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管理中开具发票需要注意的问题

2023-12-02 02:16刘国影
沿海企业与科技 2023年4期
关键词:专用发票合规发票

刘国影,赵 静

1.河北禾腾律师事务所,河北 廊坊 065000;2.河北辅腾律师事务所,河北 霸州 065700

根据2022 年8 月23 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2 号公布,自2022 年10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企业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1]企业合规管理的目的是有效防范合规风险,管理对象为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企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推动自身发展,尤其是强化企业合规管理的能力,如合规开具发票。一方面,企业要有内生动力,一个企业要想长远发展,都应当重视合规管理。另一方面,企业要有忧患意识,在坚持做好主业的基础上,还要关注日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点,尤其要全流程注意合规开具发票。

一、合规开具发票需要强化实务思维和风险防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2]在日常生活和企业经营活动中,常见的发票有普通发票、专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的具体表现分为手工发票、机打发票及定额发票三种[3]。普通发票一般是指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5]

根据以上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出卖人交付发票属于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负有的合同义务,应当依约履行。对出卖人而言,合规开具发票既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也包括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在实务中,应当注意强化实务思维,同时注重风险防范。

(一)强化实务思维

企业合规管理包罗万象,但是专门就合规开具发票这个着力点来看,实务思维理应聚焦于此。

1. 应当按照纳税期限申报的规定在申报期限内报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以1 个月或者1 个季度为1 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 日内申报纳税;以1 日、3 日、5 日、10 日或者15 日为1 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 日起15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6]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的财务人员应当按照纳税期限申报的规定在申报期限内报税,如遇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可以顺延。按规定报税既依法合规,又能合理避税。这种实务思维的应用不但有助于企业自身的合规管理,而且增强了相关人员落实合规管理的动力。

2. 应当执行价税分离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7]实行价税分离的目的是将包含在售价内的税款从商品或劳务的价格中分离出来,使购买商品或劳务的厂商和消费者可以直接从发票中了解到相关税款的金额。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在合同签订时应当将价税分离,即明确约定不含税金额、税率、价税合计的具体金额。实行价税分离能促使企业合规开具发票,同时企业又可以将开具的发票金额向税务部门抵扣一部分税款。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应积极、自觉地向销售货物或提给劳务的厂商索取发票,厂商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价税分离的实施有利于税务机关完善对纳税人的发票管理,同时也有助于强化消费者的纳税意识,实现税收负担公平,避免纳税人出现非法经营和非法使用发票的行为。

(二)“智慧税务”和“以数治税”背景下的风险防范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应“着力建设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以发票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的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还提出“基本建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8]。在这个大背景下,以下三个方面的风险防范需要加以注意。

1.固定资产损失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扣除条件

对于“固定资产损失”来说,主要是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25 号)第二十七条:“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9]

根据以上规定,公司固定资产的损失如果符合企业所得税扣除的条件,应当及时保留证据、依法报税合理避税。比如:公司被盗后电脑等办公用品丢失,公司在报案时应当请求公安机关出具财产损失清单,以便在报税时扣除企业所得税。

2. 预收账款发货后要转收入

关于预收账款,除会计准则另有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并无明文规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有的预收账款均应当及时转为收入,并且每一笔预收账款应当有相应合同作为佐证。否则,容易有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的税务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规定:“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10]也就是说,无论是销售商品还是销售服务,预收账款通常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在商品发出或服务提供时确认收入后才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可以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但也不影响预收账款的处理。一般情况下,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无论是商品销售还是服务提供,都会等到商品发货或者服务提供才能满足纳税义务发生条件。特殊情况时有以下几种需要特别注意。一是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需正常交税。但需要注意的是,预付费卡发行企业收到的预付费开具零税率发票不在此列。二是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 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账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三是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账款方式的,包括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两种情况,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四是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账款,纳税义务未发生,也需要预交增值税。

当存在预收账款时,合规开具发票需要注意以下四点:

(1)普通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未发生纳税义务的,暂不开具发票,等待商品发货或者服务提供时纳税义务发生,再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如果收款方提前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也要相应提前,这种情况通常不会被视为“虚开发票”。

(2)企业对外租赁不动产或动产,收到预收款即意味着纳税义务发生,应马上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

(3)房地产和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纳税义务未发生,也应按照规定预征增值税,如果客户需要发票可开具不征税发票,但未来纳税义务发生时需要重新开具正式发票。一般情况下不建议开具不征税发票。

(4)商超企业和餐饮、酒店、服务类企业通常会以办理储值卡、购物卡、消费卡的方式进行销售,这也属于预收账款性质,此时纳税义务未发生。如果客户需要马上开具发票的,也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这类不征税发票被称为“预付费卡发票”。其一经开具,未来纳税义务发生了也不再重新换回重开。相应地,取得此类发票的企业也不能够正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3.合规开具发票要严格遵守财务规定

在企业经营中,合规开具发票貌似一件小事,实际上特别重要。合规开具发票必须严格遵守如下财务规定:

(1)税务发票正上方须印有“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字样的增值税发票,加盖开具单位发票专用章,并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和内部结算凭证,必须有国家或省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并加盖开具单位财务专用章。

(2)发票或财政票据必须做到要素齐全,字迹清晰、完整、正确填写付款单位、开票日期、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及金额等。发票的抬头(付款单位)统一为“某某单位”,不能是单位的下属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单位名称正确填写,并且单位名称不得简写。

(3)所有的原始票据不得有涂改、挖补等现象。发票大小写金额应一致,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4)若发票遗失,应由原出票单位提供原发票的复印件,复印件上注明“由原件复印”字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可视同有效发票报销。因公出差遗失交通票的,企业应当作出以下规定:由本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提供票款支付证明(付款记录、刷卡单)、登机牌,经同行人员证明和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票据仅能报销一次,若发现票据重复报销的,一经查出可追究当事人责任。

(5)经办人员应通过合法正规程序取得报销发票,彩色打印、黑白打印的正规增值税电子发票可作为报销凭据,如有相关明细及附件的,随电子发票一并附上。经办人员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11]查询发票真伪并在发票背面签字,普通电子发票应签字承诺发票未重复报销。

在实务中,不超过500 元可以不开发票。如需申请开具发票,若是个人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在销售单据等书面材料上签名按手印;若是单位应当开具收据,加盖财务专用章。

二、合规开具发票需要规避税务风险

(一)要注意不可收受失控发票

根据《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38 号)第一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76 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

所谓“失控发票”,顾名思义是指失去控制的发票,即上文所述的异常凭证。企业在接受“失控发票”后可能面临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风险,如果经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企业将不得离线开具发票,并且企业开票人员在登录开票软件时,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人员身份信息实名验证。更有甚者,企业还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及滞纳金,面临一定比例的罚款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简而言之,对于“失控发票”金税三期已有预警指标。一旦超过预警指标,将会出现金税三期弹窗预警。对于“失控发票”,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以防范:首先是在签订合同前做好尽调工作,防止“用别人的错误惩罚自己”。在与异地新客户开展业务前,要对交易方身份进行核实。核实交易方身份时可以参照破产管理人遴选评估机构的做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查询以下三项信用情况:一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三是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如果对方曾经存在多起被人民法院涉诉案件,甚至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有税务方面的不良记录,那么应当避免不与对方签订合同,以及发生任何交易行为。因为一旦发生交易,那么对方出具的发票很可能就是“失控发票”。其次是慎重对待低价产品,尤其是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产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21〕94号)的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13]。最后是核对发票的真伪,即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发票真伪。

(二)要注意顶额发票占比

金税三期以大数据系统为支撑,从多维度、多方面的预警指标对企业发票进行一系列严格监控,其中一个预警指标就是顶额开具发票。顶额开具发票,又叫“顶格开具发票”,指的是每份发票开具的金额接近或者达到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

目前,我国的增值税发票版位分别有千元版、万元版、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万元版是当前企业最常用的版位,最大能开具不含税价小于等于9999.99 元的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需要先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同时也明确规定了相关票种的上限。

一方面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 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 份;另一方面,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 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 份。若现有的发票用量不能满足企业日常使用的,可申请增量或者增版。增量一般适用于金额不高,但开票量较大的公司,如小商铺。增版一般适用于单价高的企业,这类企业的特点是金额大,但开票量相对较小。

如果大量顶额开具发票,且开票时间集中,一旦顶额发票占比超过预警线,那么就有可能被金税三期弹窗预警。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财务人员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增量或者增版。如果能够向税务机关申请增量或者增版并且得到准许,就容易增加交易方的信任,也有利于企业经营活动的顺利完成。在实践中,能顺利增量或者增版的企业,一般为纳税信用A 级纳税人。

(三)要注意进销企业里程差异率

自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直接通过大数据,穿透式地剖析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和纳税情况,如果监测到企业有任何财务指标异常的情况就可能会直接向税务局发出警示,以此来监管企业是否存在偷漏税行为。

当下,只有合规经营才能保证企业长久稳定发展。实务操作中,货物销售企业的申报数据、开票信息、销售信息都是在税务机关的监管之下,如果存在不合规的税务处理,通过大数据比对很容易就能发现问题。所以企业要高度重视合规开具发票,依法依规经营。举例来说,混凝土这种特殊商品从出厂到进场施工最长不能超过三个半小时,如果进销企业自然地理距离已经超过了混凝土搅拌车最长里程和时长,即使是全程走高速也超过了四个小时。那么这样的发票无疑是存在问题的,存在虚开发票的巨大嫌疑[14]。

(四)要注意进销品名背离率

作为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所开具的销项发票要求必须有对应的进项发票,而且名称必须一致[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 年第16 号)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16]也就是说,作为商贸企业,企业的商品名称在形态不变的情况下,名称必须一致。

目前,金税三期系统升级版已经覆盖涉及企业的各个领域,而且企业通过升级版开票系统所开的发票信息,将完全上传到金税三期系统,金税三期系统根据企业所开具发票的各项数据指标进行分析,一旦不符合规范,就很容易被筛选出来,并对企业进行预警。2019 年5 月24 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京税稽二处〔2019〕6000412 号),对某单位的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你单位开具的47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你单位开具的88 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的行为涉嫌犯罪,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17]。

由此可见,企业所开具和收受的发票,销售品名必须是进项品名里面的,否则就可能出现金税三期弹窗预警。举例来说,酿酒企业其酒精勾兑中蜜糖酒精的使用仅占比20%,可是该企业所开具的发票中80%都是购买蜜糖酒精的,可能会被金税三期弹窗预警。

(五)要注意进销结构差异率

生产企业经营的过程一般是从以计划成本采购材料(材料采购)到存入仓库(原材料),再到出库进入车间(生产成本)、商品入库(库存商品),最后到结转成本(主营业务成本)。由于商贸企业较少自行生产库存商品,而是通过购入和加工收回取得,所以商贸企业经营只有两个过程:存入仓库(库存商品)、结转成本(主营业务成本)。

如果某企业进项发票显示购买了18 万条长拉链,但是销售发票显示售出了5000 件羽绒服,经比对发现一件羽绒服至少使用了30 条长拉链,这显然是违背常理的。

(六)要注意主营业务利润率、差异率

主营利润率,是企业主业所产生的利润率。比如企业主业是房地产,那么经营房地产所产生的利润,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就是主营利润率。如果这个企业还经营旅游、商业等,因为不是他的主业,所以在计算主营利润率时不计算在内。主营业务利润率是主营业务利润与主营业务收入的百分比。主营业务利润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主营业务利润同主营业务收入净额的比率。它表明企业每单位主营业务收入能带来多少主营业务利润,反映了企业主营业务的获利能力,是评价企业经营效益的主要指标。

在同一纳税期间(或者以纳税年度论),企业自查后的数据减去对应项目的账上数(税金为申报数),再用这个差额除以账上数(税金为申报数),乘以100%,即可得出所谓的差异率。如果企业从未有过的业务,且开具了数额足够多的发票,这种情况可能会被金税三期弹窗预警,并且要求企业说明情况。

(七)要注意相关业务占比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与期间费用相关的风险点,主要有财务费用占期间费用比重过高的风险、期间费用与营业收入弹性系数异常带来的风险、其他费用占期间费用比例过高的风险。期间费用与营业收入弹性系数异常预警的指标为期间费用变动率与收入变动率相差超过20%。根据公式,指标值=期间费用变动率/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其中:期间费用变动率=(本期期间费用期末值-上期期间费用期末值)/上期应收账款期末值。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期末值-上期主营业务收入期末值)/上期主营业务收入期末值。

稽核比对的期间费用取自纳税申报表(A 类)中第4、5、6 行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三项金额的合计数;营业收入取自纳税申报表(A 类)第1 行营业收入的金额,正常情况下两者应基本同步增长,弹性系数应接近1。如果弹性系数大于1,且两者相差超过20%,若两者都为正时,可能存在企业少报或瞒报收入以及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若两者都为负时,则正常。如果弹性系数小于1,且两者相差超过20%,若两者都为正时,正常;若两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少报或瞒报收入以及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如果弹性系数为负数,且期间费用变动率为正,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期间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正常情况下,企业的成本与收入是配比的。若企业成本费用较企业营业收入来说,明显增加,且增加幅度较大时,可能会被金税三期弹窗预警。也就是说,超出预警值,就代表着企业可能存在隐瞒收入或虚增成本费用等问题。如果有金税三期弹窗预警发生,企业应着重关注增加的费用与减少的收入与经营变化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属于正常经营的结果。举例来说,宾馆可以开具三类发票:会议、住宿、餐饮。由于餐饮发票不能抵进项,宾馆如果大量开具餐饮发票,而且占比远远超过会议类发票和住宿类发票,也可能会出现金税三期弹窗预警。

(八)要注意严格禁止代开发票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 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第六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由此可见,代开发票的唯一合法途径是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如果企业代开发票达到一定比例,也可能出现金税三期弹窗预警,甚至涉嫌“虚开普通发票罪”或者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18]。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机关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精准有效打击“假企业”虚开发票、“假出口”骗取退税、“假申报”骗取税费优惠等行为,实现对虚开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惩处从事后打击向事前事中精准防范转变,在保障国家税收安全同时也给企业合规管理尤其是合规开具发票方面敲响了警钟。比如:湖南查处“1·23”增值税发票虚开案。2021 年1 月,湖南娄底税务部门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3 家汽车销售公司存在重大虚开增值税发票嫌疑,迅速会同公安部门成立联合专案组进行立案查处。经查,以张某为首的犯罪团伙自2020 年底以来,在娄底成立22 家空壳公司虚开发票,涉及发票500 余份,虚开金额6 亿余元。2021 年1月底,联合专案成功收网,捣毁作案窝点3 个,抓获嫌疑人5 名。

三、合规开具发票的风险点分析及应对措施

企业合规管理包罗万象,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争议,仅在合规开具发票方面就存在以下风险点,需要我们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一)部分企业实际控制人、股东对合规开具发票不了解

部分企业实际控制人、股东对合规开具发票不了解,甚至不知道具体规定,从而导致企业开具的发票因为不合规被拒收,企业自己收到的发票又不能报销、抵税等情况的发生。

首先要在企业章程的制定与管理中加入合规开具发票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19]公司股东应当加强对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的实质化参与,公司章程应当就人事任命权、股东知情权、印鉴管理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进行明确约定。印鉴管理权应当包含公章、法人章、财务章的使用以及建立登记审批制度,必须保证企业开具的发票有据可查、有章可循。而且公司章程的制定应该与时俱进,不可僵化,最好约定一个修改期限。到了公司章程的修改期限,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公司章程要明确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优化表决制度,具有可操作性,也要与公司发展战略相一致,避免“公司僵局”这一不利局面的发生。

其次要保证股东完整、及时行使权利。《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19]股东应当积极行使查阅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议决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股东对公司事务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股东审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时即可针对企业开具的发票进行一一对应审核审计,保证企业开具出来的每张发票都可溯源。

最后要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监督。企业不但要建立董事、经理等人员的报告制度,还要对会计、出纳人员进行报备。企业要积极拓展廉政文化建设领域,防止重点人员出现涉法涉诉问题,要辐射到各个方位、渗透到各项工作、融入每个家庭[20]。要细化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的保管制度,建立健全权责法定(约定)、权责明晰、协调一致、有效制衡的企业合规治理机制,推进企业合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21]。

(二)部分企业法定代表人等企业高管对合规开具发票不重视

部分企业法定代表人等企业高管对合规开具发票不重视,甚至存在对合规开具发票一事忽略不计的情况。

首先,企业要加强对重要节点风险的分析防范。企业经营重要节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变更、关联交易、股东(公司)提供对外担保、企业会计、出纳人员入离职等情形[22]。针对以上情形,企业应当加强企业重点风险识别和分析,完善应对措施。

其次,法定代表人离职后应同步任命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离职时应加强公章和财务审计的交接,并对原法定代表人所签署的合同进行梳理,亦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与其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如果设置了脱密期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支付保密费用。

最后,企业会计、出纳人员入职时应当加强入职时的审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的优势,查询其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是否被限制高消费、是否有涉诉或者涉仲裁案件等。在企业会计、出纳人员离职时,应当严格进行离任审计。

(三)部分企业实际运营中合规开具发票的约束性不强

部分企业实际运营中对合规开具发票有所了解之后,还存在实际约束力不够强的问题,容易导致企业开具的发票因为合同无效而无法开具或者作废,以及开具发票的流程不够审慎导致的拒收问题。

1.合同承诺、变更的审签须书面授权并签订书面协议防止合同无效导致开具的发票无效

书面合同有利于双方明确合同权利与义务,也可以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书面合同被判定无效,那么作为合同附随义务所开具的发票也将会被判定无效。另外,约定无需开具发票的合同条款是无效的。因为开具发票属于税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如果约定无须开具发票,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4]规定的情形,将承担被判定为无效条款的法律后果。

书面合同可以约定违约责任,比如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保全费等损失,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书面合同还可以约定解决争议的途径,比如明确约定由具体的仲裁机构或者县区级人民法院管辖,避免出现立不了案或者出现管辖异议等情况。在约定仲裁管辖的时候应当格外注意,例如某仲裁委员会仲裁示范条款是这样的: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某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应注意核实对方交易人员身份、发票上签章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得到充分的授权

在审核收到的发票时,要注意核实以下三点:一是有无税务部门监制章;二是有无售货单位的财务专用章;三是有无经手人签章。在企业经营中,特别是在提供担保、债务加入等情况下,要着重审查对方人员身份及公司章程、公司内部决议、授权文书等书面材料,必要时可以请律师等专业人员进行核查,以确保成效。

3.交易过程及签署的所有文书和所开具的发票应当进行必要的留痕、留存

在企业经营中,应当增加法务部门或者律师等专业人员参与的审签流程,防止相关管理人员不当承诺造成合同履行的混乱,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随着智能手机的广泛应用,企业在交易过程中以及开具发票的时候应当注重同步录音录像等方式的使用,在必要时这些录音录像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四)部分企业实际运营中合规开具发票的规范性不够

1. 应注意合同文本、开具发票的标准化、规范化

签订合同时,要事先准备好合同文本,提前加以严格审核。公司法务部门或者律师等专业人员应当重点关注履行及监督条款,以提升沟通效率。提供格式文本一方,应当允许交易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避免约定不合理免除或者减轻己方责任及不当增加交易方责任、排除或者限制交易方主要权利等容易被人民法院判定无效的条款。合同中还应当重点设置风险防范等条款,并与交易方协商一致,针对变更、交付等流程进行明确约定,具有可操作性。企业财务部门要通过金税盘、税控盘、UKey 规范开票流程,以金税盘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方法为例:点击发票管理—发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核对发票代码、号码—确认。这些规范的开盘流程应当严格执行,不可漏项。

2.应注意合同履行、开具发票的约束力

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不能简单地“看人头、重惯例、轻流程”,而要强化合同对各方的约束力。一方面,《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4]这是“黄金条款”,在开具发票时也应当一以贯之。另一方面,双方权利和义务对等,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应一视同仁,双方均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23]。合规开具发票的约束力也是对等的,既约束己方也约束交易方,产生的后果亦是如此。

3.应加强合同管理、发票管理的信息化

在企业经营中,应当拓展使用新的技术成果,比如拓展区块链、防篡改技术,强化在线审签流程,充分规避合同管理、发票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但是,技术再先进也不能替代人工,企业应当制定合同标的数额、发票开具数额的红线,超过合同标的数额红线的合同和发票开具数额红线的发票必须人工审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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