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住院,如何确定护理费期限

2023-11-28 04:08杨子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3年8期
关键词:护理费工伤保险工伤

杨子

【案例】崔雅琴于2006年8月入职某购物公司从事售货员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为崔雅琴办理并按时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2018年4月25日,崔雅琴在工作时于步行梯旁摔倒受伤。经送医院救治,诊断为左膝关节半月板损伤、右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损伤、半月板损伤。此后,崔雅琴自2018年4月25日至2020年12月18日,陆续住院治疗5次共计822天。2018年11月24日,经所在地某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崔雅琴为工伤。2020年12月18日,她治疗终结后经鉴定,其致残程度为九级,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2021年1月13日,除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的工伤待遇赔偿外,对于应由公司赔偿的部分,崔雅琴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崔雅琴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因工负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停工住院治疗期间工资及差额工资等各项损失共计230940.18元。

法院审理认为,崔雅琴作为被告某购物公司员工,其工作时受伤,被告应依法承担责任。结合案情,法院对于崔雅琴因工伤遭受的损失认定如下:“医疗费13390.99元(工伤保险基金不能报销的);护理费54151元,根据《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护理;未安排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护理费。”故法院支持崔雅琴12个月的护理费诉请,护理费参照辽宁省2021年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停工住院治疗期间工资及差额工资34128.82元;交通费8520元。据此,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某购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崔雅琴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工资等110190.81元。

【点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l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者,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本案崔雅琴虽5次住院822天,但上述规定表明,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护理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需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该规定即从实际出发,合情合理保护工伤职工的护理期权益,同时也防止工伤职工过度“懒床”住院之不当行为。因崔雅琴未经上述部门进行确认,不符合可以适当延长的情形,故法院按上述规定保护其合理护理期12个月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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