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对文件伪装笔迹进行检验与鉴别的方法研究

2023-10-05 15:09
法制博览 2023年9期
关键词:笔迹司法鉴定笔画

杨 洋

宁夏证泰司法鉴定所,宁夏 银川 750000

人与人、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往来都会产生文件。在正常情况下,只要出现文件签署的行为,那么就会留下笔迹,这是人们判别文件真伪的关键证据。在人与人、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的往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纠纷。为了弄清楚事情的真相,保障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应深入分析不同样本中的笔迹是否存在一致性。在司法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伪装低水平笔迹、改变字形、破坏文字结构以及改用左手等情况。面对这些情况,司法机关必须全面落实伪装笔迹检验与鉴别工作。

一、司法鉴定文件检验中伪装笔迹检验与鉴别的相关概述

笔迹检验主要通过对多种笔迹特征进行对比分析,综合评估多种笔迹之间存在的复合点和差异点,以此来判断多种笔迹是否出自一人之手[1]。司法鉴定文件检验中的笔迹检验与鉴别,与传统模式下的书法鉴定并不相同。其中司法鉴定文件检验中的笔迹检验与鉴别属于笔迹学探究的范畴,而传统模式下的书法鉴定则属于书法研究的范畴。除此之外,文字并不等于笔迹,文字涉及的范畴更广,包括铅印文字、雕刻文字、手写文字以及打印文字等多个方面,因此文字鉴定也不能作为笔迹鉴定。由此可见,笔迹鉴定、书法鉴定以及文字鉴定并不能混为一谈。

在开展司法鉴定文件检验中伪装笔迹检验与鉴别工作时,工作人员需要向书写者所在机构借用所有留有书写者笔迹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记录、日常汇报、工作总结、个人档案、存款单、取款单等,同时还应广泛收集书写者在日常生活中的笔迹样本,包括但不限于日记本、信件、借条、欠条、账单等[2]。在完成案前样本收集工作之后,书写者应在严密监控的环境下,进行文字书写,然后由工作人员通过适宜的方法,判断笔迹文件笔迹的真伪。在笔迹检验鉴定的过程中,工作人员需要明确物证笔迹是否为同一人书写,文件中的多处笔迹是否为同一个人书写;多份文件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书写。对于书写者而言,他的书写习惯往往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特定性。其中稳定性是书写定型后形成的特征;特定性是书写者在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的双重影响下,形成的一种特定状态。当书写者形成书写习惯时,即使对文字进行伪装书写,那么这些习惯也不可能完全消失。除了研究书写者的书写习惯之外,工作人员还应综合考量年龄大小、文化水平、职业特征、外貌体态等各种因素对书写者笔迹的影响,从而进一步提高笔迹检验与鉴定结果的权威性。

二、司法鉴定文件检验中常见的伪装笔迹类型

在开展司法鉴定文件检验的具体实践中,全面了解常见的伪装笔迹类型,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伪装笔迹检验鉴别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目前,司法鉴定文件检验中常见的伪装笔迹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分别是伪装低水平笔迹、改变字形、破坏文字结构以及左手伪装。

(一)伪装低水平笔迹

在书写的过程中,笔迹伪装者会刻意降低笔迹的熟练程度和书写速度,减少笔画与笔画之间的连续性,让字体呈现出呆板、生硬的视觉效果;甚至部分笔迹伪装者还会故意书写一些错别字,使得整个文字看起来像是小学生所为[3]。目前,实现这种低水平笔迹伪装是十分容易的,对笔迹伪装者的综合素养并没有过高层次的要求。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低水平笔迹伪装往往会留下很多蛛丝马迹。

(二)改变字形

在经过几千年的演变之后,汉字已经形成了横平竖直的内在特征。对于大多数人而言,他们都会将汉字写成方块形,也有部分人会将汉字写成长方形、扁圆形或者圆形。相关研究数据显示,字形与书写者的心理状态、外在形象、审美情趣以及日常训练存在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在伪装笔迹的过程中,伪装者会改变文字的原有形态,使得文件中的笔迹与日常笔迹存在明显差异。这种笔迹伪装方式存在着较强的技巧性,稍有不慎就会改变文字的流畅性和整体美感。以方块形到长方形的字形改变为例,如果笔迹伪装者没有经过长时间的训练,那么就会出现方块形汉字与长方形汉字相互交杂的情况。

(三)破坏文字结构

在伪装笔迹的过程中,破坏文字结构主要表现在改变文字的内部结构关系、改变文字的笔画顺序、改变文字的笔画比例、刻意缩短特定的文字笔画、刻意拉长特定的文字笔画。在司法鉴定文件检验中,破坏文字结构的笔迹伪装方式也较为常见。

(四)左手伪装

如果一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习惯用右手,那么左手写出的文字就会与日常笔迹存在显著差距,并且整个文字看上去会非常别扭,或者文字的比例非常不协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左手伪装并不特指用左手伪装笔迹,而是指用不习惯的手伪装笔迹。例如一个人的习惯用手是左手,那么他选择用右手伪装笔迹,也被称为左手伪装。

三、司法鉴定文件检验中伪装笔迹的检验与鉴别的具体方法

(一)明确不同伪装笔迹的内在特征

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伪装低水平笔迹、改变字形、破坏文字结构以及左手伪装呈现出的内在特征明显不同。首先,伪装低水平笔迹的内在特征。低水平笔迹伪装的特征具体表现为文字的端点或者转折处出现停顿痕迹,每个笔画的落笔处会比其他地方更加浓重,笔顺结构、字体比例、笔画运笔等特征都较为相似;其次,改变字形的内在特征。改变字形特征具体表现为字体变化不一致,忽大忽小、忽长忽扁、忽圆忽方等现象较为突出,同时运笔幅度、收笔位置以及搭配比例等也会发生改变;再次,破坏文字结构的内在特征。破坏文字结构特征具体表现为书写速度快慢不一,字体大小存在明显差异,运笔动作较为夸张,字体形态千奇百怪等;最后,左手伪装。左手伪装具有机械性、对称性、协调性等特征。对于左手伪装的机械性特征而言,它具体表现为字体很容易向右下方倾斜,或者呈现出明显的锯齿状、波浪状,其中较长的横笔画以及左右偏旁,会出现左高右低的问题;其根本原因就是书写支点和重力点的方位不同[4]。对于左手伪装的对称性特征而言,它又被称为镜像性特征,具体表现为左右偏旁位置颠倒或者反像字,竖钩、弯钩会呈现出反向钩、反向弯,连笔以及环绕笔画的方向也会相反。对于左手伪装的协调性特征而言,它具体表现为整体协调性较差,运笔抖动、落笔不稳、收笔处拖拉等问题,并且还易出现间距不均、大小不均等情况。

(二)笔迹样本的选择

在司法鉴定文件检验中,伪装笔迹检验与鉴别主要是为了确定笔迹是否是某个人的。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工作人员需要将书写者的亲笔字迹作为检验鉴定的笔迹样本。笔迹样本的可靠性、真实性以及整体质量,都会对最终检验鉴定结果造成影响。除此之外,笔迹样本的来源必须是有效的、合法的,工作人员需要对收集的笔迹样本进行全面核对,切实保证笔迹样本没有被他人笔迹代替。目前,笔迹样本主要包括两种形式,即平时样本和实验样本。由于书写时间的不同,平时样本又被分为案前样本和案后样本。在伪装笔迹检验鉴定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大量与案件时间接近的样本,同时还需要案件时间前几年或者前几十年的样本;其根本原因就是书写者在伪装笔迹时,经常会重现许多年前的书写习惯和书写技巧[5]。在书写案后样本的时候,书写者会有意避开与案件样本相似的书写习惯和书写技巧。针对这种情况,工作人员必须对案后样本的收集方法有一个清晰全面的认识,并仔细观察书写者是否存在异常举动。在对实验样本进行有效提取时,必须按照签订文件时的书写方式,或者签订文件时的书写工具、书写姿势、书写承受物等进行笔迹样本的书写。2022 年8 月,劳某枝案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在举证质证环节,劳某枝为自己竭力辩护,并且推翻了一审中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指控,声称在案发时已经被吓傻,一系列犯罪行为都是法某英的临时起意,而自己只是听从了法某英的指令。在针对“勒索殷某某妻子字条上一行小字是谁写的”这一问题时,劳某枝声称自己已经记不清当时的情况。同时,劳某枝的辩护人对“殷某某写给妻子的字条上有劳某枝自行添加的字迹”提出异议,认为殷某某写给妻子的字条上添加的字迹并不是劳某枝本人书写。在前面的一审判决中,认定法某英在逼迫被害人殷某某给妻子书写字条索要赎金时,字条上不仅有法某英的笔迹,也有劳某枝的笔迹。针对这种情况,合议庭邀请笔迹鉴定工作人员出庭作证。据笔迹鉴定工作人员陈述,字条上“这件事千万不要让人知道”和“现在放下电话,晚15 分钟我就没命了,他们一定会让我死得比刚才那个人还惨”两句话的笔迹存在明显区别,基本可以认定这两句话的内容是由两个人书写的,这为后续审判工作的高效开展提供了新的证据支持[6]。

(三)笔迹特征的选择

在开展笔迹特征选择工作之前,工作人员必须正确认识笔迹的各项特征。对于刚刚开始接触伪装笔迹检验与鉴定的工作人员而言,他首先要做的就是观察笔迹。在观察笔迹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整体观念,在了解字迹整体情况之后,再观察书写方法、书写笔画、书写运笔以及搭配比例等局部特征。在笔迹选择时,工作人员应选择具有稳定性、特殊性以及真实性等特征的笔迹,保证这些笔迹能够全面反映书写者的书写习惯和书写技巧,并且能够表现出书写者独一无二的特质。以书写习惯为例,它的自主性相对较强,书写者基本上不会出现长时间违背书写习惯的行为。无论是哪一种伪装笔迹,尽管笔迹的字形结构以及笔画顺序等特征会发生改变,但是工作人员仍然可以从笔画间位置、错别字、标点符号、搭配比例等微小之处找到笔迹伪造的证据,这些证据的价值就是能够映射出书写人的书写习惯和书写技巧。在选择笔迹检验特征时,工作人员应利用笔迹检验的基本原理,科学衡量、合理判断不同的书写特征。在判断文字是否为同一人书写时,工作人员应明确书写过程会形成新旧特征相互交替的现象,同时书写者的书写水平和书写技巧也会处于不断优化的状态。在大多数情况下,书写者很容易受到外界环境以及个人素养的影响。但是如果工作人员全面掌握了笔迹检验鉴别的原理,那么就能轻松发现并解决笔迹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进一步提高笔迹检验鉴别的合理性和准确性。2017 年7月,某地发生一起“收条纠纷案”。在该案件中,被告人王某向司法机关提交了一张签有张某某名字的收条,收条上的具体内容的书写者是王某,原告张某某对该收条持否认态度,表示收条上的签名并不是本人书写。在经过司法机关仔细的笔迹检验与鉴定后,发现收条上面签名的书写格式与样本之间存在着较为显著的差异。收条上的签名在日期之前,而四份样本中的其中三张并没有标注日期,剩余一张签名在日期之后;除此之外,签名字体的偏旁搭配、汉字与汉字之间的比例、起笔与收笔的形式均与样本笔迹明显不同,签名的书写力度、转折特征、熟练程度等均与样本笔迹存在显著区别[7]。通过对以上事实的综合分析,司法机关认为收条上张某某的签名是被告人王某伪造的。在大量的证据面前,被告人王某承认伪造事实。

四、结语

由于性格特征、生长环境、年龄大小、长期职业、宗教信仰、身体状态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每个人的笔迹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区别。即使经过刻意的伪装,人们的书写习惯和书写技能也不会轻易发生改变,总会在一些细节方面露出马脚。积极开展伪装笔迹检验与鉴别工作,能够为犯罪定性或者案件侦查提供强有力的证据。在司法鉴定文件检验中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对伪装笔迹检验与鉴别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明确不同伪装笔迹的内在特征,保证笔迹样本和笔迹特征选择的科学性,全面强化笔迹检验鉴别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充分发挥笔迹检验鉴别在司法鉴定文件检验中的实际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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