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项目驱动式实践教学在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中的运用

2023-10-11 23:39方颉琳王柱国
黑龙江教育·理论与实践 2023年7期
关键词:法学调研研究生

方颉琳,王柱国

(江西财经大学,江西 南昌 330013)

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是法治人才培养中的重要环节,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实践教学要求为目标导向。高校教师应当思考如何在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创新实践教学模式,提升实践教学实效。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蕴含的实践教学目标导向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布局中,法治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1]。法治人才的培养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指出,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2]。

习近平总书记就法学教育进一步作出了明确指示,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我国高校法学教学在此方面存在着不足,具体表现为:有的学科理论建设滞后于实践,不能回答和解释现实问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不够深入;法学教育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结合不紧密,服务社会的能力不足,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的力度不够,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际工作者之间的交流仍有待加强[3]。

二、现有法学硕士研究生实践教学模式述评

目前,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实践教学模式可分为课堂内实践教学和课堂外实践教学,前者包括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等,后者包括法律诊所和集中实习实训。上述实践教学模式在培养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实践能力方面确实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

案例教学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第一,忽视事实认定。案例教学中所引用的案例多经过编辑,法治实践在其中呈现为静态的表达,而在真实的法治实践中,事实认定有时甚至会成为执法、司法中的争议焦点。因此,导致案例教学与真实的法治实践过程、法治能力需求脱节。第二,某些形式的案例教学具有明显的验证性与附庸性,对提升学生的法治思维能力、分析能力的作用有限。穿插式案例教学停留在低层次的案例援引层面,案例通常附着在具体的知识点讲授之前或之后,被用以引出或验证理论知识,以碎片化方式呈现出“案前法后,以案引法”“法前案后,以案证法”等现象[4],学生虽然能够轻易地捕捉案例分析的“题眼”,但思维过程较简单,不能充分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

对于模拟法庭而言,“模拟”二字已道出其并非真实的法治实践,且在开展过程中易流于形式,甚至被异化。多数情况下模拟法庭的开展更侧重对学生表演力的要求,而不是对案件本身的关注,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不能发挥其应有效用,且成本高、开展频率低、效益低[5]。

“法律诊所”的设立与运行需要诸多现实条件,如充裕的运行经费、充足的有丰富律师执业经验的师资、恰当的案源[6]、学生学业负担协调机制等,因此,其并未在法学院校中常态化开设。2000年,“法律诊所”引入我国,至今只有近200 所高校建设了专门性“法律诊所”[7],与开设了法学专业的600 多所高校的体量相比[8],悬殊较大。因此,“法律诊所”难以成为锻炼法学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的常态化机制。

集中实习实训也存在两个问题:第一,实习任务的科学性及其与实习目标的匹配性难以保证。实习基地通常并不愿意花心思去培养实习生,将其视为额外工作。法学专业的实习生通常只能从事一些简单重复性的日常工作[9]。同时,法学院校、实习单位、法学硕士研究生之间缺乏有效对接与考评机制,研究生的实习工作内容、实习实效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第二,集中实习实训具有明显的阶段性,既表现为不可重复性,也表现为相对于知识教学环节的滞后性和末端性。前者使得集中实习实训无法贯穿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后者使得知识教学与实践教学无法同步进行,“学与做”“知与行”无法在同一时空下紧密融合、相得益彰。

综上所述,课堂内实践教学表现出明显的非真实性,且教学环节链不完整,难逃隔靴搔痒之弊;课堂外实践教学虽然具有真实性和综合性,但实际开展情况并不乐观,且教学的可控性不强,难以保证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得到切实的锻炼。因此,有必要继续探索适用性更强、效果更优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实践教学模式。

三、项目驱动式实践教学的内涵

项目驱动式实践教学是指教师承接政府部门的实务性课题后,吸纳硕士研究生参与课题研究,在教师的指导下发挥学生的主体性,使硕士研究生承担文献阅读、实地调研、团队研讨、课题成果写作等工作任务,引导学生运用法学专业知识完成“发现法治实践中的真实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全过程能力训练。要准确把握其内涵,必须以传统的实践教学及传统的硕士研究生参与导师课题的培养方式为坐标,通过比较厘清其特征。

(一)实务面向性

在项目驱动式实践教学中,调研项目并非来源于导师的纯理论研究过程,而是来自于政府部门的委托。项目开展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在立法、执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问题解决过程必须基于实务部门多次奔赴一线开展的调研与访谈,问题解决方式是形成切实可行的工作建议而非进行理论阐述。从调研项目的提出、开展到项目宗旨确定,都紧密围绕着立法实务、行政实务展开。实务面向性使得项目驱动式实践教学明显区别于传统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参与导师课题的培养方式,对于后者而言,大多数依然表现为从理论到理论的封闭式学术研究,没有办法保证法学硕士研究生对法治实践的充分关注和思考。

(二)问题导向性

在项目驱动式实践教学中,调研项目具有非常强烈的问题导向性。调研项目因法治实践中的问题而生,因问题的解决而终。问题意识和问题导向是创新意识的重要基础,有利于并有效调动学生的知识储备与技能储备,有利于激发学生进行自主思考。在传统的实践教学中,学生的问题意识不明确,如案例教学有时沦为阐释、注解理论知识的辅助手段,模拟法庭重在对庭审过程的模仿和演练,法律诊所虽以解决实际的法律争端为宗旨,但开展不易,集中实习实训在多数情况下意味着从事司法勤杂工作。

(三)教学内容的全真性

传统实践教学所“实践”的内容,没有真正深入到法治实践的“真问题”中,缺乏对理论学习与学理反思的鲜活素材[10]。在项目驱动式实践教学中,问题本身是真实的、问题产生的原因是真实的、问题解决的实效是真实的,它们可以通过调研和访谈得以提炼和验证。从问题的发现、分析到解决都浸润于真实的法治实践中,这种全真性有别于课堂内实践教学的“仿真性”。

(四)培养环节的全过程性

项目驱动式实践教学虽然属于实践教学范畴,但它能够同时培养学生的学术研究能力与实务能力。整个培养环节表现为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表达思想4个阶段,甚至还能延伸至毕业论文的写作阶段。项目驱动式实践教学以课堂讲授法学理论知识为基础,以赴实务部门调研和访谈为核心,以师生研讨为助推,以研究报告为最终表现形式,融合了课堂内教学与课堂外教学,能够承载研讨式教学、案例式教学,成为一个综合式教学载体,并天然具备科学、可控的考评机制。

四、项目驱动式实践教学的功能

(一)科学认知法律

对“法是什么”的科学认知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任何法律规定的内涵都需要通过解释才能明确,解释方法与途径决定了解释结果的科学性。经由学术上的逻辑演绎和借助现实中的法律运作来解释法律将达到不同的认知结论,有必要在我国的教育模式中强化后者。

从普遍的法治规律来看,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11]。“法学不是理论之知,而是实践之知”[12]。如果缺乏与真实的法律运行世界的近距离接触,任何人都不可能对法律进行透彻的理解。所以,要科学认知法律就应当从法治实践这一源头入手,带着问题意识从法学理论中汲取营养,并循环往返于实践与理论之间,实现两者间的相互激发。

从中国的法治规律来看,它表现出一定的“新工具主义”倾向,即法律制度首先是为了有效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在有效解决问题的基础上法律逻辑才有充分的展开空间。如果不具备这一前提性认识,不始终以真实的法治实践为观照,法律的学习与运用将成为空中楼阁,法学话语表达也将沦为自说自话。同时,中国近几十年的改革均属于政府主导型改革,政府的意志及实际面对的法治情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律的内容、解释与实施。因此,如果不了解政府部门的法治实践,就无法准确把握法律的内涵。“中国法学教育旨在培养了解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接地气的法治人才和培育法治文化,但目前的法学教育过于倚重西方法学理论。”[13]所以,教师要引导学生充分关注中国本土法治实践与法治资源,并基于本土经验认识法律、理解法律。

项目驱动式实践教学依托全真的中国法治实践,并格外关注政府法治实践,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契合法治的普遍规律与中国规律,能够为科学认知法律提供保障。

(二)掌握法学方法论

“法学是一个艰深的领域,有理论、有实践,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所需要掌握的知识、理论和方法都非常复杂。”[14]而法学方法论是从事法学研究和从事法律实务的密钥。

从比较法来看,在几个典型的法治先发国家中,只有德国将法学方法论本身作为科学研究的对象,并将其纳入法学教育的必修课和法学专业第一次国家考试的必考内容;英国、美国虽然有方法论意识,但并不存在独立的法学方法论学科;法国虽然承认独立的法学方法论,但法学方法论只起到一种相对从属性的作用[15]。

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未对法学方法论的习得倾注足够的关注,对法学方法论的培训方式主要沿袭德国模式,即通过开设专门课程的方式,试图通过该课程的抽象讲授使学生习得方法论并进行运用,但也只有少数法学院校开设法学方法论课程[16]。应该说,我国法学教育选择这种训练路径是存在一定偏差的,我们应当回归通过实践掌握法学方法论的常规路径。

项目驱动式实践教学具有典型的实践性、运用性特征,能够让法学硕士研究生提升法律适用方法和法学研究方法。就法学研究方法而言,项目调研就是课题研究的一种形式,法学硕士研究生以主体身份参与课题研究的全过程,并接受教师的全过程指导,自然能够提升法学研究能力。就法律适用方法而言,通过调研、访谈等方式了解政府法治实践,其实就是对政府部门法律适用过程的观察,对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政府部门法律适用方法的反思,问题的解决也常常表现为法律适用方法的优化,因此,沉浸其中的法学硕士研究生也必能实现法律适用方法的提升。

(三)革新法学思维

“法学院教给学生的不应该仅仅是知识信息,而应该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为主要目的。”[17]目前,我国法学专业学生,通过院校学习养成的法学思维通常以“完美”的法律制度为出发点,即认定法律制度是基于一定的概念、理念和理论建构而成的,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有赖于对上述概念、理念和理论的系统掌握,法学思维的运用展现为一种逻辑推理、演绎的过程。这一法学思维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却忽视了法律的实务面向性,真实的法律适用绝不可能是纯粹的、简单的涵摄过程,现实中的法律运作是法学思维不可或缺的面向。

法律概念、理念和理论的出现与发展多是由法治实践的需求催生的,理论与实践在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中是相互交织、交替登场的。不了解催生出法律概念的法治实践,将无法准确理解法律概念的内涵;不紧跟法治实践的动态,将无法对法律概念做出准确的解释;不清晰法治实践的现状,将无法准确评价法律的适用效能。因此,法学思维应该同时关注法律逻辑的推理和法治实践的发展,同时具备形式理性和实践理性。

项目驱动式实践教学融理论知识与实践认知为一体,使学生投身于真实的法治实践中,以问题为导向,以创造性工作解决问题,为侧重课堂内理论传授的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打开了一扇审视法治实践的大门,从而重新塑造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法学思维,为其在今后从事相关职业奠定基础。

五、培养环节的设计

(一)接受项目委托

作为实践教学的一种方式,开展调研的项目均为政府部门委托的以解决法治实践中的问题为目标的实务课题,而非纯学术性的理论课题。如此才能保证教学过程的实务面向性,从而实现上述科学认知法律、掌握法学方法论、革新法学思维的教学目标。此外,政府部门委托课题也为实地调研的顺利开展和经费开支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二)组建调研团队

调研团队主要包括法学教师、法学硕士研究生、委托方的工作人员。法学教师通常为两三名,一方面能够在教学中融合不同教师的研究专长,另一方面能够保证对每个法学硕士研究生进行充分指导。法学硕士研究生通常为四五个,由调研团队内的教师进行选定。委托方工作人员的参与既能够增强实务导向,又能够更好地保证委托目的的实现。

(三)理论指导与资料研读

项目驱动式实践教学是融理论知识传授与实践能力培养为一体的综合载体,没有相当的知识储备,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必然流于浅薄。指导教师在此环节应向法学硕士研究生介绍调研项目、布置理论学习任务和资料研读任务,并鼓励他们自行搜索文献资料。项目调研中的主题式理论学习能够使法学硕士研究生摆脱不知道学习什么知识和学习了知识后能做什么的困惑,提高其理论学习的效能。

(四)确定调研、访谈问题

调研、访谈问题是否科学决定了项目调研的有效性,所有调研团队成员都应参与调研问题的确定过程,尤其是法学硕士研究生应当积极参与其中,提出问题本身即是对知识与技能的检验和提升。指导教师可以根据法学硕士研究生提炼出的问题判断其对本主题知识的掌握程度及对调研项目目标的理解程度,从而进行针对性指导。

(五)实地调研

实地调研是保证实践教学紧密贴合法治实践的重要环节,调研项目的政府委托属性保证了调研场域的“实地性”,即通过官方协调机制,能够保证与一线执法机关的直接对接,而且被调研主体的参与度通常较高,相较于学术团体的纯学术调研,具有明显的优势。所有调研团队成员均需参与实地调研,且调研次数可能为多次。通过多次调研,指导教师与法学硕士研究生均能对各地在该领域的法治实践形成深刻认识,与阅读文献相比,实地调研所产生的认知更加动态、全面、高效。

(六)团队研讨

团队研讨是对前述环节的统合与提升,经过理论学习和实地调研之后,师生已经对调研主题有了较为深入的认识,此时应当进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阶段。在这一阶段中依然要注重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实际参与,指导教师可以提出研讨问题,由法学硕士研究生自己总结研讨问题,并展开讨论。这些讨论,一方面有赖于法学硕士研究生对法学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的掌握,另一方面又有赖于法学硕士研究生通过调研对调研主题所涉问题的深入理解。至此,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目标得以较好地实现。

(七)写作研究报告

研究报告的写作是智慧的集中表达,抽象思考与书面表达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过程,且书面表达本身是一项要通过实操训练才能获得的技能。在研究报告的写作中,指导教师承担指导和修改的任务,指导是指帮助法学硕士研究生确定研究报告的框架,修改则根据研究主题的难易度既可以表现为提供修改意见,也可以进行直接修改;法学硕士研究生承担写作的主体任务,包括参考文献的搜集和研究报告正文的写作。通过写作研究报告,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写作能力将得到质的提升,从而为学术论文与毕业论文写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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