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隐私侵权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2023-10-31 04:51王贵霞
法制博览 2023年28期
关键词:规制规则数字

王贵霞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10020

一、问题的提出

(一)数字时代

数字时代,是指信息领域的数字技术向人类社会的各个方面进行推进的时代。数字信息技术组成了我们的日常生活,数字技术更是在不断发展完善,随着数字时代的发展我们的生活也逐渐数字化,这就形成了数字时代,通过信息网络,我们可以对多种信息实现控制。在数字时代,人们消除了物理空间的障碍,可以数据化的形式进行生产、工作和生活。

(二)数字时代的隐私权

隐私,又称个人秘密,一般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内容,个人隐私是关于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包括身份证信息、个人日记、通信秘密等;二是具有主观性,一般是人们不愿意让他人知晓的个人相关信息,人们对于自己的信息是否让特定的人知晓能够实现有效控制。隐私权是一种人身权利,保护私生活空间和私生活秘密不被非法打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二款也有明确规定,除非行为人得到隐私权人的明示或者是法律允许利用的规定,否则即构成隐私侵权行为。

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隐私侵权事件频发,使得个人隐私保护受到了更大的冲击。数字技术的发展为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很多的便利和自由,但是这种便利和自由,不应当也不可能是完完全全的便利和自由,必须将这种便利和自由控制在一定的秩序之下才能够实现最大限度的便利和自由。

二、数字时代隐私侵权法律规制现状

随着经济的发展,数字技术的更新换代,数字时代的隐私侵权法律规制现状不容乐观。保护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是数字产业实现发展的重要条件,其中有三个基本要求:数据生命周期安全可信;用户有能力自主控制数据;各方的分布式协同管理。数字平台会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而用户信息是与现实世界中的个体相关联的,数字时代产生了新的方式威胁着人们的个人隐私,一旦这些收集到的信息又被泄露,会使用户陷入真正的麻烦之中。数字时代隐私侵权法律规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事前预防不足

数字时代侵权法律规制事前预防的不足,首先表现为相关法律规制内容的不完善以及由于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复杂性而导致的个人隐私信息的过度收集。数字技术的发展不能是完全自由的,数字世界也应当布设与现实物理环境相一致的道德体系与法律规范体系,让人们在数字世界中也可以获得与现实物理世界中相对应的保护。

其次,知情同意原则在规制数字时代隐私侵权问题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弱[1]。在多数情况下,数字时代的普通用户处于弱势地位,想要使用数字平台提供的信息或者服务,就必须选中同意平台提供的知情同意条款,如果用户不点选平台为其提供的知情同意条款,就无法满足自身使用平台提供的信息、产品或者服务的需求,由此导致用户非自愿作出知情同意的意思表示。由于该类条款内容较多,且专业化水平高,一般用户其实并不了解具体的自己哪些信息会被收集,以及被收集的信息会被如何使用等问题。用户相关信息一旦被数字平台收集,用户即对自己的信息何时被使用以及如何被使用失去了有效的控制力。在这种知情同意模式下,反而使得用户知情同意的意思表示流于形式,无法实现该原则最初想要提供保护和规制的效果。

(二)事中的监管不到位

数字平台在获取用户信息时,需将其获取的意图和用途告知相应的用户。但是在现实的操作中,数字平台用户对个人隐私信息公开与否,以及向何种范围公开地了解和掌握,都是不明确的,数字平台的自律以及第三方或者官方的监管并不完善。在之前传统简单社会结构中的社会关系是相对单一和简单的,利用静态治理规则就可以实现高效的规范治理。但是进入快速发展的数字时代,各种社会关系也更加复杂多变了,简单的静态治理规则不具有规则治理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不足以应对瞬息万变的大环境。

在数字时代,每个用户不可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各个用户产生纷争在所难免,这就需要实现合理有效的监管。需要对数字用户数据的全生命周期都要进行监管保护和法律规制,涵盖数字时代用户隐私的搜集、传输、存储、使用和销毁等环节,在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不应该让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获取,做到全过程的可追踪、可监控。

(三)事后的惩处与补救不足

数字时代,对于隐私信息获取难度不高,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也尚不明晰,立法中缺少具体的对于数字时代环境下隐私侵权问题的法律规制,后续的执法、司法中对数字时代隐私侵权进行规制的合法性受限,主要表现为:首先,对于数字时代隐私侵权问题的法律规制不明确,不能较好地形成统一合理的法律规制体系,微弱的违法惩处成本不足以震慑数字时代环境下的隐私侵权行为;其次,对于受侵害主体的后续补救不足[2],在实践中落实补救措施的监督力度不足。

三、数字时代完善隐私侵权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监管不是为了限制数字时代的自由而存在的,反而是为了促进数字时代的健康长远发展。虽然数字时代是一个越来越真实的虚拟世界,但是本质仍旧是一个虚拟的世界,是不真实的。同样在数字时代也存在多种多样的价值观冲突问题,其中数字时代的隐私侵权问题与现实的物理世界中的隐私侵权问题,相对来说并没有太大区别,所以数字时代背景下的隐私侵权法律规制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完善,继续加强数字时代隐私侵权法律规则体系的建设,要求进入数字世界的用户和平台,将隐私保护的法律规制规则常记于心,数字平台能够更好地规范自身的行为,用户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隐私权益。这种对于隐私侵权的法律规制,并非对于数字技术和数字时代发展的妨碍,恰恰能够有效促进数字时代的长远稳定发展。

(二)可行性

面对数字时代隐私侵权问题多发的现状,最好的策略是完善更加合理的法律规制框架,现实世界的法律规范和数字时代的制度构建应该实现共治,数字世界是一个以现实世界为物理参照、越来越真实的虚拟世界,现实世界的法律规则也是数字时代隐私侵权治理的主要参照形式[3]。现实世界才是数字世界的母体,当下数字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数字时代隐私侵权的法律规制提供了技术基础,会更有利于促进数字技术和数字时代整体的健康长远发展。

四、数字时代隐私侵权法律规制的完善

(一)事前预防——立法规制

数字时代隐私侵权法律规制的完善,参照现实物理世界的治理规则,可在立法中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因为普通数字用户以单个个体身份所掌握的能力和资源,很难证明强大的数字平台或者信息收集控制者对于自身隐私权进行了侵害,而对方恰恰有足够强大的能力和资源为隐私侵权纠纷的解决提供相应的数据信息支持[4]。为实现对于数字时代隐私侵权问题更有效的法律规制,在双方发生隐私侵权纠纷冲突时,应当由信息控制一方证明自己对于普通数字用户的隐私侵权损害不需承担责任,并且需要对免责事由进行相应的明确规定。在法律上确认普通数字用户隐私信息的重要权益,并为后续的执法、司法流程建立起规制的正当性。

将“安全请求权”写入数字时代隐私侵权法律规制的立法内容,当普通数字用户发现其个人隐私信息已经泄露时,可以要求数字平台等信息控制者,及时断开网络链接,以保护已经遭到泄露的个人隐私因泄露而导致损失继续扩大的后果,并且对于导致信息泄露的平台等控制者的隐私侵权行为规定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事中——加强和落实监管

数字时代的基本主体是数字人,数字时代信息平台也有了部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个人信息使用说明,隐私保护指引等条款,需将其获取用户隐私信息的意图和用途告知相应的用户。但是普通数字用户依旧享有选择权,对个人隐私信息公开与否,以及向何种范围公开选择权和决定权,这就需要加强对于数字平台的监管。首先,明确设置用户的进出机制和知情同意条款,以进行用户准入控制和提醒的方式将数字隐私侵权风险降到可控的合理范围之内。数字世界是以现实世界为物理参照,现实物理世界的隐私侵权法律规制的监管规则,在数字时代背景下仍旧具有参考价值。

其次,政府监管部门应该充分地认识到数字时代隐私侵权风险治理的必要性,充分调动数字平台、组织等进行自我管理、自我规制的自律治理,并充分引进第三方进行数字时代隐私侵权相应的法律规制[5],弥补数字时代隐私侵权治理中政府所提供的官方力量介入的不足,以求形成政府监管部门、行业自治组织、平台共同治理的新型治理框架。

最后,遵循动态治理规则。在之前传统简单社会结构中的社会关系是相对单一的,简单利用静态治理规则可以最小的经济成本实现高效的规范治理。但是在数字科技进步、发展瞬息万变的数字时代,各种社会关系也更加复杂多变,这就需要采用动态法律规制的治理理念,提高规则治理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全流程也要体现一定的灵活性和能动性,运用比例原则进行差别性治理等,以实现区别对应,比如对于风险较高的予以严格监管,对于风险较低的予以宽松监管,形成梯度的治理策略和手段。

(三)设置合理的惩处和补救措施

数字技术的迅速崛起,带来的挑战是前所未有的,技术本身无可避免会存在缺陷,再加上某些人为因素的共同影响,导致数字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频现,给数字用户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所以在数字时代的发展过程中,必须对数字用户个人隐私进行有效保护,对数字时代隐私侵权问题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被侵权人需要合理运用法律武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数字时代发展的大环境下,执法监管和司法案件的处理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格的惩治与处罚,努力让数字时代用户个体在每一个切身相关的隐私侵权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政府方面可以与数字相关业内人士制定行业标准等,在现有的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之下使得数字时代的发展成果和发展理念向社会公众推广,进一步促进数字时代隐私侵权相关惩处与补救规则的建立,增加透明度,严格保护隐私,比如限制一些高风险应用的推广和使用等。

五、结论

数字世界是以现实物理世界为参照,越来越真实的虚拟世界,进入数字时代,出现的隐私侵权问题也必须得到有效的法律规制。对于数字时代隐私侵权法律规制的完善,需要在事前预防的立法规制中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和安全请求权。还要加强和落实相应的监管,政府部门也应明确数据时代隐私侵权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并采取动态高效的治理规则等,以争取数字用户实现对于隐私信息公开的选择权和决定权。最后还需设置合理的惩处和补救措施,在法律规制过程中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数字时代隐私侵权的法律规制需要进行与时俱进的探讨和完善。

猜你喜欢
规制规则数字
数独的规则和演变
主动退市规制的德国经验与启示
保护与规制:关于文学的刑法
让规则不规则
TPP反腐败规则对我国的启示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畴
内容规制
数字变变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