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涉未成年被害人死刑抗诉案件的要点与启示

2023-10-20 03:50王小兰李春瑾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3年9期
关键词:死刑未成年人

王小兰 李春瑾

编者按: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综合运用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及时纠正定罪量刑明显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完善审判监督工作机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述要求,全面、准确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责,充分发挥抗诉指导性案例示范引领作用,最高检以刑事抗诉为主题发布王某等人故意伤害等犯罪二审抗诉案等5件案例(检例第178—182号)作为第四十五批指导性案例。为助推案例价值发挥,促进提升刑事抗诉工作质效,本刊特约请案件承办检察官围绕案件办理的要点、难点、启示等撰文,并邀请高校专家就抗诉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予以分析、探讨,以飨读者。为方便阅读,特附相关案例二维码,扫码即可阅读。

摘 要: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胁迫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参加恶势力犯罪集团,采用暴力手段殴打致该未成年人死亡的,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适用死刑。对于人民法院以被告方与被害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为由,从轻判处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赔偿谅解协议进行实质性审查,全面、准确分析从宽处罚是否适当。虽达成赔偿谅解但并不足以从宽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

关键词:二审抗诉 死刑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未成年人 赔偿谅解协议

一、基本案情及抗诉结果

2017年11月底至2019年1月,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龙某、王某湘、米某华在四川省攀枝花市零包贩卖毒品海洛因36次,并容留多人在其租住房内吸毒。2018年6、7月,为掩盖毒品犯罪事实,王某以赠送吸毒人员吉某货值100元的海洛因为条件,“收养”其两个儿子安某甲(11岁)和安某乙(8岁),并控制、胁迫二人帮助其贩毒,还长期殴打、虐待二人。自2018年8月起,王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多次强迫安某乙吸食海洛因等毒品,经检测,安某乙头发样本检出代谢物成分吗啡、单乙酰吗啡和甲基苯丙胺成分,安某乙左侧外耳廓因被王某等人殴打未及时医治而出现明显畸形。2018年11月以来,王某安排龙某带领安某乙在市东区华山一带贩卖毒品,王某带领安某甲购买用于贩卖的毒品,并安排进行部分“零星贩毒”。王某等人还备有塑料管、电击棍等工具,用于殴打、控制安某甲和安某乙。2019年1月22日晚至次日凌晨,王某从龙某处得知安某甲将团伙贩毒情况告知其母吉某后,不顾王某湘劝阻,伙同龙某在租住房内多次、长时间用烟头烫,用塑料管、电击棍等工具殴打、电击安某甲,并强迫安某乙殴打安某甲,还指使龙某逼迫安某甲吸毒。23日上午,安某甲因全身大面积皮肤及软组织挫伤,皮下出血致失血性和创伤性休克死亡。案发后,王某亲属与吉某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赔偿10万元,先行支付5万元并由吉某出具谅解书,余款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2019年12月5日,吉某在其家人收到5万元后出具了谅解书。

2019年11月14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攀枝花市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且王某等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2020年5月29日,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以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8万元,并限制减刑。对另3名被告人分别以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无期徒刑不等刑罚。被告人王某、龙某、米某华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6月7日,攀枝花市院以量刑不当为由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并报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四川省院”)支持抗诉。同年8月21日,四川省院支持抗诉。2020年10月3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以故意伤害罪改判王某死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2021年3月,最高法裁定核准死刑。

二、涉未成年被害人死刑抗诉案件办理要点

(一)全面准确分析案件事实、情节和后果

一审法院认定,王某虽然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在故意伤害犯罪中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本应严惩,但是考虑其赔偿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限制减刑。

部分检察官认为,本案不宜提出抗诉。相对于故意杀人犯罪,故意伤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不同,适用死刑应当比故意杀人犯罪更加慎重,标准更加严格。本案有两名被害人,王某等人的伤害行为造成1人死亡,属于后果严重,尚未达到特别严重的程度。有赔偿谅解情节时,对命案被告人适用死缓并限制减刑,符合通常的司法尺度。

办案人员认为,本案应当提出抗诉。首先,一审法院以被告人王某亲属代为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为由判处王某死缓,量刑明显不当。一是被告人“赔偿”被害方损失属于其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并非从宽处罚的必要性条件,而且本案的“赔偿”附加了被害人亲属出具谅解书、法院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两年后才支付全款等条件,并非真诚悔罪;二是被害人母亲吉某系吸毒人员,仅为收取货值100元的海洛因,就放弃法定抚养义务,将两名幼童交由毒贩控制、虐待,并对二被害人的伤痕长期不闻不问、置之不理,由吉某作为谅解主体出具的谅解书,不足以产生从宽处罚的法律后果;三是被告人王某“收养”两名儿童并故意伤害的动机和目的是为了控制、胁迫两名儿童实施毒品犯罪,对于这类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即使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也不足以产生从宽处罚的法律后果。

其次,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死刑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出,只有对于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被告人,才可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在实践当中,不能机械适用“三个特别”的判断标准,更不能简单套用“一人死亡为后果严重,二人以上死亡为后果特别严重”加以认定。具体到本案中,一是犯罪对象特殊。本案犯罪对象系未成年人,该群体普遍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是法律予以特别保护的对象,本案被告人王某胁迫儿童吸毒、贩毒,殴打、虐待、残害两名儿童并致1人死亡。二是犯罪动机卑劣。王某长期控制、利用被害人贩毒,又唯恐罪行败露而迁怒于被害人,对其实施长时间、高强度殴打。三是犯罪手段残忍。尤其在被害人受长时间折磨、身体越来越虚弱的情况下,被告人还逼迫被害人吸毒,加速了被害人的死亡。四是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王某等人为实施毒品犯罪,长期强迫、驱使儿童实施毒品犯罪行为,强迫儿童吸毒,致使1名儿童死亡,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犯罪行为令人发指,严重挑战社会道德底线。因此,王某的行为既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又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同时,王某具有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盜窃犯罪前科等从重处罚情节,并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二)围绕提升抗诉精准性和公信力开展抗后补证

审查案件期间,四川省院围绕“赔偿谅解情节是否足以影响量刑”“王某是否可以判处死缓”等关键争议问题,补充完善了部分证据:一是复勘现场、复核部分证人及走访调查,重点研判伤害行为的方式及强度;二是询问证人,查明二被害人在被王某等人控制前均身体健康且没有吸毒行为;三是针对一审期间租住房周边居民因恐慌不愿作证的情况,释法说理,收集补强了王某等人长期殴打、虐待两名儿童,并威胁恐吓周边群众等恶势力犯罪证据;四是核实赔偿谅解情况,查明被告方的赔償附加了被害方出具谅解书、法院不判处死刑、余款于两年后付清等条件。

(三)一体化开展未成年人综合保护

关注涉案未成年人保护情况,通过多种方式推动全社会一体保护未成年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被害人母亲吉某于2019年8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并在监狱服刑,父亲是吸毒人员且已失踪多年,四川省检察机关积极推动当地民政部门认定被害人安某乙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变更监护人为其外祖父,协调解决户籍、入学、生活补贴等问题,开展心理辅导,给予司法救助,并委托第三方对司法救助资金进行监管。针对本案暴露出的城市房屋租赁监管、重点人员管理、街面治安巡查等问题,攀枝花市院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进加强社会治安防控。

三、涉未成年被害人死刑抗诉案件办案启示

(一)注重通过办理有指引性意义的死刑抗诉案件彰显刑事抗诉制度的价值

如何认识“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适用标准,一直以来都是死刑案件最典型的争议问题。本案中,检察机关坚持贯彻“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死刑政策,通过抗诉明确了胁迫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恶势力犯罪的首要分子,利用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强迫未成年人吸毒,并致该未成年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坚决依法适用死刑。

(二)注重细化把握酌定量刑情节适用错误的抗诉标准

《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第10条规定,对于原审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存在被告人认罪并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量刑偏轻情形的案件,一般不提出抗诉。但是,死刑与死缓在执行层面具有生命刑与自由刑的本质区别,对于人民法院以被告方与被害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为由,从轻判处死缓的案件,需对赔偿谅解协议进行实质性审查,全面、准确分析从宽处罚是否合适。一是对案件性质进行审查。对于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已经超出行为人与被害方之间,赔偿谅解情节不足以在一定程度上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要审慎把握从轻情节,避免案件处理明显违背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二是审查谅解主体是否适格、谅解意愿是否自愿真实、谅解内容是否合法、是否附有不合理条件等,综合案件全部量刑情节,准确提出量刑建议。在被害人死亡或者无法独立表达意志的情况下,对被害人亲属出具的赔偿谅解协议更要严格审查和全面准确把握。对于死刑案件,虽达成赔偿谅解但并不足以从宽处罚,人民法院从轻判处死缓的,属于量刑明显不当,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二级高级检察官[610037]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61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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