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法治走向善治

2023-12-11 12:24井渠成
现代商贸工业 2023年23期
关键词:善治社会治理法治

井渠成

摘 要:善治是社会治理的理想状态,法治化是社会治理走向善治的必由之路。我国的善治是有中国特色的,它要求社会治理必须有良法作前提,也要求在法治化的过程中要牢牢抓住中华文明的道德内核与中国社会的人情本质。对于当前良法体系不完善、治理主体单一、基层司法不受重视等问题,我们应当以保障人民自由、平等、民主權利为基础,以良法、道德、人情为突破口,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使人民群众感到幸福,让社会走向和谐的善治状态。

关键词:社会治理;法治;善治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3.23.058

1 社会治理的法治与善治

1.1 社会治理的主要方式:法治

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目标就是建立法治社会,把社会治理纳入法律框架中来,实现对社会治理的规则之治。

社会治理必须通过法治手段进行的原因如下:第一,社会治理的过程其实涉及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平衡问题,那么就必然带来了对公权力的监督、控制和对私权利的保护问题,这都需要有法治的保障。第二,经过几千年的文化传承,当今中国社会的很多领域中道德、人情的地位仍然重要,而社会治理要求多元主体参与,治理主体多了,治理领域广泛、治理手段丰富了,如若缺少法律的规制,很可能出现人情大于法等现象,这将会逐渐脱离法治,走向混乱。故法治必须是社会治理的最主要手段。

1.2 社会治理通过法治走向善治

善治是社会治理的目标,它是社会治理的最终形态,法治是社会治理走向善治的手段。如果说社会治理关系着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平衡,那么善治就是公权力和私权利的最佳平衡状态。中国特色的善治是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所以道德和人情是其最重要的两个要素。在中国将来的善治社会中,道德和人情必然是“人民幸福、社会和谐”所包含的两个重要指标,而法治则是走向善治的必要手段。故无论是促成善治社会的形成,还是保障善治社会的持续,都离不开法治的手段。

2 善治对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要求

如上文所述,社会治理想要达到善治的状态,必须走法治化的道路,在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向当今的社会治理模式转变的背景下,法治的内涵也更加丰富,社会对法治的要求也达到了更高的标准。

2.1 善治之前提:良法

法的优劣与社会的文明程度息息相关,故当社会治理达到最佳状态——善治时,其治理所依据的法也必然是良法。社会治理要求治理主体多元化,暗含治理权力来自于全体人民意志的意思,这标志着我国群众主权在民意识的再度觉醒,主权分化到每一个社会成员身上,就是人民的权利。所以我国法律必须随着人民权利内容的不断丰富而不断改进,简单来说,良法必须能够反映人民的整体意志,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任何环节保障人民的正当权利。具体可以包括以下两方面:

首先,良法必须是正义之法。如果一个法律是正义的,那它就必须符合道德。在我国,社会治理最基本的道德应当就是让人民幸福,使社会和谐。所以在法律条文中必须明确规定公民要尊重他人的人格和财产,促进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与道德在法治社会的弘扬与发展;同时应当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自由、平等、民主等基本权利,确保国家的发展要造福人民。其次,良法必须符合公意。我们无需问法律是否会不公正,因为没有人会对自己本人不公正;更无需问何以人们既是自由的而又要服从法律,因为法律只不过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国家的权力来源于社会成员的让渡,法律就是其中的一种权力,它来源于全体人民的意志,而人的意志其实就是人情的升华,故所有违背基本的人情的都不能称作良法。

2.2 善治之内核:道德

如上文所述,社会治理想要达到善治的最佳状态必须依靠法治,故本人认为,法治和道德并不是简单的并列关系,而是内核与表象的关系。为了达到中国特色的善治社会,也许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中国的传统道德。

首先,道德原理是从有机的自然观出发的。有机的自然观的核心在于把世界看成是有生命的系统,用中国哲学的话来说,就是天、地、人共一体的世界是一个大生命体。传统中国法的道德原理是从人际关系的健康确立和天、地、人和谐共存的有机观出发的。中国古代哲学思想更重视整体的和谐,那么,中国古代法思想作为中国文化的延伸,所追求的必然是整个社会的和谐,可以说,和谐就是古代善治社会的样子。其次,中国古代法的运行模式是德主刑辅,社会的行为准则主要是礼,中国古代达到善治的主要手段也是礼,因为根据中国古代的道德原理,当全社会都遵守礼时,社会也就有了一片和谐的景象。但在这个治理过程中,总会有“出礼”而“入刑”的存在,所以刑是礼的辅助手段。最终的社会治理顺序是:教化、惩罚、和谐。最后,“道”是我国古代哲学的最高境界,一阴一阳之谓道,在中国古代的“社会治理”中,礼是阳,刑是阴;君是阳,臣是阴;父是阳,子是阴;国是阳,家是阴。它讲究一种主次、依附关系,正是由于这种依附关系导致了中国古代法的责任本位,责任是阳,权利是阴,这放在其整体的道德观念下是没有问题的。在当今的法治社会下,人们对于个体的认识有了进步,更加强调个体的自由、平等、民主等权利,故现代法以权利为本位。当代社会以法为阳,礼为阴;以权利为阳,以义务为阴,阴阳发生变化本就是“道”的内在含义之一,所以放在整体的道德观念下,这也是没有问题的。

2.3 善治之实质:人情

人情来源于人心,也来源于人与人的关系。社会是由个体组成的,当社会达到善治时,人就是自由的,社会就是和谐的,当社会发生纠纷时,只有解决了情的问题,纠纷才算是在根源上得到了解决,所以善治的实质就是人情。如《汉书》所载:“情之所恶,不以强人;情之所欲,不以禁民。百姓和亲,国家安宁……此明于人情终始之功也。”众所周知,中国社会是个人情社会,在中国文化几千年的传承过程中,人情和礼,和中国文化其实已经密不可分,中国古代的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礼政刑合一的综合治理模式正好与人情社会相配套。由于情和礼的不可分性,社会治理不仅仅通过礼来教化,还通过礼来说服人心,以满足人情。在法律层面,如果一部法律不符合道德,不能说服人心来遵守它,那就一定不是良法,无良法则无善治;在纠纷解决方面,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心结解开了,纠纷才算是从根源上得以解决,社会又回到了邻里友善、兄友弟恭的和谐景象,才更接近善治状态。反之,如果严格执行法律,纠纷可能并没有真正解决,甚至有可能会造成当事人矛盾的激化,这便为社会的不安定埋下了种子。

社会治理中的人情大体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中国古代,家国天下,故历来有父母官这个称谓,无论是官府行使行政权还是衙门审案子,父母官都重视人情。父母官重视调解,对纠纷的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即使最后调解不成,所作“判决”的依据大多时候也是礼。所以在当下的社会治理过程中,要抓住善治的实质,法治要符合道德,以滿足人情。另一方面,一方地域长时间所形成的自治规则,如村规民约等其实就是该乡村风俗习惯的反应,其直接来源于该乡村的风土人情。当今社会治理要求多元化的治理主体,有很大一部分领域需要社会主体自治,这其实是熟人社会和差序格局的现代化体现,只不过对血缘、地缘的依赖不再像乡土社会那样大。故在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过程中要尊重公序良俗、风俗习惯,这是对人情社会最好的回应,也是善治的必然要求。

3 善治进程中面临的问题

基层社会是由个体组成的,善治要求社会和谐,这关乎到每个个体是否幸福,其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有效保障。所以阻碍社会治理走向善治的问题大多发生在中基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也做出了“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的指示。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3.1 良法体系不完善

从横向看,社会治理的法规、规章大多由政府职能部门起草,而不同职能部门总是希望扩大自己的权力,减少自己的责任,又因为不同部门缺少联动,所以会出现有的领域都想管的冲突或者有的领域都不管的空白,不利于良法体系的完备。同时,这种“为部门利益立法”,而不是“为人民立法”的现象还会造成部门之间相互推诿、降低效率,最终不利于保障人民的权益,违反了良法的原则。从纵向看,在当下社会治理重点向基层下移的背景下,国家层面的法和基层社会的人情发生了冲突,基层社会的风俗习惯有些与善治理想不谋而合,有些则是应当丢弃的糟粕。良法应当是正义的和符合公义的,不能违背道德和人情,完善的良法体系不仅要包括国家法,还应当尊重风俗习惯。

3.2 治理主体单一

社会治理要求治理主体多元化,形成社会共治的格局,但某些地方的政府管理色彩依然浓厚。作为之一而非唯一的社会治理主体,政府仍处于各类社会事务实施的最前端。这并不符合法治、善治的自由、平等、民主的价值要求。

第一,相关立法模糊导致政府和其他社会主体权力分配不明。如《村委会组织法》中只规定了政府指导,村委会协助,但具体事项并没有明确,这在实践中往往容易演变成政府领导。在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过渡的关键时期,社会主体对于自己有哪些权利,政府对于自己该让渡多少权力,并没有相关规定,所以治理模式还一定程度地停留在政府管理的模式。第二,由于长时期的社会管理模式,政府相关人员的思维方式并没有向服务型思想转变,相关社会主体依然下意识地认为自己是社会管理的客体。第三,政府的执法过程并没有严格依法进行,如规章的制定、重大行政行为的做出并没有履行好社会听证、社会监督等法定程序,导致了社会成员参与度不高。善治状态应当是每个社会主体都能自由、公正、民主地参与社会治理。当政府长期处于单一治理主体地位,将会出现政府“一言堂”的局面,不顾其他治理主体的权益和意见而一意孤行,一方面损害法律的权威性,良法被束之高阁;另一方面会忽视民意,阻碍道德的发扬和顺应人情,不利于社会和谐,阻碍达到善治状态。

3.3 基层司法不受重视

司法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环节之一,但在目前的社会治理环节中,检察院和法院在基层的作用似乎并不被重视,造成该现象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方面:第一,在中国儒家思想几千年的影响下,诉讼被看作是丢人的、“没面子的”,这是因为中国古代的善治理想是社会和谐,天下大同,如果鼓励诉讼,那就证明社会是不和谐的。可见,善治的理想反而限制了诉讼文化的发展。在当今的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过程中,这种非诉文化的影响依然很大。第二,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首次提出长老统治地概念。在中国传统的基层社会中,纠纷主要靠某一地域德高望重的长者通过说理、教化来解决。在当今中国的很多地方,长老统治的影响力仍然很大,司法环节并没有与地方的人情和风俗做好沟通和融合。第三,很多基层司法机关的年轻工作者不重视基层社会的人情与风俗习惯,不能很好的融入基层,张口法律闭口法律,在法律本就不受重视的基层,这更会导致人情、道德与法律的疏离,也会导致众多社会治理方式对司法手段的排斥。

4 走向善治的法治化路径

4.1 建立良法体系

良法是走向善治的前提,我国当前的法制体系与社会治理并不配套,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第一,规范中基层立法程序,中基层法律规范着社会治理的具体方面,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具体指导方针,所以必须克服政府主导立法的弊端,以地方人大为主导进行立法,同时在起草、听证等环节要积极吸收社会成员,确保中基层法律充分体现民意、沟通法与人情,真正将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的要求落到实处。第二,将基层软法吸收进法制体系。软法能够将习惯、风俗、道德等社会规范与国家法之间搭建沟通的桥梁,保障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其他社会规范功能和价值的实现。如上所述,国家层面的法在社会基层易与人情、道德等造成冲突,软法如社区公约、村规民约等是在法定规则下制定的成文的民间法,由于软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都更为简单和便捷,所以能更为直接地反应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它既不违反国家的基本法律,又是社会基层人情、道德的成文反映,可以有效的将法治和道德、人情融合,保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促进善治。

4.2 优化治理格局

对于目前治理主体主要是政府的现象,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改善:第一,坚持党中央提出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原则,积极引导其他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治理,形成共治格局,将公民的自由、平等、民主权利落到实处。一个社会领域由多个主体共同治理,既包括公权力亦包括私权利,那就必然意味着治理依据的复杂性,既要依法治理,也要尊重道德和人情,做到社会由多主体共同治理,成果由社会全体成员共享。第二,转变政府工作人员的执法理念,摒弃之前的管理思想,牢牢记住为人民服务,秉持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是中国共产党创新社会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目标,无论是遵循良法善治,还是追求社会公平正义,都以保障人民利益为落脚点。只有政府的执法理念转变了,社会治理才能让全体社会成员参与进来,群众的问题才能得到真正的解决,人民才能感到幸福,社会变得和谐,这才是善治的样子。

4.3 司法要重视道德与人情

如上所述,中国是人情社会,基层社会更甚,司法途径治理社会往往不受重视,且容易与人情、道德发生冲突,所以司法过程中不能张口闭口都是法律,司法也要讲道德讲人情,但这当然不能突破法律的框架:第一,加强调解能力。在中基层,处理问题的过程中道德、人情所处地位非常重要。而当人们发生纠纷时,往往只有当人们和解了,双方都心服口服了,这个纠纷才算真正的解决,某些情况下用法律来处理纠纷反而是治标不治本。这也是道德、人情所优于法律的地方。所以在司法过程中,法院、检察院要尤为重视诉前的调解,此时,可以将传统的“长老统治”模式吸收进来,法院、检察院与该领域德高望重的“长老”合作,将纠纷在实质上解决。当然,这些都不能突破法律,要在法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这会将传统的道德、人情吸收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进程中,增加司法机关在基层民众心中的认可度和威望。第二,社会治理的内容涉及方方面面,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這时便需要法律解释。故当中基层的纠纷需要进行司法审判时,法官应当适当考虑中华传统文化的道德、人情,在法治的框架下,以传统的道德、人情来解释当今法律。这样可以使法通过道德、人情的方式深入人心,增加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同感。

参考文献

[1]王勇等.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44.

[2]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47.

[3]张中秋.概括的传统中国的法理观——以中国法律传统对建构中国法理学的意义为视点[J].法学家,2010(02):5667.

[4]向征.社会治理的“罗盘”:“情”“理”“法”关系的融合与互通[J].理论导刊,2021(03):8790.

[5]王和平,殷书建.现代化语境下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推进路径[J].江苏社会科学,2023(02):166174.

[6]张何鑫.软法在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中的功能及价值研究[J].行政与法,2022(03):5160.

[7]张炜达,郭朔宁.社会治理法治化:生成逻辑、价值意蕴与中国方案[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52(03):118128.

猜你喜欢
善治社会治理法治
送法进企“典”亮法治之路
让民法典真正成为“善治之典”
情怀
情怀
坚定走好乡村善治之路
反家庭暴力必须厉行法治
以德促法 以法治国
社会转型期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实践和经验研究
社会治理面临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
政府主导型社会治理模式下社会组织发展理路