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常压金属罐体检验标准及其应用思考

2023-09-08 00:48赵彦修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 2023年8期
关键词:罐车定期检验常压

赵彦修 王 十

(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油气管道与储存设备安全领域),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北京 100029)

常压罐体是指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罐车用罐体,其正常运输过程中的工作压力小于0.1 MPa。目前,我国在用的常压罐车(罐体)数量已超过20 万台[1],由于监管和检验等多方面的原因,常压罐车事故率远高于承压罐车,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极大的威胁。

为规范常压罐车的生产、使用和检验,提升罐车的安全运营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交通运输部等四部委于2021 年4 月8 日联合发布了《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2],要求相关企业委托检验机构开展罐车出厂检验和定期检验。经过2 年的努力,常压罐车的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也暴露出相关法规、标准及其应用方面的一些问题。

1 法规标准体系亟待健全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分为承压罐车和常压罐车两类,两类罐车除工作压力之外,设计、制造、使用、检验等要求非常相似。承压罐车的监管和法规标准体系完善,监管得力,制造、使用、检验工作到位,因而承压罐车事故率非常低;而常压罐车的监管与法规标准体系和相关机构的设置都与承压罐车有明显区别,相关法规标准呈碎片化存在,相关制度散落在相关的法规和规章之中,例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 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 号)、《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 年第29 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 年第42 号)等。这些制度虽然提出了常压罐车出厂检验、定期检验的原则性要求,但是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或配套文件,亦未形成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从而导致相关要求无法落实,运营安全难以保障。

2 检验机构资质要求需要明确

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何种资质,可以从事何种检验,相关法规、规章已经提出了原则性要求,详细内容见表1。

表1 相关法规、规章对检验机构的资质要求

由表1 可知,相关制度提出的仅是对检验机构资质的原则性要求,但具体资质并不明确。作为《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配套文件,交通运输部于2021 年8 月26 日印发了《关于转发具备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罐体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名单的通知》[5],2022 年9 月16 日名单更新后,共有3 类/162 家机构可以在罐车治理期间承揽罐车出厂检验或定期检验工作。各类机构的资质情况见表2。

表2 具备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罐体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类别列表

根据《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要求,上述机构可在“治理期间”从事规定的检验工作,因而,这个资质是临时性资质,属于临时授权。治理结束后还要继续从事罐车检验工作的机构,仍应取得表1 要求的资质。这就需要出台配套文件或条例的实施细则,明确检验机构的资质要求及其监管机构。

3 常压罐车检验标准及其应用

现行的常压罐体检验标准中,共有14 项地方标准和2 项团体标准。这些标准的技术要求,与其编制时实施的产品标准GB 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 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7-8]基本相同,而在机构资质、人员资质上则各有规定,详细内容见表3。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层面上,目前尚无专项检验标准,只是在产品标准GB 18564.1—2019 第9 章中分别以正文和规范性附录的形式,提出了出厂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要求。GB 18564.1是强制性标准,其技术要求对全国的罐车检验具有不同于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意义,下面主要对GB 18564.1 提出的检验要求以及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适宜性进行讨论。

表3 现行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关于常压罐体检验机构和人员资质要求

3.1 出厂检验

一般而言,产品应由制造厂按照产品标准实施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出厂销售。而GB 18564.1—2019 将检验规则分为制造单位出厂检查和出厂检验2个部分,应当是考虑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后的刻意行为。出厂检查和出厂检验项目见表4。

表4 常压罐体出厂检查与出厂检验项目表

从表4 可知,出厂检查项目即常规容器类产品的出厂检验项目,而出厂检验项目设置与出厂检查项目设置大致对应,但是检验要求则简单很多,同时增加了材料检验项目,缺失了焊缝无损检测项目。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中,多个项目不具备可操作性或无实际意义。例如:

1)表中第2.1 条,工艺文件指的是焊接工艺规程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记录),事实上无法对其实施常规意义上的检验。在压力容器类产品制造过程中,对焊接工艺评定过程的监督是将其作为A 类监检项目进行控制的。

2)表中第2.2 条,材料检验。按GB 18564.1 中第4.2条规定,罐体材料需要满足力学性能、工艺性能、化学性能、物理性能及其与介质的相容性要求。罐体的理化性能试验须从罐体上截取材料,这将导致产品破坏而无法出厂销售,如果从进货的材料中取材,则属于进货验收,而非出厂检验。因而,对于罐体而言,材料检验不具备可操作性,亦无实际意义。

3)表中第2.4 条要求的附件确认和第2.5 条要求的系统试验见证,均不能起到检验的作用,无法保证产品安全使用。

4)焊缝质量是罐体质量的重要参数,焊缝无损检测在容器类产品中属于必不可少的检验项目,出厂检验缺失了无损检测,有可能导致产品质量失控。

5)表中第2.1 条、2.6 条,设计文件和出厂文件的检验要求不具备可操作性,亦无实际意义,不应作为检验项目。

综上所述,GB 18564.1 对于出厂检验要求有多处失误,已导致标准应用过程中产生混乱。从检验实践来看,各机构实际的检验项目各不相同,长此以往,必然会损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权威性,同时,无法保证产品质量从而埋下事故隐患。

3.2 定期检验

GB 18564.1 以规范性附录的形式对定期检验项目做出了规定,至少应包括罐体资料审查、结构及几何尺寸检验、罐体外观检验、附件检验、罐体壁厚测定、罐体试验、罐体与底盘(或者行走机构)连接检查。其中某些要求的可操作性等方面,尚有可商榷之处。

1)资料审查。资料审查的目的是了解罐体的设计要求、制造质量、使用情况,以便于有针对性地制定检验方案,保证检验工作质量,而非用于判定资料合格与否。所以,资料审查属于检验准备而不能作为检验项目。

2)附件检验。需要检验的附件包括安全泄放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真空减压阀等,检验要求则包括核实紧急切断阀的型式、型号、公称压力、制造单位,紧急泄放装置、真空减压阀应每年进行校验等。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核实是指考核事物的真实性。作为检验项目,如何核实、跟什么人、什么机构核实都存在明显的不确定性,无法确定是否合格;而“应进行校验”的意思应该是由业主向检验机构提交校验报告,以证实附件进行了校验。这样的核实不具备可操作性,同时,查验报告不等于检验。

3)罐体壁厚测定。壁厚测定实际是罐体腐蚀检验,以判定剩余壁厚是否可以继续使用至下次检验时间。但标准仅提出了测定方法和测点部位要求,没有规定合格判定准则,或罐壁过多减薄时的处理方法,无法保证安全。

4)罐体试验。罐体试验要求在必要时进行,但对于何为“必要”则没有描述,给检验人员执行标准和保证检验质量带来了困扰。

3.3 地方标准与团体标准的适宜性

在16 项现行有效罐体定期检验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中,DB13/T 5633—2022、DB46/T 565—2021、T/ZJASEM 013—2022 和T/CFLP 0037—2022 发布于2021 年或2022 年,技术要求接近GB 18564.1—2019和《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要求,而其他12 项地方标准发布于2007—2015 年间,技术要求接近GB 18564.1—2006。基于3.2 节的讨论,以及2019 版与2006 版GB 18564.1 在技术要求上存在的差别,这些标准的适宜性亦有很大的可商榷空间。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 年1 月16 日发布的《地方标准管理办法》[9]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清理和废止一般性工业产品标准、产品检验方法标准以及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标准”[10]的要求,各省市已不再立项并自2020 年开始清理检验类地方标准,比如,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仅2020 年就至少废止了69 项检验类地方标准[11,12],其中包括DB41/T 563—2017《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规程》和DB41/T 1885—2019《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监督检验规则》。

4 结论与建议

罐体检验标准是保障罐体安全的技术依据,也是检验人员必须遵守的技术性法律。为了保证罐体运行安全,建议尽快完善相关法规标准:

1)出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配套文件或实施细则,明确检验机构的资质、条件及授权机构并尽快实施评定和认可,填补罐体检验机构资质及其要求的空白。

2)研究制定罐体出厂检验的监督管理办法。建议参照承压罐车监督检验的做法,合理规定监检项目,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缩减不必要的工作内容,最大限度地减小企业负担,节省社会成本,获得检验机构和制造企业的双赢。

3)修订GB 18564.1,使其回归产品标准的属性,同时编制出台罐体检验的专项检验规则/检验标准,使罐体检验工作有“标”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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