,同时不可排除受到他人非法侵害的可能。

遗赠,是遗嘱继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意大利法学家彭梵得将罗马法中的遗赠定义为:死者意图据以使某人从遗产受益人那里得到好处、单方面无偿给予的行为。”[4]但是到后来,越来越多的实践发现,很多人因为受到蛊惑欺骗或是因为一时的赌气,滥用遗嘱继承权,订立遗嘱将遗产留给情妇或是其他毫不相干的人,而不留给真正需要或是应该获得遗产的人,如自己的妻子儿女。另外,法律上“将遗嘱继承和遗赠区别开来,遗嘱继承人的继承权在没有明示放弃情况下,可作默示推定获取,而受遗赠人的受遗赠权必须通过积极的行为才能获取,所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对获取受遗赠权意义重大” [5]。但因为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使受遗赠权需要监护人的代理。在这种情况下,会存在其代理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意思表示导致未成年人权利受损,或者双方存在利益关系而导致没有很好行使代理权的情况。

(三)胎儿的继承权问题

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出生后为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虽然法律赋予了胎儿继承权,但《民法典》本身并沒有规定胎儿的属性,胎儿也并不属于自然人,也无法纳入民事行为能力分类中。在胎儿继承权之诉中,胎儿应当为当事人,但其本身尚处于母体之中,无法明确其未来之状态,我们也无法知悉其诉求[6]。

胎儿并不作为一个严格意义上的人,但是其与未成人有着紧密联系。胎儿一出生且为活体则被列入未成年人范畴中,因此在讨论未成年人继承权问题时应密切关注胎儿的继承权问题。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已经对胎儿的继承权进行了相应阐述,但是多为原则性或概括性表达,在具体法律适用和司法裁判领域依然存在不明。

四、保护未成年人继承权的可行性建议

(一)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方式处理继承的遗产

针对非婚生子女,完善准正制度有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准正制度是指非婚生子女通过父母结婚或法院宣告取得婚生子女身份资格,分为婚姻准正和宣告准正两种。非婚生子女继承权保护问题所对应的制度主要是针对第二种宣告准正,因为此时生父母去世从而无法完成婚姻登记的有关手续。立法和司法机关需要积极制定出法院宣告未成年人准正制度的相关规定,给予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相应的继承权保障。另外,认领也不失为好的选择,生父母基于自愿认领自己的非婚生子女,既有利于血脉亲情的延续,又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与此同时,完善继承通知制度很有必要。《民法典》第1150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使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可以参与继承。

继子女与继父母间不存在血缘关系,其纽带多依赖于父母间的婚姻关系,双方感情较为淡薄,继承权较难行使。可以尝试分情况讨论,使继承权更好地落实。若是继子女的生父母没有很好地尽到抚养的义务,继父母在其中充当了主要的角色,则继子女应适用子女的有关规定,依法享有继承权;继父母也可尝试与其生父母协商,通过收养、过继等方式,使继子女成为养子女,或是通过遗赠扶养协议等内容规定,将遗产留给未成年继子女。

(二)充分尊重未成年人自己的意愿

虽然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法律上也规定其可以行使与其心智水平相匹配的行为。针对受遗赠这种纯受益行为,在适当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未成年人自己的意愿,而非其监护人或者代理人全权代理。《民法典》第35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同时《民法典》第34条又规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应当“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即使未成年人无法自己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也必须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明确胎儿继承权的法律地位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的权利能力应当是处于一种预备状态,是否真正具有需要根据其出生时是活体还是死胎来判断,因此胎儿是不具有完全权利能力的主体,其享有的继承权也必须依赖权利能力的取得。在法定继承顺位继承人的相关法律条文中,亦未明确列出胎儿,但是在司法实践分配遗产的情况下,又要求考虑到胎儿的存在,为其适当预留。在我国关于胎儿继承权的适用中,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身体健康等方面的利益能否实现,都要视胎儿出生时是否为活体而决定。

(四)遗嘱逆伦诉的救济途径

所谓遗嘱逆伦诉,就是遗嘱人的近亲对违背人伦道德的遗嘱提起诉讼,请求予以撤销。在这种情况下,非因正当理由被剥夺继承权的继承人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获得自己应有的财产,遗嘱中不合情理的遗赠也可以被视为无效。针对遗嘱继承中不合乎情理的部分,如重男轻女、不给未成年人留出财产、不为胎儿预留份额的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皆可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这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未成年人在继承权受到侵害时可采取救济措施的保障。

五、结语

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是一条漫长的道路,无论是谁都要坚定不移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所论述的未成年人行使继承权所出现的问题只是片面的观点,还有很多困境待发掘,给出的建议也是基于笔者浅显的认知,希望可以给未成年人相关权利保护的研究带来一些参考价值。

[ 参 考 文 献 ]

[1] 周林彬,方灿演.中国《民法典》保护弱势群体的制度创新与完善[J].社会科学战线,2023(3):202.

[2] 王晶.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分析[D].兰州:兰州大学,2022:1.

[3] 袁梦阳.论继父母继子女间的法定继承权[D].南京:南京大学,2021:7.

[4] 翟远见,关华鹏.论遗赠的效力[J].云南社会科学,2021(2):21.

[5] 张海波.公证中的未成年人受遗赠权[J].中国公证,2015(8):46.

[6] 李锡瑞.论胎儿继承权之诉[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20:9.

[责任编辑:黄紧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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