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知识产权纠纷处置问题研究

2023-09-03 07:55齐飞
产权导刊 2023年8期
关键词:发行人专利权创板

齐飞

摘要

科创板是我国资本市场对企业科技水平要求最高的板块,社会各界对科创板企业的知识产权尤为关注。科创板拟上市企业在上市审核过程中遇到的知识产权纠纷主要包括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权属纠纷和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等三类。实践中存在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门槛高、侵权诉讼法律后果难以预估、缺乏权威的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等方面问题,需要对相关的制度机制予以完善。

关键词

科创板;知识产权;纠纷处置

2019年,我国资本市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科创板定位于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核心使命是解决我国经济和科技发展领域面临的卡脖子问题,承担服务科技自立自强国家战略的重要职能。[1]相对于资本市场其他板块,是否具备科创属性成为企业登陆科创板面临的首要难题。知识产权是体现企业核心技术和研发能力的重要指标,其质量决定了企业科创属性的高低。[2]因此,知识产权是企业上市审核关注的重中之重,也是行业竞争对手狙击企业上市的重要目标。知识产权纠纷在企业上市过程中层出不穷,对已有纠纷进行系统性分析并优化处置方式有助于区分相关纠纷属于恶意诉讼还是正当维权。正确处理好知识产权纠纷对企业上市意义重大。

一、知识产权对企业科创板上市的重要性

对于如何判断企业的科创属性,2020年3月20日,证监会出台了《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上交所出台了《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随后根据审核实践的发展,证监会和上交所分别作了两次修订。《暂行规定》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规定了评价企业科创属性的指标和方法。

首先,在形式上,应用企业主营业务的知识产权数量要满足要求。《暂行规定》建立了“4/5”的科创属性评价体系,即企业要同时符合研发投入、研发人员占比、发明专利数量、营业收入(或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四项常规指标,或者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认可、获得国家科技三大奖、参与重大科技专项、实现进口替代和发明专利数量等五项例外指标中的一项。四项常规指标之一是“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五项以上”,五项例外指标之一是“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五十项以上”。因此,科创板申报企业的发明专利至少要达到五项,才符合形式审核要求。否则,企业的上市申报材料将不会被交易所受理。

其次,在实质上,知识产权所反映的企业核心技术具有领先地位。企业知识产权满足“4/5”形式上的指标并不意味着其科创属性达标。因为,《暂行规定》要求审核部门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企业是否真正具备科创属性作出判断。[3]从过往案例看,审核部门重点关注发行人产品和技术与同行业竞争对手产品和技术的比较情况以及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决定产品和技术指标先进性的恰恰是发行人的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作为发行人产品和技术的底层基础,是否存在瑕疵直接决定着发行人能否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此外,除对企业科创属性产生影响外,知识产权也是审核部门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重要方面。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人不得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等情形。上市审核过程中,审核部门需要对专利纠纷是否属于“重大权属纠纷”以及是否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作出判断并决定是否推进审核进程。

二、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种类

科创板发行人面对的知识产权纠纷主要包括三类,即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权属纠纷和专利无效宣告审查。前两者属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涉及的是私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则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确权事项,旨在纠正其作出的错误的专利授权决定,以维护公权力的公正性。

(一)专利侵权纠纷

专利侵权纠纷是科创板发行人最常面对的一类专利纠纷形式,根据被侵犯的具体专利类型不同,可分为侵犯发明专利权、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一般而言,企業上市过程中发生的专利侵权纠纷以侵犯发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为主。针对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提起的诉讼较少,原因在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不经过实质性审查,专利稳定性较低,被申请无效宣告的成功率较大,相关侵权诉讼的胜诉率高。例如,科创板申报企业安翰科技的两件专利发明专利和六件实用新型专利曾被竞争对手分别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二)专利权属纠纷

专利权属纠纷主要涉及职务发明,对企业是否满足发行条件的影响有限。《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职务发明创造分为三类,一是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是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是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科创板申报企业中,往往存在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曾在竞争对手任职的情况[4]。竞争对手就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发行人某项专利属于其前员工利用原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发明,并主张拥有对涉诉专利的所有权,如白山科技、敏芯股份、恒玄科遇到的相关专利权属纠纷均涉及此类问题。

(三)专利无效宣告审查

专利无效宣告审查是指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制度。该制度旨在纠正错误的专利授权决定,以维护专利权授予的公正性。实践中,因为程序启动的便利性,发行人竞争对手通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对发行人相当数量的专利进行无效宣告审查,意在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冲击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体系,影响审核部门对发行人科创属性的评价和发行条件的判断,如敏芯股份就被竞争对手提起十六项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申请。

三种类型的专利纠纷经常相伴而生。发行人竞争对手往往同时发起专利侵权诉讼和专利无效宣告申请。此外,在发行人员工曾于竞争对手任职的情况下,发行人竞争对手还可能提出专利是否属于原单位职务发明的异议。对此,发行人对相关专利申请专利无效宣告审查,以根本性瓦解竞争对手关于专利侵权诉讼的请求权基础。不同类型专利纠纷的判断难度不同,对发行人的影响也不尽相同。一般而言,专利侵权纠纷技术背景复杂,涉及金额大,是否侵权的判断难度高;专利权属纠纷中的职务发明争议因法律规定清晰、实操性强,不涉及过多技术认定,比较容易判断;专利无效宣告申请的潜在不利影响通常限于发行人不能排他性地使用相关技术,不一定意味着发行人核心竞争力的降低,对发行人的影响有限。

三、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特点

科创企业间的竞争主要围绕产品和核心技术展开,产品和核心技术所依赖的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纠纷因此普遍存在。无论出于自身正当维权的需要,还是暗含狙击他人上市的意图,科创板专利纠纷有其特有的生长土壤。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知识产权纠纷存在如下特点。

首先,司法途径和行政确权程序的启动相对便捷,纠纷发生的概率较高。法院立案环节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证据材料要求不高,手续简便,易于发起。[5]竞争对手针对发行人提起的专利诉讼或行政审查往往出其不意,以达到打乱发行人上市节奏的目的。例如,2019年7月12日,科创板上市委公告将于7月23日审议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申请。竞争对手矽力杰半导体技术(杭州)有限公司起诉晶丰明源发明专利侵权,杭州中院于7月19日立案受理,导致上市委会议推迟进行。存在相同情况的还有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其次,知识产权纠纷对企业上市影响重大。专利纠纷发起人往往瞄准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或产品,主张高额的赔偿请求,对发行人的上市审核进程造成重大影响。[6]如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主张的侵权损害赔偿高达2.5亿。由于专利纠纷大多处于早期阶段,存在证据展示不完全、诉讼周期长、预判难度大等问题。加之审核时限的客观存在,一旦审核及回复超时,将对企业发行上市进程造成严重不利影响,进一步增强了踩点式诉讼和无效审查申请的攻击性。

四、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知识产权纠纷处置面临的问题

知识产权对科创板企业上市至关重要,知识产权纠纷往往成为竞争对手延缓甚至阻却发行人上市进程的重要手段。实践中,判断知识产权纠纷对企业发行上市的影响,存在以下难题。

(一)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门槛高

核准制下,企业的业务模式较为成熟,审核人员对发行人产品、技术以及相关知识产权的认知程度较高。发行上市审核分为财务和非财务审核,非财务审核人员大多关注发行人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法律纠纷解决等情况,积累大量审核经验。注册制后,资本市场对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包容度进一步提升,高科技企业上市的比重大幅提高。[7]但是,审核人员的构成未发生重大变化。当面对复杂的知识产权纠纷时,由于专利侵权类纠纷涉及相同侵权、等同侵权的判断,商业秘密类纠纷涉及技术秘密、侵权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司法机关尚未作出裁决之前,囿于专业知识和书面审核的局限性,审核人员代替司法或行政机关提前作出是否构成侵权的难度较大,亟需专业技术支持。

(二)侵权诉讼法律后果难以估计

近年来,随着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逐渐提高,侵权损害赔偿的金额从补偿式逐步向赔偿式转变,纠纷诉讼的结果有可能带来越来越重大的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与此同时,竞争对手在关键节点的精准狙击、持续增加的诉讼请求以及司法审判的时间长度,客观上加大了预判纠纷后果的难度[8]。审核部门在企业上市审核中采取的通常应对策略是,遵循“最坏结果”原则预判纠纷对发行上市的影响。但该原则的运用涉及对争议焦点的实质判断、对相关法律规则的理解及实际运用等难题,在司法机关尚未判决、行政机关尚未决定之前,对侵权后果的预判是否合理、是否准确等方面缺少外部支撑。

(三)缺乏权威的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

知識产权纠纷发生后,往往由发行人自证或由其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相关专利是否构成侵权、权利最终归属、权利的稳定性以及对发行人产品和技术的影响等方面作出评估,评估结果的公允性存疑[9]。而审核部门由于缺少相应的人员储备而不具备鉴定、评估能力。

首先,关于专利技术侵权或权属纠纷。企业上市过程中面对大量的投诉举报以及相关诉讼,举报人与原告通常以列举、挤牙膏等方式,指出发行人某些产品、专利技术侵权或存在权属纠纷。审核部门在作出判断时需要通盘分析发行人产品、技术,后续相关纠纷是否持续发酵扩大,是否对发行上市造成重大影响。目前,对涉及纠纷的产品范围、专利技术范围、与核心技术的关系、重要性程度等事项的认证均由发行人组织进行,缺乏专业、权威的第三方机构。

其次,关于权利稳定性的争议。专利无效意味着发行人将丧失相关技术保护壁垒。关于专利无效宣告的纠纷,多数由发行人或中介机构聘请第三方对相关知识产权的稳定性进行认定并提供证明。同样,也需要对第三方认定机构的资质、专业性、独立性、权威性等予以规范。

五、优化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知识产权纠纷处置的建议

(一)完善知识产权相关的审核机制

首先,对审核单元的组成进行优化。在常规的财务审核人员、非财务审核人员的基础上,增加行业审核人员,以此增强对高科技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理解深度和把控能力。建立持续培训机制,增强对行业审核人员的培训力度,使其紧跟行业最新发展态势。其次,建立交易所与知识产权部门之间的日常咨询沟通机制。包括畅通沟通渠道,向交易所开放共享发行人全部实时专利状态,便于审核人员及时研判发行人是否持续满足科创属性要求。同时建立常态化咨询机制,帮助审核人员对申报企业的专利质量进行分析,以判断发行人相关专利是否属于关键核心技术,在技术体系中的基础性、重要性、必要性以及与主营业务的相关性,进而判断发行人的产品和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战略以及发行人的市场认可程度。

(二)明确“最坏结果”的适用路径

就专利侵权诉讼和专利权属诉讼这类诉讼案件而言,發行上市审核的最终落脚点在于判断是否满足发行条件,并围绕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展开。审核人员应当结合原告诉求做“最坏结果”预测,即在全盘接受原告诉求的基础上分析相关影响。若以最坏结果计算尚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应当作充分信息披露与风险揭示[10],控股股东或实控人必要时作出兜底承诺,中介机构应当充分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若以最坏结果计算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审核部门应当认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

就专利无效宣告审查而言,发行上市审核落脚点依然在判断发行上市条件是否满足以及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但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不同于专利侵权和专利权属诉讼,即使争议专利被宣告无效,发行人不能“独占或排他性”地使用相关技术,并不意味着发行人不能使用相关技术,不必然导致发行人核心技术或持续经营能力受到重大影响。

(三)建立分行业的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名录

专利纠纷发生后,目前主要由发行人或中介机构聘请第三方进行认定并提供证明。常见的第三方机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其出的《授权专利检索报告》属于服务性付费报告。建议在此基础上,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行业协会发布分行业的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名单,并动态调整。建立科学、合理的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体系,进行年度测评。发行人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时可向名单内机构提出鉴定、评估申请,由名单内机构出具正式的鉴定、评估报告供发行人、中介机构和上市审核部门使用。对出具鉴定、评估报告的第三方机构加强管理,定期、不定期地考核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质量。对于出具不实报告、虚假报告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处罚,必要时取消其执业资格,净化行业氛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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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亚娟.注册制时代的硬科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研究[J].中国发明与专利,2022,19(12):7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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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张洁,蒋德权.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J].财会月刊,2022(7): 11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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