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语】
博特乐图教授:凡是音乐,必是表演的。古今中外、传统与现代、民间与专业、口传与书传所有音乐,归根结底都是用来表演的,因此音乐的研究离不开对表演的关注。
近年来,“表演”成为中国音乐各界的热词,它涉及音乐理论界和声乐、器乐、舞台艺术甚至流行音乐等各种实践领域,而且人们对“表演”这一再平常不过的词的理解和运用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时它指唱奏本身,有时指唱奏时的肢体动作、体态表演,表演有时指舞台展示,有时是唱奏所用的技艺,有时是音乐的仪式表演和民俗展示,有时则是旅游文化展演……那么,音乐的“表演”要不要一个明确的、标准的定义?我认为标准定义大可不必,因为音乐发生的一切人类行为在广义上都可视作表演,而人类音乐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表演”在不同语境中的所指五花八门,由此“表演”在不同的学术语境中的实际操用也各不相同。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表演”是一个飘忽不定的概念,我们无法把握它?非也。“表演”的外延十分复杂,表现形式十分多样,它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因此我们很难定义它。但表演是那么地具体:它存在于一个个鲜活的音乐实践中。因此,“表演”虽然无法“定义”,但可以界定—界定则需要设其“界域”:一是,在不同属性和类型的音乐实践中“表演”指的是什么?二是,在不同的学科领域和学术话语中“表演”是如何被认知和被使用的?也就是说,我们要在“语域(语境)—语义(概念)—语用(实践)”的整体中界定“表演”这一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