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 强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湖北 武汉 430212)
近年来,受各种因素影响,工程建设过程中使用的国内外原材料如钢材、水泥、砂、石、汽油、柴油等价格出现大幅度的波动,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合同的正常履行。波及到水利工程建设,此外水利工程建设周期长,建设过程中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产生巨大影响,远超发包人或承包人能承担的正常风险范围。为维护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稳定运行,各地区、各项目纷纷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出台相应的价格调整相关办法对原材料价格进行调整。
《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规定: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设备单价变化幅度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本规范“附录A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1,6]。规范附录A中的方法有两种:(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2)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因此,由于原材料、设备价格变化较大时,水利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有价格指数调差法和造价信息调差法两种,各工程可依据自己情况选择使用。
采用价格指数调差法时,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价格指数、定值权重、变值权重,而往往在合同签订时,(1)定值权重、变值权重的选取是否合理很难事先确定,如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权重也会随之变化;(2)价格指数的获取存在困难,很难获取完整的一系列权威的价格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