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数字出版安全治理范畴建构

2023-10-20 05:11张新新张璐颖
出版广角 2023年15期
关键词:主体数字文化

张新新?张璐颖

【摘要】论述数字出版安全治理的内涵,通过分析其元主体和多元辅助治理主体,文化安全、产业安全和技术安全三维治理客体,硬治理和软治理的治理方式以及治理目标,得出“数字出版安全治理是由治理主体采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治理方式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内容、技术、运维行为进行调整、规制,以确保文化安全、产业安全和科技安全的协同管理与服务过程”这一结论,进而为数字赋能出版提供保障。

【关  键  词】数字出版安全治理;数字出版治理;出版发展与安全

【作者单位】张新新,上海理工大学出版印刷与艺术设计学院;张璐颖,上海理工大学出版印刷与艺术设计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数字化战略视域下的中国特色数字出版理论建构”(21FXWB024)

研究成果;上海理工大学人才项目科研资助项目“数字出版基础理论研究”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239.2【文献标识码】A【DOI】10.16491/j.cnki.cn45-1216/g2.2023.15.005

在数字出版治理论中,除了规划治理、财政治理等传统治理内容,还包括由新时代数字出版管理衍生的新兴治理内容,如数字治理、安全治理等。这些新兴治理内容作为数字出版治理理论范畴中的客观存在,缺少与之对应的理论体系予以支持,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

在政策层面,《出版业“十四五”时期发展规划》中多次提及“安全”。比如,在基本原则中明确指出协调好出版发展与安全之间的关系,即要“实现出版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加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在主要目标中强调提升行业治理效能的必要性,要提高出版领域意识形态风险防范能力,显著提升网络安全水平。这些都表明,为实现出版业高质量发展,数字出版安全治理已上升至规划层面,并对规划落地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工作要求。而《关于推动出版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指出,要把推进出版深度融合发展作为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要坚持安全为要,用主流价值导向驾驭技术,加快构建数字内容安全风控体系,筑牢出版融合发展安全底线,为出版深度融合营造安全的发展环境。在实践层面,数字出版发展历程中所经历的安全事件时有发生,这对出版业发展提出了挑战。

鉴于此,为回应学术之切、时代之需、实践之要,为新时代数字赋能出版提供保障,本文对数字出版安全治理的内涵进行界定,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治理方式、明确治理目标,这对于建构符合中国实际的数字出版治理体系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数字出版安全治理的内涵界定

界定数字出版安全治理的内涵是数字出版安全治理概念研究的高度浓缩与提炼,为后续对其进行问题分析、路径讨论提供了逻辑起点。那么在对数字出版安全治理的内涵进行分析之前,首先需要清楚何为“数字出版安全”,何为“数字出版安全治理”。

201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对“国家安全”的界定是:“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这一内涵界定明确了国家安全的领域和指涉对象,表明了国家安全要实现的状态[1],落脚点是国家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并具有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数字出版安全作为文化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数字出版领域引入国家安全、文化安全的重要体现。因此,依据种属逻辑,在“国家安全”的大前提下,界定“数字出版安全”,符合范畴继承逻辑与范畴改造逻辑的一致性与协调性。依此逻辑,本文尝试对“数字出版安全”进行界定,即“数字出版效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并且具有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其中,数字出版效益包括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数字出版效益处于安全的状态,并且具有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集中体现为数字出版的政治功能、文化功能、教育功能、经济功能和技术功能等“形式价值”[2]不受威胁,不处于危险状态,能够持续、稳定地予以实现。而上述功能的实现,从安全维度加以划分又分为三类:文化安全(包括意识形态安全、文化生产传承安全、教育安全等)、经济安全和技术安全。数字出版经济价值的实现,根本上有赖于文化创新、文化生产和传播,实践中则依托数字出版内容稳定、持续、安全的生产与传播,依托数字出版产业的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由此,本文将数字出版安全定位在文化安全、产业安全和科技安全三个范畴内。

数字出版安全治理是指主管部门采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治理手段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网络行为进行调整、规制,以确保网络安全、信息安全、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的过程[3]。这里的“网络行为”,可进一步解释为基于网络的数字出版内容、技术和运维行为;同时,数字出版治理是在党的全面领导下,多元主体通过建构数字出版制度体系以及对制度体系的有效执行所进行的协同管理与服务活动[4]。由此,本文对数字出版安全治理可进一步明确为:治理主体采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治理方式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内容、技术、运维行为进行调整、规制,以确保文化安全、产业安全和科技安全的协同管理与服务过程。

二、数字出版安全治理的多元主体

数字出版安全治理的主体回答的是“谁来治理”的问题。较之传统意义上的数字出版管理,数字出版安全治理主体由一元走向多元。具体来说,数字出版安全治理主体已形成了以中央宣传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简称“中央网信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简称“工信部”)等为元主体,以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数字出版企業、社会公众等为多元辅助主体的一主多元型治理主体格局。

1.数字出版安全治理的元主体

2018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指出,“中央宣传部统一管理新闻出版工作”,“加强对出版活动管理,发展和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事业”。中央宣传部对外加挂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牌子,关于新闻出版管理方面的职责包括拟定新闻出版业的管理政策并督促落实,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新闻出版事业、产业发展,监督管理出版物内容和质量等。因此,中央宣传部是数字出版安全治理的天然主体、首要主体,承担着数字出版安全的政策制定和执行、数字出版安全治理体系建构、数字出版安全治理能力提升等职能和职责。

中央网信办的主要职责包括,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网络游戏、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等网络文化领域业务布局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网络文化阵地建设的规划和实施工作等。数字出版是直面互联网前沿阵地的出版新业态,是网络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网络文化阵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字出版存在大量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网络出版和数字视听皆属于数字出版的外延。由此,在涉及网络安全、信息安全、内容安全、技术安全、网络文化安全等领域,中央网信办也是数字出版安全治理的元主体。

此外,数字出版安全治理涉及信息安全、技术安全、数据安全、产品质量责任、内容安全等领域,工信部、国家数据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等也都属于治理元主体,分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治理行为。

2.数字出版安全治理的多元辅助主体

数字出版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数字出版企业以及广大社会公众是数字出版安全治理的多元辅助治理主体。数字技术打破了传统自上而下的治理结构,形成了基于互联网的社会治理共同体[5]。为应对数字出版安全需求,客观上要求主体实现多元化,即构建行政性规制、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相统一的主体治理体系[6]。因此,主体除了以党政机关为主导的治理主体,还包括由数字出版产业内生关系衍生而来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数字出版企业以及公民个人等多元辅助治理主体。

数字出版行业协会、学会是介于政府和数字出版企业、社会组织之间的一种行业性自律组织。其职能在于充当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贯彻政府有关数字出版安全治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和宣贯数字出版安全相关标准,并就国内外数字出版行业安全生产现状的调研向上提出建议,促进数字出版产业朝着更为安全的方向发展。

其他社会组织是为协调好数字出版发展与安全之间的关系而有意识地组合起来的非营利性社会群体,包括新型智库、科研院所等。它们凭借灵活性和创新性,能够因地制宜地围绕数字出版安全议题展开研究,对数字出版文化安全、内容安全、技术安全治理等进行指导、研究、咨询和培训。

数字出版企业主要针对有关方针政策积极落实安全责任、自我督导,以促使数字出版安全治理工作由“硬参考”变成“硬指标”。把数字出版安全治理纳入企业法人治理的范畴,确保数字出版知识生产与文化传播一线阵地的安全,不断提升数字出版从业者的安全意识、安全素养和安全技能,从而确保出版业意识形态前沿阵地、网络阵地的可管可控。

社会公众是数字出版产业的服务对象,范围广、基数大,是数字出版安全治理主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公众积极参与数字出版安全治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党政机关对数字出版安全治理的监督成本,是党政机关治理主体的有益补充。

综上所述,数字出版安全治理是在党的全面领导下,政府、社会、市场和公民等多元主体通过建构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制度体系以及对安全制度体系的有效执行来实现安全利益最大化的协同管理与服务活动。为实现数字出版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发挥“一主多元”治理主体协同共治的作用是凝聚数字出版安全建设合力不可或缺的基础和前提。

三、数字出版安全治理的三维客体

数字出版安全治理客体,回答的是“治理什么”的问题,是数字出版安全治理“活动附着或指向的对象”[7]。数字出版安全治理所附着或指向的对象,大致可分为文化安全、产业安全和科技安全三类。其中,文化安全是根本,产业安全是基础,技术安全是保障。

1.以文化安全为根本客体

国家文化安全,是指“主权国家的主流文化价值体系以及建立于其上的意识形态、社会基本生活制度、语言符号系统、知识传统、宗教信仰等主要文化要素”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并具有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从而确保主权国家享有文化主权,形成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等协调互动、不断创新的文化系统,并在人民群众中保持一种高度的民族文化认同[8]。由此可知,国家文化安全的目的在于确保文化主权、形成良性协调的文化系统以及保持高度民族文化认同。数字出版作为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涉及的安全治理客体,主要包括主流价值体系的安全、知识生产与传播的安全等。

主流文化价值体系的安全集中体现在对核心价值观的坚守,这是数字技术进行知识生产和传播的数字出版各领域全环节的共同价值追求和精神纽带。数字出版的产品研发、技术应用和市场运营,应持续不断地推出精品力作,持续提升数字出版产品的传播效能,致力于“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9]。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是伟大斗争、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铸魂工程,是在世界文化潮流中保持民族精神独立、挺起民族精神脊梁的战略支撑[10]。由此,确保主流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处于持续安全的状态,应成为数字出版市场调节的自觉坚守,以及数字出版安全治理的核心任务。

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生活式样,文化是贯穿于人类繁衍发展之中,与外界互动的、开放的、生生不息的生态之场[11]。由此看来,文化最本质、最本真的内涵即“生活方式、生活式样”,认同、笃定和构成信念的内容,在“文化安全”的语境中,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包含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如何确保上述三个文化处于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是文化安全的主体构成和题中应有之义。

综上,数字出版文化安全治理是对数字出版安全出版活动中涉及的文化安全部分进行调整、规制的治理方法、行为和措施的总和。基于文化属性,数字出版文化安全治理可进一步分为数字出版文化建构安全治理、文化选择安全治理、文化传播安全治理以及文化继承安全治理。其中,数字出版文化建构安全治理根植于互联网环境,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为母体,构成文化源泉,并根据这一母體有序开展数字出版文化安全治理活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具体化、社会化的延伸。数字出版文化选择安全治理关键在于在进行文化选择时,深度结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如在出版产品编校印发的过程中,相关治理主体须履行好把关人角色,确保出版产品中没有掺杂违背我国主流意识形态、消解我国公共精神安全的文化[12]。数字出版文化传播安全治理以“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为目的,侧重于文化的传播安全,保障对内传播和对外传播都处于安全状态。数字出版文化继承安全治理的核心在于扬弃文化,即批判性继承传统文化。总的来说,从建构安全、选择安全、传播安全到继承安全的纵深延伸和动态推进,都应体现文化自觉、文化自信、文化自强的逻辑进路。

2.以产业安全为基础客体

数字出版本身具有经济属性,且该属性贯穿于产品、技术、营销、人才等产业链各环节,涉及教育数字出版、专业数字出版、大众数字出版、学术数字出版等数字出版全领域。这就决定了数字出版产业安全治理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是确保出版产业能够持续稳定运营的基础,是出版业高质量发展、数字化战略的具体落实。

数字出版产业安全是数字出版安全治理体系构建的基础,是数字出版安全治理能力提升的前提。“产业安全”的概念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主体为特定行为体的自主产业;二是包含生存安全和发展安全两个方面;三是安全程度可通过对产业受威胁的程度进行评价并加以反推[13]。由此可知,数字出版产业安全治理即数字出版产业作为一个特定行为体,包括数字出版主管部门、数字出版协会、数字出版企业、数字出版平台等相关主体,其通过有效的治理方式来保障数字出版的生存和发展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一方面,关注数字出版产业的日常运营和生产状态,包括出版产业链环节安全、数字出版产品安全、服务安全等方面;另一方面,侧重于数字出版产业环境的可持续性安全和稳定发展,包括政策支持、市场监管、产权保护等方面。

3.以技术安全为保障客体

数字出版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既属于文化安全考虑的范畴,又属于科技安全涉及的范畴”[14]。技术安全是数字出版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保障,是结合客观事实和价值判断对安全状态的描述[15],其包括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狭义上的技术安全是以技术本身的安全程度和功能发挥程度来界定的,广义上的技术安全是指“技术因素和技术与国家安全因素的相关性所构成的國家安全的一种态势”[16]。由于技术体现为一种涉及社会、经济和政治的网络系统[17],因此,数字出版产业作为技术网络系统中的一部分,重新建构了数字出版技术安全活动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并逐渐衍生出数据安全、算法安全、算力安全等外延概念。

202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中对“数据安全”的界定是“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因此,在数字出版产业中,数据安全是指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用数据加密技术、访问控制与权限管理等方式,使出版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传统出版与数字出版在融合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产生大量的内容数据、用户数据和交互数据,这些是数字出版产业中最为重要的生产要素,意味着数据安全治理将成为数字出版技术安全的关键所在。

算法安全属于国家科技安全体系,是指“算法体系完整有效、国家重点领域核心算法技术安全可控、国家核心利益和安全不受外部算法技术优势危害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18]。由此看来,算法安全涉及保护算法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而在数字出版产业中,算法安全意味着大模型算法、LLM(大型语言模型)、文本生成算法(如ChatGPT)、数据挖掘算法等核心算法在研发、使用、管理的过程中不被破解、仿制或恶意篡改,能够确保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使国家利益处于相对没有危险、不受威胁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中进一步明确算力基础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如“强化算力统筹和智能调度”“打造智能算力的新型智能基础设施”等。由于算力本身具备内生安全的能力,因此,在数字出版产业中,加强算力安全是保障数据安全、算法安全、信息安全的一项关键任务。算力安全关注的是数字出版产业的网络计算资源安全保障问题,即采用先进的密码算法、物理隔离、可信计算等技术保障机房、服务器等基础设施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并防止被恶意攻击利用,确保数字出版产业的平稳运行。

在加强数据安全、算法安全以及算力安全,保障数字出版产业平稳、安全运行的基础上,进一步关注如何治理、如何构建数字出版技术治理体系成为核心要义和重中之重。数字出版技术安全治理是对数字出版活动中涉及的技术安全部分进行调整、规制的治理方法、行为和措施的总和。基于技术的横向运作过程,数字出版技术安全治理又可进一步分为数字出版技术规划安全治理、研发安全治理、评测安全治理、应用安全治理以及运维安全治理。其一,数字出版技术规划安全治理侧重于技术路线的总体布局安全,出版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技术外包、技术合作或技术自主的技术路线。其二,数字出版技术研发安全治理是指在研发、引进数字出版技术过程中,要考虑技术与数据、用户的匹配,以及与出版单位总体技术能力的适配性。其三,数字出版技术评测安全治理侧重于通过出台相关标准、政策等来提高技术与数字出版的适配程度。如利用图像识别、终端适配规范等技术标准统一规范AR出版物,实现AR出版的整体性安全。其四,数字出版技术应用安全治理是对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元宇宙等高新技术的应用场景安全以及日常安全的管理和监督,强调数字出版技术应用安全评估及风险防范,以实现技术风险与应用安全的自主可控。其五,数字出版技术运维安全治理是指在数字出版技术运维过程中,要及时吸收用户意见反馈,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风险,并采取措施尽快处理,确保数字出版技术应用和产品服务处于稳定、可持续的安全状态。

四、软硬结合的数字出版安全治理方式

数字出版安全治理的方式回答的是“如何治理”的问题。目前,我国数字出版安全治理方式主要呈现“软硬结合”的新秩序和新格局。

“硬治理”主要由行政方式、法律方式、经济方式、技术方式等所构成。其一,行政方式是指数字出版安全治理主体通过采取间接、系统的干预方式[19],如通过颁布行政命令、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严格监管数字出版安全,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其二,法律法规不仅是数字出版安全治理主体执行治理活动的重要武器和工具,也是维护数字出版网络空间秩序的重要基础。《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分别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内容安全等方面明确了数字出版内容生产安全与传播安全的红线,要求数字出版安全治理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三,经济方式是政府根据客观规律通过价格、税收、奖金、罚款等形式(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对数字出版安全进行宏观调控,如国家增加对数字出版安全治理工作的财政拨款,以确保数字出版安全隐患整治及时到位。其四,数字出版呈现数据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这一趋势为出版企业的网络安全工作敲响警钟,如2022年西北工业大学遭美国NSA网络攻击事件,凸显了技术方式在我国安全治理中的重要性。通过数字技术有效监测、防御、处置我国数字出版领域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危险,是提升数字出版安全治理效能,实现数字出版安全治理基本现代化的“助燃剂”。

数字出版安全治理不能仅仅依靠“硬治理”方式,还需要强化“软治理”。软治理是“硬治理”的补充,是引入价值观念、职业道德等非强制性要素的柔性方式,主要包括安全意识的宣传教育、考核表彰等形式,以规范数字出版安全行为。如为应对数字技术的冲击和数字社会的转型,《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行动纲要》应运而生。这一纲要从软性治理角度围绕数字化适应力、网络文明素养、数字道德伦理,为编辑的基本数字素養提供了规范化依据[20],以防患于未然。

当前,技术发展迅速,但乱象不断,大数据杀熟、数据滥用事件频频发生,这恰恰证明了“软治理”方式的重要性,同时也意味着数字出版安全治理的方式逐渐由国家规制的“硬治理”向由社会建构的“软治理”转型,并采取“软硬结合”的新型治理方式。

五、统筹发展与安全的数字出版安全治理目标

数字出版安全治理的目标,是数字出版安全治理的预期结果,为数字出版安全治理提供方向指引,是治理主体、方式和客体的动力源泉和使命所在。研究数字出版安全治理的目标,主要在于理顺数字出版安全治理和治理体系之间的逻辑关系,厘清数字出版治理和数字出版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统筹好数字出版安全与发展,以更好地实现发展质量、结构、规模、速度、效益与安全相统一。

简单来说,数字出版安全治理的直接目标是通过有效的安全治理措施,保障数字出版的安全发展、可持续性发展。数字出版安全治理的最终目标是确保数字出版高质量发展,即“蕴含文化自信、高质量增长、技术赋能‘三位一体的协同创新发展”[21],是提升数字出版发展的安全水平,实现数字出版安全发展,通过现代化的多维治理方式为数字出版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安全和发展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数字出版安全治理是出版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其通过提供协同安全管理服务,确保数字出版业在内容创作、编辑、传播各个环节都能达到高标准,从而实现数字出版从源头到终端的全链路安全,并最终实现数字出版业的高质量发展。因此,数字出版安全治理与出版业的高质量发展互为条件、彼此支撑。只有辩证地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做到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才能真正实现出版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1]鞠丽华. 习近平总体国家安全观探析[J]. 山东社会科学,2018(9):17-22.

[2]张新新. 数字出版价值论(上):价值认知到价值认同建构[J]. 出版科学,2022(1):5-14.

[3]张新新. “十四五”教育出版落实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思考:基于发展与治理向度[J]. 出版广角,2021(24):32-39.

[4]张新新,袁宜帆. 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的数字出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研究[J]. 中国编辑,2023(5):28-33.

[5]关爽. 数字技术驱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的逻辑机理与风险治理[J].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1(4):153-161.

[6]金雪涛. 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的转型发展研究[J]. 编辑之友,2022(4):28-35.

[7]张新新. 中国特色数字出版学研究对象:研究价值、提炼方法与多维表达[J]. 编辑之友,2020(11):5-11+30.

[8]石中英. 论国家文化安全[J].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5-14.

[9]方卿,张新新. 推进出版业高质量发展的几个面向[J]. 科技与出版,2020(5):6-13.

[10]《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编写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

[11]朱哲,张立平. 文化自信的理论维度阐释[J]. 社会科学战线,2017(12):252-255.

[12]郭辉. 论出版业发展中对国家文化安全隐性威胁的因素[J]. 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09(4):157-159.

[13]李孟刚. 产业安全理论的研究[D]. 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06.

[14]周映,汪鑫. 数字出版技术安全的现状与优化路径分析[J]. 出版广角,2022(23):78-82.

[15]张灿. 技术安全的解释:基于公众与专家的认知差异[J]. 自然辩证法通讯,2017(5):90-97.

[16]杨春平,刘则渊. 技术安全: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J].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54-57.

[17]张灿. 技术安全的解释:基于公众与专家的认知差异[J]. 自然辩证法通讯,2017(5):90-97.

[18]贾珍珍,刘杨钺. 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的算法安全与治理[J]. 理论与改革,2021(2):135-148+156.

[19]黄先蓉,赵礼寿,阮静. 出版产业政策的价值取向与原则的制定[J]. 中国出版,2011(11):26-29.

[20]张新新,刘一燃. 编辑数字素养与技能体系的建构:基于出版深度融合发展战略的思考[J]. 中国编辑,2022(6):4-10.

[21]张新新. 出版业高质量发展的概念界定与基本特征[J]. 编辑之友,2023(3):15-24.

猜你喜欢
主体数字文化
以文化人 自然生成
年味里的“虎文化”
论自然人破产法的适用主体
谁远谁近?
答数字
数字看G20
关于遗产保护主体的思考
论多元主体的生成
成双成对
翻译“主体间性”的辩证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