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怎么做?来看看这些新探索

2023-09-18 01:30杨秀丽
中国商人 2023年9期
关键词:合规检察机关防控

杨秀丽

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是指,对于涉嫌犯罪的企业,对涉及刑事风险防控方面的漏洞制作合规计划并积极整改,经过合规考察后,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制度。

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司法实践需要解决的问题

涉案企业合规主体适当性问题。当下检察视野下的涉案企业合规试点,是指检察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企业,在现有法律政策下,以认罪认罚为前提,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从宽从轻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与其密切相关的合规风险,企业自愿作出合规承诺,并建立健全预防、发现、处理企业违法犯罪的内部防控机制,促使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据统计,我国现阶段涉嫌犯罪企业大部分是中小微型企业,受3年疫情影响,部分企业处在半营业或停产状态,对涉案该类企业是否需要督促开展合规建设,进行合规监督?这实际上是目前开展合规试点工作中普遍遇到的问题。在美国,企业合规计划主要针对大型企业。涉案企业在开展合规计划和整改工作中,需要投入高额的合规成本,这对中小微企业而言是个难题,如何生存才是它们面临的急迫问题,如果套用美国的合规经验,对于本就面临融资难、经营难的中小微企业而言可谓火上浇油。

合规计划整改有效性问题。企业合规被学者认为是企业治理、犯罪治理和行政监管领域的革命,确实可以敦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自我预防能力,引导企业自主发现并消除经营活动中存在的违规隐患。实践中,制定企业合规计划并不是难事,难在计划的有效实施以及对整改措施的坚持。由此可能引发的问题是,涉案企业会不会为了换取从宽处理对合规建设进行“纸面合规”?“因为一个有效的合规制度很容易从表面复制,这种事后处罚的方式让检察官和法官很难判断其是否真实发挥效力。”从司法实践看,存在合规不起诉的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计划纸面化、空泛化和理想化,合规整改仅仅是“纸面整改”,合规考察也只能走走形式,不能实现防止企业再次违法犯罪的目的,失去了開展合规建设工作的意义。

涉案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规范适用建议

开展合规工作应平等对待涉案企业,区别对待合规计划的制定和考察。不同涉案企业应当享有获得合规建设刑事激励政策的权利。对于大型企业,社会影响大、组织机构较复杂,经济能力强,合规计划重点是体系性,这类企业合规整改更具有迫切性。不过,从目前合规试点实践看,中小微民营企业是我国企业涉罪的主要主体,检察机关针对的也基本是中小微型民营企业试行开展合规建设。中小微型企业在平时的生产经营中,因内部治理机构不完善,缺乏风险防控的法律支持,刑事风险点随之增加,通过开展合规建设降低刑事风险对其重大意义。

涉案中小微企业能否适用合规制度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是适用于大型企业的体系化合规建设对中小微企业是否适用。实践中,针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企业探索了不同的合规模式,针对大型企业,采取“第三方监管+合规激励”的范式合规模式,中小微企业则是“排毒+造血”的简式合规。一方面,对于社会影响大、组织机构较复杂的大型企业而言,完备的建章立制是公司有效管理的前提,针对经营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等公司内部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预防企业高管、职工犯罪是这类企业开展合规建设的重点,需要建立健全预防、发现、处理企业违法犯罪的完善的系统化防控机制。另一方面,对中小微企业而言,其治理模式、业务规模、员工数量等方面存在比较明显的劣势,合规建设应重点围绕合规所具有的“排毒”功能和“造血”功能来开展。应建立专项合规计划,“重点关注企业及其责任人罪后认罪认罚的态度和表现,将考察重心放在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积极配合刑事侦查、行政调查、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等方面”。

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应在纠错基础上注重企业内部合规治理。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合规整改应具有针对性。合规整改是对企业打破、重构的过程。检察机关对企业开展合规审查,针对的是导致其发生实际犯罪的风险因素是否已经“打破”,并不是可能存在的所有潜在合规风险。因此,要“因事为制”修补刑事风险防控漏洞,而非建立“大而全”束之高阁的规章制度。通过建立健全企业内部防控机制,减少和预防企业再次犯罪;通过重构公司经营管理模式,加强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实现合规与效益关系有效平衡,强化企业监管能力,必要时引入外部独立专业机构,实现对个人与企业行为边界的切割;通过改进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与合作方的合规管理,形成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制约等。

合规整改措施应具有专门性。目前,合规司法实践中,有的检察机关提出了两种企业司法治理模式,“简式合规”模式适用于涉案中小微企业,“范式合规”模式适用于涉案大型企业。最理想的合规规则设计,应从企业高质量发展角度出发,重构一套完备的、系统化的内部防控合规管理机制,但这并不符合司法实际。因此,普遍性+特殊性组合是检察机关开展合规建设工作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建立合规要素库,将要数分为“基础性合规要素”和“专门性合规要素”,根据案件实际,将二者有机结合,形成专门的合规整改方案。但在此过程中,“专门性”整改方案应设置一些最低程度的合规整改和管理要求。

检察机关应主导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考察。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贯穿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对涉罪企业的合规考察由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检察监督职能来主导进行。首先,有的企业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但基于服务企业发展以及行为可能危害性不大等情况,侦查机关不予立案或立案后不移送审查起诉,并在此期间对企业开展合规建设,通过监督考察评估后决定是否适用合规不起诉刑事激励机制。其次,对开展合规建设的涉罪企业是否起诉由检察机关作出决定,对企业合规计划的制定、整改以及有效监督考察由检察机关主导具有必要性。最后,为了合规考察结果的公正性,检察机关根据《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但考察结果由检察机关综合评估后作出最终处理结果。

需要注意的是,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不起诉,只是企业不再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其行政责任并没有免除。因此,企业合规整改结果,需要“推动企业合规与经济、行政处罚相衔接。对于涉企案件,依法可以不予追诉,但经济上、行政上需要追责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有的行政处罚已经在移送审查起诉之前作出,即在开展合规建设之前,那么行政处罚是否履行到位,将要考虑作为合规整改的内容,作为享受合规不起诉刑事激励制度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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