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统计算法的法律规制研究

2023-11-30 06:21魏远山
统计与决策 2023年21期
关键词:规制个人信息决策

魏远山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法学院,广州 510006)

0 引言

发展旅游业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途径之一。旅游业的发展离不开作为其“晴雨表”和“体温计”的旅游统计。在传统条件下,旅游统计依赖人力测算,但因国家和地方层面统计口径和标准的差异,出现了“横向不可比,纵向不可加”的局面。随着算法等技术的发展,基于大数据技术的旅游统计算法,既是“夯实文化和旅游统计基础,完善统计制度,提升统计服务能力”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旅游统计工作高效化、强化数据挖掘应用、助力旅游业宏观调控和产业发展的科技支撑。碍于所涉数据高度敏感、算法复杂等因素,旅游统计算法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算法黑箱难规制、决策偏差等风险。在加强算法治理和数据保护、以信息化推动旅游行业治理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亟须规范旅游统计算法的部署与应用,构建以高效旅游数据统计和高度游客权利保护共促旅游业发展的新格局。

当前与旅游统计算法相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从大数据、互联网、机器学习等技术视角设计旅游统计算法及其系统[1—4];二是从宏观层面对算法进行规制等[5—11]。虽然既有研究对旅游统计算法的法律规制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但还存在契合度不高的问题:第一,旅游统计等具体应用场景中的算法规制问题尚未引起学术界关注;第二,既有研究的宏大叙事与旅游统计算法的微观叙事错位;第三,所用数据的高度敏感性意味着旅游统计算法的规制应更加注重数据安全,但既有研究多关注算法本身而忽略了其与数据安全的紧密关系。因此,从法律视角审视旅游统计算法有其必要性:一是弥补旅游统计算法法律规制研究相对空白的缺憾,拓展算法规制和数据保护研究的广度与深度;二是在保障个人信息与数据安全、规范旅游统计算法运行的同时,提高旅游统计工作效率,优化统计算法决策,强化数据挖掘应用,加快旅游业信息化建设。

1 旅游统计算法及其引发的社会问题

1.1 旅游统计算法及其运行原理

在我国现行的旅游统计调查制度中,国内旅游统计分为国家、省级和地市级三个地理尺度,不同地理尺度的旅游核心统计指标也不同。由于国家和地区层面统计视角与统计单位的差异,因此国内旅游人数和旅游收入虽在各级政府旅游经济运行统计报告中的表述相同,但其指标含义却不尽相同[12]。近年来,我国在吸收世界旅游组织和旅游业发达国家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情况,对《旅游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了修订,并编制和发布了《旅游统计指标体系》《旅游经济核算手册》《旅游统计工作手册》等规范。这些规范的修改或制定虽然完善了我国旅游统计的制度体系,但是尚未克服国家与地方层面在统计视角和单位上的差异。随着社会数字化进程的持续推进,社会信息化程度显著提高,游客旅游的各个环节均可以数字形式被记录下来并形成海量数据,诸如算法、大数据等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极大提高了数据获取和处理的效率。旅游环节的数字化和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为提高旅游统计效率和革新统计范式奠定了基础。尤其是借助大数据、算法等新技术,在统一国家、省、市、县四级统计口径和标准后,基于公安、交通、电信、金融等涉旅数据,以算法为技术路线的旅游统计新范式,不仅能够实现四级旅游统计的融贯性,还可逐步促进旅游统计工作的高效化和便捷化。

旅游统计算法以大数据技术为支撑,以精准全面的涉旅数据为基础,以机器学习算法为工具,服务于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多元需求。其原理大致可分为数据采集→数据清洗→算法设计→算法处理→输出结果→算法决策等环节,又能大致分为算法输入、算法处理、算法输出及应用三个阶段(见图1)。其中,数据采集环节主要是获取游客个人位置、支付、行为、电信等涉旅数据;数据清洗环节则是对上述数据进行筛选,去除重复、不必要的数据;算法设计环节主要是将旅游统计工作程式化,分解为可通过计算机自动处理、统计和分析的步骤;待统计算法设计完毕后,将清洗后的涉旅数据输入算法,算法会自动统计出特定时间跨度内不同层级的旅游统计结果,并作出决策建议。例如,在“五一”或“十一”之前,利用统计算法分析近几年同时段的旅游数据,可大致预测游客人数,并提前做好相应的旅游管理、接待等工作准备;又如,可以利用旅游统计算法实时监控游客人数,并适时采取预约等措施来保证游客旅游体验等。算法的输出结果和决策不仅可为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制定旅游调控政策提供参考,也可为旅游从业者优化服务或经营模式提供助益,还可为游客制订旅游计划提供指引,对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图1 旅游统计算法流程

1.2 旅游统计算法所致社会问题

因旅游统计应用场景的特性,旅游统计算法在应用过程中会存在算法风险:

第一,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风险。旅游统计算法的运行基础是游客消费、活动轨迹、上网数据等个人信息,其汇集后形成的旅游数据可较全面地反映个人隐私,使游客隐私极易被刺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个人信息与隐私类比并通过人格权制度进行同等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和第29条分别就一般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作出规定。虽然文化和旅游统计部门进行旅游统计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 条第1 款第3项的规定,无须就处理一般个人信息向游客告知,但立法并未免除其在敏感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上“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的义务。在旅游统计中,上述个人信息并非由统计部门单独向游客收集,而是通过数据交换、市场购买、抓取网络公共数据等方式收集。一方面,上述数据的获取方式导致个人信息收集和处理的“通知-同意”规则并未被严格遵守,游客知情同意权被侵犯;另一方面,在数据收集、交换等过程中,游客个人信息泄露或被不当获取的概率较大,严重危及游客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第二,数据安全风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规定,从事数据处理活动的主体应保证数据安全。旅游系统内直采数据、部门交换数据、市场购买数据和网络公开数据共同构成旅游统计的数据素材,覆盖了全国范围的游客、服务商等旅游业主体,数据体量大且所涉利益多元,呼吁更高水平的数据安全保护。但在旅游统计算法运行中存在如下数据安全风险:一方面,在统计数据汇集或存储过程中,国家和地方各级统计机构都需调取或查询数据,数据获取和处理权限尚未明确,涉旅数据存在被随意获取的可能,也就意味着有安全风险。另一方面,在算法处理阶段,必须将收集的涉旅数据输入算法,此过程需人为选择目标数据的时间跨度和特征幅度,意味着算法使用者将可获悉旅游统计数据,不仅游客个人敏感信息易被获取,同时也会因缺乏具体操作权限或规范的指引,导致旅游统计数据的安全性难以保证。

第三,算法妨害风险。旅游统计数据是旅游投资和宏观研判的重要支撑,基于统计算法决策的宏观调控和治理政策,决定着旅游公共资源配置与社会利益走向。一方面,算法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算法自身的复杂性和黑箱性[13],与统计结果和决策建议的准确性与客观性密切相关。若无法保证算法的科学性,将导致旅游决策无效率,甚至产生“污名化”现象。例如,算法设计者因缺乏对旅游统计的科学认知,将统计指标及其比重设置错误,将会严重损害统计结果的真实性,若基于此统计结果作出宏观调控或旅游投资,则会导致旅游统计算法的“污名化”。另一方面,旅游统计算法决策在某种程度上代替了人类决策,不仅会引发行政责任落实难的问题,还面临着算法决策的可预测性、可解释性和可控制性难题[14]。

2 旅游统计算法法律规制的逻辑进路

面对旅游统计算法存在的“三元问题”,为提高旅游统计工作效率,加快旅游业信息化建设,必须对旅游统计算法进行规制。要构建契合旅游统计实践、符合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需要的旅游统计算法法律规制体系,需先厘清旅游统计算法法律规制的逻辑进路。“规制目标→规制理念→规制路径”是法律规制的基本逻辑进路,也应适用于旅游统计算法的规制场景。

2.1 旅游统计算法法律规制的目标

将算法技术融入旅游统计流程是为了提高旅游统计工作的效率,降低统计成本,强化旅游统计数据的挖掘应用,以更好地服务于旅游业发展(“统计高效与决策精准”)。但旅游统计算法存在的“三元问题”威胁着游客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统计数据安全、算法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亟须法律规则来消解。换言之,旅游统计算法的法律规制应当注重“算法治理与数据保护”。由此观之,旅游统计算法的法律规制需处理好“算法治理与数据保护”和“统计高效与决策精准”之间的关系。若一味追求旅游统计算法的高效和决策精准,忽略对游客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以及统计数据的安全保障,则将导致旅游统计工作的价值出现偏颇。同样,若单纯追求游客隐私和个人信息的绝对安全,无视旅游统计算法应有的数据利用,则将导致旅游统计工作的无效率。因此,在旅游统计算法的法律规制中,应探寻“统计高效与决策精准”和“算法治理与数据保护”的平衡之道,在保证游客个人信息权益和数据安全的同时,大力提高旅游统计工作效率,强化统计数据挖掘应用。

2.2 旅游统计算法法律规制的理念

规制理念是在规制目标下,指引规制体系构建的重要原则供给。就旅游统计算法法律规制而言,应遵循均衡理念,主要体现在:

(1)利益平衡理念。旅游统计涉及个体、社会和国家三个维度的利益。个体层面主要是游客个人和旅游业从业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社会层面是旅游业健康发展和涉旅数据安全问题;国家层面则是旅游统计职能的实现及旅游业治理能力的提升。在旅游统计算法应用场景下,从信息或数据保护角度看,数据收集和算法处理可能危及游客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若涉旅数据保护不力,则将威胁社会层面的数据安全;但强调绝对的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将导致旅游统计工作的无效率,影响国家统计职能的实现及对旅游业的宏观调控。从算法输出与应用角度看,问题算法决策的应用,不仅会损害算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影响统计部门的权威性和决策的有效性。若旅游统计算法的法律规制无法有效平衡上述三个维度的利益,则将导致规制的无效率。鉴于风险无法被完全消除,只能将其尽可能地控制在可以容忍的水平。旅游统计算法本质上是利用信息技术实现旅游统计工作的高效化,只是在技术应用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旅游统计算法的法律规制,应尽可能地将算法应用过程中的风险降低并控制在“合理的水平”,实现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多层次利益平衡,兼顾算法规制与统计效率、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技术规制与产业发展的均衡。

(2)比例原则理念。比例原则历来是考察规制措施合理性的重要工具之一,即所采取的措施与其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符合比例或相称[15]。旅游统计算法的法律规制措施必须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如在算法透明机制的构建中,应当考虑算法代码、决策树、数据等信息的公开限度及对象范围。算法本就是一种极其复杂的技术,尤其是在机器学习技术的加持下其复杂度更甚,即使是算法技术专家也不能保证完全理解算法技术的所有细节。若将旅游统计算法的所有代码、决策树、数据等信息全部公开,不仅面临着算法所有者的利益保护(如商业秘密)、游客个人信息安全等问题,也面临着比例原则的诘问。因此,在构建旅游统计算法的法律规制体系时,应当秉持比例原则,避免规制措施与规制目的发生错位。

(3)成本-效益理念。制度运行总是要支出必要的成本来实现可能的收益,二者的比率就是衡量制度成效的关键。就旅游统计算法的法律规制而言,在构建规制体系时需要考虑制度的成本与收益,尽量以较低成本实现较高的制度收益。例如,对旅游统计算法决策的可理解性规则进行构建时,应注意算法使用者的解释成本与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协调,避免因课以算法使用者过重的解释负担,阻碍算法技术在旅游统计中的应用。再如,在确定旅游统计算法的规制主体时,应充分考虑到旅游统计工作的范式、统计结果的公开范围及使用途径等,选择一个规制成本相对较低的部门。

2.3 旅游统计算法法律规制的路径

目前,算法的法律规制路径分为内部路径和外部路径。内部路径着眼于算法本身,通过构建算法公开、透明、可责等机制避免算法的负外部性[16—18];外部路径则借助既有规则,如以平台责任、外部审计等制度刺破算法面纱[19]。就旅游统计算法而言,基于以下原因应采用内部规制路径:

一是旅游统计算法应用场景决定了算法决策多是服务于管理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较少直接作用于游客等个体。旅游统计工作是文化和旅游部门的行政职责,主要目的是掌握我国旅游经济活动的发展变化情况及其规律性,服务于旅游管理与宏观调控。部署旅游统计算法主要用于优化统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解放人力,所以算法决策更多是为旅游调控决策服务,较少直接作用于游客等个体。或许随着算法技术的发展及其在旅游业链条中的下沉,未来旅游统计算法的应用场景将日益多元化,但旅游统计工作的目的和效用取向决定了统计算法决策仍主要服务于国家旅游资源的调整与分配,较少会直接对具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

二是旅游统计工作特性决定了旅游统计算法的负外部性溢出环节主要是涉旅数据的收集、算法设计及决策应用。旅游统计算法应用的前提是有优质的统计算法和足量的涉旅数据。因此除算法决策环节外,在涉旅数据的收集和算法设计环节也极易出现算法妨害现象。涉旅数据的收集、存储等环节可能出现有损游客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需旅游统计部门在数据收集阶段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个人信息和数据泄露。而旅游统计算法设计和决策应用环节的实质是旅游统计算法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共舞”。就算法设计环节而言,虽然是在界定拟要解决问题的基础上将旅游统计作程式化分解,将人类经验和价值判断替换为特征数据比重,但也涉及对旅游统计工作的认知、算法设计的伦理把握等问题,必须依靠算法道德审查来保证算法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避免问题算法或歧视算法的出现。就算法决策应用阶段而言,自然人决策让位于算法决策可能会导致旅游统计工作人员“空心化”,也可能使算法参与旅游资源的分配、规则制定和规范构造,逐渐使算法具有公共属性。此外,因算法的黑箱属性和复杂性,算法决策无法被社会公众监督。

正是因为旅游统计算法的应用更多是利用收集到的涉旅数据作出决策以供管理者参考,算法决策通常不直接对具体个体产生显著影响,使得通过外部审计、平台责任等方式并不能有效消除旅游统计算法可能造成的妨害。此外,鉴于旅游统计工作的独特性,为统一全国旅游统计工作规程,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应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部署旅游统计算法。因此,采用内部路径,要求算法部署部门构建算法公开、透明和可解释性的机制,更有利于内化旅游统计算法的负外部性。

3 旅游统计算法法律规制的体系构建

3.1 旅游统计算法法律规制的主体

旅游统计工作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且需其统一旅游统计口径、指标和数据标准。为优化旅游统计工作,文化和旅游部门决定借助旅游统计算法提高统计效率。有鉴于此,为控制旅游统计算法规制成本,可将算法规制权力交给文化和旅游部门。优势在于:一是文化和旅游部门更熟悉旅游统计工作,由其监管有助于提高监管效率,促进旅游统计算法准确性和有效性的提高;二是有利于控制规制成本。但潜在的问题是监管部门会为了追求旅游统计的准确性和高效性,忽视对游客隐私、个人信息及数据安全的保护。因此,国家各级网信部门应对同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的算法监管职责进行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发布相应的报告。

3.2 旅游统计算法法律规制的内容

可从全流程视角,分阶段规制旅游统计算法。

输入阶段分为涉旅数据采集和数据清洗两个环节。第一,就数据采集环节而言,应确保所采数据的全面性和合法性,尊重游客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对此,应从涉旅数据收集和数据存储两个角度分析。一是涉旅数据收集环节。就游客个人信息收集而言,对游客一般个人信息的收集可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 条第1 款第3 项规定进行;但对游客敏感信息的收集及处理,应向游客告知数据收集的范围、处理方式及使用目的,而与旅游统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收集。此外,为加强对游客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各级旅游统计部门应确定个人信息保护专员,负责旅游统计中的游客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就非游客个人信息而言,应遵循《数据安全法》相关规定,杜绝以非法方式获取数据,避免损害数据持有者的合法数据权益。二是数据存储环节。汇总后的涉旅数据不仅包含游客个人信息,还包含旅游服务机构数据。个人信息等数据一旦泄露,后果难以控制。因此,应要求各级旅游统计部门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分级保护机制,确保个人信息和其他非个人数据的安全[20]。即应将具有识别功能的个人信息与不具有识别功能的数据分开存储;同时,应在遵循最小必要原则的前提下,设置不同梯度的游客个人信息的处理和访问权限,杜绝个人信息被随意获取。对收集的涉旅数据,不得随意向第三方提供;若确需向第三方提供,则应在考察数据接收者的数据安保能力的基础上,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转移。第二,就数据清洗环节而言,对游客个人信息进行清洗时,应避免对游客隐私的侵犯,同时注意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经处理后不具有识别能力的数据,可按照部门内部规则管理。

处理阶段分为算法设计和算法处理两个环节。无论是算法设计环节还是算法处理环节,都需在旅游统计部门算法部署方案下进行,因此本文将算法部署环节也纳入考虑。第一,算法部署环节有以下要求:一是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旅游统计算法部署策略,规范算法部署行为;二是通过算法评估等措施,确保算法的有效性和可控性;三是明确部门中负责旅游统计算法的监管人员,落实相关主体责任;四是建立旅游统计算法的监测评估制度,避免算法妨害的发生。第二,应注重旅游统计算法设计的合理性。具体而言,应注意对拟解决问题的界定、数据特征的提取、算法规则的中立性等事项,避免算法蕴含偏见或歧视,保证统计指标及其权重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算法技术专家应具有较高的技术伦理和技术能力,对旅游统计工作熟悉,并对其设计的算法背书,对非因技术局限导致的算法损害承担相应责任。第三,算法处理环节不需人为干预,应着力确保算法运行过程中的封闭性,避免算法科学性缺陷。

输出及应用阶段分为输出结果和算法决策两个环节。旅游统计算法决策应用需注意以下问题:一是算法决策的监测评估。虽然基于旅游统计算法的机器决策并非直接实施,但仍会为决策者提供参考,从而间接影响旅游公共资源的分配和社会公共利益走向。因此,有必要对算法生成的旅游调控决策进行监测评估,避免算法决策偏差造成的不利影响。二是注意算法决策的可解释性。要检验算法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就必须要求算法决策作出的过程及原理能被解释,这是防止算法决策风险的有效措施之一。三是明确算法决策的定位。算法生成的决策仅是辅助性或参考性的,并不能完全代替人类决策。当然,不可否认在有些场景下,可由算法基于旅游统计数据自动进行调控。如在旅游高峰期,为保证游客旅游体验和人身安全,通过部署旅游统计算法实时监控游客人数,当游客人数达到单位时间接待人数上限时,算法自动启动预约机制,对游客进行限流,避免游客拥挤。

3.3 旅游统计算法法律规制的责任

负责任的算法化旨在落实过程层面的责任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旅游统计算法,仍需解决结果层面的责任问题。旅游统计算法的结果责任侧重于“游客个人信息和涉旅数据安全责任”和“算法决策责任”两个维度。

就第一个维度而言,随着《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及其配套制度的实施,我国已经初步构建起个人信息保护及数据安全法律制度。在旅游统计算法应用过程中,当出现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事件后,应按照既有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游客个人信息和涉旅数据安全责任主要表现为:一是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当旅游统计算法应用中出现个人信息泄露并给游客造成损害时,应当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 条或《民法典》“人格权编”相关规定向游客赔偿损失。二是行政责任。当旅游统计算法使用者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规定的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时,应当由上级机关或者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是刑事责任。当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时,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就第二个维度而言,旅游统计算法也会基于旅游统计结果生成决策,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因此当旅游统计算法决策逐渐与行政权力融合时,就应建立旅游统计算法的问责制。问责制是指对其他人负责,有义务解释和证明作为和不作为的正当性。问责过程由信息、解释或理由、后果三个阶段组成[21]。其中,信息致力于消除问责主体与决策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深入了解相关决策和行动;解释或理由是就观察到的错误或损害结果向决策主体提出质疑并要求其解释,必要时需发表公开声明或发布报告以向公众证明具体决策的合理性;后果则是基于损害结果对决策主体实施制裁,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来解决或纠正错误决策,并为受到不利影响的人提供救济。旅游统计算法问责制意味着,就算法决策合理性向相关组织或人员解释,存在错误时应及时予以纠正或进行补救。

首先,“信息”要求旅游统计算法公开透明。如果缺乏必要的透明度,那么所需评估的相关事实就不可用,问责制也将难以实现。为此,需建立旅游统计算法透明机制来满足问责的信息需求。第一,就公开内容而言,旅游统计算法的透明度要求社会公众可获得算法技术、技术专家、部署政策、监测和评估、负责算法部署的统计部门人员在算法应用中的作用等信息。第二,就公开范围而言,应根据公开内容涉及的私人利益程度区别对待。如果算法作出决策所依赖的数据是个人隐私信息或商业秘密数据,则应尊重相应主体的合法权益,采取特定主体知悉的模式,作小范围公开。而对于算法技术、技术专家、部署政策、监测和评估、负责算法部署的统计部门人员等信息或其在旅游统计中的作用,则需对社会公开。第三,就公开形式而言,应采取易读性标准。算法作为专业性极强的技术,即使是专业人员也难以保证对算法所有技术细节与运行原理如数家珍,更何况作为不具有相关技术知识的普罗大众。因此,在事前公开旅游统计算法相关信息时,应采取易读性标准,确保社会公众可以理解公开的内容。第四,就公开时间而言,考虑到旅游统计算法应用是较为繁琐的动态过程,因此应采取分阶段公开方式。在引入算法之前,应就部署政策、负责的统计部门人员、算法招投标等信息进行公开;在算法部署阶段,应公开算法技术、技术专家、数据关系、监测和评估等相关信息;在算法部署完成后,若对算法进行维护升级、数据比重调整等,则须及时向社会公布。

其次,“解释或理由”要求对算法决策作出解释。在旅游统计算法应用场景下,应要求特定主体对算法决策进行解释说明。在旅游统计算法化过程中,当具体行政相对人对算法决策提出异议时,要求对算法决策进行复核或审查的行政人员作出解释或说明,以证明该算法决策的合理性或正当性。第一,就解释主体而言,旅游统计算法所作行政决策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的。当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决策侵害其合法权益时,统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员应进行解释。在必要时,可要求部署算法的技术专家提供说明或解释,以判断该决策是否合理。第二,就解释内容而言,应包含算法在决策中的作用、技术专家给出专业意见的原因、为何要用及如何使用这些数据、为何制定相应的算法政策、算法决策的可能影响等。特别是对算法决策作出原理(算法决策树)、各数据权重(不同类型数据在决策时的影响力)等内容的解释。第三,就解释标准而言,应采用可理解性标准。可理解性要求行政人员或算法技术人员提供的解释,应是可被行政相对人理解的,或通过相关解释能使行政相对人知晓算法决策是如何作出的以及其存在的意义。

最后,“后果”要求重作决策或赔偿相对人损害。一是在确定算法所作决策确有问题且能重新决策时,应撤回先前错误决策并重作。不过,根据错误来源,应要求不同主体协助。若决策错误是由个人信息原因导致的,则要求相关主体完善或重新提供数据;若是由统计部门可修正的原因导致的,则应要求统计人员作出调整;若是由算法自身原因导致的,则应要求技术人员及时完善算法。当然,不论是何种原因导致算法决策妨碍,均应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并在必要时向社会公示。二是当即使重作决策也无法消除错误决策的不利影响或无法重作决策时,应向因错误决策受到损害的主体进行赔偿。

4 结束语

旅游统计算法是提高旅游统计工作效率的重要方式,也是大数据时代旅游统计工作的必然发展方向。算法技术在革新旅游统计工作的同时,也会带来一定的负面效应。如何消除技术的负面效益,成为当下旅游统计算法规制的核心命题。本文从法律视角审视旅游统计算法引发的社会问题,并尝试从内部规制路径勾勒出“规制主体→规制内容→算法责任”的规制体系轮廓,实现“算法治理与数据保护”和“统计高效与决策精准”的平衡。这一算法的法律规制体系强调从数据采集到算法设计,再到算法应用全流程的算法监管,确保负责任和可追责的旅游统计工作算法化。本文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旅游统计算法治理这一尚未被给予足够关注的议题呈现出来;二是从“规制目标→规制理念→规制路径”的角度勾勒出旅游统计算法的规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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