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易明
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061
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是否可以在盗脏之物适用,不仅在理论界,在实务界也存在着不小的争议,我国2021 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也未对该问题进行正面回应。讨论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前,首先应当对盗赃物及善意取得的概念进行界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善意取得是指在动产占有人非法处分其占有的动产时,如第三人基于善意受让对该动产取得占有,且符合其他法定条件则依法对该财物取得所有权的一种制度。《民法典》虽未对盗赃物的概念做出明确的界定,但是参考我国《刑法》规定可以将民法上的盗赃物认定为违法盗窃或者抢夺所获取的财物,但是,同时应当注意《刑法》中的赃物应当由司法机关在个案中进行界定。因此,《民法典》中盗赃物的范围不同于《刑法》中赃物的范围:只要是通过盗窃或抢夺所得的,即使该手段并未达到认定为犯罪的程度,也可以认定为《民法典》中规定的盗赃物。同时,根据王泽鉴先生的观点,欺诈之物和侵占之物不属于盗赃物。
因为在行为人无权处分的财物中,盗赃物是最有可能被处分的。但是,在本人翻阅大量善意取得制度理论以及了解司法实践工作人员后,基本观点常常认定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常见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如果买受人可以取得盗赃物的所有权,等于在侧面鼓励盗窃抢夺等犯罪行为的发生,为销赃的路径清除了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