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质量官评价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解读

2023-12-01 04:56诸亦成
上海质量 2023年10期
关键词:首席规范评价

诸亦成

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上海市质量协会牵头制定的DB31/T 1427-2023《首席质量官评价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评价规范”)已于2023年8月30日正式发布,并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为帮助评价机构、企事业单位更好地理解标准,推动各类组织应用标准规范,开展首席质量官评价工作,本文对该标准背景、特点及主要内容等进行解读。

一、标准背景

国家高度重视首席质量官制度的推进工作,早在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27号)中就要求,“在部分大中型企业率先试行首席质量官”。同年,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全国开展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试点工作,鼓励和引导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官。202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进一步明确要求“健全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

近年来,上海立足“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的定位,扎实推进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引导推动各类组织设立、培养首席质量官,培育了一批高素质质量人才队伍。首席质量官制度的落地实施,对于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推动质量创新、增强质量竞争力,以及促进行业、地区质量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推进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的工作实践中,也暴露出了首席质量官水平参差不齐、缺乏有效评价机制等问题,需要建立配套标准予以引导和规范。为此,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相关专业技术力量,开展《评价规范》地方标准研制。

二、标准特点

《评价规范》参考现行首席质量官建设评价等相关标准资料,借鉴国内外推行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的经验做法,主要体现了四个方面的特点。

1.注重科学性

《评价规范》参考国内各类评价标准的编写规则,编制首席质量官的评价内容与评价要求,形成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指标体系,既包含规范、严谨、无歧义的定性评价要求,也包含可查询、计算、比较的定量评价要求,为各类评价主体开展首席质量官评价工作提供科学的评价依据。

2.突出先进性

《评价规范》吸收融合发达国家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以及国际知名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官职务的先进理念与特色实践,重点借鉴质量管理、风险管理、社会责任管理等通行国际标准的思路、架构与内容,面向高质量发展和质量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对首席质量官的资格、素养、能力等基本条件,职责、权限等岗位职能,以及首席质量官多维度、全流程的评价工作提出高水平的规范要求。

3.强调适用性

《评价规范》充分考虑不同规模、不同属性、不同业态的组织对高端质量人才的需求和质量工作现状,并经充分的座谈研讨、征求意见和实践验证,提出适用于各类组织的首席质量官评价规范。此外,《评价规范》既适用于第一方、第二方及第三方评价,也适用于首席质量官的岗前、岗中评价。

4. 彰显开放性

《评价规范》充分吸收来自政府部门、培训机构、评价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相关方的代表参与标准起草,在征求意见等环节广泛听取来自各相关方的意见与建议。在标准内容上,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吸纳国内其他省市尤其是长三角地区推进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的经验做法,集聚各家所长,体现海纳百川、开放包容的特点

三、标准主要内容

《评价规范》适用于上海市各类组织的首席质量官评价。标准共有7个章节,主要规定了首席质量官的评价对象、评价主体、评价指标以及评价流程。

1. 评价对象

《评价规范》重点参考原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质检办质〔2012〕749号)、《上海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九部门关于推进实施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的意见》(沪质办〔2020〕902号)等政策性文件中对首席质量官个人能力与工作内容提出的要求,并借鉴本市部分典型企业在首席质量官人员培养、岗位设置及绩效考核方面的内部制度,主要从人员和岗位两方面规定评价对象应满足的基本要求。

人员要求包含任职条件、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三方面条款要求。其中,任职条件条款提出首席质量官在资历方面要求,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组织对首席质量官资历的要求各不相同、各有侧重,因此标准规定首席质量官任职应考虑学历或技术职称、工作经历、任职培训等条件,但各项条件的具体要求则按照所在地区、所在行业规定执行,或根据组织自身需求决定;职业素养条款提出首席质量管的个人素质与道德修养方面的要求,基于高层管理者和质量领导人的定位,设定首席质量官的职业素养包括有道德、思想开明、坚韧、明断、勇于创新等;职业能力条款提出首席质量官在个人能力方面的要求,包括熟悉法律法规、了解行业发展趋势、掌握质量管理知识、熟悉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知识以及具备组织、规划、决策和协调能力等。

岗位要求包含岗位职责与岗位权限两方面条款要求。其中,岗位职责条款提出首席质量官在工作岗位上应尽的责任,包括执行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质量文化建设、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质量经济性管理、开展质量教育培训、配合政府部门质量监管工作等;岗位权限条款提出首席质量官在工作岗位上享有的权力,包括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质量战略制定权、经营决策建议权、质量问题调查处置权、质量考核奖惩权、质量工作经费管理权等,确保首席质量官作为高层管理者能统筹推进组织的质量发展工作。

2. 评价主体

《评价规范》适用于第一方、第二方及第三方首席质量官评价,三类评价的评价主体如表1所示。

表1 三类评价的评价主体

为确保首席质量官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评价规范》重点参考GB/T 27024《合格评定 人员认证机构通用要求》中的理念与要求,对实施首席质量官评价的主体提出规范要求,包括有能力、有制度、有资源、有输出和有监督等五方面要求。

3. 评价指标

《评价规范》借鉴国内外质量领域相关标准的理念和内容,结合本市企业推行首席质量官的典型实践,构建了首席质量官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体系由意识、社会责任、知识、能力、沟通和业绩等6项一级指标、16项二级指标、51项三级指标构成。

(1)意识

《评价规范》借鉴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中7项质量管理原则以及GB/T 32230《企业质量文化建设指南》、GB/T 24353《风险管理 指南》、GB/T 19024《质量管理 实现财务和经济效益的指南》相关理念,提出意识的评价要求,包含系统思维、风险思维、以顾客为关注焦点、整合管理体系、循证决策、持续改进、追求质量效益以及创新等意识。

(2)社会责任

《评价规范》借鉴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中“道德行为”部分内容,重点关注评价对象在工作岗位上的合规守则表现,提出诚信方面的评价要求,包括及时报告质量问题或隐患风险、公正独立地履行职责、保守相关秘密等;借鉴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中“社会责任”部分内容以及GB/T 36000《社会责任指南》相关理念,提出履责方面的评价要求,包括参与标准化活动、促进供应链和行业质量提升、推动开展公益活动等。

(3)知识

《评价规范》基于首席质量官领导、推动组织质量提升的功能定位,借鉴国际质量总监培训课程大纲,提出人员“知识结构”的评价要求,知识结构涉及领域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基础知识、质量领导力构建、质量文化建设、质量风险管理、质量成熟度评价、质量工具及数字化工具运用、质量经济性管理、质量品牌管理等。

考虑到当前正处于一个易变性、不确定性、复杂性、模糊性的时代(VUCA时代),《评价规范》设置“知识运用”评价指标,评价人员是否能灵活运用知识,有效应对各类变化的环境,实现预期质量目标。

(4)能力

《评价规范》根据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中有关策划、实施和改进相关内容,借鉴GB/Z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中“方法-展开-学习-整合”的评价要素,从策划能力、实施能力、学习能力与整合能力四方面评价首席质量官的能力。

策划能力指标设置参考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中“策划”部分内容,主要评价其策划质量方针/战略、质量目标、管理体系、质量措施计划以及策划变更的能力。

实施能力指标设置参考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中“过程管理”部分内容,主要评价其实施管理体系与质量措施计划、监测管控过程、优化调整过程、寻找质量改进与创新机会的能力。

学习能力指标设置参考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中“组织的知识”部分内容,在个人层面评价其知识更新、总结提炼知识成果的能力,在组织层面评价其推动全员学习、开展知识管理的能力。

整合能力指标设置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推动全员、全要素、全过程、全数据的新型质量管理体系应用”相关要求,主要评价其整合内外部资源、方法等,推进新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以及促进质量改进与创新的能力。

(5)沟通

《评价规范》设立“沟通”评价指标,包含“内部沟通”和“外部沟通”两个评价维度。

内部沟通方面,《评价规范》根据上海市已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的企业的工作实际,主要评价建立内部质量沟通机制以及围绕质量文化、质量目标、质量工作要求和质量工作结果等展开沟通的情况。

外部沟通方面,《评价规范》参考GB/T 1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中“关系管理”部分内容,主要评价识别外部相关方、与外部相关方建立长期关系、与外部相关方共同实现质量提升等方面的情况。

(6)业绩

为确保首席质量官评价工作能客观反映评价对象的任职能力,《评价规范》参考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设立“结果”评价指标的做法,设置“业绩”评价指标,包含“工作绩效”、“学术成就”、“创新成果”、“社会贡献”与“所获荣誉”五个评价维度。

工作绩效旨在评价人员自身以及组织取得的质量发展成效,包括推动产品(服务)质量提升、管理效能提高、质量成本控制、顾客满意、质量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绩效。

学术成就旨在评价人员自身以及推动组织在学术领域取得的成就,包括取得的学术地位(学术称号、专业委员会职务等)、获得的学术成果(论文、专著等)以及推动组织或团队取得的学术成果。

创新成果旨在评价人员自身以及推动组织取得的质量创新成果,包括取得专利、制定标准等。

社会贡献旨在评价人员在践行社会责任方面作出的贡献,包括宣传质量理念、传播质量知识、分享质量最佳实践、提供质量公益服务等。

所获荣誉包括在质量、技术、品牌、标准化、知识产权等领域获得的集体荣誉(个人主导或独立完成)和个人荣誉。

4.评价流程

为确保首席质量官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评价规范》设立“评价流程”章节,用以规范包括第一方、第二方和第三方评价在内的评价流程。标准参考GB/T 27024《合格评定人员认证机构通用要求》中“认证过程要求”相关内容,借鉴当前人员能力评价通用流程,提出第三方首席质量官评价的工作流程(见图1)及各环节的工作内容,并以附录形式给出了首席质量官评价申请表、评价指标及分值、评分指南、评分计算公式、评分值域要求以及各类组织聘用、续聘首席质量官的评价分值建议。

图1 第三方首席质量官评价流程

四、结语

《评价规范》明确了首席质量官的任职条件,构建了首席质量官评价指标体系,规范了首席质量官评价工作机制,对于上海市推进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起到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可以预见,《评价规范》将成为本市各类组织培育、选聘首席质量官以及客观评价首席质量官任职能力的标尺,为上海市培育打造高端质量人才队伍提供标准保障和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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